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丈升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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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0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清丈升科
分类号: F301.2
页数: 3
页码: 122-1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地区在清朝时期为了获得地亩确切面积,采取清丈方法查出浮多地亩,按要求升科。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资源 调查统计

内容

清代为了发展生产,增加财政收入,巩固其统治,一方面鼓励农民广开耕地,一方面清丈升科,把一切征敛都落到土地上,核查耕地面积,实行“度地而税”。因此,清代从康熙年间开始就厉行勘丈,清查隐漏。为了获得地亩确切面积,采取清丈方法,又称勘丈,用弓、绳实地测量,查出浮多地亩,按要求升科。
  为勘丈地亩,增加财源,故清代历朝都很重视这项工作,都有浮多地亩被清丈出来。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清政府会同蒙古王公对西夹荒进行第一次勘丈,并将勘丈出的浮多地亩起租升科。咸丰六年(1856年)吉林将军派员协同蒙员和长春厅官员赴西夹荒进行第二次勘丈,第二年春勘丈结束。西夹荒农民同蒙公就升科问题达成协议,确定纳租地数和租率,许诺以后“永不增租”,并从咸丰七年(1857年)起由粮租改为钱租。
  光绪四年(1878年)八月二十七日,吉省张贴布告,要求各花户报明地名、座落、邻居姓名,以便挨次查丈,不致紊乱。不准稍有隐匿和以多报少,如敢作弊,俟丈量查出追地入官。报地照章交纳压租钱文,先给执照一张,听候委员丈量与原报相符,方换给印照,永远管业。如有倒兑典卖仍须赴官报明,另换印照。不得私立白契,如有私立白契者,查出加倍议罚,并从重科罪。丈量弓绳照吉林旧章以360弓为一亩,均经校准,该花户人等毋得任意狡展,如敢故违,私行偷换,将地查封,仍治以应得之罪。委员丈量地亩除随带弁兵弹压外,凡查一处地亩,先传该处牌头作为导引,并由牌头拨夫20名以供驱使,仍由委员分段定期,饬令牌头转传各花户伺候丈量,以免迟滞守候,如违即将牌头责惩不贷。凡丈量一户之地先着该花户并四至地邻指认明确,於界旁插立小旗,再行开绳丈量,如有希图侵占任意狡赖者,除将地段封禁入官,仍治以应得之罪。花户匿报之地如未丈以前被人代报或临丈之时被人指出,一经查丈明晰即将此段匿报之地拨给代报及指出之人承领,交租纳粮,永远耕种。原户如再争执,立即驱逐出境。
  光绪年间除对关内流进的开荒户实行清丈外,对蒙荒也继续勘丈。光绪十五年(1889年),吉林将军长顺与长春知府不顾1858年蒙古王公许诺永不勘丈增租的协议,强行勘丈西夹荒,激起农民反抗,殴夺弓绳,阻止丈量,一度被迫停止,但数年后又强行勘丈并血腥镇压垦民的反抗。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六月,对清丈方法有所改变,荒务局颁布《清赋放荒并旗地升科章程》时,就把“清丈”改为“清查”。并说“清查”与“清丈”不同,“丈则逐段覆勘地必征实,查则就近察访,事近课虚”。这时的勘丈与已往有不同之处,除清查旗民地中“有地而不纳粮”的“黑地”、浮多地外,还包括官庄地、随缺地、驿站地等官地,都在清查升科之例。并且规定旗地与民地一律对待,浮多地酌价和升科年限完全相同。无论旗民生熟地亩,每垧收经费钱200文,由委员随地收取荒价,出放荒地。升科年限,无论能否开齐,到第六年一律升科。续增陈民流民垦地按亩升科,不分等则,银米并征。其原浮纳租民地及光绪初年丈放各荒,按垧征收大小租,银钱两收,也不分等则。对旗地仍实行照顾政策,升科地亩仍按七折计算。据宣统二年(1910年)双阳县《水师营征租花名册》记载,水师营管辖各旗户升科地亩按七折计算,共升科地亩242.15垧,其中三道沟屯张云龙等15户、182.35垧,由张国盛、张国臣经催;八里堡屯吴永吉等14户、59.75垧,由吴凤纪、吴永经催。
  自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以后的勘丈,在要求上也有所松动,如果勘数与报数不相上下,不必深求,倘数目悬殊,再令据实另报或抽段丈量。浮多地亩洼下,不堪垦种的地可以2亩折1亩或以3亩折1亩,由委员随时察勘酌办。因此这次清丈升科进展比较顺利,年年都查出一些浮多地亩来,增加了地租收入。
  据宣统元年(1909年)副都统衔吉林巡抚陈昭常奏报新城府榆树县两属地清查成果时说:“……呈报清理新城府榆树县两属大租地亩一律完竣统计,勘得方正泡号荒、珠尔山、枢黎厂、隆科城北下坎、新城局八里荒、凉水泉、哈当阿归公各项封纳大租原地共三十万零九千八百九十一垧二亩三分二厘九毫内,共清出浮多地三万三千八百八十五垧一亩七分七厘一毫。其清出浮多地亩均自光绪三十四年起随同原地归于新城府榆树县并伯都讷副都统旗民各衙门照章征租抵饷……”在第二年的奏折中又说:“……于光绪二十八年春间奏请设局举办民田清赋,旗地升科兼放零荒以裕饷需,所有各属报出原无钱粮旗地五十八万六千二百零四垧八亩二分二厘,业经先后十次具报升科,于宣统元年一律办竣,奏报撤局在案……”。
  上两件奏折说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开始的民田清赋、旗地升科工作,到宣统元年(1909年)全省“一律完竣”,地处长春的榆树、双阳和九台(一部分)民旗地亩清查也随之告一段落。吉林省撤销荒务局,未完成的清丈事务移交劝业道署办理,以后原无钱粮地亩由各县续报。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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