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旗地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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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04
颗粒名称: 一、民旗地亩
分类号: F301.2
页数: 4
页码: 125-1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地区对旗地地亩的清丈问题。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资源 调查统计

内容

1915年,长春开始清丈民旗地亩,即今双阳、榆树和九台的一部分。清丈时有监绳员赴段丈地,携带近年征租底册,每至一屯,由巡警及乡正副传知各户亲领地段,呈验原有照契。如无印照红契只有白契者,须呈验钱粮票据,核对租册,并由邻户中证等出具保结,然后按段行绳。除租册契照票据所载垧亩相符数目外,如有浮多,应行划出另放,其办法是:
  (甲)东南有房井坟墓者,以西北为浮多;
  (乙)生熟不一者,以生为浮多;
  (丙)肥瘠不齐者,以瘠为浮多;
  (丁)房井坟墓在生地瘠地内者,即由熟地肥地内酌划浮多。
  无论民旗各地丈出浮多生熟亩数,准由原户备价承领,如原户无力或不愿领,即取结外放,但民招民佃地原户不领,应先尽原佃,原佃不领再尽邻户或外户。
  1917年,吉林省勘丈升科改为自报升科,省政府给各县的训令中说:“吉林省普通清丈地亩前以地价过昂推行不便,曾经清查土地局呈请改令各户自报升科,免收地价,分别核收经照等,责成各县知事办理,不再设立专局,另订各项章程”。章程与训令同时出台,名为《吉林省民旗纳租地亩自报浮多升科免价试办章程》。
  长春自报升科范围仍为今双阳、榆树和九台之一部分地区的民旗地亩。但清查对象是原额地和浮多地并重,凡民旗纳租地无论有无浮多,均令自行呈报。其报有浮多者照章收费给照,并呈请升科。无浮多地亩者,也要照章收费,换发部照。原有纳租地亩所有浮多准其依限自报升科并免缴纳地价。
  自报就是无论何项地亩,均以租册契照票据所载垧数相符者为原额地,如原额之外四至以内另有地亩则为浮多。究有垧数若干均须据实呈报,不准稍有隐匿。报出浮多地亩一律免收地价,先行发给执票,俟派员勘查后除照章升科外,并一律换给部照仍归原地主永远执业。如有浮多本地主隐匿不报,准由他户揭报,一经查实,以一半归公,以一半照时价减半放给报户,以杜隐匿。除原有契照四至以内的浮多准照章程办理外,其在契照四至以外如有私垦官荒及无粮黑地,照放荒章程核办,不以浮多论。
  自报升科期限是:自1917年9月1日起至1918年6月底止为第一期;自1918年7月1日起至是年12月底止为第二期;自1919年1月1日起至是年6月底止为第三期。以上共分三期,第一期为注册期,过此期限未经报请注册者,即以隐匿论。
  这次自报升科收取的经费,在第一期内自报者,原额地每垧收大洋1角,浮多地每垧收大洋1元。此一期为注册期,如地户于报请注册时不能将经照注册等费全部交齐者,准其依限补缴,但本期内至少必交三成方准注册,其欠交之款至迟亦不得过第三期。在第二期内补交经费者,除先交若干仍照头期扣算外(即原地1角,浮多1元),原额地及浮多地均按第一期应收经费数各加1倍。在第三期内补交经费者,除先交若干各按交期扣算外,原额地及浮多地均按第二期应收经费数目再各加1倍核收。如过第一期不报或已报明注册而过第三期不交费者,除将原额地经费按照第三期应收经费数目再加1倍勒交外,并将浮多地亩归公另放。
  每地一段给照一张,每张收照费大洋1元,注册费1角,此外并不再收勘费。
  此次报出浮多地亩均系当年升科,如系原领荒地未届升科年限者,应查照原领地升科年限,分别注明算至某年一律升科。
  吉林省民旗地亩自报升科章程规定较为细致,但在执行中仍遇到一些具体问题。1917年2月21日榆树县知事舒凤仪对自报升科章程中关于浮多本地主隐匿不报,分三期收取经费等问题提出疑问,吉林省长公署都一一做了答复。
  由于自报升科政策比以前较为宽松,加上土地所有者要求“永远执业”,寻求法律保护,所以申报者益众,自报进展较快。但仍有一些中小土地所有者不堪负重,迟迟不报,一拖再拖,影响清查进度。省政府三令五申,屡展完成日期,限期完成。
  1919年12月22日,吉林省长公署印发布告,对土地自报升科期限再行展缓,限至1920年3月底截止报竣。凡应加收经费悉行豁免,仍照第一期应收数目原额地每垧收大洋1角,浮多地每垧收大洋1元,倘过三月再仍不呈报者,则照原来定章办理,分别勒交经费,撤地归公另放。
  据资料记载,到1919年末,长春各县自报地亩平均约在七成以上,未报者多为零星地户。
  1920年12月,长春民旗地亩自报升科由于清字部照未到和社会治安不好的影响而未按期完成,但累计已达全额的九成以上。按照吉林省长公署的二期已满后的安排,由本年12月1日起,再予展限6个月,到1921年5月底止,应交经费仍照第二期办法原额地收大洋2角、浮多地收大洋2元,届期再有不报即按第三期罚办。
  1921年5月,长春民旗地亩自报升科还未全部报竣,按照吉林省长公署的决定,自本年6月起将应收经费加收二成,以次递加,至本年10月底止,届时如再不报竣,定即从严处罚。其街基经费暂照从前加倍核收。并决定各该县知事,如能于此次限内一律报竣,则给予奖励,如逾限尚未告竣,则依法惩戒。
  到1922年10月底止,长春民旗地亩自报升科已逾4年,迭次展限,迭次逾延,绝大多数地亩报竣,但仍有一些零星小户因欠年或匪扰而未报,也有不法土豪,居心隐匿不报。按照原定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如有浮多,本地主隐匿不报,并准由他户揭报,一经查实,以一半归公,以一半照市价减半放给报户,以杜隐匿。但在自报升科的实践中,这条规定惹出许多麻烦。考虑到清代开放官荒重在招垦,所放之地一任民户指段报领,并不实施绳丈,故四至内莫不隐有浮多,迨开垦成熟,但将原额报明升科,其浮多地久已视为固有权利,在官家既不能一律清丈,又不便逐段抽查,不丈不查而原章谓浮多地亩归公另放,实际是一条多余的规定。虽地主隐匿准由他户揭报可以促进自报升科的进展,但一经揭报,报者与地户必成诉讼,经年累月不能了结,是名义上准人揭报,事实上容易为奸民开敲诈之风,于国家课赋毫无裨补。最后吉林省长公署制定一个《吉林等二十县自报升科三期满后结束办法》,宣布原章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原定各节即行作废,其余各条仍继续有效。
  长春民旗地亩自报升科结束办法是:自报升科各县第三期满后,自1922年1月起凡有浮多地未报者,仍准本地主自报升科,并已报原额领有照据续报浮多者,应收经费照1921年12月所收数目,原额每垧仍收4角,浮多地逐月递加1成,即第一个月每垧收4元4角,第二个月4元8角,第三个月5元2角,以次类推。有浮多隐匿不报者,如经他人举发,每垧另征罚金,其应罚数目第一个月每垧罚金4角,亦按月递加至十个月每垧共罚4元为止。举发浮多罚金由县勒缴,赏给报户,浮多地仍归本地主自报升科,并照表列数目核收经费。凡举发人如挟嫌捏报他户地亩,查无浮多者,由县按所报地数多寡,分别轻重酌予惩罚。
  需要说明的是自报也并非自流,县里要派人抽查地块,进行实地勘丈,核实自报的真实程度,以防不报或少报浮多地亩。检查人员每旬向县里报告一次,查出多少浮多耕地,查出未税白契多少张,查出欠捐款多少户及钱数,一并报告清楚。抽查期间,令各户具结,保证自报真实可靠,检查人员签字盖章,以示负责。对抽查地户,发给执据,令其赴县登记,按章缴费升科。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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