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89
颗粒名称: 五、农业税
分类号: F812.734
页数: 4
页码: 83-8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地区农业税的征收标准和征收依据。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资源 农业税

内容

解放战争期间,长春各县广大农村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控制,当时的土地税是征收公粮。征收标准是以历年实际产量为依据,采取民主评议和互相联评的办法,征收公粮,用货币结算。以征收公粮代替土地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袭解放战争时期以农业税代替土地税的做法,继续按耕地产量计征公粮。
  (一)评等定产
  为使农民土地负担公平合理,1951年,开始对耕地进行全面评产定级,先以村为单位,选出一个标准屯,评出各等标准地。全村评查完标准地后,再联村并等,由市、县平衡、踏查定产。经审议通过后,报省批准,即为固定地级。这次评产定级,确定每垧耕地平均年产为3060斤,同时宣布这次评等定产,一定三年不变。
  1953年,在对耕地评产定级之后,对长春市郊区种菜的园地也进行了查田定产,并对改变园地形态做了一些政策性规定,主要是:1.由旱田改成旱园田,第一年不改定产,第二年按园田标准定产;2.由旱田园改成水田园,两年内不改定产,第三年按水田园标准定产;3.由旱田改水田园,三年内不改定产,第四年按水田园标准定产。4.由园田改旱田,当年即按旱田标准定产。
  1959年,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稳定负担。以生产大队为单位,用实产比照常产,达到常产的依率计征,达不到常产的按地块计灾减免。对一些具体问题处理原则是:1.国营厂矿、公路、铁路和全民大办钢铁等占用的耕地,免征农业税,但其常年产量不作修订。2.植树造林和休闲撂荒的土地,不核减纳税任务,不修订常年产量,只对减地较多,负担过重的少数纳税单位,在全市总数内做增减调整。3.兴修水利占用的土地,其常产和税率转至受益单位负担,未竣工和难以确定受益单位的,属于同一县区的在本县、区常年总产量内调整,属于县与县之间的,在长春市常年总产量内调整。4.因春旱改水田为旱田的,不修订原水田常产,按灾害减免办法处理。5.社员个人经营的自留地的税额,转由基本核算单位负担。
  (二)土地台帐管理
  土地台帐是征收农业税的依据。长春解放以来,农业税台帐由区、乡两级分别管理。1956年,贯彻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土地台帐管理问题的通知》,把区、乡两本帐变为乡设1本帐。征税土地发生变化时,由乡政府写报告,经市、县批准后修订台帐。但要以县为单位,保持原核定纳税面积和产量不变。对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经营的土地和个体农民耕地加以分别管理。1965年,贯彻实施财政部《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对长春市农村土地台帐进行核实修订。1972年,结合农业普查,又对全市课税土地面积做了调查核实。每次修订核实,都清查出少数帐外耕地。长春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包产到户,重新建立了“农业税征收册籍”,并根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对统一核算的单位及合作经济组织,仍由集体单位缴纳税款,对分户承包的农户,在总税额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承包合同,分别由承包户缴纳税款。
  (三)税率
  建国后农业税计征标准,曾有几次调整。起初征收实物粮,按高粱为主粮计征,少数经济作物折成现金缴纳。计征率高粱20%,地方粮4%,合计24%。
  1951年,农业税率分为23个等级,每人平均粮食在150斤以下者,按8%税率计征,每人平均粮食在2000斤以上者按30%税率计征。
  1954年,根据国家“多征一点”的方针,确定以应征额90%为基数,再增加7%,折粮征收。
  1955年,开始对国营农场征收农业税,照例评等定产,计征税额、征收实物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缴纳实物粮者,可按主粮折价交款。
  农村实行合作化以后,计税办法由原以个体农户为计税单位改为以农业合作社集体为计税单位。
  1958年6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对粮食、薯类、棉花、麻类、烟叶、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收入征收农业税,粮食按常年产量,其他作物则按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计算,一律折合当地主粮,以市斤为单位计算。条例规定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最高不得超过25%。同时废除累进税制,统一实行评产计征的比例税制,当年长春市确定纳税土地面积为1195134垧,计税的常年总产量(主粮)1736852吨,实征税额合计375532吨,其中正税328155吨,省附加23005吨,乡自筹24372吨,征税折金额37187000元。同年,吉林省财政厅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决定对个体农户,加征农业税,要求除个别困难的个体户外,区别不同情况,加征农业税额的1至5成。
  1963年经历3年经济困难以后,中央决定减轻农民负担,调整农业税。常年总产量(主粮)1468310吨,实征192165吨,其中正税174275吨,省附加9310吨,乡自筹8580吨,征税折金额21882000元。计征率比1958年有较大降低。
  1979年至1982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形势大为好转。国家决定实行“农业税起征点”的改革措施,凡每人平均口粮在400公斤以下,分配收入在50元以下的穷队给予免税3年照顾。在起点以上的生产队,因受灾减产的也按人均口粮和分配收入确定减免。长春市具体执行标准是:旱田队人均收入40元以下的全免;不足50元的减免70%;不足55元的减免40%;不足60元的减免10%。水田队人均收入60元以下的全免;不足65元的减免70%;不足75元的减免10%。3年以后,农村经济有较大的增长,原来一些贫困队的农民经3年免税照顾,大部分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停止实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办法,恢复了对起征点以下单位的征税工作。
  总的看,建国后的农业税负担较轻,税率也较稳定。据长春市财政部门的资料:1950年为18~23%,1961国民经济困难时期,下调为13.12%。从1962年至1988年,一直稳定在14.1%的较低水平上。由于税率下调,农业税收额占农业总收入的比重也相应下降,对减轻农民负担,扶持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起了重要作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