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蒙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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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95
颗粒名称: 二、蒙地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
页码: 98-99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蒙地是清王朝分封给蒙古王公的领地,也属于官地。起初是蒙古王公的游牧地。随着蒙荒的放垦,土地占有关系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私人地主经济得到迅速发展。蒙古王公在放荒时,有些地“揽头”、官吏、豪绅、富商、放荒员及其亲属,揽占了大量荒地,成为大片土地拥有者。
关键词: 长春市 蒙地 私有制

内容

蒙地是清王朝分封给蒙古王公的领地,也属于官地。起初是蒙古王公的游牧地。随着蒙荒的放垦,土地占有关系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私人地主经济得到迅速发展。蒙古王公在放荒时,有些地“揽头”、官吏、豪绅、富商、放荒员及其亲属,揽占了大量荒地,成为大片土地拥有者。
  地“揽头”在招佃中,还在提高荒价、土地丈量、征收地租等方面钻营作弊,外欺蒙公,内愚众佃,只图肥己,从中渔利。据《东三省政略》记载:“查各揽头多系趋利若鹜之徒,钻营谋干,许给蒙古银两认领蒙地。不论垧亩,惟以里数为段,鲸吞到手,然后辗转愚尔众佃。只图多收押荒银两,重复指给,以致尔等互相争控”。多数揽头原揽荒地为毛荒,转放出荒地为实荒,毛荒与实荒之间的差数很大,这个差数全被揽头所得。待至升科之年,蒙旗凭地照按垧数收租而不凭实地多少。这样,很多揽头就成了经营地主。
  领垦蒙荒的垦民,交足押荒银,领到了地契,便取得了土地的永租权即业主权,只要按时缴纳蒙租,可以永久经营和耕种价领的土地。同时也有世袭权、买卖权、租佃权和典当权,实际上垦民已成为土地的所有者。
  但是,蒙古王公仍继续享有土地的领主权,行使征租权,垦民必须按照规定年年向蒙古王公交纳地租,亦称王租。实际上垦民又是蒙古王公领地的租佃者。这种蒙古王公与垦民的特殊土地关系,一直延续到1938年“蒙地奉上”,取消了蒙地的宗主权、收租权,蒙地变为民地,永租权变为私有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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