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土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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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99
颗粒名称: 一、集体土地
分类号: F301.1
页数: 7
页码: 104-110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长春市从1951年起1988年长春市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成果提供:全市集体所有的耕地面积为1342906.79公顷,占全市耕地面积的99.2%。集体园地面积为3031.57公顷,占全市园地面积的85.1%。集体林地面积为158645.94公顷,占全市林地面积的80.6%。集体牧草地面积为47570.88公顷,占全市牧草地面积的95%。集体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138607.75公顷,占全市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的84.4%。集体交通用地面积为42544.42公顷,占全市交通用地面积的86.3%。集体水域用地面积为83339.09公顷,占全市水域用地面积的53.7%。集体未利用土地面积为78878.10公顷,占全市未利用土地面积的93.9%。
关键词: 长春市 集体 土地

内容

土地改革以后,为了发展农业生产,中共中央决定改变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造成土地、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分散状况,引导农民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组织起来,成立互助组,插犋种地。
  根据中共中央、东北局和省委指示精神,长春农村互助合作组织有了迅速发展。从1951年9月到1952年底,全市已成立互助组56479个,入组农户为319997户,占总农户数的78.8%。互助组有季节和长年的两种,但都是在农业生产上实行农户间的劳动协作。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皆归农民个人所有。
  在大力发展互助组的同时,从1951年起,长春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定》,积极引导农民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由互助组进入到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初级社,使农民从个体经济走向集体合作的道路。1951年全市试办了9个初级社,1952年又试办了22个初级社,共计31个初级社,入社农户656户,占总农户数的0.16%。1953年试办的初级社达到292个,参加农户5313户,占总农户数的1.3%。到1954年末,全市已有初级社883个,比1953年增加2倍,入社农户13756户,占总农户数的3.3%,入社耕地面积44534公顷,占总耕地面积的3.5%。
  1956年1月12日,毛泽东主席主持选编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的序言发表,提出“书记动手,全党办社”的要求,长春市各县、区也出现了“并大社”、“转高级社”的浪潮。至1956年6月,全市建起1629个高级社,参加的农户443009户,占总农户数的98.2%。其中,由初级社转入高级社的农户占67.3%,由互助组进入高级社的农户占21.9%,单干户变为高级社的占9.1%。高级社是以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化为特征的生产合作组织。它取消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私有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一律归高级社集体所有。
  1958年8月,榆树县弓棚子乡建起长春市第一个人民公社。8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发表后,长春市和全国一样,按照“宜早、宜快、宜好”的要求,将高级社合并成人民公社,先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全面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全市农村建起99个人民公社,划分841个管理区,7384个生产队。原有高级社集体所有的土地、车马、农机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及公共建筑、水利设施、公积金、公益金等,一律归人民公社所有。土地所有制性质不变,仍属集体所有。
  据统计资料记载,1962年全市集体所有的耕地面积已达到16314千亩,占全市总耕地面积的91.84%。详见《1962年长春市集体耕地面积统计表》
  社员自留地亦归集体所有,社员只有使用权和收益权,长期不变。
  据1979年至1981年,长春市土地利用现状概查资料记载,长春市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为28584172亩,占全市总土地面积的93.6%,集体耕地面积为19514137亩,占全市耕地面积的98.99%,集体园地面积为89056亩,占全市园地面积的93.46%,集体林地面积为1894353亩,占全市林地面积的66.31%;集体草地面积为1859299亩,占全市草地面积的97.58%;集体其他面积为5227327亩,占全市其他面积的87.38%。详见《长春市集体土地面积统计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长春市委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指示,对农村经济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从1982年开始,在“小段包工”、“联产到组”、“联产到劳”的基础上,逐步将耕地承包到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1984年春,全市所有的生产队,全部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土地承包。土地承包主要指耕地、林地、牧地、果园、池塘和可养殖水面等,实行使用权承包制度。耕地承包,首先由生产队干部与群众共同协商,将耕地分等定级,规定各类耕地上缴提留的产量或金额,然后采取好坏搭配的办法,人分口粮田,劳分责任田,将耕地承包到户。承包农户只有使用权,可在承包期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自由支配。但不经政府批准,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盖房,不得买卖和出租,承包的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此外,集体留有少量机动土地,主要是以备劳力、人口发生变动时便于调整。其他土地的承包,如林地、牧地、果园、池塘和养殖水面等,经集体讨论,确定上缴金额以后,通过招标方式承包到人或承包到户,不论是用协商的方式或是招标的方式承包土地,其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变。
  据1988年长春市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成果提供:全市集体所有的耕地面积为1342906.79公顷,占全市耕地面积的99.2%。集体园地面积为3031.57公顷,占全市园地面积的85.1%。集体林地面积为158645.94公顷,占全市林地面积的80.6%。集体牧草地面积为47570.88公顷,占全市牧草地面积的95%。集体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138607.75公顷,占全市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的84.4%。集体交通用地面积为42544.42公顷,占全市交通用地面积的86.3%。集体水域用地面积为83339.09公顷,占全市水域用地面积的53.7%。集体未利用土地面积为78878.10公顷,占全市未利用土地面积的93.9%。详见《1988年长春市集体土地面积统计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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