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土地调查与统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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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01
颗粒名称: 第六章 土地调查与统计
分类号: F301.2
页数: 49
页码: 122-17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地区土地资源的调查与统计。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资源 调查统计

内容

土地资源调查与统计自清代开始,以后历代政府,包括伪政权都很重视这项工作,只是每个时期调查与统计的重点不同。清代重视耕地的调查与统计,民国时期侧重水田开发的调查,而以后各个时期进行的调查统计,则多为全幅员的土地调查。
  第一节 清丈升科
  清代为了发展生产,增加财政收入,巩固其统治,一方面鼓励农民广开耕地,一方面清丈升科,把一切征敛都落到土地上,核查耕地面积,实行“度地而税”。因此,清代从康熙年间开始就厉行勘丈,清查隐漏。为了获得地亩确切面积,采取清丈方法,又称勘丈,用弓、绳实地测量,查出浮多地亩,按要求升科。
  为勘丈地亩,增加财源,故清代历朝都很重视这项工作,都有浮多地亩被清丈出来。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清政府会同蒙古王公对西夹荒进行第一次勘丈,并将勘丈出的浮多地亩起租升科。咸丰六年(1856年)吉林将军派员协同蒙员和长春厅官员赴西夹荒进行第二次勘丈,第二年春勘丈结束。西夹荒农民同蒙公就升科问题达成协议,确定纳租地数和租率,许诺以后“永不增租”,并从咸丰七年(1857年)起由粮租改为钱租。
  光绪四年(1878年)八月二十七日,吉省张贴布告,要求各花户报明地名、座落、邻居姓名,以便挨次查丈,不致紊乱。不准稍有隐匿和以多报少,如敢作弊,俟丈量查出追地入官。报地照章交纳压租钱文,先给执照一张,听候委员丈量与原报相符,方换给印照,永远管业。如有倒兑典卖仍须赴官报明,另换印照。不得私立白契,如有私立白契者,查出加倍议罚,并从重科罪。丈量弓绳照吉林旧章以360弓为一亩,均经校准,该花户人等毋得任意狡展,如敢故违,私行偷换,将地查封,仍治以应得之罪。委员丈量地亩除随带弁兵弹压外,凡查一处地亩,先传该处牌头作为导引,并由牌头拨夫20名以供驱使,仍由委员分段定期,饬令牌头转传各花户伺候丈量,以免迟滞守候,如违即将牌头责惩不贷。凡丈量一户之地先着该花户并四至地邻指认明确,於界旁插立小旗,再行开绳丈量,如有希图侵占任意狡赖者,除将地段封禁入官,仍治以应得之罪。花户匿报之地如未丈以前被人代报或临丈之时被人指出,一经查丈明晰即将此段匿报之地拨给代报及指出之人承领,交租纳粮,永远耕种。原户如再争执,立即驱逐出境。
  光绪年间除对关内流进的开荒户实行清丈外,对蒙荒也继续勘丈。光绪十五年(1889年),吉林将军长顺与长春知府不顾1858年蒙古王公许诺永不勘丈增租的协议,强行勘丈西夹荒,激起农民反抗,殴夺弓绳,阻止丈量,一度被迫停止,但数年后又强行勘丈并血腥镇压垦民的反抗。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六月,对清丈方法有所改变,荒务局颁布《清赋放荒并旗地升科章程》时,就把“清丈”改为“清查”。并说“清查”与“清丈”不同,“丈则逐段覆勘地必征实,查则就近察访,事近课虚”。这时的勘丈与已往有不同之处,除清查旗民地中“有地而不纳粮”的“黑地”、浮多地外,还包括官庄地、随缺地、驿站地等官地,都在清查升科之例。并且规定旗地与民地一律对待,浮多地酌价和升科年限完全相同。无论旗民生熟地亩,每垧收经费钱200文,由委员随地收取荒价,出放荒地。升科年限,无论能否开齐,到第六年一律升科。续增陈民流民垦地按亩升科,不分等则,银米并征。其原浮纳租民地及光绪初年丈放各荒,按垧征收大小租,银钱两收,也不分等则。对旗地仍实行照顾政策,升科地亩仍按七折计算。据宣统二年(1910年)双阳县《水师营征租花名册》记载,水师营管辖各旗户升科地亩按七折计算,共升科地亩242.15垧,其中三道沟屯张云龙等15户、182.35垧,由张国盛、张国臣经催;八里堡屯吴永吉等14户、59.75垧,由吴凤纪、吴永经催。
  自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以后的勘丈,在要求上也有所松动,如果勘数与报数不相上下,不必深求,倘数目悬殊,再令据实另报或抽段丈量。浮多地亩洼下,不堪垦种的地可以2亩折1亩或以3亩折1亩,由委员随时察勘酌办。因此这次清丈升科进展比较顺利,年年都查出一些浮多地亩来,增加了地租收入。
  据宣统元年(1909年)副都统衔吉林巡抚陈昭常奏报新城府榆树县两属地清查成果时说:“……呈报清理新城府榆树县两属大租地亩一律完竣统计,勘得方正泡号荒、珠尔山、枢黎厂、隆科城北下坎、新城局八里荒、凉水泉、哈当阿归公各项封纳大租原地共三十万零九千八百九十一垧二亩三分二厘九毫内,共清出浮多地三万三千八百八十五垧一亩七分七厘一毫。其清出浮多地亩均自光绪三十四年起随同原地归于新城府榆树县并伯都讷副都统旗民各衙门照章征租抵饷……”在第二年的奏折中又说:“……于光绪二十八年春间奏请设局举办民田清赋,旗地升科兼放零荒以裕饷需,所有各属报出原无钱粮旗地五十八万六千二百零四垧八亩二分二厘,业经先后十次具报升科,于宣统元年一律办竣,奏报撤局在案……”。
  上两件奏折说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开始的民田清赋、旗地升科工作,到宣统元年(1909年)全省“一律完竣”,地处长春的榆树、双阳和九台(一部分)民旗地亩清查也随之告一段落。吉林省撤销荒务局,未完成的清丈事务移交劝业道署办理,以后原无钱粮地亩由各县续报。
  第二节 自报升科
  民国成立后,仍按清代办法清丈地亩,浮多地亩按旧章升科。1915年吉林省成立土地清丈总局,各县成立土地清丈分局,各县知事任正局长,另由省署派遣一名副局长,使其办理清丈生熟地亩及变卖旗属官产事项。第一批开展清丈升科的有双阳、榆树等20个县,并张贴布告,说明清丈的意义和要求。
  但是,农民怕清丈后浮多地亩编入官有地,丧失自己的财产权利,故多误解。虽经劝说,仍有疑团,如阿城附近10余县的农民互相连结,起而反对阻碍清丈,遂出现杀害清丈员等流血事件,使清丈工作停滞不前。1916年又有袁世凯称帝事件,举国上下不安,加上地方盗匪群起,扰乱社会治安,使清丈工作暂时中止。
  以后省长郭宗熙上任,在财政厅和官产处的协议下,制订了腹地20县民旗土地清赋以及旗地浮多地清查办法等文件,经财政部批准实施。
  按照1915年各县清丈分局办事细则规定,清丈地亩应分起行绳,每起设起员1名,各带雇员2名,以1名随同到段登记丈地数目及绘具草图,以1名常驻寓所办理发票造册核算等事。绳夫4名以供役使。丈放各项地亩时,应将画定区域开绳日期,挨丈段落先后次序预计妥协,先期布告以便各地户届时携带契据到段听候清丈。行绳时核算地亩以亩为单位,到厘数用四舍五进法。丈过地亩,每旬填旬报1份,每月终填月报表册2份,详送总局查核并转报省公署备案。丈放各地须分项造具地亩清册,绘制图幅,注明四至界址,面积弓尺,房园井道等,地块挨号编联,并须与照内图形相符。
  达到上述勘丈地亩的要求,在当时条件下实难付诸实施,加上清丈收费太多,农民负担过重,县知事同省派副职官员矛盾重重,互相猜忌,揽功推过,致使勘丈升科停滞不前。由于上述种种原因,于1917年由勘丈升科改为自报升科,不再履亩行绳,撤销各县土地清丈分局,降低收费标准,自报升科业务交各县知事办理。
  1920年,为增加吉林省财政收入,将清查土地局改为清理田赋局,继续办理清查土地事务。但由于长春匪势尚盛,人民不得安居,自报浮多仍难进行。但从1922年以后,长春地方逐渐安定,浮多地自报者渐多,街基地清查和官荒地丈放等方见实效。据资料记载,迄至1924年全省查出浮多地70余万垧,田赋每年增加40万元。
  民国期间,按照吉林省的安排,长春地区的自报升科分为民旗地亩和蒙地两种类型分别进行,其政策也有些差别。
  一、民旗地亩
  1915年,长春开始清丈民旗地亩,即今双阳、榆树和九台的一部分。清丈时有监绳员赴段丈地,携带近年征租底册,每至一屯,由巡警及乡正副传知各户亲领地段,呈验原有照契。如无印照红契只有白契者,须呈验钱粮票据,核对租册,并由邻户中证等出具保结,然后按段行绳。除租册契照票据所载垧亩相符数目外,如有浮多,应行划出另放,其办法是:
  (甲)东南有房井坟墓者,以西北为浮多;
  (乙)生熟不一者,以生为浮多;
  (丙)肥瘠不齐者,以瘠为浮多;
  (丁)房井坟墓在生地瘠地内者,即由熟地肥地内酌划浮多。
  无论民旗各地丈出浮多生熟亩数,准由原户备价承领,如原户无力或不愿领,即取结外放,但民招民佃地原户不领,应先尽原佃,原佃不领再尽邻户或外户。
  1917年,吉林省勘丈升科改为自报升科,省政府给各县的训令中说:“吉林省普通清丈地亩前以地价过昂推行不便,曾经清查土地局呈请改令各户自报升科,免收地价,分别核收经照等,责成各县知事办理,不再设立专局,另订各项章程”。章程与训令同时出台,名为《吉林省民旗纳租地亩自报浮多升科免价试办章程》。
  长春自报升科范围仍为今双阳、榆树和九台之一部分地区的民旗地亩。但清查对象是原额地和浮多地并重,凡民旗纳租地无论有无浮多,均令自行呈报。其报有浮多者照章收费给照,并呈请升科。无浮多地亩者,也要照章收费,换发部照。原有纳租地亩所有浮多准其依限自报升科并免缴纳地价。
  自报就是无论何项地亩,均以租册契照票据所载垧数相符者为原额地,如原额之外四至以内另有地亩则为浮多。究有垧数若干均须据实呈报,不准稍有隐匿。报出浮多地亩一律免收地价,先行发给执票,俟派员勘查后除照章升科外,并一律换给部照仍归原地主永远执业。如有浮多本地主隐匿不报,准由他户揭报,一经查实,以一半归公,以一半照时价减半放给报户,以杜隐匿。除原有契照四至以内的浮多准照章程办理外,其在契照四至以外如有私垦官荒及无粮黑地,照放荒章程核办,不以浮多论。
  自报升科期限是:自1917年9月1日起至1918年6月底止为第一期;自1918年7月1日起至是年12月底止为第二期;自1919年1月1日起至是年6月底止为第三期。以上共分三期,第一期为注册期,过此期限未经报请注册者,即以隐匿论。
  这次自报升科收取的经费,在第一期内自报者,原额地每垧收大洋1角,浮多地每垧收大洋1元。此一期为注册期,如地户于报请注册时不能将经照注册等费全部交齐者,准其依限补缴,但本期内至少必交三成方准注册,其欠交之款至迟亦不得过第三期。在第二期内补交经费者,除先交若干仍照头期扣算外(即原地1角,浮多1元),原额地及浮多地均按第一期应收经费数各加1倍。在第三期内补交经费者,除先交若干各按交期扣算外,原额地及浮多地均按第二期应收经费数目再各加1倍核收。如过第一期不报或已报明注册而过第三期不交费者,除将原额地经费按照第三期应收经费数目再加1倍勒交外,并将浮多地亩归公另放。
  每地一段给照一张,每张收照费大洋1元,注册费1角,此外并不再收勘费。
  此次报出浮多地亩均系当年升科,如系原领荒地未届升科年限者,应查照原领地升科年限,分别注明算至某年一律升科。
  吉林省民旗地亩自报升科章程规定较为细致,但在执行中仍遇到一些具体问题。1917年2月21日榆树县知事舒凤仪对自报升科章程中关于浮多本地主隐匿不报,分三期收取经费等问题提出疑问,吉林省长公署都一一做了答复。
  由于自报升科政策比以前较为宽松,加上土地所有者要求“永远执业”,寻求法律保护,所以申报者益众,自报进展较快。但仍有一些中小土地所有者不堪负重,迟迟不报,一拖再拖,影响清查进度。省政府三令五申,屡展完成日期,限期完成。
  1919年12月22日,吉林省长公署印发布告,对土地自报升科期限再行展缓,限至1920年3月底截止报竣。凡应加收经费悉行豁免,仍照第一期应收数目原额地每垧收大洋1角,浮多地每垧收大洋1元,倘过三月再仍不呈报者,则照原来定章办理,分别勒交经费,撤地归公另放。
  据资料记载,到1919年末,长春各县自报地亩平均约在七成以上,未报者多为零星地户。
  1920年12月,长春民旗地亩自报升科由于清字部照未到和社会治安不好的影响而未按期完成,但累计已达全额的九成以上。按照吉林省长公署的二期已满后的安排,由本年12月1日起,再予展限6个月,到1921年5月底止,应交经费仍照第二期办法原额地收大洋2角、浮多地收大洋2元,届期再有不报即按第三期罚办。
  1921年5月,长春民旗地亩自报升科还未全部报竣,按照吉林省长公署的决定,自本年6月起将应收经费加收二成,以次递加,至本年10月底止,届时如再不报竣,定即从严处罚。其街基经费暂照从前加倍核收。并决定各该县知事,如能于此次限内一律报竣,则给予奖励,如逾限尚未告竣,则依法惩戒。
  到1922年10月底止,长春民旗地亩自报升科已逾4年,迭次展限,迭次逾延,绝大多数地亩报竣,但仍有一些零星小户因欠年或匪扰而未报,也有不法土豪,居心隐匿不报。按照原定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如有浮多,本地主隐匿不报,并准由他户揭报,一经查实,以一半归公,以一半照市价减半放给报户,以杜隐匿。但在自报升科的实践中,这条规定惹出许多麻烦。考虑到清代开放官荒重在招垦,所放之地一任民户指段报领,并不实施绳丈,故四至内莫不隐有浮多,迨开垦成熟,但将原额报明升科,其浮多地久已视为固有权利,在官家既不能一律清丈,又不便逐段抽查,不丈不查而原章谓浮多地亩归公另放,实际是一条多余的规定。虽地主隐匿准由他户揭报可以促进自报升科的进展,但一经揭报,报者与地户必成诉讼,经年累月不能了结,是名义上准人揭报,事实上容易为奸民开敲诈之风,于国家课赋毫无裨补。最后吉林省长公署制定一个《吉林等二十县自报升科三期满后结束办法》,宣布原章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原定各节即行作废,其余各条仍继续有效。
  长春民旗地亩自报升科结束办法是:自报升科各县第三期满后,自1922年1月起凡有浮多地未报者,仍准本地主自报升科,并已报原额领有照据续报浮多者,应收经费照1921年12月所收数目,原额每垧仍收4角,浮多地逐月递加1成,即第一个月每垧收4元4角,第二个月4元8角,第三个月5元2角,以次类推。有浮多隐匿不报者,如经他人举发,每垧另征罚金,其应罚数目第一个月每垧罚金4角,亦按月递加至十个月每垧共罚4元为止。举发浮多罚金由县勒缴,赏给报户,浮多地仍归本地主自报升科,并照表列数目核收经费。凡举发人如挟嫌捏报他户地亩,查无浮多者,由县按所报地数多寡,分别轻重酌予惩罚。
  需要说明的是自报也并非自流,县里要派人抽查地块,进行实地勘丈,核实自报的真实程度,以防不报或少报浮多地亩。检查人员每旬向县里报告一次,查出多少浮多耕地,查出未税白契多少张,查出欠捐款多少户及钱数,一并报告清楚。抽查期间,令各户具结,保证自报真实可靠,检查人员签字盖章,以示负责。对抽查地户,发给执据,令其赴县登记,按章缴费升科。
  二、蒙地
  民国期间,长春蒙地自报升科于1921年以后开始,晚于民旗地亩自报升科。原因是吉林省政府曾于1917年公布《吉林省长春农安德惠长岭四县蒙地佃民自报浮多升科单行章程》,原来打算与民旗地亩自报升科同时进行,但章程一出台就未能付诸实行。这个章程与民旗地亩自报升科要求有许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
  单行章程规定,自报浮多地亩免收地价,每垧收经费大洋1元,先给执据,待吉林省清查土地局派员会同蒙员勘查相符,照章升科,换给汉蒙合璧大照,永远承佃执业。原定有三七扣及倒三七扣交租的,此次清查如果土地实在瘠薄,未能如数升科的佃户,由县知事会同蒙租柜酌量办理,至少亦应照半数以上增加租额。凡长春县属之十一、十二、十三等甲及农安县西北乡的瘠地,原定倒三七扣纳三的,应由该管知事随时会同蒙员察看情形,酌量加租额二三成至少为一成。这次清理蒙地并不设局,责成县知事负责,会同蒙员和衷商办。
  单行章程中有些条款侵犯了农民利益,遭到农民的反对。蒙地的领主、哲里木盟的盟长对单行章程也提出一些异议,致使蒙地自报升科一事暂时未能实行。
  首先是农民反对,1920年长春、农安、德惠、长岭四县公民代表温立敬等提出群众反对自报升科,理由有二:1.因蒙地土质硗薄,非沙即碱,放荒之初,曾经明定折扣,照内载明原额地若干垧,折核纳租地若干垧,例如该地100垧,照内亦载明100垧,另载明升科地70垧之类,与黑地浮多地情形不同。且蒙地定章无论水旱偏灾租赋概不蠲免,此又与吉林全省地亩情形不同。2.因前清光绪初年蒙旗办理清丈,佃户不认增租,曾牺牲数千民命,演成未有之惨剧,事后和解已将永不清丈增租明文刊印于地照之上,并勒石建碑于长春财神庙,已垂永久。各户自报升科为吉省清查土地普通章程,今对于蒙地竟有增租的规定,实属不当。
  但代表们要求将章程第三、第四两条略事变通即可。具体意见是:第三条原定有三七扣及倒三七扣纳租者,此次清查除原额地明定折扣不计外,遇有照外浮多,如果实在地薄未能如数升科之户,由县知事会同蒙员办理。至少亦应比照原定折扣半数以上增加租额。例如佃户实地百垧,原照内亦填明百垧,折扣纳租七十垧。如照外尚有浮多若干,应照原定折扣纳租半数以上。第四条农安县西北乡的瘠地及长春县所属的十一、十二、十三甲等处,原定倒三七扣或不足倒三七扣纳租者,由县知事会同蒙员察看情形,除原额地明定折扣无可变更不计外,遇有照外浮多,确系膏腴,可增加二、三成,至少以一成为限。例如佃户实地百垧,原照亦填明百垧,折扣纳租三十垧或不足三十垧者,自应依旧换照。如照外尚有浮多若干,确实膏腴,应加二、三成,至少一成为限。
  其次是哲里木盟盟长对章程也提出两个问题:一是此四县蒙地原为旗之私产,并非官荒。当时奏明“借地养民”出放,佃民向蒙旗设立的租子柜交纳租赋,并不准民人买卖。然而财政部误解此种地亩性质,并拟发放部照,按丈放一般生熟荒地办法办理,殊为欠妥。二是此处蒙地因土地硗薄且多沙碱,故丈放之初,立折扣之制,与吉林全省地亩不同。因此如若更改此种折扣制度,则有惹起民众反抗之虞。
  由于农民说理有据,加上哲里木盟盟长的反对,吉林省长公署重新修改蒙地自报升科章程,于1921年7月公布《修正长春农安德惠长岭四县蒙地自报升科章程》,要求长春蒙地自报升科速即开办。修正章程要点是:
  1.报竣期限是:1921年7月至年末为第一期;1922年1月至6月为第二期;1922年7月至年末为第三期。
  2.佃民承租蒙地以租册契照为根据,契照内载明垧数相符者为原额地,原额外折扣之地为原扣地,如于原额原扣以外另有地亩即为浮多。无论若干垧数,均限三期内据实呈报,不准稍有隐匿。
  3.自报浮多地亩免收地价,每垧只收经费大洋1元,注册费大洋1角,先给执据。佃民原额原扣地亩一律换发汉蒙合璧大照,以为永远承佃执业。其旧有契照由该管县知事验讫,盖以注销字据,仍皆发还原户。
  4.农安县西北乡的瘠地及长春县所属的十一、十二、十三等甲原定倒三七扣或不足倒三七扣纳租者,由县知事会同蒙员察看情形,除原额地明定折扣无可变更不计外,如有浮多应加租二、三成至少以一成为限。
  5.如有私垦官荒、无租黑地以及私占地亩,应照上中下三等收价,上等每垧收价大洋9元,中等6元,下等3元,均随价加收二成经费,当年升科。山林地中的上地以6垧折成1垧,下地以10垧折成1垧,也是当年升科。
  6.第一期申报免纳经费,第二期的按第一期征收额加倍(2角及2元)征收;第三期的按第二期加倍(4角及4元)征收。超过第三期的,按第三期加倍(8角及8元)征收,浮多地收归蒙旗另放。
  7.如各佃户观望不报或匿报浮多至三期限满后,准由他户首报,以一半充公归蒙旗处分,以一半放给报户,仍收半价。如有妄报或地邻朦混捏报者,一经查明送交法庭从重惩办。已报地亩,得由清理田赋局随时派员会同该县知事并蒙租柜蒙员实地抽查,如查出原报地数尚有隐匿,即将隐匿之地撤出交县另放。
  8.佃户自报升科,其经费、给照等手续均照《吉林省普通自报升科章程》办理。
  修正章程公布后,于1921年8月27日以吉林省长公署和吉林督军公署的名义联合印发布告,说明自报升科的意义和自报升科的步骤、手续,并声称是“对于该四县农民极为体恤,一切折扣均为从宽”,实际上是一种宣传,无非是动员农民如实申报土地而已。
  为督促各县力办,省里还规定奖惩办法,从1923年3月1日施行。以1921年份大租征额完成成数“最多者通令嘉奖,次多者免议,成数次少者予以申斥,极少者记过,毫无者记大过”。
  在自报升科期限上,长春蒙地各县都以各种理由屡次要求缓期,如长春县知事和德惠县知事都曾请求过缓期,吉林全省清理田赋局也只好多次推迟期限:由1921年年底结束的第一期,延至1923年8月末,第二期改为1923年9月起至1924年2月末止,第三期由1924年3月起,至1925年2月末止。第三期届满时开始抽查浮多地亩,但因屡次发生危及抽查员的行为,致使人心不稳。
  按照修正章程规定,对自报升科地亩要进行抽查。1926年10月18日吉林全省清理田赋局以训令第216号要求蒙地各县派人抽查:“……各该知事于奉到此令后,须先检察地册,择地亩较多之户,开单派员实地抽查,认真绳丈后并次第推办,不得再事延宕……”。
  根据吉林省的部署,蒙地各县都开始行动。以农安为例,农安县知事郑士纯于1926年4月到任,于当年10月15日选派抽查员宋景禄、张燕林等6员,分全境为6路,督饬该员等各带雇员1名,绳夫1名,警团3—4名,分投赴乡,实地抽查。先从富户入手,其次中等小户。抽查方法,以查验契照为主,酌量抽丈。先给收据,限令到县升科。截至1927年4月底止,据各该抽查员等陆续呈报,按户查验契照,总共查出浮多地13847.571垧,其中有张义等17户及李殿阳等23户,地邻长岭,沙碱沟洼,确属瘠薄不堪耕种者1451.1垧,业经尊章按荒地6垧扣为熟地1垧,计扣成熟地241.85垧。
  这次农安县抽查,还就便查催契税,共查出漏税白契15515张,业经补税者15277张,收入税款大洋198940.789元。蒙地抽查于1929年1月中止。
  在自报升科期间,农民负担了不少宴请、贿赂钱。在抽查时,有很多耕地应当抽查但未进行实地丈量,而是在地方豪绅家里捏造表册,应付了事。即使这样,蒙地自报升科对于建立税收地籍还是有成绩的。从官方的文件中透露,认为“实行之结果,甚为良好,至民国十四年,已得查出浮多地十余万垧矣。”据资料记载,1922年~1923年长春市三县蒙地自报升科面积表及1920年~1923年9月长春市三县蒙地自报升科收入费用表如下:
  又据资料记载,农安县自1922年至1926年间,新升科地亩为35676.96垧,仅1926年当年收入即达33811.112元,其中拨归蒙旗的为16905.556元。
  据1928年3月德惠县马知事给吉林全省清理田赋局的报告中记载,自1922年开办自报升科至1928年2月末期间的统计是:原额地192940.29垧,原扣地89176.32垧;同时自报浮多地50781.52垧。从蒙地抽查中止于1929年1月来看,这个统计数字大约接近德惠县蒙地自报升科的实际。
  长春沦陷初期,自报升科活动仍在进行。据资料记载,1934年长春各县办理浮多升科地亩情况是:双阳县民地418.214垧;九台县民地58.184垧,蒙地379.380垧;长春县蒙地1168.730垧;农安县蒙地21.070垧;德惠县蒙地12.330垧;榆树县民地620.860垧。以上合计办理浮多升科地亩2678.768垧。这项升科地亩工作直到伪满实行“地籍整理”前终止。
  第三节 地籍整理
  长春沦陷时期,伪政权从1936年8月开始分期分批地进行了地籍整理和测量,其目的是查清土地资源情况,巩固封建土地私有制,为直接掠夺土地和土地生产品提供依据,也为剥削中国人民征收土地税提供数据。伪满官方文件把它称为“地籍整理事业”。
  在这次“地籍整理事业”中,伪政权公布实施的主要法规有土地审定法、土地审定法施行令、地籍整理事业规程、土地官民有区分规程、踏查班规程、纷争地处理规程、地籍整理部调制规程、地价调查规程、事业计划规程等。从这些法律法规看,“地籍整理事业”是包括土地利用调查和土地权属调查在内的综合管理活动。主要任务是确定地籍区划,调查土地面积和利用情况,绘制地图、编制地籍册、审查和保护土地所有权。
  1936年7月14日,伪地籍整理局发布布告,标志着“地籍整理事业”正式开始。布告说:“……此次政府为整理地籍、划一制度,作成确实之地籍原簿,以扫除向来之纠纷,业已筹备就绪,见诸实施,……自本年七月开始,地籍整理之大事业逐渐推行……”。
  地籍整理由伪国务院直辖的地籍整理局办理,在各省设置分局,在市、县、旗设置支局。分局长由省长兼任,支局长由市、县、旗长兼任。支局是地籍整理局的第一线机关,各地的土地都是从支局直接派人着手整理的。
  地籍整理是采用实地调查和测量的方法进行的。对于主要城市的土地,是用三角测量法,设置图根点,然后再根据各图根点测量各段地的界线,画成精细的地籍图。在都市以外的农村土地,“都用航空写真测量”,也就是用航空照像,洗成像片,做成像片平面图,再拿着写真图到实地去对照,把各段地的界线直接标在航片上。假若两段地的中间没有明显的界线,这时候再用测量方法去改正。
  土地利用一级分类为3种,二级分类为33种。
  第一种地:旱地、水田、宅地、盐地、池沼、山场、牧地、原野、第一种杂项地。
  第二种地:神社境内地、寺庙境内地、公园地、飞机场用地、水库、军用地、官用地、公用地、学校用地、铁道用地、自来水道用地、码头、第二种杂项地。
  第三种地:道路、沟渠、地隙、江河、湖泊、城寨地、铁道线路、水道线路、国有山场、国有原野。
  土地面积按每个地号测定,以平方米为单位。
  地籍整理的步骤是预定在哪一个市街或哪一个村子着手整理前,先命那个地方的地主们,互相推举2名或3名代表人,作为“地主代表”,由支局长临时任命,由他们联络官民两方面事务,指导农户埋设标桩的方法,申报土地的手续,引导支局人员调查地界等。
  地主代表选出了以后,由支局发出“审定开始的布告”,公布某一个地方由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土地审定。从地籍整理着手这天起,一直到整理完毕公布权利确定那天为止,都叫做土地审定,用各种方法审查个人土地权利。在这个期间,土地不准互相买卖、赠与或者是交换。也就是土地权利不许变动。法院的土地诉讼也都得停止。有关土地纠葛,都归地籍整理局办理。
  然后,地籍整理人员按着现地的情形,把一个市或者一个街一个村酌量分作几个最小的单位区域,以明显的道路、河流等线型地物为界,作为地籍整理的实行区域,这就叫作“地籍区划”。
  地籍区划决定后,告知各地主们,都在自己土地的疆界上树立标桩,并在标桩上标明地类和地主的姓名等,作为测量的目标,若是给毁坏,或者是挪动,地籍整理局就要根据土地审定法处以50元以下的罚金。
  在施行申报的同时,地主们要把证明土地权利的执照,和一切证据文件拿出来交给支局人员施行“验契”。
  在申报和验契的同时,另外派人调查土地的地价或等级,也就是调查土地的好坏,作为将来征税的基础。至于调查方法,对于城市是调查土地的地价,也就是按照土地所在地点的交通方便或不方便,商工业繁盛或不繁盛,土地需求的状况和利用的程度来定地价的高低,作为征税的标准;至于村、屯的耕地是调查土地的等级,也就是按着土地收获量的多少和谷价的高低,定土地收入的多少,作为征税的标准。
  以上各种调查和测量结束后,都回到支局,把调查的结果重新整理,如果发现有不完全的地方,再派人去实地调查,然后再排列地号(附号),计算面积作成地籍整理图,并根据申报书作成地籍登录簿。这个地籍整理图和地籍登录簿就是“地籍整理事业”的成果。
  地籍登录簿登录事项:1.土地之所在;2.所有权人之姓名或名称、住所;3.权利确定之年月日;4.地号;5.假定地种;6.面积;7.地籍整理图号;8.登录年月日。
  地籍整理图标示事项:1.地籍区划名称;2.地籍区划之界线;3.各号地之界线;4.地号;5.假定地种;6.方位;7.缩尺;8.图号及接续图号;9.调制年月日。
  地籍图和登录簿作成后,先召开“地方土地委员会”(由伪地方官员和绅士组成)审议,如无疑议则形成审决书,把地籍图、登录簿和审决书放在一定的地点,让地主们观览,叫他们都知道权利确定的结果,称“公示”。在公示时,如果发现图簿上所载的事项有侵害自己权力的地方,可以由公示那天起,在60天内,经地籍整理局长向“高等土地审定委员会”(由伪国务院官员组成)声请审决。至此,“地籍整理事业”全部结束。
  长春市地籍整理是从1936年设立“新京出张所”开始,配置所属职员,任命兼办事务人员,备置厅舍,购买所用器材,于6月17日举行典礼,即日开始办事。
  由于当时长春市为伪满“国都”,开始实施“国都建设计划”,所以从1932年5月开始,到1935年底止,伪国都建设局,对长春市区包括旧城、满铁附属地、商埠地及其以外的179平方公里的地形进行了测量,还完成了全市街道实际建设面积79平方公里的地籍测量工作。
  据资料记载,1936年地籍整理开始时,长春市区实施区域是:长春旧城、商埠地(伪国都建设局买收地域除外)和宽城子、旧北满特别区。主要成果是完成概括调查之地籍区划2,图根测量之图根点数974个,面积10.7750平方公里,笔数3233笔。以后逐年铺开,到1940年8月,全部完成长春市城区地籍整理与测量任务。
  长春各县农村地籍整理于1936年8月开始后,何时完成,由于缺乏资料无从确定。从搜集到的资料看,至少于1943年尚未完成。在地籍整理中印发十多种表格,由各县按要求填报。如《地目每阶段别笔数及面积表》、《土地利用区分别笔数及面积表》、《县街村别土地利用状况调查表》等等,十分繁琐,现选出4种表格附后。
  应当说明的是,伪满地籍整理建立起来的城乡地籍图、登录簿等地籍资料,现已荡然无存。
  第四节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地区共进行过2次全幅员土地资源调查与统计。一次是1979年至1981年进行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又称概查),一次是1988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局成立后进行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又称详查),两次调查都进行了数量统计,但真正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则是从1988年开始的。
  一、土地利用现状概查
  1979年至1981年,长春地区为满足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研究的需要,开展了全幅员土地利用现状概查。
  土地利用现状概查是分三批进行的。第一批农安县,是全省的试点县,从1979年秋季开始到1980年冬季结束。第二批德惠县,从1980年夏季开始到1982年冬季结束。第三批是榆树、九台、双阳县和郊区,从1981年春季开始到1983年春季结束。
  这次概查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长春市农业区划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的。这次调查的主要工作过程如下:
  首先是技术培训,由省农业区划办公室统一培训技术骨干,然后又由各县和郊区举办10—15天的短期技术培训班,主要学习了地图知识、航片知识,以及判读、调绘、转绘、量算面积等技术,并进行外业实习、试点。试点合格后,以乡为单位(榆树县以像片平面图的版幅为单位)组成作业组,逐村进行外业调绘。全市共培训技术人员470名。外业结束后,留少数技术人员进行转绘、量算面积,绘制图件和编写调查报告等内业工作。调查执行的是《吉林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暂行技术规程》。
  调查资料是省提供的1975年至1980年航摄的1:1.8万至1:0.4万的没有经过纠正的航片和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测绘局1963年出版的由1:5万放大成1:2.5万的地形图。其中榆树县是利用省测绘局1980年航摄的1:3万航空像片,进行纠正并放大成1:1万的像片平面图进行调查的。
  工作程序是先将航片按技术规程要求镶嵌在胶合板上,根据航片提供的信息和影像,到现场对地物、地类逐一进行校核。全部线状地物、地类均在野外实测宽度,不够上图标准的地类、地物也在野外记载其实测面积,并用聚脂薄膜蒙在校核过的航片上,绘制出复描底图。再将复描底图上获得的调查结果,按照技术规程的要求,采用任意网格法,全部转绘到1:2.5万的乡级成果底图上,再按技术规程要求的程序用方格法或求积仪进行面积量算。在面积误差不超过百分之一的情况下进行平差,得出各种地物、地类的面积。
  最后是县级成图:县级土地利用现状成果图,是在乡1:2.5万成果图的基础上用缩放仪或静电复照的方法缩成1:5万或1:10万的成果图。两次缩绘都按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综合、取舍,然后清绘定稿。
  在调查过程中,着重抓了调查质量问题:一是对调绘、转绘和量算面积三个重要环节,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基本做到了保证调绘精度以满足转绘的需要,保证转绘精度以满足量算面积的需要。二是组织了县际接边工作,发现重叠图斑和空白图斑,经过实地踏查,弄清了权属关系,避免了数量统计及成图的重复和遗漏。三是进行了重点复查工作,本着实事求是,有漏就补,有错就改的原则,对部分乡、村进行了复查,纠正了一些工作中的差错。
  为了验证这次调查获得数量的精度,市农业区划办在全市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平原、丘陵和山区的7个村,用平板仪或罗盘仪对耕地面积进行实测。从实测与调查比较来看,调查数量比实测数量稍大,平原区的调查精度比丘陵山区高些。成果还是良好的,数据基本符合实际,达到调查的预期目的。
  市级汇总是从1983年7月开始到1984年4月完成。这次汇总主要是根据各县、区调查成果自下而上汇总的,获得《长春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长春市土地利用现状面积统计表》、《长春市土地利用现状面积统计说明书》等成果,并编绘长春市1:20万土地利用现状图(挂图)供有关部门利用。
  附《长春市土地利用现状面积统计表》和长春市各乡(镇)总土地面积、耕地面积、水田面积席次表。
  二、土地利用现状详查
  长春市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工作是根据国务院〔1984〕70号文件要求,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局的统一部署,自1988年5月开始试点到1991年8月市级汇总结束历时三年多,全面完成了全市全幅员详查和市级汇总工作。
  这次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市、县土地管理局组织实施。全市动员了3628人组成专业调查队伍,克服了技术力量不足,资金短缺,权属复杂等困难,经全体调查人员的艰苦努力,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于1988年5月至1988年底完成了全市768幅万分之一航片的外业调绘工作,1989年开始转入内业转绘、量算面积等工作。到1991年3月完成了县级土地详查任务,相继市级汇总结束。
  长春市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取得如下成果:1.全市辖区总幅员面积、市、县(区)乡、村地类面积,权属单位各类土地面积,耕地坡度分级面积,国有土地按部门一级分类面积,控制面积接合图表,以及航卫片使用情况、经费情况和数字资料统计成果;2.市县乡三级按国家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底图,着色图、彩色挂图、市级土地利用分区图,土地详查图件资料接合图。3.市土地详查工作总结,县级土地详查工作技术报告,乡级土地详查说明书。4.土地详查各类资料档案,包括各类土地调查原始资料,即底图、手簿、外业草图、面积量算原始记录、土地初始登记统计资料;技术规定,指示性文件,以及土地详查的中间成果,精度检查验收报告等。这次详查的全部成果资料经过逐级检查、验收,均已达到了国家技术规程和省技术细则规定的质量和限差要求。
  这次土地利用现状详查与过去土地利用现状概查主要不同之处:一是分类不同,详查土地利用分类为8大类,概查为10大类。二是精度要求不同,详查要求闭合精度为四百分之一,而概查无明确要求。三是调查项目不同,详查增加耕地坡度统计,概查没有这项调查。四是在内业和外业技术要求上二者也有不同之处。
  这次土地详查在数据汇总上,采用了计算机先进手段。根据市级数据汇总的要求,编制了汇总程序。汇总框架按市、县、乡、村4个层次设计,形成4个系统的数据库。四个系统是:1.数字录入系统,主要功能是建立数据库,进行数据修改。2.数字统计系统,主要功能是汇总运算,形成各类报表。3.查询系统,主要是具有多种功能标志查询功能。4.数据输出系统,具有各种打印方式和屏幕显示功能。
  权属汇总和耕地坡度汇总采取人工方法完成。
  在图件编绘上,完成1:25万标准分幅图和1:25万长春市土地利用现状图(挂图)。同时完成了长春市土地利用分区图,长春市图幅理论和控制面积结合图表,长春市土地详查航片接合图等图件。
  在汇总中,编写了《长春市土地利用详查工作报告》和编著了《长春市土地资源》一书。
  这次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成果是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程和省技术细则要求进行的,对各县(市)、区成果的检查验收是分阶段验收和综合验收两个层次。首先是对外业调绘、内业转绘、清绘、面积量算、数据统计汇总、图件编绘等进行专项质量检查,由省市联合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段作业。其次是三项基本成果完成后,由省、市进行全面系统地检查验收(鉴定)。全市阶段性检查和最后检查结果综述如下:
  1.外业调绘质量:全市共完成了1:1万调绘膜工作底图1158幅,抽查81幅,检查面涉及到39个乡(镇)、150个村。抽查了权属界、拐点、线状地物以及其他各类图斑,合格率均在98.2%以上。还抽查了外业手簿600多册。记载项目符合技术规程要求。
  2.航片转绘精度:全市共有1:1万航片放大片291幅,抽查了其中12幅,共检查转绘点600个,总合格率为97%。同时对图斑界限、地类符号、接边等项目进行核对,均达到合格标准。
  3.面积量算精度:全市面积量算是在清绘分幅薄膜图件上量算的,以图幅为基本控制,分幅进行量算,按面积比例平差,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全市共抽检分幅图52幅,采用微机和求积仪方法量算,合格率98.9%。
  在初始土地登记、统计工作中,各县(市)、区都在一些乡(镇)、村利用丈量法实测了一些地块,完全证实了这次土地详查的质量是好的,获得的数据是可靠的,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内,达到了详查的预期目的,解除了农民对面积量算的疑虑,保证了全市农村初始土地登记、统计的顺利完成。
  附《长春市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汇总表》。
  第五节 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自1987年以来,长春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的要求,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它是土地资源调查的重要成果之一,能够详细、系统、准确地反映土地利用、权属及土地产业状况,能够保持土地利用的现势性。
  按照国家土地统计制度要求,每年第一季度填报上年统计表格,即国土年综1—4表。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国土年综1表)集中、全面地反映长春市土地利用分布情况,依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和图斑变化,由乡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逐级填报。
  2.《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国土年综2表),反映本年度内耕地面积增减变化情况。由各县发往乡(镇)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和图斑变化以及当年审批用地情况填报。
  3.《各类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国土年综3表)反映当年国家、集体和个人基本建设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情况,它依据审批用地和实际用地情况填报。
  4.《城镇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国土年综4表),它重点反映当年城镇扩大规模建设用地情况,依据当年审批用地和实际用地情况填报。统计范围包括城市、建制镇以及与城镇有一定距离的城镇型独立工矿区。
  附1990年长春市国土年综1—4表。
  为保证土地统计制度的建立,切实加强土地统计工作,使土地统计数据更科学、准确、及时,各级土地管理部门都配备了专职土地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了土地表、帐、簿,即土地调查原始记录表、过录表、乡土地统计簿、乡集体所有土地统计台帐、乡国有土地统计台帐、乡国有后备土地统计台帐、县土地统计簿。加强对统计人员培训,组织学习了土地统计的方法、步骤、土地台帐、报表及平衡表的填写。使统计人员掌握了技术要领,提高实际工作水平,保证土地统计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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