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契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9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契税
分类号: F812.734
页数: 7
页码: 89-9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土地契约征收契税的问题。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资源 契税

内容

凡民间土地买卖、典押,均需由双方自行订立契约为凭。在未经官署验证纳税之前叫“白契”,经过官署验证纳税后,加盖“官印”的称为“红契”,官署发给纳税人的纳税凭证叫“契尾”,粘在契约上,作为这项契约已属合法的凭据。
  土地契约有一种约定俗成的款式。从长春各县保存的档案看,土地契约的款式基本相同。一般都是邀请当地谙于此道的知识分子书写,叫“代笔人”。契约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说明土地出卖原因,是负债难偿或是别有良图,经中人说合,情愿达成买卖协议,卖给某某人;二、注明土地界址,即该宗地坐落,四至,表述必须清楚;三、说明土地数量和卖价,经双方议定成交货币名称,是银两或是某种钱币,用大写数目字书写,以防日后涂改,并写明已由买主当面付清,卖主当面收足;四、说明立约之日中证人已经到场,其多为双方友好,保甲长,有影响的街坊邻居等,以示慎重;五、卖地人在契约末端书立契年月日处盖章画押(按指纹)。土地契约结构严谨,字迹工整,表述简炼精当,此乃历来习俗。
  买主取得卖主所立土地契约,即持往官署“印契”,交纳契税。经过官署查验无误,即在契约上盖上官印,即为上述之“红契”,成为合法管业凭证。否则为“白契”,“白契”被官署查出受罚。
  土地契税起于何时,有的资料上说起于东晋,沿袭至今。据资料记载,清顺治四年(1647年)契税税率每两征银3分,即按买价的3%征收。一直到光绪年间仍为“田房税契,每价银百两,税银叁两”,以后增至买九典六,即土地买卖按9%计征,土地典押按6%计征。为了杜绝地方官署收缴契税时舞弊,清政府曾统一契约格式,由布政司印发三联契纸,盖用布政司印信,并编立号数,交由各州县办理契税。要求各州县据实填写产价数目,字须大写。远处限15日,近处限10日内呈县完税。以后,官司断案,民间管业,均以官契为凭。并规定罚则,凡置买田房不赴官纳税,追缴契价一半入官,仍令照补应纳之税。
  但是,在清代长春人烟稀少,不准旗民交产,也不准蒙地买卖,土地转移数量少,加上地方政权机关统治力量也较关内薄弱,法律制度也不健全,即使民间有些土地买卖、典押等活动发生,也多以“白契”为管业凭证,并不交纳契税。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吉林通省度支司成立。在整理财务中,发现税契向无一定章程,要求和手续亦欠规范。遂制订《税契章程》二十四条。目的是为国家增加财源,为民间房地财产纠纷提供法律保障。
  契纸由度支司定式,刊印编号,名曰“官纸”。官纸分存根、执照,缴验三项,名曰“三联官纸”,民间置业者一律遵用。对旧立契纸除已经粘过契尾概予免税,其余远年近年未税旧契,一律遵章补税。契价1两,征收税银6分,并订明吉钱1吊,作银3钱纳税,不许任意增减。对以前匿契未税者,均一律遵章投报,领取三联官纸,粘连存根后,钤印发还。
  领取官纸以后,三个月内投税,满限三个月,即向业主查问。但民间买卖田土,未必都能成交,有时于立契时因事翻悔,所以未用契纸,仍准缴回地方衙门,转交省度支司涂销。
  所用三联官纸,每张售吉钱10吊,不准私自多收费。由于比过去民间买卖土地粘用契尾,每张售吉钱20吊至30吊,在百姓看来,官纸比旧契纸便宜得多,所以都踊跃呈报投税。
  宣统二年(1910年)长春设立清赋总局,各县设立分局,出于整理地籍的需要,实行新的土地房屋契税办法。民间购置田地房产契税归税捐局征收。土地买卖按卖价9分纳税,典让按典价6分纳税。房屋发给房照,收照费:瓦房每间中钱300文,砖平房200文,土平房100文。契税以外还加征小费,土地典卖10垧以上至50垧以内,每垧加中钱10文;50垧以上至100垧以内,每垧加中钱15文;100垧以上,每垧加中钱20文。宣统三年(1911年)裁撤清赋局,其管辖事务归统税局办理,契税仍按以上规定办理,再收契纸费每张中钱10吊。如有隐匿不报者,经人告发,按应纳税额三倍罚款。诉讼时使用没交税的白契时,必须按章纳税之后再予审理。但据资料记载,有些契税规定,民人往往不服,又因清末政权变化等种种因素影响,原定办法并未普遍实行。
  民国初年,土地契税沿袭清代办法征收。1914年1月,民国政府颁布契税条例,所定税率仍是买九典六,即买典税率分别为9%和6%,但又增加印花税。1912年实施《印花税法》,规定所有各种契约、簿据,可用为凭证的,都要贴用印花,方为合法的凭证。按该法规定,承租地亩价值银元10元以上者,贴印花1分;租赁土地房屋,价值银元10元以上者,贴印花2分。由立契据人照应缴税额向征税官署购买贴用,并由该管官加盖图章於印花票与骑缝之间。
  对契约成立后,逾4个月不缴纳契税者,除责令补税外,还要课以应税额10%的罚款。其后每逾2个月递加10%,以至应纳额的同数为止。对匿报产价,责令补缴短纳税额,并课以下列罚款:1.匿报产价未满20%者,其短纳税额的半数;2.匿报产价20%以上未满50%者,其短纳税额的同数;3.匿报产价50%以上者,其短纳税额的2倍。
  但蒙地契税则稍有不同。蒙地买卖契约习惯上称为“兑契”,而不用“买契”或“卖契”,据说蒙公不喜欢“卖”字,故使用“兑”字。实际上两者之间并无差别。“兑契”成立后还要送蒙租局,由蒙租局核对帐底,附上蒙文的契税执照,再送县公署验契,只收验契费,故有蒙地“皆兑而不税”之说。但自1923年以后凡验契者令补税,与民地同样对待。蒙地契税征收后,4%归县,1%归省,作为杂费收入,其余按国库得三分之二,蒙旗得三分之一比例劈分。
  土地契税向由税捐局办理,1923年7月1日始奉令拨给县署兼办。由于长春农安等县原属蒙地,过去土地买卖皆“兑而不税”,当时只收验契费。以后凡验契者也令其补税。税率买契按原价6%征税,典契按典价3%征收。
  兹将长春、农安两县契税收入情况列表如下:
  长春沦陷初期,伪满傀儡政权规定,凡民间买卖土地,以及赠与、交换等,於立契之后,在6个月内,必须税契,即由买主具契约书(老契)和殷实商保等,向县公署呈请更名。由县审查立契年月日、卖价、坐落、面积及当事者姓名后,征收6%的契税,将其提出之契约书等留县,按契约书填写买契,而将买契与契约书粘连,于骑缝加盖县印,发给买主留存,俗称“红契”。税契完毕后,即於更名簿上登录,以备订正征粮册,并收契纸费1元。
  购买土地的税契,必须于6个月内办理,逾期未办者,除应收契税外,并课以当该税额的罚金;如再逾6个月,仍不税契,经官署查出时,除应收契税外,并课以应纳税额2倍的罚金。对1914年3月1日以前作成之契约书,尚未验契的依验契条例每张课以罚金4元4角。税契手续完毕后,还须缴纳照费、注册费1元1角,予以换照。
  1932年9月13日伪财政部令,规定契税为国税,由县公署征收。1936年5月15日公布《契税法》,6月1日实施,由县财务局办理。契税法规定与沦陷初期略同,凡民间买卖土地时,于立契后6个月内,必须缴纳契税,由买主找到殷实商保持契约书到县公署呈请更名,由县公署审查立契年月日、卖价、坐落、面积及当事人姓名后,征收契税,买契征收6%,典契征收3%,发给契税收据,并重新发给买契,俗称“红契”。同时收契纸费1元,存根由县署保管。1937年12月1日对《契税法》加以修正,把契税移交给县税捐局征收。契税为卖价的千分之三十,典契则为典价的千分之二十。据档案资料,农安县1937年全县共收入契税60839元。1939年全县共收入契税40398元。德惠县1936年共收入契税14359.55元。1937年共收入契税19908.34元。
  1947年,国民党占据长春时,城区土地契税分成三批分期整理,时间为1年。契税税率分以下3种:1.买卖赠与为6%;2.典押为4%;3.分割交换为2%。
  整理办法:1.凡沦陷以前取得产权并经税印的契纸,因伪满整理土地时将原契加盖作废戳记,另发伪土地执照的,应在整理期间内将原契及伪满土地执照一并呈验,经查属实,准予免税,验换新契,收工本费。2.凡沦陷以后取得产权的契纸,因伪满整理土地时将原契加盖作废戳记,另发伪土地执照,或于土地整理后经申请登录,取得伪登录讫证者,均免缴纳契税,换领新契纸,收工本费。3.原为伪土地执照或伪登录讫证遗失申请验契者,取具土地四邻、区长、保长证明保证书,经与地籍图册核对属实,或经公告一月期满而无地籍纠纷者,准免缴纳契税,换发契纸,收工本费。4.凡未税白契者,整理契税期间内申请验契者,均按最近3年平均地价计算纳税,换发新契,并收工本费。
  对匿报契价者,除另换契纸,据实改正,补交短纳税额外,还要视匿报契价多少处以罚款。(一)匿报契价未满20%的,罚以短纳税额的半数。(二)匿报契价20%以上未满50%的,罚以短纳税额之同数。(三)匿报契价50%以上者,罚以短纳税额之1倍。对逾期投验者,轻则要处以罚款,重则送司法机关处理。
  长春解放后,1949年长春市政府结合城区私人房地产登记征收登记税。登记税由财政局征收,把原有契税和登记税合并为一套手续。改变过去群众纳了契税,还要重新登记的做法,简化手续,方便群众。也避免群众认为登记了,就不需缴纳契税和缴纳契税就不需登记的错误认识,保证房地产登记和缴纳契税同时完成。
  在税率上,因长春市处于恢复时期,与其他城市不同,税率比其他同等城市低些。税率为:1.共有分割或新建筑者,依其价格征收千分之五。2.交换房地产者,其价格相等部份,依其价格征收千分之十,其价格不等时,就差额征收千分之四十。3.因买卖取得产权者,依房地产价格征收千分之四十。4.因赠与取得产权者,依房地产价格征收千分之四十。5.因继承取得产权者,依房地产价格征收千分之四十。6.典权抵押权,因继承取得典权者,依权利价格征收千分之十;新发生者,依权利价格征收千分之二十。
  由于长春市产权变动,比其他城市大,买卖、赠与、继承等情况很多,当时房租大部未收,不动产资金不能通融,故规定不论年代远近,一律补税。在总登记前征件遗失者亦同。但已在伪满登录,国民党统治时契税已缴纳,并有证件,足资证明者不在此限。
  因买卖而发生权利变动者,对出卖房地产总价在10万工薪分以上的卖主,得自出卖之日起30日内,向政府缴纳与买主同额之登记附加税。但卖主以卖价投资工业或重新建筑房屋,或有其他正当用途,呈经政府核准者,可以免征。这是因为当时有一部分大地主大房主企图将房地产化为资金,搞投机倒把或其他不正当使用,故有此项规定。纳税义务人,逾期不向政府完纳的,除责令完纳外,并科以纳税额10%以上至100%以下的罚金。对隐匿房地产价格的,亦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1950年,政务院公布实施实行《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有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完纳契税,由所在县(市)政府财政部门征收。其中第五条税率规定如下:“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完纳契税,应于契约成立3个月内办理。
  为了贯彻《契税暂行条例》精神,长春市于1952年5月成立房地产总登记办公室,对城区土地、房屋产权进行了全面清理,从1951年~1952年共查出产权变动9184件,当时完税的3850件,收缴契税东北币8.8亿元,1953年又继续查办2286件,收缴契税东北币6.8亿元。1954年国务院对前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长春市对全民所有制的机关、团体、企业与事业单位等土地转移行为,均免征契税。其他单位和个人按条例规定计征契税。1954年契税额为5.8万元,1955年为5.5万元。
  1955年5月贯彻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转移及契税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农村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转移,应首先报请乡人委审核,转报区人委,经区人委同意,开具介绍信,到县人委办理契税手续。
  对农村土地的买卖,在法律上虽不禁止,但在处理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转移时,必须查明原因,分别处理。对于农民因生产、生活困难而出卖出典土地的,应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以免他们出卖出典土地;对于农民之间为了便利生产,而相互调换远近好坏土地的,则不加以限制;对于以出租土地进行剥削为目的而购买土地的,以及对于无正当职业,不事生产而出卖、出典土地维持生活者,不给开具介绍信,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防止土地买卖和典当等转移行为。办理土地转移手续只收取手续费,免税换契。
  1956年长春市基本实现了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土地和大部分房屋由私有转为集体所有,契税征收数量越来越小,征收时断时续。直到1985年,基本上停征。
  1986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深入贯彻和城乡国民经济的发展,土地和房产转移活动越来越频繁,各县(市)区又逐步恢复征收契税。1986年契税额为21.3万元,1987年为44.8万元,1988年为77.4万元,但由于执行的是50年代颁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很难适应土地买卖、出租、抵押等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大量的土地资产在土地转移中流失。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