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自报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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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0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自报升科
分类号: F301.2
页数: 10
页码: 124-13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地区办理的清丈生熟地亩及变卖旗属官产的事项。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资源 调查统计

内容

民国成立后,仍按清代办法清丈地亩,浮多地亩按旧章升科。1915年吉林省成立土地清丈总局,各县成立土地清丈分局,各县知事任正局长,另由省署派遣一名副局长,使其办理清丈生熟地亩及变卖旗属官产事项。第一批开展清丈升科的有双阳、榆树等20个县,并张贴布告,说明清丈的意义和要求。
  但是,农民怕清丈后浮多地亩编入官有地,丧失自己的财产权利,故多误解。虽经劝说,仍有疑团,如阿城附近10余县的农民互相连结,起而反对阻碍清丈,遂出现杀害清丈员等流血事件,使清丈工作停滞不前。1916年又有袁世凯称帝事件,举国上下不安,加上地方盗匪群起,扰乱社会治安,使清丈工作暂时中止。
  以后省长郭宗熙上任,在财政厅和官产处的协议下,制订了腹地20县民旗土地清赋以及旗地浮多地清查办法等文件,经财政部批准实施。
  按照1915年各县清丈分局办事细则规定,清丈地亩应分起行绳,每起设起员1名,各带雇员2名,以1名随同到段登记丈地数目及绘具草图,以1名常驻寓所办理发票造册核算等事。绳夫4名以供役使。丈放各项地亩时,应将画定区域开绳日期,挨丈段落先后次序预计妥协,先期布告以便各地户届时携带契据到段听候清丈。行绳时核算地亩以亩为单位,到厘数用四舍五进法。丈过地亩,每旬填旬报1份,每月终填月报表册2份,详送总局查核并转报省公署备案。丈放各地须分项造具地亩清册,绘制图幅,注明四至界址,面积弓尺,房园井道等,地块挨号编联,并须与照内图形相符。
  达到上述勘丈地亩的要求,在当时条件下实难付诸实施,加上清丈收费太多,农民负担过重,县知事同省派副职官员矛盾重重,互相猜忌,揽功推过,致使勘丈升科停滞不前。由于上述种种原因,于1917年由勘丈升科改为自报升科,不再履亩行绳,撤销各县土地清丈分局,降低收费标准,自报升科业务交各县知事办理。
  1920年,为增加吉林省财政收入,将清查土地局改为清理田赋局,继续办理清查土地事务。但由于长春匪势尚盛,人民不得安居,自报浮多仍难进行。但从1922年以后,长春地方逐渐安定,浮多地自报者渐多,街基地清查和官荒地丈放等方见实效。据资料记载,迄至1924年全省查出浮多地70余万垧,田赋每年增加40万元。
  民国期间,按照吉林省的安排,长春地区的自报升科分为民旗地亩和蒙地两种类型分别进行,其政策也有些差别。
  一、民旗地亩
  1915年,长春开始清丈民旗地亩,即今双阳、榆树和九台的一部分。清丈时有监绳员赴段丈地,携带近年征租底册,每至一屯,由巡警及乡正副传知各户亲领地段,呈验原有照契。如无印照红契只有白契者,须呈验钱粮票据,核对租册,并由邻户中证等出具保结,然后按段行绳。除租册契照票据所载垧亩相符数目外,如有浮多,应行划出另放,其办法是:
  (甲)东南有房井坟墓者,以西北为浮多;
  (乙)生熟不一者,以生为浮多;
  (丙)肥瘠不齐者,以瘠为浮多;
  (丁)房井坟墓在生地瘠地内者,即由熟地肥地内酌划浮多。
  无论民旗各地丈出浮多生熟亩数,准由原户备价承领,如原户无力或不愿领,即取结外放,但民招民佃地原户不领,应先尽原佃,原佃不领再尽邻户或外户。
  1917年,吉林省勘丈升科改为自报升科,省政府给各县的训令中说:“吉林省普通清丈地亩前以地价过昂推行不便,曾经清查土地局呈请改令各户自报升科,免收地价,分别核收经照等,责成各县知事办理,不再设立专局,另订各项章程”。章程与训令同时出台,名为《吉林省民旗纳租地亩自报浮多升科免价试办章程》。
  长春自报升科范围仍为今双阳、榆树和九台之一部分地区的民旗地亩。但清查对象是原额地和浮多地并重,凡民旗纳租地无论有无浮多,均令自行呈报。其报有浮多者照章收费给照,并呈请升科。无浮多地亩者,也要照章收费,换发部照。原有纳租地亩所有浮多准其依限自报升科并免缴纳地价。
  自报就是无论何项地亩,均以租册契照票据所载垧数相符者为原额地,如原额之外四至以内另有地亩则为浮多。究有垧数若干均须据实呈报,不准稍有隐匿。报出浮多地亩一律免收地价,先行发给执票,俟派员勘查后除照章升科外,并一律换给部照仍归原地主永远执业。如有浮多本地主隐匿不报,准由他户揭报,一经查实,以一半归公,以一半照时价减半放给报户,以杜隐匿。除原有契照四至以内的浮多准照章程办理外,其在契照四至以外如有私垦官荒及无粮黑地,照放荒章程核办,不以浮多论。
  自报升科期限是:自1917年9月1日起至1918年6月底止为第一期;自1918年7月1日起至是年12月底止为第二期;自1919年1月1日起至是年6月底止为第三期。以上共分三期,第一期为注册期,过此期限未经报请注册者,即以隐匿论。
  这次自报升科收取的经费,在第一期内自报者,原额地每垧收大洋1角,浮多地每垧收大洋1元。此一期为注册期,如地户于报请注册时不能将经照注册等费全部交齐者,准其依限补缴,但本期内至少必交三成方准注册,其欠交之款至迟亦不得过第三期。在第二期内补交经费者,除先交若干仍照头期扣算外(即原地1角,浮多1元),原额地及浮多地均按第一期应收经费数各加1倍。在第三期内补交经费者,除先交若干各按交期扣算外,原额地及浮多地均按第二期应收经费数目再各加1倍核收。如过第一期不报或已报明注册而过第三期不交费者,除将原额地经费按照第三期应收经费数目再加1倍勒交外,并将浮多地亩归公另放。
  每地一段给照一张,每张收照费大洋1元,注册费1角,此外并不再收勘费。
  此次报出浮多地亩均系当年升科,如系原领荒地未届升科年限者,应查照原领地升科年限,分别注明算至某年一律升科。
  吉林省民旗地亩自报升科章程规定较为细致,但在执行中仍遇到一些具体问题。1917年2月21日榆树县知事舒凤仪对自报升科章程中关于浮多本地主隐匿不报,分三期收取经费等问题提出疑问,吉林省长公署都一一做了答复。
  由于自报升科政策比以前较为宽松,加上土地所有者要求“永远执业”,寻求法律保护,所以申报者益众,自报进展较快。但仍有一些中小土地所有者不堪负重,迟迟不报,一拖再拖,影响清查进度。省政府三令五申,屡展完成日期,限期完成。
  1919年12月22日,吉林省长公署印发布告,对土地自报升科期限再行展缓,限至1920年3月底截止报竣。凡应加收经费悉行豁免,仍照第一期应收数目原额地每垧收大洋1角,浮多地每垧收大洋1元,倘过三月再仍不呈报者,则照原来定章办理,分别勒交经费,撤地归公另放。
  据资料记载,到1919年末,长春各县自报地亩平均约在七成以上,未报者多为零星地户。
  1920年12月,长春民旗地亩自报升科由于清字部照未到和社会治安不好的影响而未按期完成,但累计已达全额的九成以上。按照吉林省长公署的二期已满后的安排,由本年12月1日起,再予展限6个月,到1921年5月底止,应交经费仍照第二期办法原额地收大洋2角、浮多地收大洋2元,届期再有不报即按第三期罚办。
  1921年5月,长春民旗地亩自报升科还未全部报竣,按照吉林省长公署的决定,自本年6月起将应收经费加收二成,以次递加,至本年10月底止,届时如再不报竣,定即从严处罚。其街基经费暂照从前加倍核收。并决定各该县知事,如能于此次限内一律报竣,则给予奖励,如逾限尚未告竣,则依法惩戒。
  到1922年10月底止,长春民旗地亩自报升科已逾4年,迭次展限,迭次逾延,绝大多数地亩报竣,但仍有一些零星小户因欠年或匪扰而未报,也有不法土豪,居心隐匿不报。按照原定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如有浮多,本地主隐匿不报,并准由他户揭报,一经查实,以一半归公,以一半照市价减半放给报户,以杜隐匿。但在自报升科的实践中,这条规定惹出许多麻烦。考虑到清代开放官荒重在招垦,所放之地一任民户指段报领,并不实施绳丈,故四至内莫不隐有浮多,迨开垦成熟,但将原额报明升科,其浮多地久已视为固有权利,在官家既不能一律清丈,又不便逐段抽查,不丈不查而原章谓浮多地亩归公另放,实际是一条多余的规定。虽地主隐匿准由他户揭报可以促进自报升科的进展,但一经揭报,报者与地户必成诉讼,经年累月不能了结,是名义上准人揭报,事实上容易为奸民开敲诈之风,于国家课赋毫无裨补。最后吉林省长公署制定一个《吉林等二十县自报升科三期满后结束办法》,宣布原章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原定各节即行作废,其余各条仍继续有效。
  长春民旗地亩自报升科结束办法是:自报升科各县第三期满后,自1922年1月起凡有浮多地未报者,仍准本地主自报升科,并已报原额领有照据续报浮多者,应收经费照1921年12月所收数目,原额每垧仍收4角,浮多地逐月递加1成,即第一个月每垧收4元4角,第二个月4元8角,第三个月5元2角,以次类推。有浮多隐匿不报者,如经他人举发,每垧另征罚金,其应罚数目第一个月每垧罚金4角,亦按月递加至十个月每垧共罚4元为止。举发浮多罚金由县勒缴,赏给报户,浮多地仍归本地主自报升科,并照表列数目核收经费。凡举发人如挟嫌捏报他户地亩,查无浮多者,由县按所报地数多寡,分别轻重酌予惩罚。
  需要说明的是自报也并非自流,县里要派人抽查地块,进行实地勘丈,核实自报的真实程度,以防不报或少报浮多地亩。检查人员每旬向县里报告一次,查出多少浮多耕地,查出未税白契多少张,查出欠捐款多少户及钱数,一并报告清楚。抽查期间,令各户具结,保证自报真实可靠,检查人员签字盖章,以示负责。对抽查地户,发给执据,令其赴县登记,按章缴费升科。
  二、蒙地
  民国期间,长春蒙地自报升科于1921年以后开始,晚于民旗地亩自报升科。原因是吉林省政府曾于1917年公布《吉林省长春农安德惠长岭四县蒙地佃民自报浮多升科单行章程》,原来打算与民旗地亩自报升科同时进行,但章程一出台就未能付诸实行。这个章程与民旗地亩自报升科要求有许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
  单行章程规定,自报浮多地亩免收地价,每垧收经费大洋1元,先给执据,待吉林省清查土地局派员会同蒙员勘查相符,照章升科,换给汉蒙合璧大照,永远承佃执业。原定有三七扣及倒三七扣交租的,此次清查如果土地实在瘠薄,未能如数升科的佃户,由县知事会同蒙租柜酌量办理,至少亦应照半数以上增加租额。凡长春县属之十一、十二、十三等甲及农安县西北乡的瘠地,原定倒三七扣纳三的,应由该管知事随时会同蒙员察看情形,酌量加租额二三成至少为一成。这次清理蒙地并不设局,责成县知事负责,会同蒙员和衷商办。
  单行章程中有些条款侵犯了农民利益,遭到农民的反对。蒙地的领主、哲里木盟的盟长对单行章程也提出一些异议,致使蒙地自报升科一事暂时未能实行。
  首先是农民反对,1920年长春、农安、德惠、长岭四县公民代表温立敬等提出群众反对自报升科,理由有二:1.因蒙地土质硗薄,非沙即碱,放荒之初,曾经明定折扣,照内载明原额地若干垧,折核纳租地若干垧,例如该地100垧,照内亦载明100垧,另载明升科地70垧之类,与黑地浮多地情形不同。且蒙地定章无论水旱偏灾租赋概不蠲免,此又与吉林全省地亩情形不同。2.因前清光绪初年蒙旗办理清丈,佃户不认增租,曾牺牲数千民命,演成未有之惨剧,事后和解已将永不清丈增租明文刊印于地照之上,并勒石建碑于长春财神庙,已垂永久。各户自报升科为吉省清查土地普通章程,今对于蒙地竟有增租的规定,实属不当。
  但代表们要求将章程第三、第四两条略事变通即可。具体意见是:第三条原定有三七扣及倒三七扣纳租者,此次清查除原额地明定折扣不计外,遇有照外浮多,如果实在地薄未能如数升科之户,由县知事会同蒙员办理。至少亦应比照原定折扣半数以上增加租额。例如佃户实地百垧,原照内亦填明百垧,折扣纳租七十垧。如照外尚有浮多若干,应照原定折扣纳租半数以上。第四条农安县西北乡的瘠地及长春县所属的十一、十二、十三甲等处,原定倒三七扣或不足倒三七扣纳租者,由县知事会同蒙员察看情形,除原额地明定折扣无可变更不计外,遇有照外浮多,确系膏腴,可增加二、三成,至少以一成为限。例如佃户实地百垧,原照亦填明百垧,折扣纳租三十垧或不足三十垧者,自应依旧换照。如照外尚有浮多若干,确实膏腴,应加二、三成,至少一成为限。
  其次是哲里木盟盟长对章程也提出两个问题:一是此四县蒙地原为旗之私产,并非官荒。当时奏明“借地养民”出放,佃民向蒙旗设立的租子柜交纳租赋,并不准民人买卖。然而财政部误解此种地亩性质,并拟发放部照,按丈放一般生熟荒地办法办理,殊为欠妥。二是此处蒙地因土地硗薄且多沙碱,故丈放之初,立折扣之制,与吉林全省地亩不同。因此如若更改此种折扣制度,则有惹起民众反抗之虞。
  由于农民说理有据,加上哲里木盟盟长的反对,吉林省长公署重新修改蒙地自报升科章程,于1921年7月公布《修正长春农安德惠长岭四县蒙地自报升科章程》,要求长春蒙地自报升科速即开办。修正章程要点是:
  1.报竣期限是:1921年7月至年末为第一期;1922年1月至6月为第二期;1922年7月至年末为第三期。
  2.佃民承租蒙地以租册契照为根据,契照内载明垧数相符者为原额地,原额外折扣之地为原扣地,如于原额原扣以外另有地亩即为浮多。无论若干垧数,均限三期内据实呈报,不准稍有隐匿。
  3.自报浮多地亩免收地价,每垧只收经费大洋1元,注册费大洋1角,先给执据。佃民原额原扣地亩一律换发汉蒙合璧大照,以为永远承佃执业。其旧有契照由该管县知事验讫,盖以注销字据,仍皆发还原户。
  4.农安县西北乡的瘠地及长春县所属的十一、十二、十三等甲原定倒三七扣或不足倒三七扣纳租者,由县知事会同蒙员察看情形,除原额地明定折扣无可变更不计外,如有浮多应加租二、三成至少以一成为限。
  5.如有私垦官荒、无租黑地以及私占地亩,应照上中下三等收价,上等每垧收价大洋9元,中等6元,下等3元,均随价加收二成经费,当年升科。山林地中的上地以6垧折成1垧,下地以10垧折成1垧,也是当年升科。
  6.第一期申报免纳经费,第二期的按第一期征收额加倍(2角及2元)征收;第三期的按第二期加倍(4角及4元)征收。超过第三期的,按第三期加倍(8角及8元)征收,浮多地收归蒙旗另放。
  7.如各佃户观望不报或匿报浮多至三期限满后,准由他户首报,以一半充公归蒙旗处分,以一半放给报户,仍收半价。如有妄报或地邻朦混捏报者,一经查明送交法庭从重惩办。已报地亩,得由清理田赋局随时派员会同该县知事并蒙租柜蒙员实地抽查,如查出原报地数尚有隐匿,即将隐匿之地撤出交县另放。
  8.佃户自报升科,其经费、给照等手续均照《吉林省普通自报升科章程》办理。
  修正章程公布后,于1921年8月27日以吉林省长公署和吉林督军公署的名义联合印发布告,说明自报升科的意义和自报升科的步骤、手续,并声称是“对于该四县农民极为体恤,一切折扣均为从宽”,实际上是一种宣传,无非是动员农民如实申报土地而已。
  为督促各县力办,省里还规定奖惩办法,从1923年3月1日施行。以1921年份大租征额完成成数“最多者通令嘉奖,次多者免议,成数次少者予以申斥,极少者记过,毫无者记大过”。
  在自报升科期限上,长春蒙地各县都以各种理由屡次要求缓期,如长春县知事和德惠县知事都曾请求过缓期,吉林全省清理田赋局也只好多次推迟期限:由1921年年底结束的第一期,延至1923年8月末,第二期改为1923年9月起至1924年2月末止,第三期由1924年3月起,至1925年2月末止。第三期届满时开始抽查浮多地亩,但因屡次发生危及抽查员的行为,致使人心不稳。
  按照修正章程规定,对自报升科地亩要进行抽查。1926年10月18日吉林全省清理田赋局以训令第216号要求蒙地各县派人抽查:“……各该知事于奉到此令后,须先检察地册,择地亩较多之户,开单派员实地抽查,认真绳丈后并次第推办,不得再事延宕……”。
  根据吉林省的部署,蒙地各县都开始行动。以农安为例,农安县知事郑士纯于1926年4月到任,于当年10月15日选派抽查员宋景禄、张燕林等6员,分全境为6路,督饬该员等各带雇员1名,绳夫1名,警团3—4名,分投赴乡,实地抽查。先从富户入手,其次中等小户。抽查方法,以查验契照为主,酌量抽丈。先给收据,限令到县升科。截至1927年4月底止,据各该抽查员等陆续呈报,按户查验契照,总共查出浮多地13847.571垧,其中有张义等17户及李殿阳等23户,地邻长岭,沙碱沟洼,确属瘠薄不堪耕种者1451.1垧,业经尊章按荒地6垧扣为熟地1垧,计扣成熟地241.85垧。
  这次农安县抽查,还就便查催契税,共查出漏税白契15515张,业经补税者15277张,收入税款大洋198940.789元。蒙地抽查于1929年1月中止。
  在自报升科期间,农民负担了不少宴请、贿赂钱。在抽查时,有很多耕地应当抽查但未进行实地丈量,而是在地方豪绅家里捏造表册,应付了事。即使这样,蒙地自报升科对于建立税收地籍还是有成绩的。从官方的文件中透露,认为“实行之结果,甚为良好,至民国十四年,已得查出浮多地十余万垧矣。”据资料记载,1922年~1923年长春市三县蒙地自报升科面积表及1920年~1923年9月长春市三县蒙地自报升科收入费用表如下:
  又据资料记载,农安县自1922年至1926年间,新升科地亩为35676.96垧,仅1926年当年收入即达33811.112元,其中拨归蒙旗的为16905.556元。
  据1928年3月德惠县马知事给吉林全省清理田赋局的报告中记载,自1922年开办自报升科至1928年2月末期间的统计是:原额地192940.29垧,原扣地89176.32垧;同时自报浮多地50781.52垧。从蒙地抽查中止于1929年1月来看,这个统计数字大约接近德惠县蒙地自报升科的实际。
  长春沦陷初期,自报升科活动仍在进行。据资料记载,1934年长春各县办理浮多升科地亩情况是:双阳县民地418.214垧;九台县民地58.184垧,蒙地379.380垧;长春县蒙地1168.730垧;农安县蒙地21.070垧;德惠县蒙地12.330垧;榆树县民地620.860垧。以上合计办理浮多升科地亩2678.768垧。这项升科地亩工作直到伪满实行“地籍整理”前终止。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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