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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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1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土地登记
分类号: F301.22
页数: 11
页码: 171-181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长春市土地登记包括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录、土地总登记、房地产普查与登记等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 登记

内容

土地登记主要指土地权属的登记,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以,它是地籍管理的核心。
  一、不动产登记
  土地登记始于民国时期。1915年,不动产登记要求私产、公产和清室皇产等全部登记造册,登记后保证登记者的所有权、永佃权、地上权、典质权、抵押权、赁、贷、借权等。不动产登记范围:(一)土地(例如田亩、荒地、山林、牧场、石场、渔亮等);(二)房屋及建筑物。以上开列的不动产应将坐落、四至、地亩垧数、房屋间数、地基宽长丈数、绘具详图报县办理。
  登记前,张贴布告,宣传登记要求和意义。布告称:“……凡我民人须知此项登记,对于自己可以确定私权,对于公家可为充实证据,以息争端,以清讼源,莫善于是,其各踊跃从事,勿得观坐不前,以自贻误……”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各县不动产所有者到县公署登记。从前取得不动产权利者,亦应一律补行登记。每契纸一张,收大洋1角。
  按照这次不动产登记要求,榆树县第一高等小学校,于同年11月28日遵章上报县劝学所,转请登记。报告摘要如下:“……本校房基按照原契勘清,南北长三十八丈,东西南面宽二十三丈,东西面宽十九丈,东至大道,西至水泡,南至大道,北至李姓。内容瓦房共六拾九间,绘具图说一纸……”后附校舍图。(略)
  1927年11月又进行一次不动产登记,同时发布通告,重申“凡不动产一经登记,其权利即属永久确定,无论何人不得加以侵害,万一遇有天灾(如水火、地震等类)之变致契纸灭失时,本厅登记处于房屋之间数、地亩之尺寸、权利之限度均有档案,可资证明。此外,盗卖盗典各弊更属无从发生。”不动产登记项目,按月分批公示于众。其他要求和登记手续与前次略同。
  二、不动产登录
  长春沦陷后,伪政权于1937年11月29日公布实施《不动产登录法》,要求不动产所有者到伪地方政权机关进行登记,以取得土地、房屋的法律保护权。
  登录法规定,登录是以土地审定法为依据,适用于地籍整理完了的地域。地籍整理簿、地籍整理图、共有人名簿及地籍整理图副本,视为不动产登录法所定之土地登录簿、地籍图、共有人名簿及地籍图副本。地政总局所发给的执照视为不动产登录法所定之登录讫证。地籍整理结束后,由伪地政总局将地籍登录簿、地籍登录图、共有人名簿及附属书类送交辖区内的登录官署,开始不动产登录。
  登录的项目有土地所在、地号、地种、面积及等级。还要登记所有权人之姓名或名称、住所、权利确定的年月日或他物权。如有土地灭失、分合,面积增减,地种变换或土地四至变更,其所有人须声请登录,保证土地产权变化的全部登记。
  不动产登录事务由伪地方政权机关掌管,登录名簿分期分批地用适当方式公示于众,有疑点者可提声请核实后加以改正。
  三、土地总登记
  1946年9月,国民党长春市政府组成土地权利清理委员会,清理土地权利,在土地清理的基础上,开展了土地总登记。与此同时,又开始执行行政院第七五二次会议修正通过的《收复地区土地权利清理办法》,规定:
  (一)敌伪组织放领之公有土地,一律无效,但其承领人为自耕农而继续耕作者,得限期重办承领手续,并免予缴价。
  (二)敌伪组织没收或强占之私有土地,应由所有权人提出产权凭证发还之。如有公共事业需要和国家经济建设需要依法征收之。
  (三)敌伪组织发价征收之私有土地,由政府保管清理,得准所有权人提出确实证件,以征收时所领价金按目前物价指数缴价领回。但如有公共事业需要和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应依法补办征收手续。
  (四)敌国人民或汉奸强占之私有土地,准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提出产权凭证予以发还。
  国民党长春市政府于1947年3月20日为土地权利的清理,做出两项具体规定,以长地字第1129号长春市政府布告公布实施。两项规定是:
  (1)本市境内如有前经敌伪各级组织没收强占或征收之私有土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准由原所有权人依照下列所列期间(表略)提出证明文件,绘具图说及四邻证明书,向本府(地政局)申请以凭核办。
  (2)本市公有土地经敌伪各级组织出卖放领或放租者,其买收人或承租人应遵照下表所列期间(表略),向本府申报听候处理。如逾期不报,除收回其土地外,并以侵占公产论处。
  为加强土地管理,做好土地权利清理和土地总登记工作,除在市政府设立地政局外,还专门成立土地登记处,处长由市长兼,以示重视。但登记进展并不顺利。据1947年5月5日地政局代局长王稔五在市政府工作汇报会上透露:原来拟定土地权利清理起讫时限,以六个月为期,因交通不便,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而必须延长时,不得超过2年。但由于双阳、农安等县相继解放,仅有长春市、长春县、德惠县、九台县正在办理中。到1947年5月初为止,长春市、长春县、德惠县、九台县总共收到清理件6560件,已处理的有466件,仅占应处理件数的7.1%。其中九台县收到清理件3600件,均未做处理。在已处理者当中,无偿发还者82件,缴价领回者326件,不发还者58件。要求发还者农地较多,主要是净月、劝农、南河东等区。
  据1948年3月10日地政局工作报告记载,土地权利清理,自1948年1月以来,累计受理申请书10135件,其中属于市街区域者502件,属于农村区域者9633件。先后召开土地权利清理委员会5次,已决定处理办法者172件,尚在处理中者9949件。在已处理者中,备价领回者68件,无价发还者15件,不予发还者89件。
  在清理接管敌伪产业方面,共接管敌伪不动产计437个单位,但多无详确清册,欲加妥善管理,还须进行调查工作。另有部分地产,因坐落不明,还难以进行调查。
  1947年4月,开始土地总登记与土地权利清理交错进行。
  土地登记是土地及其改良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利的登记。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耕作权的转移变更或消灭均应进行登记。长春市土地总登记的要求是:
  1.土地申请登记应提出下列文件:申请书、证明登记原因文件、土地所有权状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依法应提出的书据图件。
  2.土地登记申请书须记载:不动产坐落;地目及地号;面积或等级价格;建筑物的种类及构造;声请人的姓名及住所;代理人声请登记者其姓名及住所;登记标的;登记原因及其日期;登记费额。
  3.申请登记人为权利人或义务人的继承人时,除提出证明文件外,并应取具其亲属的保证书,以保证其为合法继承人。登记人因更名申请登记时,除提出证明文件外,并应具乡镇保甲长或四邻或店铺的保证书,以保证其登记人为原因登记人。
  4.这次土地登记产权凭证是:
  ①伪满时所发给之土地执照及登录讫证;
  ②“九·一八”事变前的原存土地证件;
  ③“八·一五”光复前缴纳捐税的领收证;
  ④如无以上证件须取具乡镇保甲长及四邻证明书。
  依法登记后,发给权利人的土地所有权状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据1947年9月地政工作报告记载,长春市区土地总登记事务,奉省令设立地籍整理办事处专司其责。因市区地域辽阔,乃分区分期举办。
  长春、中正2区,于1947年4月1日开始办理。登记期限法定为2个月,以后受时局影响,业主观望,多未能依期办理登记手续。经参议会函请展限1个月,截至6月30日为止,共计受理申请登记案件6935件。
  中山、钟华、东光3区土地总登记,于6月16日开始,期限依法定至8月15日截止,但过去半个月仅收13件。
  中正、长春、中山、钟华、东光5区尚未登记的土地,依法应作无主土地公告,公告期间为2个月,在公告期间,原权利人如具备确实证件,仍准申请登记,加征登记费二分之一。过此限期仍不申请登记,即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作为国有土地,由市政府登记之。据地政报告记载,到1948年3月10日,以上5个城区共有无主土地9948宗,其中中正区1245宗,长春区1089宗,中山区2707宗,钟华区4182宗,东光区725宗。
  对未在法定期间登记的无主土地,登记期限依法延长2年为止,于1947年12月16日起施行。补登期间土地由政府代管,收取收益总数十分之一的代管费用。
  公有土地总登记进展情况更糟,据地政工作报告说:“……本市公有房地产,因接管机关多至四十余单位,接管房地产估计全市总数百分之四十以上,均未依法登记。虽经累次函洽,迄今仍有大半未能遵限办理。其已提出登记申请手续者,由于应缴登记费,辄多借故延宕,不曰预算未能列入,即云须待请示决定……。”
  据资料记载,到1947年末,由于长春的双阳、九台、农安县均已先后获得解放,土地总登记仅在长春市和长春县、德惠县部分乡镇进行。据统计,共受理总登记件数50917件。其中长春市共18个区,完成5个区,共受理11769件,约占应完成件数的30%。长春县共25个乡,完成2个乡,共受理40766件,约占应完成件数的20%。德惠县共16个乡,完成2个乡,约占应完成件数的20%。
  四、房地产普查与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长春市内进行了多次房地产总登记、土地普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等,确定土地使用权,颁发土地使用证。
  (一)房地产登记
  1949年12月初,长春市政府在全市开展了私人房地产登记工作。长春经日本侵略者和国民党政府长期统治,过去房地产权极为紊乱,又兼房地产权资料散失,对私人房地产和租赁关系急需调查清楚。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市政府首先张贴布告,将登记活动情况公示于众。然后举办培训班,培训干部,由市政府各局、处和各区、街道抽出94名干部,集中进行了政策与业务学习,提高干部的政策思想和知识技术水平,并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分成6个大组,每区一组,由区长兼大组长,从12月5日开始进行全面登记工作。经过20天的努力,于1949年12月底登记工作初步结束。已办理登记手续者占应登记的90%以上。其余10%未登记的,有的因证件不齐全,有的因本人不在本市而又无人代管,也有的因有产权纠纷未得到解决的。登记结束后,为了照顾少数未登记者,又限期补办了登记手续。
  从登记结果看,土地部分已登记私有地基共3188件(1段地为1件),产权变动831件,登记面积是2113160平方米,核211.3公顷。弄清了全市私人房地产数量和分布情况,以及产权类型变化、存在问题和复杂的租赁关系。
  这次私人房地产登记的政策是:
  1.对敌伪、汉奸、战犯、官僚资产阶级及反革命首要分子房地产,经上级人民政府判决后,一律收归国有。
  2.对隐匿敌伪、汉奸、战犯、官僚资本家房产不行呈报者及冒名顶替,企图谋产霸产者,除在经济上使其赔偿者外,并予以处分。对删改伪造或隐匿证件者,按其情节轻重分别处分之。有上列行为者,任何人均有随时向政府报告,经调查属实,对报告人酌予物质奖励。
  3.凡所有人不在本市居住又未正式委托代管人及所有权人不能确定者,或权利来源不明者,一律由市政府暂为代管。所有权人得随时提出证件,呈请政府发还之。但政府得扣除租额百分之十五为代管费用。如收不抵出,所有权人应即时偿还政府代为支付之款额。
  私人房地产登记的目的是保护城市住民房地财产,安定人民生活,促进城市建设。依法保护各阶层人民房地产的所有权,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规定私人房地产产权受到政府合法保障,所有权人应按规章向政府申报登记,经政府审查,公告、发照确定产权。产权确定后,允许私人房产自由出租、出卖、抵押、赠与或典当等,但不得借房地产搞投机、倒把、垄断、取巧之行为。
  在1949年私人房地产登记之后,长春市于1952年开展全市房地产总登记,市人民政府颁布《长春市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凡城区房屋土地继承、买卖、赠与、交换、占有、抵押、典当、分割、合并及房屋新建筑等均需依法登记。登记后经市政府审查认为无问题者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一个月,并在报章上刊登一日。在公告期间内如权利人或其他有关系者发现公告的权利有疑问或座落等项有错误时,得提出异议申请改正。遇因提出异议发生权利冲突者,即按纠纷事件予以处理。对提出异议的经重新审核调查后,再行公告,对公告无异议者即行确定产权发照。
  这次房地产总登记历时三年完成,查清了全市房地产状况,依法确认了房地产所有权,保护了产权人合法权益;没收接管了敌伪汉奸房产,维护了社会主义财产,为全市房地产的行政管理奠定了基础。
  (二)房地产普查
  由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放松城市房地产管理,出现私房高价出卖,土地私自交易,混淆两种所有制,产权不清等问题,给房地产管理带来了混乱。鉴于这种情况,长春市革委会决定于1975年进行一次全市房地产普查工作。
  房地产普查分房屋和土地两方面进行。房屋普查由市房地局负责,土地由市房地局、城建公用局和农业局负责,分别抽调干部进行普查。普查范围是环城路内的机关、学校、企业、部队等单位房屋(包括家属宿舍)和新占用的土地。普查采取专业普查和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办法,抽调部分干部和雇用部分知识青年参加工作。全市机关、部队、学校和国省营企业共1511个单位,除159个单位有自查能力外,其余由市里派人帮助普查。
  在土地普查方面,查清了各单位用地范围、面积、用途、土地来源和实际需要情况,收回多余土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办理或换发土地使用证件,建立土地管理资料。针对普查发现的问题,修订了《长春市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实现市内土地全面规划,统一管理。
  (三)土地普查
  1981年5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市区土地普查工作,目的是为了掌握城市土地资源和利用情况,建立健全土地管理资料,发掘土地使用潜力。这次土地普查,要求各用地单位如实填报统一印发的登记表格,不准漏报、谎报,并要交验原有全部土地证件或有关资料,以便据以审查登记,换发新证。同时,将原发的土地证件一律作废。未履行土地普查规定者,不发给土地使用证,其使用土地一律视为违章用地。从要求看,实际上这次土地普查仍然是一次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普查登记。
  为了搞好这次土地普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出土地普查通知,要求凡环城路以内及与环城路接壤现已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成街坊的区域,不论土地种类,不分用途,无论由谁占用和有无合法土地证件,均须进行普查登记。
  需要普查登记的土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据实测量,绘制二千分之一的用地平面图,按照市土地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发普查登记表,如实详细填报。
  在建成区,按照地籍区划、按街、按号并分户查清土地坐落、土地权利、使(占)用单位或用户使(占)用范围和面积、土地来源、原批拨(占)用时间,以及现在实际利用状况,据实测量绘图,填表登记。
  社队使用的市内土地,须以生产队为单位,分别地段、地种,即按大田、水田、菜田、社员宅地(包括庭院)、社队、企业用地等进行填报。同时须将该队户数、人口、劳力、日值和土地面积、产量、人均土地收入,均按1980年末收入决算予以登记。已发给土地普查登记表的单位,对所有土地先行自查,据实测量绘图,详细填表,结束后及时向市普查办公室申报登记,以便复核验收。
  为了搞好土地普查,从1981年5月起,组织了一批100人的队伍,对市区土地进行普查。普查人员自5月到9月首先在二道河子区试点,完成后,从10月初陆续在宽城、南关、朝阳3个区全面铺开。在各用地单位的积极配合下,普查工作进度较快,到1982年6月,宽城、南关、朝阳3个区的外业基本结束,开始转入内业成果整理、档案资料整理以及上图造册工作。到1982年底,除个别大单位有待市房地局产权处派人直查外,其他单位土地普查任务均已完成,共普查登记了3594个单位,7255宗地,面积6096公顷。
  通过土地普查,划清了部分边界不清和处理了一些用地纠纷案件,为开征土地使用费和发证创造了条件。清理出一些集体和个人用地漏收、漏管户。仅二道河子区统计就有44个单位(户),占该区集体用地户的15%,占地面积约25.6万平方米。填补了边远地区土地用户的长期无图、无卡的空白点,充实了地籍管理资料,查出一些空闲地和土地浪费现象。
  (四)城镇房地产权登记
  1986年5月,长春市人民政府以〔86〕长府71号文件批转《长春市城镇房地产权权属登记,核发证照工作方案》,要求在1985年4月开始的房屋普查工作基础上,利用二年时间,开展全市范围的房地产登记、核发证工作。
  这次城镇房地产权登记的原因是产籍产权混乱,遗留在单位和个人手中的证件多种多样。许多单位自有自管房产和使用的国有土地,因机构变动,房屋产权几经转移,土地使用权多次变更,又长期未办更名过户手续;不少私有房屋产权变更以后,也未办理买卖、继承等手续。故对城镇的房地产有必要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登记,切实查清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核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做到有产有证,产证相符,建立健全全市的房地产档案资料,使房地籍的图、卡、簿与现地情况一致。
  为了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市政府批准,登记核发证工作,由市房屋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下设的市登记、核发证办公室负责,有关房地产产权和权属纠纷,由市房地局产权处裁定。各县(镇)也都设立相应的机构,有专人领导,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有关登记、核发证工作。市内较大自管房单位也根据本单位和登记、核发证的实际情况,指定专人配合市登记办开展工作。登记、核发证工作从1986年第二季度开始,计划在1987年底结束。
  登记、核发证范围: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和县(镇)、独立工矿区内的私人所有房产,全民和集体所有制自有房产,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产房屋,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驻军及居民使用的国有土地,均属登记、核发证范围,其中农民耕种的土地暂缓发证。
  登记、核发证内容:
  1.房屋产权方面:房屋产权取得的依据、房屋结构、建筑面积、房屋质量状况和用途。
  2.土地使用权方面:用地来源、面积、用途、边界、使用情况。
  房地产登记、核发证工作首先由产权人(单位)申请登记,缴验有关证件,通过必要的实地调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在确认产权或使用权后,发给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据统计,这次登记从1987年4月到年底,9个月的时间里共受理300多个单位,970多宗(件)土地,办理了120多个单位,登记核查了465宗(件)土地,占地面积为1567.3万多平方米,确认了使用权,核发了《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还收回了90多万平方米土地,调剂给其他单位使用。
  (五)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
  1988年初长春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土地管理局的部署,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工作首先在五县(市)和郊区城镇展开。1988年7月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在九台市召开会议,布置申报登记工作,9月又在双阳县召开经验交流会,推动申报登记工作健康发展。
  为了搞好申报登记,各县(市)和郊区都成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政府的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协调这项工作,宣传申报登记工作的重大意义。印发了《申报通知单》、《申报登记的说明》、《申报登记有关问题问答》等材料,提高了各级干部、各部门及广大群众对申报登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得到了群众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登记人员在试点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内容、办法开展办理土地申报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指定地点向土地所在地的县(市)郊区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经土地管理局盖章后,退给申请登记者保存,作为土地申报证明,也是收取土地使用费和颁发证书的重要凭证。登记申请单位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及使用土地面积、四至、界址及图纸。对因历史等原因确属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材料,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由四邻、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由其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各县(市)土地管理局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其内容主要有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宗地坐落、面积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公告期满,对国有土地申请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各地土地管理局将该审核结果上报当地政府批准,进行注册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把土地使用权申报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权属证明材料、图件及土地登记卡等及时分类归档。经检查达到了“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有一张完整的宗地图”的申报登记质量要求。
  到1988年12月上旬统计,各县(市)和郊区已开展国有土地申报登记的乡镇119个,已完成了70个。全市应该申报登记的单位4285个,已申报登记的3324个,完成了77.500。应该申报登记个人11.7万户,已申报登记的86142户,完成了73.6%。应申报登记的面积为6829万平方米,已申报登记的面积为5465万平方米,完成80%。其余应申报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已于翌年春季完成。
  长春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开展晚于农村,1988年10月市政府决定由市房地产局产权处具体组织实施,市土地局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1988年11月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的通告》,要求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邻接规划区的独立工矿企事业单位等均属申报登记范围。登记地点:凡市属以上单位均到市房地产局产权处;其中占地三宗、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可自设登记点、组织人员自行汇总后,再到产权处申报登记。城市居民和个体工商户一律到所在区登记办公室(点)申报登记。市直管公房和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占用的土地,由各该公司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时间,从1988年11月1日起,到12月末结束。
  长春市区申报登记开始时进展较慢,到1988年12月末,仅申报0.35万户,占应申报登记单位和个人5.56万户的6.3%,已申报的面积为586.2万平方米,占应申报面积的5.6%。1989年初,加强了力量,共派出申报登记的专兼职人员约3000人,大大加快了申报登记步伐,到1989年第一季度末,长春市申报登记工作全部结束。全市共申报登记了160750户,16.67万宗地,登记面积为2.4亿平方米。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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