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民土地自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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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9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农民土地自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4
页码: 101-104
摘要: 本节记述的是长春市解放后的土地改革运动,从根本上改变了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自有制。长春市各县和郊区由于解放时间不同,土地改革进程也不一样,有先有后,“老区”和“新区”所执行的土改政策界限也不完全相同。榆树县在1946年春开始土地改革时,是按照中共中央在1946年5月4日发出的《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精神进行的,即由反奸清算,减租减息,过渡到没收地主土地。划定阶级成分工作就绪以后,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的要求,各县先后掀起了平分土地的高潮。规定分配给人民的土地允许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宣布土改前的土地权利证书、契约一律作废。
关键词: 农民 土地 自有制

内容

解放后的土地改革运动,从根本上改变了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自有制。长春市各县和郊区由于解放时间不同,土地改革进程也不一样,有先有后,“老区”和“新区”所执行的土改政策界限也不完全相同。
  榆树县在1946年春开始土地改革时,是按照中共中央在1946年5月4日发出的《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通称“五·四”指示)精神进行的,即由反奸清算,减租减息,过渡到没收地主土地。其它各县和郊区的土地改革都是根据中共中央于1947年10月10日正式公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及有关文件的要求,陆续开展起来的,并于1949年3月全面结束,使长春地区的广大农民分得了土地,结束了几千年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伟大变革。
  1946年春,中共榆树县委组成了有290名干部参加的土改工作队,在榆树镇、五棵树、黑林子、向阳、大岭、闵家等8个区,先后对伪满汉奸、土豪劣绅进行了清算斗争,控诉其罪行,算地租、分浮财,没收了土地。在纠正了土改斗争偏差和整顿了干部队伍以后,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开始划分阶级,评定成分,为正确地解决土地问题打下了基础。
  划定阶级成分,一般都组织试点,培训骨干,召开村民大会,讲解党的政策、划定阶级成分的标准和界限。首先在村民大会上自报家庭经济状况,应定的阶级成分,经过群众评议,经贫雇农团逐户进行审查,张榜公布,最后交区审定。据1948年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五县的不完全统计,共有总农户342958户,总人口为1973264人,各阶级成分的户数、人口分别占总户数和总人口的情况如下表:
  划定阶级成分工作就绪以后,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的要求,各县先后掀起了平分土地的高潮。由各乡村贫雇农团负责组织确定分地工作。以行政村为单位,将没收地主的土地和本村其他一切可分土地,全面丈量,详细登记后,按本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数量上抽多补少,在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村人口获得同样的土地。
  在平分土地中对1至2口人的贫苦农民给以照顾,酌量分给等于2口或3口人的土地。本村的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属,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或部分土地。本村参加人民解放军,民主政府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及其家属,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对地主及其家属,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使其学会劳动,自食其力。对家属住在本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等,其家属可与农民同样分得土地。对汉奸及内战罪犯,其本人不分给土地,其家属住在本村,又未参与犯罪活动者,同样分给一份土地。
  在具体分地时,多数地方是采取全部打乱、彻底平分的办法,即以村为单位,将所有可分的土地,逐块评出等级,好坏搭配,分为上、中、下三等,自报公议。一般是由烈军属、雇农和贫农优先挑选,然后中农,最后是富农、地主。贫雇农要上等地者搭配少量下等地,要中等地者则不搭配;地主多给下等地和少量上等地;无劳力的贫农、军烈属多给中等地,配少量上等地。在全部打乱彻底平分土地的地方,对待中农一般是以自愿为原则,有些地方采取了中农土地不动,多抽少补的办法。
  平分土地的结果,因各县、区可分的土地面积不等,人均多少有些差异。榆树县人均分地0.43公顷,农安县人均分地0.53公顷,九台县人均分地0.47公顷,双阳县人均分地0.33公顷,德惠县人均分地不详。各阶级分得土地所占的比例,据农安、德惠两县的统计,共分土地409473公顷,其中贫雇农分得土地186990公顷,占分地总数的45.7%,中农分得土地107344公顷,占分地总数的26.2%,富农分得土地55143公顷,占分地总数的13.5%,地主分得土地59996公顷,占分地总数的14.6%。
  长春市郊区的土地改革,是在1948年11月中旬开始的。中共长春市委召开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土改工作。会议决定:“划阶级定成分,须经区委审查,斗争对象须报市委批准,打击面不得超过人口的10%。分给地主的土地要好坏搭配,以使其进行生产和维持生活;对富农的土地只征多余部分,其牲畜、农具、粮食、房屋一律不动。坚固地团结中农、保护中农利益。凡长春解放前,地富财产转入工商业的,一律不动。”12月20日,中共长春市委根据中共中央东北局对新区土改的指示,发出了《市委对近郊农村土改的决定》。长春市的大西、双德、净月、劝农、春阳5个农村区,宽城,东荣2个半农村区,都各在一个村进行了土改试点,至12月下旬,全面展开。至1949年3月初基本结束,历时75天。
  全郊区共有21934户,其中雇农8092户,占总农户数的36.9%,贫农5989户,占总农户数的27.3%,中农3568户,占总农户数的16.3%,富农681户,占总农户数的3.1%,小地主295户,占总农户数的1.3%,大、中地主及恶霸地主127户,占总农户数的0.6%,其它3182户,占总农户数的14.5%。土改中共没收大、中地主及恶霸地主的土地3819公顷,征收小地主、富农的多余土地6447公顷,分给无地或少地的雇农、贫农和中农,平均每人分得土地0.31公顷,其中城乡结合部平均分地只有1亩左右。与此同时,将在近郊的公有地27993公顷收归国有,除分给农民一部分外,尚有13966公顷,定为国有土地“农耕地”,分租给农民耕种。
  1949年春,为保障农民分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巩固提高农民生产热情,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和《东北行政委员会土地执照颁发办法》,以户为单位向农民填发了土地执照。规定分配给人民的土地允许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地照上部印有毛泽东主席像。地照栏内填写户主和全体成员姓名,记载了地段、坐落、地号、种类、亩数,并标明了四至,即各家的土地界址。发证步骤,是以村为单位进行宣传动员,再由各户自报分得土地的数量、座落、界址等情况,经过复查无误,由专人填写地照,召开全村农民大会,逐户颁发。宣布土改前的土地权利证书、契约一律作废。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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