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土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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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00
颗粒名称: 二、国有土地
分类号: F301.1
页数: 11
页码: 111-121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长春市国有土地情况包括城镇土地、国有“农耕地”、国营农林牧渔场、1962年、1974年长春市国有耕地面积统计表、1979年~1981年长春市国有土地面积统计表、1979年~1981年长春市国有土地面积统计表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 农耕地

内容

解放前,长春境内历代国有土地情况,因资料缺乏,无籍可考。建国后国有土地资料,统计部门也掌握得不全,不系统,现据有关业务部门的一些资料,记述如下:
  (一)城镇土地
  1948年12月30日,中共长春市委发布《关于市区内公有土地的决定》,规定“凡在伪满时及国民党统治时期之公有地,及地主富农在市内之农业土地,一律收归国有。原属于工商业主之私有工商业用地,及自由职业者、城市贫民、工人、农民之私有土地所有权不予变动。”据1952年长春市开展房地产总登记的《测量调查资料》记载,长春市环城路以内规划与建设用地为15300公顷,其中,国有土地面积为15073公顷,私人房基地为227公顷。
  为了加强对城镇国有土地的管理,于建国初期长春市政府颁发了《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注明下列国有土地已依法申请登记,经审查无疑,准予使用。并填写用地单位、土地种类、地籍区划、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期限等。自1951年开始,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使用费(地租)。到1954年,对国家企业单位用地停收地租。民用土地仍照章收租。租金标准是依用途、地级、按地价比例征收。即永久性建筑为3%;浮房建筑为7%;工业用地为5%;市场摊床用地为10%。每半年缴纳一次地租。
  1956年7月调整过一次地租标准。以后由于生产的发展,市政设施的改善,以及市区的扩大,使原来较偏僻的区域日趋繁华,甚至成为该区的中心。与此同时,也有过去虽然较为繁荣,但由于粮、煤、副食、百货等商业网点的调整,而成一般的地域。为使地租负担趋于合理,十年以后,即1966年6月,公布实施《长春市国有土地租金收缴暂行规定》,对市区国有土地出租办法和租金标准等做了重新规定。
  国有土地租金收缴标准,是根据地区繁荣、偏僻程度和交通条件,按用途分级定额,计租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按年计租。一级地区工商用地6角,住宅用地6分;二级地区工商用地4角,住宅用地4分;三级地区工商用地2角,住宅用地2分。对承租人履行承租义务,提出严格要求:(1)每年租金分两期缴纳,每半年为一期。承租人不按指定日期纳租时,每逾期一天,则缴收所用土地全部租金千分之五的迟纳金。(2)承租者必须按城市规划地号利用,如用好扔次,耕肥撂瘦,均以整号计收租金。(3)承租者因违犯规定被收回土地或中途自行退租时,已缴的租金不予返还。(4)承租者无力缴纳租金、迟纳金、罚金时,土地主管部门可以代管承租者的房屋以及其他收益抵充。(5)承租土地上之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因出卖、赠与、继承、交换时,双方必须在事后十日内到当地区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这次划定地级等级,是采取“条”“块”结合的原则确定的。例如从全市看,商业一级地总是较少的,因此只按条条划定几条市面繁荣、商业集中、交通方便的街路;商业二级地按块块确定几个中心区域;除此以外定为三级区。由于各级土地大致情况相同,因此对住宅用地级别的划分,是按块块确定的。同时,对市近郊偏僻地区,农民集中居住的村落,按所在区域级别的50%收缴地租,以照顾农民生活负担。
  长春市城区内的私有土地很少,仅占城区土地面积的1%,主要是私有住宅。据1985年3月16日,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地政管理情况的报告》中记载,“土地清理总登记以后,建成区仅有2400余亩私有宅地,其余均系国有土地。”这些私有宅地大部分随着日常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变为国有土地。1952年至1961年征用700多亩;1956年和1958年两次对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造带入了一些私地,约有1000多亩;还有一些由政府代管的无主房地产,代管期满后收归国有。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夕,长春市内的私有土地仅剩750亩。
  1967年12月1日,国家房管局以(67)房管字第141号文,给吉林市房地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城市私人土地处理意见》中亦规定:“经你们提出具体办法,报经市领导批准后,可以将私人土地一次收归国有。”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后,于1972年1月24日,以长革通(1972)第一号《关于加强私有房产管理的通告》中宣布:“城镇内一切土地归国家所有。在城区内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必须经城建部门批准,到房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严禁随意占地滥建或扩大院宅”。1974年2月1日,长春市郊区革命委员会也在《关于占地收费的通告》中宣布:“大屯、兴隆山两镇内私有土地一律收归国有”。
  1973年7月20日,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长房字(73)70号发出通知,要求各区房地产办事处对已归国家所有的私有宅地做如下处理:(1)原市人委发给的土地执照或其它证件,由1972年1月《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律作废。各区房地产办事处对此项土地,要清查登记,妥善接管,并缴销原有一切证件。(2)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原则上仍可继续使用。但必须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并按规定收缴土地使用费。对用地较多或使用不当的用户,可视其具体情况,应另行调配,原户不得借故阻挠。(3)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地归公前,因所遗留的债权债务或其它有关此项土地事宜,由其自行清理。
  从此,长春市城镇土地全部实现国有。
  (二)国有“农耕地”
  1948年11月20日,中共长春市委发布《对近郊区农村土改的决定》,将郊区的公有地收归国有。实行土改的地区有劝农区、双德区、净月区全部和大西区、宽城区、东荣区各一部,全部土地约有52950垧,其中公地为17221垧,私地为35729垧。决定强调:“由于公地多,私地少,为了尽量满足农民的要求,有些三、五亩或一、二垧的零碎小块的离城很远的,估计在三、五年内城市建设用不着的土地,可以平分给农民所有。有些公地尚需留用,而政府又无力耕种者,则应以低租额租给农民使用。”
  根据上述决定精神,在土改中将长春市郊区的公有地,大部分收归国有。据1949年3月10日《长春市郊区土改初步总结》中记载,收归国有的公地为13966垧。并将这些土地作为国有土地“农耕地”全部租给农民耕种纳租。地租是按土地好坏,分上、中、下三等。以每公顷为单位纳租,上等地3斗,中等地2斗,下等地1斗,在秋收后交纳。以后取消了实物地租,改征农业税(亦称公粮)。
  1950年12月初,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长春市国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欲使用国有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之机关团体或个人,均须与本府公产处(即房地产处前身)订立使用契约。订立使用契约后即可自行耕种”。据资料记载,当时七、八两区(今双德、净月乡)就与5250户农民签订了“农耕地”契约书,出租“农耕地”7287公顷。使用期限,多数为1年,少数为3年。但是,这项工作未能坚持下去,随着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于1954年停办。有些地方将“农耕地”变成了集体耕地,混淆了国家与集体土地的界限。致使后来国家建设使用“农耕地”,还需征用,使国家蒙受损失。
  (三)国营农林牧渔场
  建国以来,长春市国有土地,除了城区内国有土地和国有“农耕地”外,还有各县(市)、区国营农场、牧场、林场、渔场,以及机关、部队、学校、农业科研单位实验基地等所用的土地。这部分国有土地面积,占全市土地面积的比例很小。据统计资料记载,1962年长春市国有耕地面积为196千亩,占全市耕地面积的1.1%。1974年长春市国有耕地面积为137千亩,占全市耕地面积的0.8%。使用国有耕地的单位同使用集体耕地一样,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其国有耕地使用和分布情况,详见《1962年、1974年长春市国有耕地面积统计表》。
  1979年至1981年全市土地利用现状概查和1988年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基本上查清了全市国有土地的数量、地类分布和利用情况,为加强土地管理,巩固土地公有制,合理利用和开发国有土地资产提供了可靠的资料。
  土地利用现状概查获得的成果是:长春市国有土地面积为1969472亩,占全市总土地面积的6.45%,其中属于国营农、林、牧、渔场的为1631760亩,占全市总土地面积的5.34%;属于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为337712亩,占全市总土地面积的1.11%(包括长春市建成区土地面积82443亩)。全市国有耕地面积为199617亩,占全市耕地面积的1%。其中,属于国营农、林、牧、渔场的耕地面积为102780亩,占全市耕地面积的0.52%;属于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耕地面积为96837亩,占全市耕地面积的0.49%。这些农、林、牧、渔场除国有耕地外,还有国有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国有土地。详见《1979年~1981年长春市国有土地面积统计表》。
  土地利用现状详查的结果:长春市国有土地面积为161594.61公顷,占全市总土地面积的7.8%。榆树县、农安县、德惠县和九台市国有土地面积都在2万公顷以上;双阳县和长春郊区国有土地面积都在1万公顷至2万公顷之间;长春市4个城区国有土地面积都在1万公顷以下。其利用与分布情况,详见《1988年长春市国有土地面积统计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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