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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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92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6
页码: 96-121
摘要: 本章记述的是长春市土地所有制情况包括封建土地私有制、农民土地自有制、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1941农安县太平岭等8个屯土地占有情况表、1948年榆树等县各阶级构成情况统计表、1962年长春市集体耕地面积统计表、1979年~1981年长春市集体土地面积统计表、979年~1981年长春市集体土地面积统计表、1988年长春市集体土地面积统计表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 所有制

内容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宝贵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土地所有制形态标志着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
  第一节 封建土地私有制
  从古代井田制度废除以后,经历秦汉等各个朝代,逐渐形成了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各种土地占有形式。从蒙荒放垦、旗地转化、民地扩大,到土地改革前为封建私有,大部分土地集中在清王朝及其皇室贵族、蒙古王公和少数地主手里。
  一、旗地
  康雍年间,清王朝曾在今长春境内的榆树、双阳、九台等县,建立官庄、派驻八旗,按旗授拨土地,开垦出相当数量的官地和一般旗地。
  (一)官地
  官地是清王朝及其皇室贵族直属领地。它包括官庄地、官荒地、围场地、晾网地、义仓地等名目的土地。
  官庄地:长春境内的九台和榆树两地,都在康熙年间,由清朝政府建立了官庄。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在九台境内建立官庄5处,共有官庄地2175垧。康熙五十二年至五十三年(1713年~1714年),在榆树境内建立官庄6处,共有官庄地720垧。
  官荒地:清初,长春境内的榆树、双阳和九台等地都有官荒。当时的伯都讷划为禁垦围场;双阳和九台一部分地域划为禁山围场。这些地方的官荒面积都比较大。虽由清朝政府设卡封禁,但流民仍不断潜入私垦。鸦片战争以后,清朝政府为了开荒济用,移民实边和防御外患,开始大规模移垦。从咸丰到光绪初年,仅伯都讷厅属放荒地点就有6处,面积276112垧。垦后的土地,多为民人耕种纳赋。
  晾网地:是专为捕捞黄鱼等贡品,而占用的江套和江岸的土地。今德惠县境内的老莺通、江心馆、黑通、鲇鱼通、黄鱼圈等处,共有2932.62垧,皆属当时晾网地。这些地方虽属蒙地,但因捕捞贡品所用,便归属吉林打牲乌拉总管衙门管辖。清王朝灭亡以后,1912年民国政府定为民地,并发放了“省照”,开征租赋。但在第二年蒙古王公提出:“江西原来皆属蒙地,既然晾网地的制度已废,应即归还蒙旗。”(据《郭尔罗斯前旗开放蒙地调查报告书》)1914年省查后同意归还,收回省照,改发蒙照。1920年省旗共同设立临时荒务局,对这些地亩逐段丈放,征收荒价,并换发了执照。
  义仓地:是收缴流民私垦的地亩。在今榆树县境内有1236垧。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由八旗兵丁承领,作为义仓公田。所得租粮,拨除官租外,余为义仓额谷。
  (二)一般旗地
  一般旗地是清朝政府圈给八旗兵丁、下层旗人的份地。它包括站丁地、官兵随缺地、官兵俸饷津贴地、恩赏地等。
  站丁地: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朝政府为了加强东北边防,及时传递官府文书,从吉林乌拉到伯都讷设驿站10处。孤榆树(今榆树县)境内有3处,先设登额勒哲库站(今秀水乡境内)、盟温站(今五棵树镇境内)两个驿站。后增喀伦站(今新站,位于榆树县城以北)。每站壮丁30名,马30匹,牛30头。各站均拨给土地令其耕种自给。榆树县共有站丁地3600垧。又据1916年10月,双阳县公署呈送《调查垦务事项》中记载,双阳全县有站丁地9704垧。
  官兵随缺地:道光三十年(1850年),清朝政府将榆树县境内的珠尔山东西闲荒,按官职拨给八旗协领以下官兵1172名,每人16垧。双阳县境内,当时也有官兵随缺地875.74垧。
  官兵俸饷津贴地:咸丰五年(1855年),清朝政府将今榆树县境内“凉水泉子”地27021垧,拨给打牲乌拉总管及协领衙门官兵,做为俸饷津贴地。
  恩赏地:光绪十九年(1893年),清朝政府拨给伯都讷被灾八旗十二佐领1837户,恩赏地16533垧。
  旗地具有封建国家所有性质,是八旗制度的基础。其中官地是清王朝及其皇室贵族的私有地;一般旗地是清朝政府在划定的旗界内,按旗民身份圈给耕种的份地。开始仅限于旗民个人有使用权,不准交产。实际上,多数旗民在一开始就不亲自耕地,而是将分得的土地租佃给民人耕种,然后再向民人出典。据资料记载,至清代中叶,旗民有半数将原有产业“转相典售”。到光绪年间,长春旗地已是大半归民垦种。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盛京将军赵尔巽,顺应形势的发展,奏请自由买卖旗地,得到清朝政府批准:“嗣后不分旗地,得以互相买卖土地”。从此,旗地制度彻底崩溃。到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大量旗地转为民地或归旗人私有。
  二、蒙地
  蒙地是清王朝分封给蒙古王公的领地,也属于官地。起初是蒙古王公的游牧地。随着蒙荒的放垦,土地占有关系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私人地主经济得到迅速发展。蒙古王公在放荒时,有些地“揽头”、官吏、豪绅、富商、放荒员及其亲属,揽占了大量荒地,成为大片土地拥有者。
  地“揽头”在招佃中,还在提高荒价、土地丈量、征收地租等方面钻营作弊,外欺蒙公,内愚众佃,只图肥己,从中渔利。据《东三省政略》记载:“查各揽头多系趋利若鹜之徒,钻营谋干,许给蒙古银两认领蒙地。不论垧亩,惟以里数为段,鲸吞到手,然后辗转愚尔众佃。只图多收押荒银两,重复指给,以致尔等互相争控”。多数揽头原揽荒地为毛荒,转放出荒地为实荒,毛荒与实荒之间的差数很大,这个差数全被揽头所得。待至升科之年,蒙旗凭地照按垧数收租而不凭实地多少。这样,很多揽头就成了经营地主。
  领垦蒙荒的垦民,交足押荒银,领到了地契,便取得了土地的永租权即业主权,只要按时缴纳蒙租,可以永久经营和耕种价领的土地。同时也有世袭权、买卖权、租佃权和典当权,实际上垦民已成为土地的所有者。
  但是,蒙古王公仍继续享有土地的领主权,行使征租权,垦民必须按照规定年年向蒙古王公交纳地租,亦称王租。实际上垦民又是蒙古王公领地的租佃者。这种蒙古王公与垦民的特殊土地关系,一直延续到1938年“蒙地奉上”,取消了蒙地的宗主权、收租权,蒙地变为民地,永租权变为私有权。
  三、民地
  随着蒙地的放垦,官地和一般旗地的转化,长春境内的民地也在不断地扩大。除早期民人开发的民地外,到清末,大部分蒙地、官地和一般旗地变成了民地。据榆树县《调查资料》记载,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至嘉庆十五年(1810年),伯都讷有陈民地257182.2垧。至光绪末年,榆树县境内的民地已达到392500垧。清末,农安县境内的民地有576920垧。1916年10月,双阳县公署圼送《调查垦务事项》中记载,双阳全县有陈民老地304垧。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1912年民国政府成立,仍然维护封建土地私有制。《中华民国土地法》中规定:“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者,为私有土地。”1918年1月吉林省又颁发《修正勘放舒兰县皇产试办章程》规定:在变卖或出放旗产中,原有土地户的土地补价领照,法律予以承认。原佃旗人土地,归民人所有。一般旗人占地,无论是在京旗人谋生之地,还是旗人招民户开垦收租之地,都承认其所有权。
  同时,准许土地自由买卖。长春境内多数农民遇有天灾疾病,无力经营,买入的旗田蒙地不得不变卖,封建地主乘机兼并农民的小块土地,使农村大量土地向少数地主和富农手里集中。如三盛永大地主张俊士有土地3000多垧。三盛玉小镇的乔、贾、张三姓拥有土地三、四千垧,全部出租,并合股开烧锅、开商铺。榆树县内也出现了千垧以上的大地主。另据《农安史志资料汇编》记载,农安县土地所有者的变化也比较大。1918年全县占有耕地100亩以上者9316户,到1921年减少到2384户,50亩以上者由13931户,减少到840户,说明土地逐渐地集中到少数的大地主手中。
  土地在向少数地主手里集中的同时,地方官僚也仗势占地。当时,东北官僚莫德惠就在他的故乡德惠县占有土地800多垧(据《关于张作相私产档案》)。
  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后,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了东北,长春沦为日本的殖民地,把长春市定为“首都”,并以各种名目掠夺了大量土地。但从土地关系上看,封建土地所有制依然保存下来。日本侵略者为了长期侵占东北,必须保持地主阶级的封建剥削形式,维护封建土地私有制,才能在与中国地主阶级勾结的过程中,巩固其统治。因此,日本侵略者在掠夺土地,移民占地的同时,采取了一些扶植性措施,收买一些地主,使他们成为汉奸,为其效劳。当时,农村中的伪村长、屯长、绝大多数都是地主、乡绅。有的地主摇身一变成了日本侵略者的土地经理人,即典型的“二地主”。
  由于日本侵略者的土地掠夺和加强封建土地私有制,使长春境内的土地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从实质上看并未改变封建土地私有制性质。据在长春市郊区的调查,日本侵略者移民区所占据的土地,不管是强占,还是“收买”,不仅小土地所有者失去地权,一些大中地主也同样失去地权,使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变化。这些农民一部分被赶到指定的地点去开荒,一部分沦为日本侵略者的佃户,而失去土地的地主,有些则被日本侵略者选用,当上了“二地主”,他们乘机占有大量土地,仍然过着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
  长春沦陷时期,大部分农村基本保持了民国以来的土地占有状况。大量土地仍为少数地主、富农所占有。雇农、贫农没有或只占有少量的土地。据农安县的《调查资料》记载,1941年,伪兴农合作社中央调查课,调查农安县太平岭等8个屯的土地占有情况是:这8个屯共有农户284户,土地面积为3262.8公顷。其中无地户151户,占总户数的53.2%;50至100公顷以上的大土地所有者20户,占总户数的7%,拥有土地1376公顷,占土地面积数的42.2%。详见《1941年农安县太平岭等8个屯土地占有情况表》。
  1946年5月,国民党反动派侵占了长春、农安、德惠、九台、双阳等县的大部分农村,成为国民党统治区。国民党反动政权,与地主阶级相互勾结,依仗他们掌握政权,拥有武装,极力维持封建土地私有制。有些地主居住在长春市和吉林市,将土地委托代理人管理(亦称“二地主”),雇工耕种,为地主纳租。到长春解放前夕,九台县地主、富农占全县农户总数的8.5%,而拥有的土地却占80%;长春县地主、富农占全县农户总数的5.06%,而拥有的土地却达50.3%。
  第二节 农民土地自有制
  解放后的土地改革运动,从根本上改变了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自有制。长春市各县和郊区由于解放时间不同,土地改革进程也不一样,有先有后,“老区”和“新区”所执行的土改政策界限也不完全相同。
  榆树县在1946年春开始土地改革时,是按照中共中央在1946年5月4日发出的《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通称“五·四”指示)精神进行的,即由反奸清算,减租减息,过渡到没收地主土地。其它各县和郊区的土地改革都是根据中共中央于1947年10月10日正式公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及有关文件的要求,陆续开展起来的,并于1949年3月全面结束,使长春地区的广大农民分得了土地,结束了几千年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伟大变革。
  1946年春,中共榆树县委组成了有290名干部参加的土改工作队,在榆树镇、五棵树、黑林子、向阳、大岭、闵家等8个区,先后对伪满汉奸、土豪劣绅进行了清算斗争,控诉其罪行,算地租、分浮财,没收了土地。在纠正了土改斗争偏差和整顿了干部队伍以后,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开始划分阶级,评定成分,为正确地解决土地问题打下了基础。
  划定阶级成分,一般都组织试点,培训骨干,召开村民大会,讲解党的政策、划定阶级成分的标准和界限。首先在村民大会上自报家庭经济状况,应定的阶级成分,经过群众评议,经贫雇农团逐户进行审查,张榜公布,最后交区审定。据1948年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五县的不完全统计,共有总农户342958户,总人口为1973264人,各阶级成分的户数、人口分别占总户数和总人口的情况如下表:
  划定阶级成分工作就绪以后,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的要求,各县先后掀起了平分土地的高潮。由各乡村贫雇农团负责组织确定分地工作。以行政村为单位,将没收地主的土地和本村其他一切可分土地,全面丈量,详细登记后,按本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数量上抽多补少,在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村人口获得同样的土地。
  在平分土地中对1至2口人的贫苦农民给以照顾,酌量分给等于2口或3口人的土地。本村的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属,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或部分土地。本村参加人民解放军,民主政府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及其家属,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对地主及其家属,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使其学会劳动,自食其力。对家属住在本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等,其家属可与农民同样分得土地。对汉奸及内战罪犯,其本人不分给土地,其家属住在本村,又未参与犯罪活动者,同样分给一份土地。
  在具体分地时,多数地方是采取全部打乱、彻底平分的办法,即以村为单位,将所有可分的土地,逐块评出等级,好坏搭配,分为上、中、下三等,自报公议。一般是由烈军属、雇农和贫农优先挑选,然后中农,最后是富农、地主。贫雇农要上等地者搭配少量下等地,要中等地者则不搭配;地主多给下等地和少量上等地;无劳力的贫农、军烈属多给中等地,配少量上等地。在全部打乱彻底平分土地的地方,对待中农一般是以自愿为原则,有些地方采取了中农土地不动,多抽少补的办法。
  平分土地的结果,因各县、区可分的土地面积不等,人均多少有些差异。榆树县人均分地0.43公顷,农安县人均分地0.53公顷,九台县人均分地0.47公顷,双阳县人均分地0.33公顷,德惠县人均分地不详。各阶级分得土地所占的比例,据农安、德惠两县的统计,共分土地409473公顷,其中贫雇农分得土地186990公顷,占分地总数的45.7%,中农分得土地107344公顷,占分地总数的26.2%,富农分得土地55143公顷,占分地总数的13.5%,地主分得土地59996公顷,占分地总数的14.6%。
  长春市郊区的土地改革,是在1948年11月中旬开始的。中共长春市委召开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土改工作。会议决定:“划阶级定成分,须经区委审查,斗争对象须报市委批准,打击面不得超过人口的10%。分给地主的土地要好坏搭配,以使其进行生产和维持生活;对富农的土地只征多余部分,其牲畜、农具、粮食、房屋一律不动。坚固地团结中农、保护中农利益。凡长春解放前,地富财产转入工商业的,一律不动。”12月20日,中共长春市委根据中共中央东北局对新区土改的指示,发出了《市委对近郊农村土改的决定》。长春市的大西、双德、净月、劝农、春阳5个农村区,宽城,东荣2个半农村区,都各在一个村进行了土改试点,至12月下旬,全面展开。至1949年3月初基本结束,历时75天。
  全郊区共有21934户,其中雇农8092户,占总农户数的36.9%,贫农5989户,占总农户数的27.3%,中农3568户,占总农户数的16.3%,富农681户,占总农户数的3.1%,小地主295户,占总农户数的1.3%,大、中地主及恶霸地主127户,占总农户数的0.6%,其它3182户,占总农户数的14.5%。土改中共没收大、中地主及恶霸地主的土地3819公顷,征收小地主、富农的多余土地6447公顷,分给无地或少地的雇农、贫农和中农,平均每人分得土地0.31公顷,其中城乡结合部平均分地只有1亩左右。与此同时,将在近郊的公有地27993公顷收归国有,除分给农民一部分外,尚有13966公顷,定为国有土地“农耕地”,分租给农民耕种。
  1949年春,为保障农民分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巩固提高农民生产热情,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和《东北行政委员会土地执照颁发办法》,以户为单位向农民填发了土地执照。规定分配给人民的土地允许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地照上部印有毛泽东主席像。地照栏内填写户主和全体成员姓名,记载了地段、坐落、地号、种类、亩数,并标明了四至,即各家的土地界址。发证步骤,是以村为单位进行宣传动员,再由各户自报分得土地的数量、座落、界址等情况,经过复查无误,由专人填写地照,召开全村农民大会,逐户颁发。宣布土改前的土地权利证书、契约一律作废。
  第三节 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由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两部分组成。
  一、集体土地
  土地改革以后,为了发展农业生产,中共中央决定改变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造成土地、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分散状况,引导农民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组织起来,成立互助组,插犋种地。
  根据中共中央、东北局和省委指示精神,长春农村互助合作组织有了迅速发展。从1951年9月到1952年底,全市已成立互助组56479个,入组农户为319997户,占总农户数的78.8%。互助组有季节和长年的两种,但都是在农业生产上实行农户间的劳动协作。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皆归农民个人所有。
  在大力发展互助组的同时,从1951年起,长春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定》,积极引导农民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由互助组进入到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初级社,使农民从个体经济走向集体合作的道路。1951年全市试办了9个初级社,1952年又试办了22个初级社,共计31个初级社,入社农户656户,占总农户数的0.16%。1953年试办的初级社达到292个,参加农户5313户,占总农户数的1.3%。到1954年末,全市已有初级社883个,比1953年增加2倍,入社农户13756户,占总农户数的3.3%,入社耕地面积44534公顷,占总耕地面积的3.5%。
  1956年1月12日,毛泽东主席主持选编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的序言发表,提出“书记动手,全党办社”的要求,长春市各县、区也出现了“并大社”、“转高级社”的浪潮。至1956年6月,全市建起1629个高级社,参加的农户443009户,占总农户数的98.2%。其中,由初级社转入高级社的农户占67.3%,由互助组进入高级社的农户占21.9%,单干户变为高级社的占9.1%。高级社是以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化为特征的生产合作组织。它取消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私有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一律归高级社集体所有。
  1958年8月,榆树县弓棚子乡建起长春市第一个人民公社。8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发表后,长春市和全国一样,按照“宜早、宜快、宜好”的要求,将高级社合并成人民公社,先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全面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全市农村建起99个人民公社,划分841个管理区,7384个生产队。原有高级社集体所有的土地、车马、农机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及公共建筑、水利设施、公积金、公益金等,一律归人民公社所有。土地所有制性质不变,仍属集体所有。
  据统计资料记载,1962年全市集体所有的耕地面积已达到16314千亩,占全市总耕地面积的91.84%。详见《1962年长春市集体耕地面积统计表》
  社员自留地亦归集体所有,社员只有使用权和收益权,长期不变。
  据1979年至1981年,长春市土地利用现状概查资料记载,长春市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为28584172亩,占全市总土地面积的93.6%,集体耕地面积为19514137亩,占全市耕地面积的98.99%,集体园地面积为89056亩,占全市园地面积的93.46%,集体林地面积为1894353亩,占全市林地面积的66.31%;集体草地面积为1859299亩,占全市草地面积的97.58%;集体其他面积为5227327亩,占全市其他面积的87.38%。详见《长春市集体土地面积统计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长春市委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指示,对农村经济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从1982年开始,在“小段包工”、“联产到组”、“联产到劳”的基础上,逐步将耕地承包到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1984年春,全市所有的生产队,全部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土地承包。土地承包主要指耕地、林地、牧地、果园、池塘和可养殖水面等,实行使用权承包制度。耕地承包,首先由生产队干部与群众共同协商,将耕地分等定级,规定各类耕地上缴提留的产量或金额,然后采取好坏搭配的办法,人分口粮田,劳分责任田,将耕地承包到户。承包农户只有使用权,可在承包期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自由支配。但不经政府批准,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盖房,不得买卖和出租,承包的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此外,集体留有少量机动土地,主要是以备劳力、人口发生变动时便于调整。其他土地的承包,如林地、牧地、果园、池塘和养殖水面等,经集体讨论,确定上缴金额以后,通过招标方式承包到人或承包到户,不论是用协商的方式或是招标的方式承包土地,其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变。
  据1988年长春市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成果提供:全市集体所有的耕地面积为1342906.79公顷,占全市耕地面积的99.2%。集体园地面积为3031.57公顷,占全市园地面积的85.1%。集体林地面积为158645.94公顷,占全市林地面积的80.6%。集体牧草地面积为47570.88公顷,占全市牧草地面积的95%。集体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138607.75公顷,占全市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的84.4%。集体交通用地面积为42544.42公顷,占全市交通用地面积的86.3%。集体水域用地面积为83339.09公顷,占全市水域用地面积的53.7%。集体未利用土地面积为78878.10公顷,占全市未利用土地面积的93.9%。详见《1988年长春市集体土地面积统计表》。
  二、国有土地
  解放前,长春境内历代国有土地情况,因资料缺乏,无籍可考。建国后国有土地资料,统计部门也掌握得不全,不系统,现据有关业务部门的一些资料,记述如下:
  (一)城镇土地
  1948年12月30日,中共长春市委发布《关于市区内公有土地的决定》,规定“凡在伪满时及国民党统治时期之公有地,及地主富农在市内之农业土地,一律收归国有。原属于工商业主之私有工商业用地,及自由职业者、城市贫民、工人、农民之私有土地所有权不予变动。”据1952年长春市开展房地产总登记的《测量调查资料》记载,长春市环城路以内规划与建设用地为15300公顷,其中,国有土地面积为15073公顷,私人房基地为227公顷。
  为了加强对城镇国有土地的管理,于建国初期长春市政府颁发了《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注明下列国有土地已依法申请登记,经审查无疑,准予使用。并填写用地单位、土地种类、地籍区划、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期限等。自1951年开始,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使用费(地租)。到1954年,对国家企业单位用地停收地租。民用土地仍照章收租。租金标准是依用途、地级、按地价比例征收。即永久性建筑为3%;浮房建筑为7%;工业用地为5%;市场摊床用地为10%。每半年缴纳一次地租。
  1956年7月调整过一次地租标准。以后由于生产的发展,市政设施的改善,以及市区的扩大,使原来较偏僻的区域日趋繁华,甚至成为该区的中心。与此同时,也有过去虽然较为繁荣,但由于粮、煤、副食、百货等商业网点的调整,而成一般的地域。为使地租负担趋于合理,十年以后,即1966年6月,公布实施《长春市国有土地租金收缴暂行规定》,对市区国有土地出租办法和租金标准等做了重新规定。
  国有土地租金收缴标准,是根据地区繁荣、偏僻程度和交通条件,按用途分级定额,计租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按年计租。一级地区工商用地6角,住宅用地6分;二级地区工商用地4角,住宅用地4分;三级地区工商用地2角,住宅用地2分。对承租人履行承租义务,提出严格要求:(1)每年租金分两期缴纳,每半年为一期。承租人不按指定日期纳租时,每逾期一天,则缴收所用土地全部租金千分之五的迟纳金。(2)承租者必须按城市规划地号利用,如用好扔次,耕肥撂瘦,均以整号计收租金。(3)承租者因违犯规定被收回土地或中途自行退租时,已缴的租金不予返还。(4)承租者无力缴纳租金、迟纳金、罚金时,土地主管部门可以代管承租者的房屋以及其他收益抵充。(5)承租土地上之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因出卖、赠与、继承、交换时,双方必须在事后十日内到当地区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这次划定地级等级,是采取“条”“块”结合的原则确定的。例如从全市看,商业一级地总是较少的,因此只按条条划定几条市面繁荣、商业集中、交通方便的街路;商业二级地按块块确定几个中心区域;除此以外定为三级区。由于各级土地大致情况相同,因此对住宅用地级别的划分,是按块块确定的。同时,对市近郊偏僻地区,农民集中居住的村落,按所在区域级别的50%收缴地租,以照顾农民生活负担。
  长春市城区内的私有土地很少,仅占城区土地面积的1%,主要是私有住宅。据1985年3月16日,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地政管理情况的报告》中记载,“土地清理总登记以后,建成区仅有2400余亩私有宅地,其余均系国有土地。”这些私有宅地大部分随着日常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变为国有土地。1952年至1961年征用700多亩;1956年和1958年两次对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造带入了一些私地,约有1000多亩;还有一些由政府代管的无主房地产,代管期满后收归国有。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夕,长春市内的私有土地仅剩750亩。
  1967年12月1日,国家房管局以(67)房管字第141号文,给吉林市房地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城市私人土地处理意见》中亦规定:“经你们提出具体办法,报经市领导批准后,可以将私人土地一次收归国有。”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后,于1972年1月24日,以长革通(1972)第一号《关于加强私有房产管理的通告》中宣布:“城镇内一切土地归国家所有。在城区内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必须经城建部门批准,到房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严禁随意占地滥建或扩大院宅”。1974年2月1日,长春市郊区革命委员会也在《关于占地收费的通告》中宣布:“大屯、兴隆山两镇内私有土地一律收归国有”。
  1973年7月20日,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长房字(73)70号发出通知,要求各区房地产办事处对已归国家所有的私有宅地做如下处理:(1)原市人委发给的土地执照或其它证件,由1972年1月《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律作废。各区房地产办事处对此项土地,要清查登记,妥善接管,并缴销原有一切证件。(2)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原则上仍可继续使用。但必须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并按规定收缴土地使用费。对用地较多或使用不当的用户,可视其具体情况,应另行调配,原户不得借故阻挠。(3)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地归公前,因所遗留的债权债务或其它有关此项土地事宜,由其自行清理。
  从此,长春市城镇土地全部实现国有。
  (二)国有“农耕地”
  1948年11月20日,中共长春市委发布《对近郊区农村土改的决定》,将郊区的公有地收归国有。实行土改的地区有劝农区、双德区、净月区全部和大西区、宽城区、东荣区各一部,全部土地约有52950垧,其中公地为17221垧,私地为35729垧。决定强调:“由于公地多,私地少,为了尽量满足农民的要求,有些三、五亩或一、二垧的零碎小块的离城很远的,估计在三、五年内城市建设用不着的土地,可以平分给农民所有。有些公地尚需留用,而政府又无力耕种者,则应以低租额租给农民使用。”
  根据上述决定精神,在土改中将长春市郊区的公有地,大部分收归国有。据1949年3月10日《长春市郊区土改初步总结》中记载,收归国有的公地为13966垧。并将这些土地作为国有土地“农耕地”全部租给农民耕种纳租。地租是按土地好坏,分上、中、下三等。以每公顷为单位纳租,上等地3斗,中等地2斗,下等地1斗,在秋收后交纳。以后取消了实物地租,改征农业税(亦称公粮)。
  1950年12月初,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长春市国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欲使用国有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之机关团体或个人,均须与本府公产处(即房地产处前身)订立使用契约。订立使用契约后即可自行耕种”。据资料记载,当时七、八两区(今双德、净月乡)就与5250户农民签订了“农耕地”契约书,出租“农耕地”7287公顷。使用期限,多数为1年,少数为3年。但是,这项工作未能坚持下去,随着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于1954年停办。有些地方将“农耕地”变成了集体耕地,混淆了国家与集体土地的界限。致使后来国家建设使用“农耕地”,还需征用,使国家蒙受损失。
  (三)国营农林牧渔场
  建国以来,长春市国有土地,除了城区内国有土地和国有“农耕地”外,还有各县(市)、区国营农场、牧场、林场、渔场,以及机关、部队、学校、农业科研单位实验基地等所用的土地。这部分国有土地面积,占全市土地面积的比例很小。据统计资料记载,1962年长春市国有耕地面积为196千亩,占全市耕地面积的1.1%。1974年长春市国有耕地面积为137千亩,占全市耕地面积的0.8%。使用国有耕地的单位同使用集体耕地一样,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其国有耕地使用和分布情况,详见《1962年、1974年长春市国有耕地面积统计表》。
  1979年至1981年全市土地利用现状概查和1988年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基本上查清了全市国有土地的数量、地类分布和利用情况,为加强土地管理,巩固土地公有制,合理利用和开发国有土地资产提供了可靠的资料。
  土地利用现状概查获得的成果是:长春市国有土地面积为1969472亩,占全市总土地面积的6.45%,其中属于国营农、林、牧、渔场的为1631760亩,占全市总土地面积的5.34%;属于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为337712亩,占全市总土地面积的1.11%(包括长春市建成区土地面积82443亩)。全市国有耕地面积为199617亩,占全市耕地面积的1%。其中,属于国营农、林、牧、渔场的耕地面积为102780亩,占全市耕地面积的0.52%;属于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耕地面积为96837亩,占全市耕地面积的0.49%。这些农、林、牧、渔场除国有耕地外,还有国有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国有土地。详见《1979年~1981年长春市国有土地面积统计表》。
  土地利用现状详查的结果:长春市国有土地面积为161594.61公顷,占全市总土地面积的7.8%。榆树县、农安县、德惠县和九台市国有土地面积都在2万公顷以上;双阳县和长春郊区国有土地面积都在1万公顷至2万公顷之间;长春市4个城区国有土地面积都在1万公顷以下。其利用与分布情况,详见《1988年长春市国有土地面积统计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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