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070120020220004597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农民土地自有制 |
分类号: | F301.1 |
页数: | 4 |
页码: | 101-104 |
摘要: | 本节记述的是长春市解放后的土地改革运动,从根本上改变了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自有制。长春市各县和郊区由于解放时间不同,土地改革进程也不一样,有先有后,“老区”和“新区”所执行的土改政策界限也不完全相同。榆树县在1946年春开始土地改革时,是按照中共中央在1946年5月4日发出的《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精神进行的,即由反奸清算,减租减息,过渡到没收地主土地。划定阶级成分工作就绪以后,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的要求,各县先后掀起了平分土地的高潮。规定分配给人民的土地允许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宣布土改前的土地权利证书、契约一律作废。 |
关键词: | 农民 土地 自有制 |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