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土地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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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83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土地赋税
分类号: F812.734
页数: 25
页码: 71-9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自清朝以来土地的赋税问题,包括田赋、地捐和契税。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资源 土地赋税

内容

第一节 田赋
  田赋是中国历代政府以土地为对象实行征税的统称,由土地所有者负担。但是对地主来说,他们并不从事劳动,所以地主缴纳的田赋实际上是佃农缴给地主地租的一部分。
  由于长春地区土地权属形态复杂,分为旗地、蒙地、民地,各种土地的田赋起征时间,计征租率和征收方法上都有差别。
  一、大租
  旗地田赋称大租。清代旗地为国有土地,包括官庄地、站丁地、义仓地(收缴流民私垦地亩)、随缺地等以及一般旗地,都要向清政府缴纳银钱粮石,俗称“旗田封大租,民田纳钱粮。”榆树、九台的官庄地、义仓地,双阳驿站地等均需缴纳田赋,要求每年年终汇册造报,银钱解往户部,粮石存各州县备用。
  清初,清政府把圈占的土地按后金“计丁授田”的旧制,分给八旗兵丁每人5垧,俗称“份地”,免其田赋、差徭,只给清政府服兵役。实际上土地收入成为清政府发给士兵的一种特殊粮饷,史称“无粟之征”。士兵无力耕种,还可以退地领取饷银。以后战事渐少,士兵们对自己的“份地”具有独立的经营权,可以自己种,也可以租与民人耕种,成为一般旗地。旗地所有者向政府缴纳田赋,向租佃者收取地租。
  长春旗地何时开始征赋,有资料可考者,始于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榆树实行田赋制,旗田封大租。清政府决定以亩为单位征收豆草。自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规定:“旗人所种地亩,每年地一垧征一关东斗,草一束。”雍正、乾隆时期,旗地改征粮米,每亩4合4勺2抄5撮。
  雍、乾以后,由于旗民私自交产,旗地多半归民人垦种,而佃户亦辗转兑卖,出现“民种无租之地”的局面。所以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户部提议对流民私垦地亩,要“仿照山东科则纳赋,以杜流民占种之弊”。并令吉林民人私垦续增地,每亩岁增银8分,仍在旗仓纳米2升6合5勺5抄。
  嘉庆年间,分布在双阳、榆树的马厂地,因战事日少,马匹陆续裁撤,马厂渐准招佃开垦,按垧纳租。地租有两种,一是粮租,为正红、镶红两旗地内缴纳,旧称二旗马厂,粮食为官人役工食用。镶黄、正黄、正白、镶白、正蓝、镶蓝六旗缴纳钱租,旧名六旗马厂,做为兵饷用。
  嘉庆五年(1800年)旗地升科地,每亩征银3分,赋税额与民地相同。
  由于对浮多旗地每亩增银8分,租率太重,无人呈报。清政府被迫于同治元年(1862年)改为比照四围邻地赋额酌中议租。这样一来,升科地亩最多不过2分多些,有的不到1分,使升科旗荒与一般民地没有多大区别。光绪十三年(1887年)规定:旗荒升科,上等地议租6分或6分余、中等地议租5分或5分余,下等地议租4分或4分余,不得在4分以下。
  据同治年间吉林各属征收地丁钱粮开列的清单中记载:“伯都讷副都统,经征地丁已完银九千六百两,未完银一万六千六百七十三两四钱一分九厘。”又据《吉林通志》记载:“乌拉官庄五处,每丁种地十五垧,征粮四十五斛,共征粮三千二十四石,耗粮在外。凉水泉官庄地一万四千垧,额征租钱八千四百贯。”
  到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吉林将军令吉林通省旗户自占的土地,出卖的土地及站丁、官庄土地,悉行报明,派员重丈,一律升科,按升科章程一律每垧征钱600文。同年11月17日吉林将军长顺、成勋给皇帝奏摺中,报告吉林所属官庄征收粮石钱文情况:“据伯都讷副都统衙门报称,光绪二十三年,伯都讷六官庄壮丁六十名,每名交仓石谷三十石,计应交额粮一千八百石,春季青黄不接借给兵丁交还接济谷二千石,均已如数收齐交仓。”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吉林改为行省,设旗务处管理旗务,在处下设五个科,其中稽赋科,掌管通省官兵俸饷,红白恤赏,随缺地亩,旗地大租,田房税契等。六旗马厂,台站,官庄所有租赋、钱文、税契银两,清丈升科,一律由旗务处稽赋科管理。据《清丈六旗马厂章程》记载,在清丈前,地租分三则,上地每垧按年纳租钱1吊600文,中地每垧纳租钱1吊300文,下地每垧纳租钱1吊文。此次勘丈后,如有浮多熟地,仍归原佃户领种,不准他人争领,并将地重分等次,仍分上中下三则,造具佃户花名册,以昭久远。
  宣统二年(1910年),双阳县设治后,界内征租各旗户有水师营、鸟枪营等旗户。从保存的各旗户纳租花名册看,均遵章核扣三成,按七成地纳租。现按名册整理归纳如下:
  一、鸟枪营:(一)镶黄旗胜福佐领下,坐落省西伊勒门站,共97户,计纳租实地2363.16垧。(二)正黄旗明德佐领下,坐落省西蔡家桥,共3户,计纳租实地18.27垧。(三)正红旗双全佐领下,坐落省西双阳县北小南屯,共36户,计纳租实地5040.98垧。(四)镶红旗全祥佐领下,坐落省西双阳河,共285户,计纳租实地3186.52垧。(五)镶蓝旗德林佐领下,坐落省西何家窝堡、西金家屯、朴家屯等处,共103户,计纳租实地1213.87垧。
  二、水师营:(一)三道沟屯张云龙等16户,计纳租实地182.75垧。(二)八里堡屯吴永吉等14户,计纳租实地59.4垧。以上共计纳租实地242.15垧。
  从搜集到的资料看,长春旗地清赋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开始,到宣统元年(1909年)基本结束。升科地亩按七成核扣,每垧纳大租600文,由地方衙门经征,解司库抵饷。
  民国以后,吉林省制定了变卖旗产章程,随着旗署官产的出卖,土地权属形态也发生了变化,旗地与民地的区别逐渐消失。民国政府颁布地税条例已无民旗地亩区别,其征税对象、税率、方法和要求等旗地和民地同样对待。初期行文上还有“民旗地亩”字样,目的是为了同蒙地区别而已,并无实际意义。
  二、蒙租
  蒙地征收蒙租,蒙租由佃户直接交给蒙旗,不再向政府缴纳田赋,“地属蒙古,向系借地养民,并无额征租赋。”(据《造送会典馆清册》),所以蒙租虽称“租”,却具有“租赋合一”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租佃关系中的地租。
  (一)租率
  长春蒙租何时起征,无确切资料,无从查考。有史料记载的是,“嘉庆五年七月,奉旨:郭尔罗斯游牧处所……仍令查勘酌定租数……遵旨议定,查明该处共熟地二十六万五千六百四十八亩。按每亩征粮四升,共折银五千五百七十八两六钱。札萨克自向民人征收……。”(据《大清会典事例》)。据沦陷时期德惠、九台等地老人说,开始就是钱租而不是粮租;钱租便于经管,粮租是个别的。也可能是以粮为准,折成钱来交纳。道光七年(1827年)开发西夹荒,8年后升科收租,每垧蒙租420文。
  从咸丰七年(1857年)起,大荒蒙租仍420文,但分为大租和小租两部分,大租每垧岁纳中钱400文,全部归蒙旗所有。小租每垧岁纳中钱20文,全部归长春地方官署所有,作为地方行政经费。
  光绪八年(1882年)对蒙地勘丈过一次。在当时颁发的土地执照上明确记载,每垧租额420文,大荒和夹荒都执行同一租率,其中大租400文归蒙旗,小租20文为征租费用,归地方政府。虽然当时明令征收钱租,但也有例外,如光绪十九年(1893年)向福聚堂出放伏龙泉荒地验边的白契上记明,地租按上中下三等。分2斗谷子,3斗高粱,4斗豆子三色粮交纳,属于粮租。这可能是按揽头要求破例规定的。1882年对蒙地勘丈,增租时因征租面积没有给予折扣,佃户不服。原来在垦荒之初,按土质好坏实行3至7成折扣,分等定租。这次增租,佃户也以土地硗薄为由,或以沙地、洼地为由,要求增加折扣。此后增租事务由荒地局派员实地勘查,一一做了处理。
  宣统元年(1909年),因新设审判厅,苦于经费短缺,遂于蒙租之外增加240文,每垧征中钱660文,其中420文归蒙旗,200文充审判厅经费,余下的40文作为蒙旗与清廷合设的清赋局经费。但这一增租规定,也遭到农安县境内的民人反对,理由是蒙旗曾许诺不增租夺佃,不同意增租,地照上也有“永不加租”的字样,认为政府此举与原定章程相悖,增租曾受到抵制。
  上述租率虽用中钱缴纳,但因铜钱流通不足,所以常用吉林官帖或小银洋纳租。如用小银洋,则1元兑换中钱3吊300文,一垧租金660文仅相当于2角,因租率太低,所以又规定地租不因欠收而减免。当时的地照上也注明“此次租赋输纳较轻,设遭水旱偏灾,概不豁免。”《征收地租办法》第六条也规定:“地租既经折扣,……设遇水旱偏灾,不能藉词请免”,有言在先,以免因灾要求减免引起纷争。
  宣统二年(1910年),吉林全省设清赋总局,专门清丈地亩和整理租赋。长春和农安设立分局,断然开始清丈。对尚未起租的浮多地亩,免其地价,只征收照费每张中钱4吊,发给汉蒙合璧大照。如果隐匿不报,经查出则悉数收回;经他人告发者,每垧征银2.2两,耕地转归告发人耕种。而且规定耕地面积的征租比例,按土地的肥沃贫瘠分上中下三等,以每垧地租2石以下1.6石以上者为上地,按实际面积七折为征租面积。1.5石至1石者为中地,五折征租。9至5斗者为下地,三折征租。沙岗碱洼不能垦种的土地免予征租。尽管如此,这些规定仍遭到农安境内民人的反抗,其他四大乡地方也少有按此规定升科的。从宣统三年(1911年)秋末起,又发生辛亥革命,这些清丈增租规定更加无法推行。
  民国成立后,蒙租仍按清制征收,由蒙古王公派人主持。
  1914年4月9日,奉吉林行政公署令,把原来征收的660文租赋改征大洋3角。其中以小洋1角交国库,小洋2角归蒙公。由于当时大洋1角合小洋1角2分,以大洋征收,小洋劈分,自有多余的部分。多余部分作为征租费,再有盈余,地方官署与蒙旗均分。
  1916年,根据吉林省财政厅令,应征蒙租改为大洋5角,其中2角5分归蒙旗,1角7分归国库,8分留作县局经费。按民国有关政策规定,遇水旱天灾应征租赋一律豁免。因1915年各县霪雨成灾,造成欠收,故仍按大洋3角征收。所以实际上是从1916年起才征收大洋5角。以后数年蒙租征收没有什么变化。
  现将农安县1917年~1925年蒙租收入情况列表如下:
  蒙租到1931年改为每垧征吉大洋5角、哈大洋3角,计8角,其中吉大洋3角2分归国库,吉大洋1角8分和哈大洋3角,共4角8分归蒙公。
  由于蒙租与地方官署劈分,征收多少与地方财政收入有关,所以民国期间特别重视蒙租征收情况。对每年未完成的数额,下年继续催缴。直至缴清为止。如农安县1918年至1921年分催征1917年旧赋情况,可见一斑。催缴、收缴情况如下表:
  与此同时,各县每年征租情况都要向省财政厅报告。省财政厅每年都给各县下发《征收田赋考核成绩表》,用以考核县政府的政绩。该表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征收田赋分数表,主要是考核当年田赋收缴情况,即本年完成征收额占应征额的比例即为应得分数。二是征收田赋比较表,即当年与前三年比较成绩如何。三是催征积年旧赋分数表,主要催征过去积欠旧赋的情况。这三种表格都是用完成任务的比例做为应得分数,如“十之七四”、“十之八五”等表示应得的成绩。
  现将长春县1918年~1925年征收蒙租情况汇总如下表:
  长春沦陷后,伪政权对蒙租继续实行劈分制度,租率未变,每垧年征租钱吉大洋5角和哈大洋3角。其中吉大洋3角2分拨归吉林省,称“国税”,占地租总额的40%。其余吉大洋1角8分、哈大洋3角归蒙旗所有,叫“大租”,占地租总额的60%。
  1936年实行伪《地税法》后,蒙旗地租租额有所变化,但“国税”与“大租”4比6劈分比例未变。
  (二)征租机构及办法
  长春蒙租征收,于嘉庆五年(1800年)议准,由蒙古王公收取地租。征租机构开始在长春堡设立蒙租事务所,收取长春四大乡一带蒙租。以后随着农安荒地开发,于道光五年(1825年),把收租中心移到龙湾,即现在的农安。到光绪二十年(1894年)设立长春农安夹荒地局,由长春府知府主管,农安县知县帮办负责勘查地亩,办理增租收租事务。
  宣统二年(1910年)长春设立清赋总局,在县里设立分局,蒙旗派员总理收租事宜,县帮助催办。宣统三年(1911年)由县公署接管征收蒙租工作,归县统税局会同蒙员征收。
  蒙租征租机构虽常有变更,但征租办法却大体相同,向有定例。每年秋季,征租人员都集中到机关清理帐目,填写租票,同时委托地方官发布告示,公布开征日期及注意事项。按例征收期限是每年从农历10月1日至12月25日,再从翌年2月初旬至4月末截止。蒙旗征租章程明文规定:“租赋仍按向章合同蒙员征收,每年由十月初一起,至逾年四月底止,为征收之期。”开征时,民人携带上年租票(即上年交租收据)到缴租机关,核对旧租票与帐目,计算租额,照数缴款,领取新租票(即收据),纳租即告完成。租票用蒙汉两种文字印刷,记入佃户姓名、住址、地号、面积、租额及年月日等,加盖印章。
  对于拖欠者,地照规定:“再有……欠租等弊,分别撤佃,归旗另放。”实际上这是蒙旗的一个原则性意见,目的是照会地方官员予以督催,对有意拖欠者严加处分,对真正贫困者则加以宽恕,令其下年一并补缴。即或有人数年积欠,也未见撤回土地的。
  民国时期设长春征租局,各县设立分局或征租处,管理征收蒙租事宜,届时由县里派员征收,征收时间与清代相同。开征时委托县发布告,传谕各民户到县里完租,一直到截征为止。以后还有未清者,即照章加收滞纳金。虽土地执照上有“撤地另佃”字样,这一点同清代一样,事实上并未认真执行。但到1921年后,因田赋逐年增多,胡匪滋扰,道路梗阻,故各县农民纳赋迟滞,遂多积欠。吉林财政厅于1921年10月要求各县变通办理,就所属乡区,各择适中地点,设征租分柜,由县派出人员分往各分柜就近征收,所需一切经费,由征租费中酌量开支。
  但是,蒙租处怕设分柜扩大开支,不同意增设分柜。1921年10月该处给长春县公署函中称:“遵查四区系恒裕乡地方,早经在小双城堡设立分局征收,与民本属相当,迄无异议。一区系抚安乡地方,与吉长铁路相连,远近各适其便。二区系沐德乡地方,与中东铁路相接,远近尤属不难。其三区、五区皆恒裕乡地方,与县城甚近,农民赴城,可以早出夕返,其余亦各有便宜,征收照常,向无怨言。兹令添设分局,实非容易。一局约得三四人,敝旗经费不足,倘设立,以后收项萧条,不免亏累,碍难照办……”。
  缴纳蒙租不仅有路远匪患之不便,租子柜还加以种种刁难和克扣。当时学生给归纳成7条罪状,并乘在长春召开议事会议之机,作为议案上告至议事会,目的是请“绅界诸公核议,转请改革”,7条罪状原文如下:
  1.租柜常例,每日上午十钟开办,下午三钟止。近来十二钟开办,三钟止。一日不过收纳十余份,故乡民来城逗遛十数日,多有不得封纳者(清赋局亦有此弊)。
  2.如旧照丢失另起新照,除正例纳款四吊外,又必按地亩多寡征收津贴若干,小费钱若干。
  3.每租票中有按地扣算定之应纳款,而票顶又必划以花码,较应纳之款必多五百文或一吊文不等,而每交款时必以顶码为准。
  4.现使之铜子入时每枚以十文制钱核算,出时以十五文制钱核算(清赋局亦同此弊)。
  5.如以官帖交款,照应纳数或余一二百文或八九十文,则即喝退,不与找出。
  6.乡人来城数十日不得纳讫者,往往托该柜员司、夫役手中,报效三五吊或十数吊,则立刻唤入里屋,即给封收。
  7.该柜收款之处,系一八方寸之窦隙,故封租人之堆积,俨如火车站起票之景象,难免拥挤之弊。稍有拥挤,该局夫役手持竹鞭木简披头乱击(财政处、清赋局皆同此弊)。
  旧中国对这类事情司空见惯,佃民的呼声自然是不了了之,没有下文。
  对有敢于抗租者,轻者送官府问罪,重者予以血腥镇压。1921年11月,农安县农民董福田等人抗交蒙租,郭尔罗斯亲王大青坨子征租放饷总局派蒙军催收,并致函农安县行政公署,要求派警察队协助索取地租。函曰:“径启者,兹因汉人董福田等,垦种蒙地,多端砌词,刁控串通众户抗不交租等情,业经敝局前函详细声明在案。现派蒙军按户催讨,因董福田仍前阻止,是以众户各起观望之心,虽经再四催讨,则多数租粮升斗未经缴到敝局。况此地租半归兵饷半归新庙大佛爷慈善经费,两项开销均关紧要,断难容董福田任意跋扈有碍军饷,相应函请贵县出令布告,一面派警察队会同蒙军严索地租,以重饷需,而免久延致董福田屡与敝局为难……”。落款是“郭尔罗斯亲王大青坨子征租放饷总局经理高智超”。董福田等佃户抗租的结局不详。
  长春沦陷后,1935年各县设征租局,归蒙旗公署领导,各地设立分局,如伏龙泉、哈拉海、靠山屯等分局办理收租催租事务。每年由县公署派出人员协助,用一张税票把蒙旗所得部分和国税部分一并征收。到1935年末,税务监督重新制订票据,把租税分开征收。蒙租和地税交纳期每年自10月1日起,至下年5月末止,逾期处以罚款,过半月者罚款5%,过1个月者罚款10%,过2个月者罚款20%,过3个月者罚款40%。
  三、钱粮
  民地田赋称为钱粮,可能是因雍、乾以后对民地实行银米兼征而得名。清政府在实行封禁前对民垦耕地征赋较轻,而封禁后则课以重赋,甚至比旗地租赋高出许多倍。
  据资料记载,清初旗人圈占民人开垦的土地,仍归民人耕种,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但要承担义务,出人当兵、服劳役、收丁银等。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榆树县实行田赋制,民地每亩征银3分(每日18分)。而当时旗地每日征豆1升、草一束,每升豆值银5厘2毫6丝至6厘5毫,民地负担大大超过旗地。
  到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吉林将军将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以前陈民旧地,仿照奉天科则,分为上中下三则,银米各半征收。上则征银地每亩征银3分,征米地每亩征米6升6合;中则征银地每亩征银2分,征米地每亩征米4升4合;下则征银地每亩征银1分,征米地每亩征米2升2合。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以后续行查出流民开垦地亩不分等则,每亩征银8分,征米4合4勺2抄5撮,每米1石折征银1两。地分旧垦新垦,旧垦中又分上中下三等,实行银米兼征的钱粮并征制度延续200余年未变。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吉林将军因庚子乱后饷无来源,经奏准,改变旧制,计垧定赋,每垧改征大租银1钱8分,小租银1分8厘,合计1钱9分8厘。此后,再无地米丁耗各项名目。征收钱粮一般每年10月开征,次年5月底清完。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经吉林将军达桂奏准,将全省陈民地及新增地不分等则,并将丁耗银一并摊入,一律每垧征银1钱8分,赋额至清末未变。宣统元年(1909年)十一月十三日副都统衔吉林巡抚陈昭常的奏折称:“……此次清赋委员,由吉林府、新城府、伊通州、榆树县,查出民买旗地,原无钱粮、应行升科地二万三千六百四十六垧四亩四分,每垧应征大租银一钱八分,每年共应征大租银四千二百五十六两二钱五分九厘二毫。”
  1914年,奉省财政厅令,将各县民旗地亩按垧征收大银元3角。1917年,长春各县田赋每垧改征大洋3角。1918年,吉林省为归还东三省中国银行的50万元借款,每垧田赋又加收官帖1吊。
  四、地税
  民国时期和沦陷时期都实行土地税制度,重新整理土地清册,按照统一规定计征田赋。
  民国初年公布实施《中华民国地税条例》规定:有税地分两类,一是水旱田、园圃,乡村及城市宅地、盐地、矿泉地。二是池荡、林地、牧场、荒地、杂地。但国有土地、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公用土地或供公用的土地,耕作用的蓄水池免征地税,其中有出租者除外。
  地税以地价2%计征,以登记于土地清册及地税户册的地价为准。地价制定或修正时应丈计地盘,并照地价评算规则办理。地价每十年普行修正一次,但遇地目变换或开垦时,得临时修正。地价修正的土地,自修正地价的第二年起,依新定地价征收地税。
  地税分两期征收,每次征收50%。第一期5月1日至5月底止,第二期11月1日至11月底止。遇有特殊情况,可另定征收期限。勘报灾欠的地方,应就被灾年份,按照地方政府勘完被灾成数实减实免。被灾地亩,如系由山崩、地陷、水冲、沙压,永远不能垦复者,给予免税。
  民国政府为征收地税,发布土地清册规划,要求各县征税官署编制土地清册。土地清册登录土地所在、地号、等则、地目、地积、法定地价及地主的住所、姓名或名称等。土地清册以应纳地税的土地为限,道路、江河、堤防、城堞、铁道线路、水管线路等均不用登录造册。
  对滞纳和拒纳土地税者,实行严厉制裁。1915年,吉林省财政厅曾发布《滞纳田赋垧捐处分简章》,对纳税人要求严格,后又稍加放宽。1922年5月10日,吉林省财政厅给各县的训令称:“……本省田赋垧捐滞纳处分章程,原为促进封租,惩儆疲玩而设,实行八载有余,各县农民每因滞纳处罚太重,致将应纳正赋非惟不能依限清完,反多逾限迟滞。省财政厅详加考核,非实行罚章无以惩疲玩,非酌予减轻无以杜扰累。因此,将原章程十三条重新修改为十五条,原定各项处分分别减轻,以期法不虚设,令出维行。名为《重修田赋垧捐滞纳处分简章》。”
  按上述简章规定,征收期限每年公历11月1日开始,至12月15日为第一限;12月16日至翌年2月15日为第二限;2月16日至4月15日为第三限。开征前,由县知事布告人民应于此三限内将田赋正杂各款全数完纳,不得拖欠。但每一期限过后,由经征官填发催征书,令人民自行完纳。以后以此类推,每次向滞纳者收缴应纳之额十分之一催征费。如果逾第三限在半月外者,加罚应纳额十分之二作为滞纳处分费;逾第二限在一月外者,加罚应纳额十分之三作为滞纳处分费;逾第三限满两月者,加罚应纳额十分之五作为滞纳处分费,并由经征官将该欠民差传押送,待全数完纳时释放,如有固意抗赋者,以情论罪,决不宽贷。
  长春沦陷后,伪政权实行地税法。1932年9月19日,伪财政部训令划分国税和地方税,定土地税为国税。
  当时根据长春土地关系的实际情况,把民地和蒙地分开,分别处理。对双阳、榆树和九台(蒙地除外)的民地中的农耕地不分等则,只征收田赋,每垧地0.615元。房基地和院地不征收土地税,只给地主交租。对长春、农安、德惠和九台(蒙地部分),土地税率是农耕地每垧田赋0.246元,蒙租0.3786元,房基地和院地不交田赋,只缴纳蒙租。
  从征收的税率看,蒙地负担比民地重些。就农耕地来说,民地每垧0.615元,蒙地每垧0.246元,另外蒙地还要交纳蒙租0.3786元,合计0.6246元,蒙地较民地每垧多负担0.0096元。所以租种蒙地农民有意见,征收蒙租极不顺利,年年都不能足额征收。据德惠县资料,1936年应纳蒙租额为75166.43元,实际征收额为33326.60元,完成44%;1937年应纳蒙租额为75166.43元,实际征收额为53781.44元,完成71%。
  但是地税地捐是伪满政权的主要财政来源。据《九台县一般概况》一书记载,九台县对地税地捐滞纳者进行一系列清理工作。1937年5月11日,九台县公署对于地税地捐滞纳者,由县派员分赴属境各区,实施执行滞纳处分,前后共办32件,其中有提出现款领收者6件,查封不动产者19件,其他因特殊情形限期缴纳者7件,其他各户亦全数限期纳完。同年,6月5日,还对1936年份以前各年份地税地捐的滞纳者进行了清理。同年10月1日,对当年地税地捐进行催征。张贴布告,宣示地税地捐开征及截征日期;印刷纳税宣传标语,按屯张贴;划分征收区域,使纳税者便于输纳税款。
  1936年5月30日,公布实施《地税法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地税法施行前所称田赋、钱粮、地丁、大租、科银、街基租、园基租、经征费、三费垧捐、山林游击队经费垧捐、水上游击队经费垧捐、省立第二中学经费垧捐、耗银或抵补金等其名称均改为地税。
  征收地税的税率,地税法施行前以数种名称所课征的地税税率於地税法施行后,改作与同额地税的一种税率。如地税法施行前的税率若以旧货币表示者,折合成伪国币为税率。
  1937年4月,各县根据伪财政、民政、蒙政部训令要求对地税、蒙租及地捐的课税台帐(包括征租册、大租册、根册、田赋底册等),进行了一次整理,统一样式,统一印制。以“地籍整理事业”为基础,把课税台帐上纳税义务者与实际纳税义务者一致起来,避免课税时脱漏。
  从1939年开始,长春所有的农耕地不分等级,每垧租率为2角4分6厘。蒙地大租每垧3元7角8分6厘。农安县1932年至1937年农耕地田赋(地税)征收情况如下表:
  1942年7月16日伪政权修订公布《地税法》,规定机关、军事、学校、古迹、公共设施和外国使馆等用地不征收地税外,其他用地一律征收地税。地税由税捐局征收,备置地税台帐。地税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其征收的税率,宅地及矿泉地按地价之千分之一征收;旱田、水田及其他土地按收入价格千分之十征收。
  但是,自1941年以后,日本侵略者处于战争紧急状态,强行收买粮食,名曰“出荷粮”,《地税法》逐渐无法实行。
  五、农业税
  解放战争期间,长春各县广大农村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控制,当时的土地税是征收公粮。征收标准是以历年实际产量为依据,采取民主评议和互相联评的办法,征收公粮,用货币结算。以征收公粮代替土地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袭解放战争时期以农业税代替土地税的做法,继续按耕地产量计征公粮。
  (一)评等定产
  为使农民土地负担公平合理,1951年,开始对耕地进行全面评产定级,先以村为单位,选出一个标准屯,评出各等标准地。全村评查完标准地后,再联村并等,由市、县平衡、踏查定产。经审议通过后,报省批准,即为固定地级。这次评产定级,确定每垧耕地平均年产为3060斤,同时宣布这次评等定产,一定三年不变。
  1953年,在对耕地评产定级之后,对长春市郊区种菜的园地也进行了查田定产,并对改变园地形态做了一些政策性规定,主要是:1.由旱田改成旱园田,第一年不改定产,第二年按园田标准定产;2.由旱田园改成水田园,两年内不改定产,第三年按水田园标准定产;3.由旱田改水田园,三年内不改定产,第四年按水田园标准定产。4.由园田改旱田,当年即按旱田标准定产。
  1959年,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稳定负担。以生产大队为单位,用实产比照常产,达到常产的依率计征,达不到常产的按地块计灾减免。对一些具体问题处理原则是:1.国营厂矿、公路、铁路和全民大办钢铁等占用的耕地,免征农业税,但其常年产量不作修订。2.植树造林和休闲撂荒的土地,不核减纳税任务,不修订常年产量,只对减地较多,负担过重的少数纳税单位,在全市总数内做增减调整。3.兴修水利占用的土地,其常产和税率转至受益单位负担,未竣工和难以确定受益单位的,属于同一县区的在本县、区常年总产量内调整,属于县与县之间的,在长春市常年总产量内调整。4.因春旱改水田为旱田的,不修订原水田常产,按灾害减免办法处理。5.社员个人经营的自留地的税额,转由基本核算单位负担。
  (二)土地台帐管理
  土地台帐是征收农业税的依据。长春解放以来,农业税台帐由区、乡两级分别管理。1956年,贯彻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土地台帐管理问题的通知》,把区、乡两本帐变为乡设1本帐。征税土地发生变化时,由乡政府写报告,经市、县批准后修订台帐。但要以县为单位,保持原核定纳税面积和产量不变。对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经营的土地和个体农民耕地加以分别管理。1965年,贯彻实施财政部《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对长春市农村土地台帐进行核实修订。1972年,结合农业普查,又对全市课税土地面积做了调查核实。每次修订核实,都清查出少数帐外耕地。长春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包产到户,重新建立了“农业税征收册籍”,并根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对统一核算的单位及合作经济组织,仍由集体单位缴纳税款,对分户承包的农户,在总税额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承包合同,分别由承包户缴纳税款。
  (三)税率
  建国后农业税计征标准,曾有几次调整。起初征收实物粮,按高粱为主粮计征,少数经济作物折成现金缴纳。计征率高粱20%,地方粮4%,合计24%。
  1951年,农业税率分为23个等级,每人平均粮食在150斤以下者,按8%税率计征,每人平均粮食在2000斤以上者按30%税率计征。
  1954年,根据国家“多征一点”的方针,确定以应征额90%为基数,再增加7%,折粮征收。
  1955年,开始对国营农场征收农业税,照例评等定产,计征税额、征收实物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缴纳实物粮者,可按主粮折价交款。
  农村实行合作化以后,计税办法由原以个体农户为计税单位改为以农业合作社集体为计税单位。
  1958年6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对粮食、薯类、棉花、麻类、烟叶、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收入征收农业税,粮食按常年产量,其他作物则按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计算,一律折合当地主粮,以市斤为单位计算。条例规定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最高不得超过25%。同时废除累进税制,统一实行评产计征的比例税制,当年长春市确定纳税土地面积为1195134垧,计税的常年总产量(主粮)1736852吨,实征税额合计375532吨,其中正税328155吨,省附加23005吨,乡自筹24372吨,征税折金额37187000元。同年,吉林省财政厅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决定对个体农户,加征农业税,要求除个别困难的个体户外,区别不同情况,加征农业税额的1至5成。
  1963年经历3年经济困难以后,中央决定减轻农民负担,调整农业税。常年总产量(主粮)1468310吨,实征192165吨,其中正税174275吨,省附加9310吨,乡自筹8580吨,征税折金额21882000元。计征率比1958年有较大降低。
  1979年至1982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形势大为好转。国家决定实行“农业税起征点”的改革措施,凡每人平均口粮在400公斤以下,分配收入在50元以下的穷队给予免税3年照顾。在起点以上的生产队,因受灾减产的也按人均口粮和分配收入确定减免。长春市具体执行标准是:旱田队人均收入40元以下的全免;不足50元的减免70%;不足55元的减免40%;不足60元的减免10%。水田队人均收入60元以下的全免;不足65元的减免70%;不足75元的减免10%。3年以后,农村经济有较大的增长,原来一些贫困队的农民经3年免税照顾,大部分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停止实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办法,恢复了对起征点以下单位的征税工作。
  总的看,建国后的农业税负担较轻,税率也较稳定。据长春市财政部门的资料:1950年为18~23%,1961国民经济困难时期,下调为13.12%。从1962年至1988年,一直稳定在14.1%的较低水平上。由于税率下调,农业税收额占农业总收入的比重也相应下降,对减轻农民负担,扶持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起了重要作用。
  第二节 地捐
  地捐,是田赋之外的附加税。用于地方治安、教育等事业性开支。地捐,因为长春土地以垧、亩计,故农民又称为垧捐或亩捐。清代从何时开始征收地捐,由于资料欠缺,不详。从搜集到的资料看,最晚始于光绪年间。
  据资料记载,农安县自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开征4种地捐,即学费、警费、保卫团、自治费,专款专用。
  据清末资料,长春地税每垧吉洋5角,各县保卫、教育等地捐数额不一,但都超过地税税额。其中榆树县最少为6角,农安县为1元零5分,双阳县为1元2角5分,德惠县最多为1元2角6分。农安、双阳和德惠三县,都超过正税税额的一倍以上。
  民国初年,吉林省征收地税附加税,即地捐,由各县财务处掌管。每垧征收小洋3角6分(等于大洋2角),其中2角为地方警察费,1角为教育费,6分充作杂项开支。
  1914年,农安县政府对已升科的200069.875垧地亩征收地捐情况如下表:
  上表说明,农安县升科地亩每垧年收地捐1吊400文,每年全县共收地捐280097.825吊,用于教育、警务、司法和其他开支。
  1915年,农安县加收车捐、营业附捐、粮米特捐、牲畜特捐、屠捐、妓捐等。地捐与蒙租征收,每垧征收250文。到1916年,地捐改征小洋3角6分;1920年改征小洋6角;1921年改征大洋8角5分;1924年改征大洋1元零5分;1926年改征大洋1元1角5分。
  由于地捐是地方政府财政主要收入,故各县对征收地捐特别认真,丝毫不让。如1919年4月7日外交部吉林交涉署给农安县知事训令中,为征收地捐一事替农安天主堂说情,遭到县知事的驳斥和拒绝。原来,农安天主堂在该县购置大租蒙地30垧零9亩5分,虽系该堂公产,但当时定为该堂学田,每年由教堂赴蒙租处封纳蒙租。而该县知事饬令财务处无论教堂何项地亩,要先纳警学捐后纳蒙租,不然蒙租亦不准纳。致使纠葛数年,照章完纳蒙租也终未得纳。交涉署认为,该教堂耕地为学田,设立学校培养贫民无靠儿童入学读书,以期教育普及。这些儿童又是本地儿童,应当同其他学田一样,只纳王租,不出警学捐才为公允。训令要求查明妥办。
  农安县知事对此训令作了文字较长的批语,对教堂提出的理由一一作了驳斥:一是农安全县学田均照章8元纳地捐,有案可稽,谓别项学田只纳王租不出地捐有何依据?二是本知事民国五年十一月到任,而该堂蒙租在此前即未缴纳。三是蒙租是赴蒙租处缴纳,地捐由财务处征收。说先交警学捐再交蒙租,纯属搪塞。四是该堂根本没有普通人民子弟入学,说以期教育普及,尤属谎词。倘该堂如不按章缴纳警学捐,嗣后对其他各校均有莫大影响。
  地捐是一种地方税收,捐额也由地方政府决定。民国时期捐额则由县政府拟定,经过士绅众议,报省长公署批准实行。而且只要地方政府需要,可年年增加。以榆树县为例,1919年榆树县由于警学各费支绌,拟自1918年起,随同大租加收地捐,于1919年1月17日,经吉林省长第175号指令批准,将每地一垧加收吉钱1吊200文,按警学分配备用。
  1920年4月27日,榆树县公署为改编保卫团,追加地捐。县政府给财政处训令称:“案查前奉吉林省长公署第一号训令内开,案查吉省幅员辽阔,盗匪充斥,仅将警察缉捕,殊有鞭长莫及之虞。前经编练地方保卫团,原为辅助警察起见,惟奉行日久,积弊丛生,薪饷微薄,丁额冗滥。虽经办理多年,迄未著有成绩。自非切实改编,难期进步。”又称:“查保卫团改编规则第十二条,各县保卫团经费,就原定垧捐酌量增加,惟至多不得过原额三分之二,自应遵照办理。当由本知事召集地方士绅会议,佥称榆树地亩四十三万余垧,若以每垧改收官帖壹吊八百文,每年约收七十八万余吊,俾作团饷当足敷用,即按原定垧捐数目未超越三分之二,当即编具追加预算书表,呈奉省长公署核准照办。”同年年底,榆树县公署为购买保卫队枪弹,又要增加地捐,经请示省长公署同意,从1921年1月1日起实行,每垧加征购枪费大洋1角,按本月均价核收。所收款项,另款存储,以备购买枪弹需用。
  1922年10月30日,榆树县公署又根据省长公署多次训令,以各县地面空虚,防务吃紧,催促建立保卫附团,以保地方治安,决定每垧地收取护青费吉大洋1角5分作为防务经费。经请示省长公署批准实行,随同地捐一起征收。以后,该县绅士联名写信,认为保卫附团经费随同地捐征收,合并缴纳,为数甚钜,而且有增加地捐之嫌。既名为看青费,则应以现种的耕地按垧负担。若随垧捐收纳,地主於封捐时,必须先行垫出,再于租户摊算,诸多不便,不如就各区保卫附团自行按耕种地亩征收,随时取用较为便利。县知事批准照绅士意见办理。名曰看青费,实质是附加在地亩上的地捐。连续四年增加地捐,可见地亩负担之沉重。
  按地亩征收的地捐,除护青费外,农安县还按耕地数量摊派“锄钱”做为保卫团费。捐额无一定数额,一般按每年用锄多少而定,大户30吊,小户10吊,界于大户小户之间的中等户为15吊、20吊。
  按照民国规定,地捐和田赋一起征收,同样对待。1915年11月,吉林省财政厅就公布实施《滞纳田赋垧捐处分费简章》,对滞纳者予以处罚。每次征收先由县政府贴出布告,规定纳税人完纳期限,并发通知书。如纳税人不按期完纳,由县发出催征书催其完纳,并缴纳应纳之额十分之一为催征书费。纳税人接到催征书后,仍不完纳逾第3期者,以滞纳论处,过15日者,罚应纳之额十分之四;过30日者,罚应纳之额十分之七;过45日者,罚应纳之额的一倍;过60日者,罚应纳之额的二倍,并差传押送。
  长春沦陷后,1932年各县设立税捐局,开始征收国税和地方税,以维持军、警、特、宪机构庞大开支。除征收各种正税外,还有摊在土地上的地捐等苛捐杂税。1934年7月10日,伪新京特别市颁布《新京特别市税条例》,对耕地、房屋等均课以捐税。耕地捐以耕地面积为标准,每垧每年征收捐税8角5分,由每年7月1日到翌年3月末向土地所有者收取。1937年九台县地捐每年每垧也是8角5分。在开征前由县印刷布告,通知纳税日期,同时将纳税通知书填送义务人,限期到指定的征收处所缴纳。
  应当指出的是民国时期增加地捐需报请省长公署批准,而沦陷时期县村和街道都可随意立出名目征收捐税,捐税多于牛毛。而且各地负担也有所不同。就地捐来说,1937年九台县地捐每垧0.85元,村税1元,义仓费每垧谷子8升,核伪币0.36元。这类公课负担一般均由佃户承担,也有地主、佃户各负担一半的。而义仓积谷费每垧谷子8升,都由佃户负担。1938年长春县每垧土地负担:地捐每垧0.804元,由地主和佃户各负担一半。保甲费每垧0.85元,其中包括学校费0.25元,由地主和佃户各负担一半。义仓费每垧0.30元,由地主和佃户平均负担。各县除地捐外,还有保甲费,县内各保规定也不相同。九台县城子街规定25垧以内1元,25垧以上1.10元,50垧以上1.20元。德惠县太平庄规定3垧以内1元,3~5垧1.10元,5垧以上1.20元。两地保甲费均为地主与佃户各负担一半。由此可知,地捐和其他以地亩面积为依据征收之苛捐杂税,并非完全由地主承担,有一部分转嫁到佃户身上,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解放战争时期,长春地区广大农村先后陆续解放,进行民主改革,除缴纳农业税(公粮)外,未征收过地捐。
  建国后,在征收的农业税中,除正税外,还有“省附加”和“乡自筹”两项附加费,均属地方土地捐税。其中“省附加”税率为10%。1964年,吉林省政府决定调整农业附加费,由原来的10%提高到15%,其中省附加的5%,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乡自筹的10%,用于举办农村公共事业。
  第三节 契税
  凡民间土地买卖、典押,均需由双方自行订立契约为凭。在未经官署验证纳税之前叫“白契”,经过官署验证纳税后,加盖“官印”的称为“红契”,官署发给纳税人的纳税凭证叫“契尾”,粘在契约上,作为这项契约已属合法的凭据。
  土地契约有一种约定俗成的款式。从长春各县保存的档案看,土地契约的款式基本相同。一般都是邀请当地谙于此道的知识分子书写,叫“代笔人”。契约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说明土地出卖原因,是负债难偿或是别有良图,经中人说合,情愿达成买卖协议,卖给某某人;二、注明土地界址,即该宗地坐落,四至,表述必须清楚;三、说明土地数量和卖价,经双方议定成交货币名称,是银两或是某种钱币,用大写数目字书写,以防日后涂改,并写明已由买主当面付清,卖主当面收足;四、说明立约之日中证人已经到场,其多为双方友好,保甲长,有影响的街坊邻居等,以示慎重;五、卖地人在契约末端书立契年月日处盖章画押(按指纹)。土地契约结构严谨,字迹工整,表述简炼精当,此乃历来习俗。
  买主取得卖主所立土地契约,即持往官署“印契”,交纳契税。经过官署查验无误,即在契约上盖上官印,即为上述之“红契”,成为合法管业凭证。否则为“白契”,“白契”被官署查出受罚。
  土地契税起于何时,有的资料上说起于东晋,沿袭至今。据资料记载,清顺治四年(1647年)契税税率每两征银3分,即按买价的3%征收。一直到光绪年间仍为“田房税契,每价银百两,税银叁两”,以后增至买九典六,即土地买卖按9%计征,土地典押按6%计征。为了杜绝地方官署收缴契税时舞弊,清政府曾统一契约格式,由布政司印发三联契纸,盖用布政司印信,并编立号数,交由各州县办理契税。要求各州县据实填写产价数目,字须大写。远处限15日,近处限10日内呈县完税。以后,官司断案,民间管业,均以官契为凭。并规定罚则,凡置买田房不赴官纳税,追缴契价一半入官,仍令照补应纳之税。
  但是,在清代长春人烟稀少,不准旗民交产,也不准蒙地买卖,土地转移数量少,加上地方政权机关统治力量也较关内薄弱,法律制度也不健全,即使民间有些土地买卖、典押等活动发生,也多以“白契”为管业凭证,并不交纳契税。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吉林通省度支司成立。在整理财务中,发现税契向无一定章程,要求和手续亦欠规范。遂制订《税契章程》二十四条。目的是为国家增加财源,为民间房地财产纠纷提供法律保障。
  契纸由度支司定式,刊印编号,名曰“官纸”。官纸分存根、执照,缴验三项,名曰“三联官纸”,民间置业者一律遵用。对旧立契纸除已经粘过契尾概予免税,其余远年近年未税旧契,一律遵章补税。契价1两,征收税银6分,并订明吉钱1吊,作银3钱纳税,不许任意增减。对以前匿契未税者,均一律遵章投报,领取三联官纸,粘连存根后,钤印发还。
  领取官纸以后,三个月内投税,满限三个月,即向业主查问。但民间买卖田土,未必都能成交,有时于立契时因事翻悔,所以未用契纸,仍准缴回地方衙门,转交省度支司涂销。
  所用三联官纸,每张售吉钱10吊,不准私自多收费。由于比过去民间买卖土地粘用契尾,每张售吉钱20吊至30吊,在百姓看来,官纸比旧契纸便宜得多,所以都踊跃呈报投税。
  宣统二年(1910年)长春设立清赋总局,各县设立分局,出于整理地籍的需要,实行新的土地房屋契税办法。民间购置田地房产契税归税捐局征收。土地买卖按卖价9分纳税,典让按典价6分纳税。房屋发给房照,收照费:瓦房每间中钱300文,砖平房200文,土平房100文。契税以外还加征小费,土地典卖10垧以上至50垧以内,每垧加中钱10文;50垧以上至100垧以内,每垧加中钱15文;100垧以上,每垧加中钱20文。宣统三年(1911年)裁撤清赋局,其管辖事务归统税局办理,契税仍按以上规定办理,再收契纸费每张中钱10吊。如有隐匿不报者,经人告发,按应纳税额三倍罚款。诉讼时使用没交税的白契时,必须按章纳税之后再予审理。但据资料记载,有些契税规定,民人往往不服,又因清末政权变化等种种因素影响,原定办法并未普遍实行。
  民国初年,土地契税沿袭清代办法征收。1914年1月,民国政府颁布契税条例,所定税率仍是买九典六,即买典税率分别为9%和6%,但又增加印花税。1912年实施《印花税法》,规定所有各种契约、簿据,可用为凭证的,都要贴用印花,方为合法的凭证。按该法规定,承租地亩价值银元10元以上者,贴印花1分;租赁土地房屋,价值银元10元以上者,贴印花2分。由立契据人照应缴税额向征税官署购买贴用,并由该管官加盖图章於印花票与骑缝之间。
  对契约成立后,逾4个月不缴纳契税者,除责令补税外,还要课以应税额10%的罚款。其后每逾2个月递加10%,以至应纳额的同数为止。对匿报产价,责令补缴短纳税额,并课以下列罚款:1.匿报产价未满20%者,其短纳税额的半数;2.匿报产价20%以上未满50%者,其短纳税额的同数;3.匿报产价50%以上者,其短纳税额的2倍。
  但蒙地契税则稍有不同。蒙地买卖契约习惯上称为“兑契”,而不用“买契”或“卖契”,据说蒙公不喜欢“卖”字,故使用“兑”字。实际上两者之间并无差别。“兑契”成立后还要送蒙租局,由蒙租局核对帐底,附上蒙文的契税执照,再送县公署验契,只收验契费,故有蒙地“皆兑而不税”之说。但自1923年以后凡验契者令补税,与民地同样对待。蒙地契税征收后,4%归县,1%归省,作为杂费收入,其余按国库得三分之二,蒙旗得三分之一比例劈分。
  土地契税向由税捐局办理,1923年7月1日始奉令拨给县署兼办。由于长春农安等县原属蒙地,过去土地买卖皆“兑而不税”,当时只收验契费。以后凡验契者也令其补税。税率买契按原价6%征税,典契按典价3%征收。
  兹将长春、农安两县契税收入情况列表如下:
  长春沦陷初期,伪满傀儡政权规定,凡民间买卖土地,以及赠与、交换等,於立契之后,在6个月内,必须税契,即由买主具契约书(老契)和殷实商保等,向县公署呈请更名。由县审查立契年月日、卖价、坐落、面积及当事者姓名后,征收6%的契税,将其提出之契约书等留县,按契约书填写买契,而将买契与契约书粘连,于骑缝加盖县印,发给买主留存,俗称“红契”。税契完毕后,即於更名簿上登录,以备订正征粮册,并收契纸费1元。
  购买土地的税契,必须于6个月内办理,逾期未办者,除应收契税外,并课以当该税额的罚金;如再逾6个月,仍不税契,经官署查出时,除应收契税外,并课以应纳税额2倍的罚金。对1914年3月1日以前作成之契约书,尚未验契的依验契条例每张课以罚金4元4角。税契手续完毕后,还须缴纳照费、注册费1元1角,予以换照。
  1932年9月13日伪财政部令,规定契税为国税,由县公署征收。1936年5月15日公布《契税法》,6月1日实施,由县财务局办理。契税法规定与沦陷初期略同,凡民间买卖土地时,于立契后6个月内,必须缴纳契税,由买主找到殷实商保持契约书到县公署呈请更名,由县公署审查立契年月日、卖价、坐落、面积及当事人姓名后,征收契税,买契征收6%,典契征收3%,发给契税收据,并重新发给买契,俗称“红契”。同时收契纸费1元,存根由县署保管。1937年12月1日对《契税法》加以修正,把契税移交给县税捐局征收。契税为卖价的千分之三十,典契则为典价的千分之二十。据档案资料,农安县1937年全县共收入契税60839元。1939年全县共收入契税40398元。德惠县1936年共收入契税14359.55元。1937年共收入契税19908.34元。
  1947年,国民党占据长春时,城区土地契税分成三批分期整理,时间为1年。契税税率分以下3种:1.买卖赠与为6%;2.典押为4%;3.分割交换为2%。
  整理办法:1.凡沦陷以前取得产权并经税印的契纸,因伪满整理土地时将原契加盖作废戳记,另发伪土地执照的,应在整理期间内将原契及伪满土地执照一并呈验,经查属实,准予免税,验换新契,收工本费。2.凡沦陷以后取得产权的契纸,因伪满整理土地时将原契加盖作废戳记,另发伪土地执照,或于土地整理后经申请登录,取得伪登录讫证者,均免缴纳契税,换领新契纸,收工本费。3.原为伪土地执照或伪登录讫证遗失申请验契者,取具土地四邻、区长、保长证明保证书,经与地籍图册核对属实,或经公告一月期满而无地籍纠纷者,准免缴纳契税,换发契纸,收工本费。4.凡未税白契者,整理契税期间内申请验契者,均按最近3年平均地价计算纳税,换发新契,并收工本费。
  对匿报契价者,除另换契纸,据实改正,补交短纳税额外,还要视匿报契价多少处以罚款。(一)匿报契价未满20%的,罚以短纳税额的半数。(二)匿报契价20%以上未满50%的,罚以短纳税额之同数。(三)匿报契价50%以上者,罚以短纳税额之1倍。对逾期投验者,轻则要处以罚款,重则送司法机关处理。
  长春解放后,1949年长春市政府结合城区私人房地产登记征收登记税。登记税由财政局征收,把原有契税和登记税合并为一套手续。改变过去群众纳了契税,还要重新登记的做法,简化手续,方便群众。也避免群众认为登记了,就不需缴纳契税和缴纳契税就不需登记的错误认识,保证房地产登记和缴纳契税同时完成。
  在税率上,因长春市处于恢复时期,与其他城市不同,税率比其他同等城市低些。税率为:1.共有分割或新建筑者,依其价格征收千分之五。2.交换房地产者,其价格相等部份,依其价格征收千分之十,其价格不等时,就差额征收千分之四十。3.因买卖取得产权者,依房地产价格征收千分之四十。4.因赠与取得产权者,依房地产价格征收千分之四十。5.因继承取得产权者,依房地产价格征收千分之四十。6.典权抵押权,因继承取得典权者,依权利价格征收千分之十;新发生者,依权利价格征收千分之二十。
  由于长春市产权变动,比其他城市大,买卖、赠与、继承等情况很多,当时房租大部未收,不动产资金不能通融,故规定不论年代远近,一律补税。在总登记前征件遗失者亦同。但已在伪满登录,国民党统治时契税已缴纳,并有证件,足资证明者不在此限。
  因买卖而发生权利变动者,对出卖房地产总价在10万工薪分以上的卖主,得自出卖之日起30日内,向政府缴纳与买主同额之登记附加税。但卖主以卖价投资工业或重新建筑房屋,或有其他正当用途,呈经政府核准者,可以免征。这是因为当时有一部分大地主大房主企图将房地产化为资金,搞投机倒把或其他不正当使用,故有此项规定。纳税义务人,逾期不向政府完纳的,除责令完纳外,并科以纳税额10%以上至100%以下的罚金。对隐匿房地产价格的,亦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
  1950年,政务院公布实施实行《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有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完纳契税,由所在县(市)政府财政部门征收。其中第五条税率规定如下:“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完纳契税,应于契约成立3个月内办理。
  为了贯彻《契税暂行条例》精神,长春市于1952年5月成立房地产总登记办公室,对城区土地、房屋产权进行了全面清理,从1951年~1952年共查出产权变动9184件,当时完税的3850件,收缴契税东北币8.8亿元,1953年又继续查办2286件,收缴契税东北币6.8亿元。1954年国务院对前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长春市对全民所有制的机关、团体、企业与事业单位等土地转移行为,均免征契税。其他单位和个人按条例规定计征契税。1954年契税额为5.8万元,1955年为5.5万元。
  1955年5月贯彻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转移及契税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农村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转移,应首先报请乡人委审核,转报区人委,经区人委同意,开具介绍信,到县人委办理契税手续。
  对农村土地的买卖,在法律上虽不禁止,但在处理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转移时,必须查明原因,分别处理。对于农民因生产、生活困难而出卖出典土地的,应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以免他们出卖出典土地;对于农民之间为了便利生产,而相互调换远近好坏土地的,则不加以限制;对于以出租土地进行剥削为目的而购买土地的,以及对于无正当职业,不事生产而出卖、出典土地维持生活者,不给开具介绍信,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防止土地买卖和典当等转移行为。办理土地转移手续只收取手续费,免税换契。
  1956年长春市基本实现了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土地和大部分房屋由私有转为集体所有,契税征收数量越来越小,征收时断时续。直到1985年,基本上停征。
  1986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深入贯彻和城乡国民经济的发展,土地和房产转移活动越来越频繁,各县(市)区又逐步恢复征收契税。1986年契税额为21.3万元,1987年为44.8万元,1988年为77.4万元,但由于执行的是50年代颁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很难适应土地买卖、出租、抵押等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大量的土地资产在土地转移中流失。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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