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封建土地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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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9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封建土地私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6
页码: 96-101
摘要: 本节记述的是长春市封建土地私有制情况旗地、官地、一般旗地、蒙地、民地、1941农安县太平岭等8个屯土地占有情况表等。
关键词: 封建 土地 私有制

内容

从古代井田制度废除以后,经历秦汉等各个朝代,逐渐形成了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各种土地占有形式。从蒙荒放垦、旗地转化、民地扩大,到土地改革前为封建私有,大部分土地集中在清王朝及其皇室贵族、蒙古王公和少数地主手里。
  一、旗地
  康雍年间,清王朝曾在今长春境内的榆树、双阳、九台等县,建立官庄、派驻八旗,按旗授拨土地,开垦出相当数量的官地和一般旗地。
  (一)官地
  官地是清王朝及其皇室贵族直属领地。它包括官庄地、官荒地、围场地、晾网地、义仓地等名目的土地。
  官庄地:长春境内的九台和榆树两地,都在康熙年间,由清朝政府建立了官庄。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在九台境内建立官庄5处,共有官庄地2175垧。康熙五十二年至五十三年(1713年~1714年),在榆树境内建立官庄6处,共有官庄地720垧。
  官荒地:清初,长春境内的榆树、双阳和九台等地都有官荒。当时的伯都讷划为禁垦围场;双阳和九台一部分地域划为禁山围场。这些地方的官荒面积都比较大。虽由清朝政府设卡封禁,但流民仍不断潜入私垦。鸦片战争以后,清朝政府为了开荒济用,移民实边和防御外患,开始大规模移垦。从咸丰到光绪初年,仅伯都讷厅属放荒地点就有6处,面积276112垧。垦后的土地,多为民人耕种纳赋。
  晾网地:是专为捕捞黄鱼等贡品,而占用的江套和江岸的土地。今德惠县境内的老莺通、江心馆、黑通、鲇鱼通、黄鱼圈等处,共有2932.62垧,皆属当时晾网地。这些地方虽属蒙地,但因捕捞贡品所用,便归属吉林打牲乌拉总管衙门管辖。清王朝灭亡以后,1912年民国政府定为民地,并发放了“省照”,开征租赋。但在第二年蒙古王公提出:“江西原来皆属蒙地,既然晾网地的制度已废,应即归还蒙旗。”(据《郭尔罗斯前旗开放蒙地调查报告书》)1914年省查后同意归还,收回省照,改发蒙照。1920年省旗共同设立临时荒务局,对这些地亩逐段丈放,征收荒价,并换发了执照。
  义仓地:是收缴流民私垦的地亩。在今榆树县境内有1236垧。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由八旗兵丁承领,作为义仓公田。所得租粮,拨除官租外,余为义仓额谷。
  (二)一般旗地
  一般旗地是清朝政府圈给八旗兵丁、下层旗人的份地。它包括站丁地、官兵随缺地、官兵俸饷津贴地、恩赏地等。
  站丁地: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朝政府为了加强东北边防,及时传递官府文书,从吉林乌拉到伯都讷设驿站10处。孤榆树(今榆树县)境内有3处,先设登额勒哲库站(今秀水乡境内)、盟温站(今五棵树镇境内)两个驿站。后增喀伦站(今新站,位于榆树县城以北)。每站壮丁30名,马30匹,牛30头。各站均拨给土地令其耕种自给。榆树县共有站丁地3600垧。又据1916年10月,双阳县公署呈送《调查垦务事项》中记载,双阳全县有站丁地9704垧。
  官兵随缺地:道光三十年(1850年),清朝政府将榆树县境内的珠尔山东西闲荒,按官职拨给八旗协领以下官兵1172名,每人16垧。双阳县境内,当时也有官兵随缺地875.74垧。
  官兵俸饷津贴地:咸丰五年(1855年),清朝政府将今榆树县境内“凉水泉子”地27021垧,拨给打牲乌拉总管及协领衙门官兵,做为俸饷津贴地。
  恩赏地:光绪十九年(1893年),清朝政府拨给伯都讷被灾八旗十二佐领1837户,恩赏地16533垧。
  旗地具有封建国家所有性质,是八旗制度的基础。其中官地是清王朝及其皇室贵族的私有地;一般旗地是清朝政府在划定的旗界内,按旗民身份圈给耕种的份地。开始仅限于旗民个人有使用权,不准交产。实际上,多数旗民在一开始就不亲自耕地,而是将分得的土地租佃给民人耕种,然后再向民人出典。据资料记载,至清代中叶,旗民有半数将原有产业“转相典售”。到光绪年间,长春旗地已是大半归民垦种。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盛京将军赵尔巽,顺应形势的发展,奏请自由买卖旗地,得到清朝政府批准:“嗣后不分旗地,得以互相买卖土地”。从此,旗地制度彻底崩溃。到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大量旗地转为民地或归旗人私有。
  二、蒙地
  蒙地是清王朝分封给蒙古王公的领地,也属于官地。起初是蒙古王公的游牧地。随着蒙荒的放垦,土地占有关系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私人地主经济得到迅速发展。蒙古王公在放荒时,有些地“揽头”、官吏、豪绅、富商、放荒员及其亲属,揽占了大量荒地,成为大片土地拥有者。
  地“揽头”在招佃中,还在提高荒价、土地丈量、征收地租等方面钻营作弊,外欺蒙公,内愚众佃,只图肥己,从中渔利。据《东三省政略》记载:“查各揽头多系趋利若鹜之徒,钻营谋干,许给蒙古银两认领蒙地。不论垧亩,惟以里数为段,鲸吞到手,然后辗转愚尔众佃。只图多收押荒银两,重复指给,以致尔等互相争控”。多数揽头原揽荒地为毛荒,转放出荒地为实荒,毛荒与实荒之间的差数很大,这个差数全被揽头所得。待至升科之年,蒙旗凭地照按垧数收租而不凭实地多少。这样,很多揽头就成了经营地主。
  领垦蒙荒的垦民,交足押荒银,领到了地契,便取得了土地的永租权即业主权,只要按时缴纳蒙租,可以永久经营和耕种价领的土地。同时也有世袭权、买卖权、租佃权和典当权,实际上垦民已成为土地的所有者。
  但是,蒙古王公仍继续享有土地的领主权,行使征租权,垦民必须按照规定年年向蒙古王公交纳地租,亦称王租。实际上垦民又是蒙古王公领地的租佃者。这种蒙古王公与垦民的特殊土地关系,一直延续到1938年“蒙地奉上”,取消了蒙地的宗主权、收租权,蒙地变为民地,永租权变为私有权。
  三、民地
  随着蒙地的放垦,官地和一般旗地的转化,长春境内的民地也在不断地扩大。除早期民人开发的民地外,到清末,大部分蒙地、官地和一般旗地变成了民地。据榆树县《调查资料》记载,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至嘉庆十五年(1810年),伯都讷有陈民地257182.2垧。至光绪末年,榆树县境内的民地已达到392500垧。清末,农安县境内的民地有576920垧。1916年10月,双阳县公署圼送《调查垦务事项》中记载,双阳全县有陈民老地304垧。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1912年民国政府成立,仍然维护封建土地私有制。《中华民国土地法》中规定:“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者,为私有土地。”1918年1月吉林省又颁发《修正勘放舒兰县皇产试办章程》规定:在变卖或出放旗产中,原有土地户的土地补价领照,法律予以承认。原佃旗人土地,归民人所有。一般旗人占地,无论是在京旗人谋生之地,还是旗人招民户开垦收租之地,都承认其所有权。
  同时,准许土地自由买卖。长春境内多数农民遇有天灾疾病,无力经营,买入的旗田蒙地不得不变卖,封建地主乘机兼并农民的小块土地,使农村大量土地向少数地主和富农手里集中。如三盛永大地主张俊士有土地3000多垧。三盛玉小镇的乔、贾、张三姓拥有土地三、四千垧,全部出租,并合股开烧锅、开商铺。榆树县内也出现了千垧以上的大地主。另据《农安史志资料汇编》记载,农安县土地所有者的变化也比较大。1918年全县占有耕地100亩以上者9316户,到1921年减少到2384户,50亩以上者由13931户,减少到840户,说明土地逐渐地集中到少数的大地主手中。
  土地在向少数地主手里集中的同时,地方官僚也仗势占地。当时,东北官僚莫德惠就在他的故乡德惠县占有土地800多垧(据《关于张作相私产档案》)。
  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后,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了东北,长春沦为日本的殖民地,把长春市定为“首都”,并以各种名目掠夺了大量土地。但从土地关系上看,封建土地所有制依然保存下来。日本侵略者为了长期侵占东北,必须保持地主阶级的封建剥削形式,维护封建土地私有制,才能在与中国地主阶级勾结的过程中,巩固其统治。因此,日本侵略者在掠夺土地,移民占地的同时,采取了一些扶植性措施,收买一些地主,使他们成为汉奸,为其效劳。当时,农村中的伪村长、屯长、绝大多数都是地主、乡绅。有的地主摇身一变成了日本侵略者的土地经理人,即典型的“二地主”。
  由于日本侵略者的土地掠夺和加强封建土地私有制,使长春境内的土地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从实质上看并未改变封建土地私有制性质。据在长春市郊区的调查,日本侵略者移民区所占据的土地,不管是强占,还是“收买”,不仅小土地所有者失去地权,一些大中地主也同样失去地权,使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变化。这些农民一部分被赶到指定的地点去开荒,一部分沦为日本侵略者的佃户,而失去土地的地主,有些则被日本侵略者选用,当上了“二地主”,他们乘机占有大量土地,仍然过着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
  长春沦陷时期,大部分农村基本保持了民国以来的土地占有状况。大量土地仍为少数地主、富农所占有。雇农、贫农没有或只占有少量的土地。据农安县的《调查资料》记载,1941年,伪兴农合作社中央调查课,调查农安县太平岭等8个屯的土地占有情况是:这8个屯共有农户284户,土地面积为3262.8公顷。其中无地户151户,占总户数的53.2%;50至100公顷以上的大土地所有者20户,占总户数的7%,拥有土地1376公顷,占土地面积数的42.2%。详见《1941年农安县太平岭等8个屯土地占有情况表》。
  1946年5月,国民党反动派侵占了长春、农安、德惠、九台、双阳等县的大部分农村,成为国民党统治区。国民党反动政权,与地主阶级相互勾结,依仗他们掌握政权,拥有武装,极力维持封建土地私有制。有些地主居住在长春市和吉林市,将土地委托代理人管理(亦称“二地主”),雇工耕种,为地主纳租。到长春解放前夕,九台县地主、富农占全县农户总数的8.5%,而拥有的土地却占80%;长春县地主、富农占全县农户总数的5.06%,而拥有的土地却达50.3%。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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