一、不动产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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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13
颗粒名称: 一、不动产登记
分类号: F301.22
页数: 2
页码: 171-172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长春市土地登记始于民国时期。1915年,不动产登记要求私产、公产和清室皇产等全部登记造册,登记后保证登记者的所有权、永佃权、地上权、典质权、抵押权、赁、贷、借权等。不动产登记范围:(一)土地(例如田亩、荒地、山林、牧场、石场、渔亮等);(二)房屋及建筑物。以上开列的不动产应将坐落、四至、地亩垧数、房屋间数、地基宽长丈数、绘具详图报县办理。
关键词: 长春市 不动产 登记

内容

土地登记始于民国时期。1915年,不动产登记要求私产、公产和清室皇产等全部登记造册,登记后保证登记者的所有权、永佃权、地上权、典质权、抵押权、赁、贷、借权等。不动产登记范围:(一)土地(例如田亩、荒地、山林、牧场、石场、渔亮等);(二)房屋及建筑物。以上开列的不动产应将坐落、四至、地亩垧数、房屋间数、地基宽长丈数、绘具详图报县办理。
  登记前,张贴布告,宣传登记要求和意义。布告称:“……凡我民人须知此项登记,对于自己可以确定私权,对于公家可为充实证据,以息争端,以清讼源,莫善于是,其各踊跃从事,勿得观坐不前,以自贻误……”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各县不动产所有者到县公署登记。从前取得不动产权利者,亦应一律补行登记。每契纸一张,收大洋1角。
  按照这次不动产登记要求,榆树县第一高等小学校,于同年11月28日遵章上报县劝学所,转请登记。报告摘要如下:“……本校房基按照原契勘清,南北长三十八丈,东西南面宽二十三丈,东西面宽十九丈,东至大道,西至水泡,南至大道,北至李姓。内容瓦房共六拾九间,绘具图说一纸……”后附校舍图。(略)
  1927年11月又进行一次不动产登记,同时发布通告,重申“凡不动产一经登记,其权利即属永久确定,无论何人不得加以侵害,万一遇有天灾(如水火、地震等类)之变致契纸灭失时,本厅登记处于房屋之间数、地亩之尺寸、权利之限度均有档案,可资证明。此外,盗卖盗典各弊更属无从发生。”不动产登记项目,按月分批公示于众。其他要求和登记手续与前次略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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