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蒙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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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05
颗粒名称: 二、蒙地
分类号: F301.2
页数: 6
页码: 128-13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对长春地区蒙地自报升科活动。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资源 调查统计

内容

民国期间,长春蒙地自报升科于1921年以后开始,晚于民旗地亩自报升科。原因是吉林省政府曾于1917年公布《吉林省长春农安德惠长岭四县蒙地佃民自报浮多升科单行章程》,原来打算与民旗地亩自报升科同时进行,但章程一出台就未能付诸实行。这个章程与民旗地亩自报升科要求有许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
  单行章程规定,自报浮多地亩免收地价,每垧收经费大洋1元,先给执据,待吉林省清查土地局派员会同蒙员勘查相符,照章升科,换给汉蒙合璧大照,永远承佃执业。原定有三七扣及倒三七扣交租的,此次清查如果土地实在瘠薄,未能如数升科的佃户,由县知事会同蒙租柜酌量办理,至少亦应照半数以上增加租额。凡长春县属之十一、十二、十三等甲及农安县西北乡的瘠地,原定倒三七扣纳三的,应由该管知事随时会同蒙员察看情形,酌量加租额二三成至少为一成。这次清理蒙地并不设局,责成县知事负责,会同蒙员和衷商办。
  单行章程中有些条款侵犯了农民利益,遭到农民的反对。蒙地的领主、哲里木盟的盟长对单行章程也提出一些异议,致使蒙地自报升科一事暂时未能实行。
  首先是农民反对,1920年长春、农安、德惠、长岭四县公民代表温立敬等提出群众反对自报升科,理由有二:1.因蒙地土质硗薄,非沙即碱,放荒之初,曾经明定折扣,照内载明原额地若干垧,折核纳租地若干垧,例如该地100垧,照内亦载明100垧,另载明升科地70垧之类,与黑地浮多地情形不同。且蒙地定章无论水旱偏灾租赋概不蠲免,此又与吉林全省地亩情形不同。2.因前清光绪初年蒙旗办理清丈,佃户不认增租,曾牺牲数千民命,演成未有之惨剧,事后和解已将永不清丈增租明文刊印于地照之上,并勒石建碑于长春财神庙,已垂永久。各户自报升科为吉省清查土地普通章程,今对于蒙地竟有增租的规定,实属不当。
  但代表们要求将章程第三、第四两条略事变通即可。具体意见是:第三条原定有三七扣及倒三七扣纳租者,此次清查除原额地明定折扣不计外,遇有照外浮多,如果实在地薄未能如数升科之户,由县知事会同蒙员办理。至少亦应比照原定折扣半数以上增加租额。例如佃户实地百垧,原照内亦填明百垧,折扣纳租七十垧。如照外尚有浮多若干,应照原定折扣纳租半数以上。第四条农安县西北乡的瘠地及长春县所属的十一、十二、十三甲等处,原定倒三七扣或不足倒三七扣纳租者,由县知事会同蒙员察看情形,除原额地明定折扣无可变更不计外,遇有照外浮多,确系膏腴,可增加二、三成,至少以一成为限。例如佃户实地百垧,原照亦填明百垧,折扣纳租三十垧或不足三十垧者,自应依旧换照。如照外尚有浮多若干,确实膏腴,应加二、三成,至少一成为限。
  其次是哲里木盟盟长对章程也提出两个问题:一是此四县蒙地原为旗之私产,并非官荒。当时奏明“借地养民”出放,佃民向蒙旗设立的租子柜交纳租赋,并不准民人买卖。然而财政部误解此种地亩性质,并拟发放部照,按丈放一般生熟荒地办法办理,殊为欠妥。二是此处蒙地因土地硗薄且多沙碱,故丈放之初,立折扣之制,与吉林全省地亩不同。因此如若更改此种折扣制度,则有惹起民众反抗之虞。
  由于农民说理有据,加上哲里木盟盟长的反对,吉林省长公署重新修改蒙地自报升科章程,于1921年7月公布《修正长春农安德惠长岭四县蒙地自报升科章程》,要求长春蒙地自报升科速即开办。修正章程要点是:
  1.报竣期限是:1921年7月至年末为第一期;1922年1月至6月为第二期;1922年7月至年末为第三期。
  2.佃民承租蒙地以租册契照为根据,契照内载明垧数相符者为原额地,原额外折扣之地为原扣地,如于原额原扣以外另有地亩即为浮多。无论若干垧数,均限三期内据实呈报,不准稍有隐匿。
  3.自报浮多地亩免收地价,每垧只收经费大洋1元,注册费大洋1角,先给执据。佃民原额原扣地亩一律换发汉蒙合璧大照,以为永远承佃执业。其旧有契照由该管县知事验讫,盖以注销字据,仍皆发还原户。
  4.农安县西北乡的瘠地及长春县所属的十一、十二、十三等甲原定倒三七扣或不足倒三七扣纳租者,由县知事会同蒙员察看情形,除原额地明定折扣无可变更不计外,如有浮多应加租二、三成至少以一成为限。
  5.如有私垦官荒、无租黑地以及私占地亩,应照上中下三等收价,上等每垧收价大洋9元,中等6元,下等3元,均随价加收二成经费,当年升科。山林地中的上地以6垧折成1垧,下地以10垧折成1垧,也是当年升科。
  6.第一期申报免纳经费,第二期的按第一期征收额加倍(2角及2元)征收;第三期的按第二期加倍(4角及4元)征收。超过第三期的,按第三期加倍(8角及8元)征收,浮多地收归蒙旗另放。
  7.如各佃户观望不报或匿报浮多至三期限满后,准由他户首报,以一半充公归蒙旗处分,以一半放给报户,仍收半价。如有妄报或地邻朦混捏报者,一经查明送交法庭从重惩办。已报地亩,得由清理田赋局随时派员会同该县知事并蒙租柜蒙员实地抽查,如查出原报地数尚有隐匿,即将隐匿之地撤出交县另放。
  8.佃户自报升科,其经费、给照等手续均照《吉林省普通自报升科章程》办理。
  修正章程公布后,于1921年8月27日以吉林省长公署和吉林督军公署的名义联合印发布告,说明自报升科的意义和自报升科的步骤、手续,并声称是“对于该四县农民极为体恤,一切折扣均为从宽”,实际上是一种宣传,无非是动员农民如实申报土地而已。
  为督促各县力办,省里还规定奖惩办法,从1923年3月1日施行。以1921年份大租征额完成成数“最多者通令嘉奖,次多者免议,成数次少者予以申斥,极少者记过,毫无者记大过”。
  在自报升科期限上,长春蒙地各县都以各种理由屡次要求缓期,如长春县知事和德惠县知事都曾请求过缓期,吉林全省清理田赋局也只好多次推迟期限:由1921年年底结束的第一期,延至1923年8月末,第二期改为1923年9月起至1924年2月末止,第三期由1924年3月起,至1925年2月末止。第三期届满时开始抽查浮多地亩,但因屡次发生危及抽查员的行为,致使人心不稳。
  按照修正章程规定,对自报升科地亩要进行抽查。1926年10月18日吉林全省清理田赋局以训令第216号要求蒙地各县派人抽查:“……各该知事于奉到此令后,须先检察地册,择地亩较多之户,开单派员实地抽查,认真绳丈后并次第推办,不得再事延宕……”。
  根据吉林省的部署,蒙地各县都开始行动。以农安为例,农安县知事郑士纯于1926年4月到任,于当年10月15日选派抽查员宋景禄、张燕林等6员,分全境为6路,督饬该员等各带雇员1名,绳夫1名,警团3—4名,分投赴乡,实地抽查。先从富户入手,其次中等小户。抽查方法,以查验契照为主,酌量抽丈。先给收据,限令到县升科。截至1927年4月底止,据各该抽查员等陆续呈报,按户查验契照,总共查出浮多地13847.571垧,其中有张义等17户及李殿阳等23户,地邻长岭,沙碱沟洼,确属瘠薄不堪耕种者1451.1垧,业经尊章按荒地6垧扣为熟地1垧,计扣成熟地241.85垧。
  这次农安县抽查,还就便查催契税,共查出漏税白契15515张,业经补税者15277张,收入税款大洋198940.789元。蒙地抽查于1929年1月中止。
  在自报升科期间,农民负担了不少宴请、贿赂钱。在抽查时,有很多耕地应当抽查但未进行实地丈量,而是在地方豪绅家里捏造表册,应付了事。即使这样,蒙地自报升科对于建立税收地籍还是有成绩的。从官方的文件中透露,认为“实行之结果,甚为良好,至民国十四年,已得查出浮多地十余万垧矣。”据资料记载,1922年~1923年长春市三县蒙地自报升科面积表及1920年~1923年9月长春市三县蒙地自报升科收入费用表如下:
  又据资料记载,农安县自1922年至1926年间,新升科地亩为35676.96垧,仅1926年当年收入即达33811.112元,其中拨归蒙旗的为16905.556元。
  据1928年3月德惠县马知事给吉林全省清理田赋局的报告中记载,自1922年开办自报升科至1928年2月末期间的统计是:原额地192940.29垧,原扣地89176.32垧;同时自报浮多地50781.52垧。从蒙地抽查中止于1929年1月来看,这个统计数字大约接近德惠县蒙地自报升科的实际。
  长春沦陷初期,自报升科活动仍在进行。据资料记载,1934年长春各县办理浮多升科地亩情况是:双阳县民地418.214垧;九台县民地58.184垧,蒙地379.380垧;长春县蒙地1168.730垧;农安县蒙地21.070垧;德惠县蒙地12.330垧;榆树县民地620.860垧。以上合计办理浮多升科地亩2678.768垧。这项升科地亩工作直到伪满实行“地籍整理”前终止。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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