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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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7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地租
分类号: F301.4
页数: 4
页码: 67-7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境内土地租佃手续、租佃种类及租额。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开发 地租

内容

解放前地主通过土地出租获得的收入,一般称为地租。地主土地租给佃户耕种收租,不劳而获;佃户租种地主土地交租,甘受剥削,这就是地主与佃户之间的租佃关系。解放前,长春境内的佃农比较多,地主出租地中有60~70%由无地或只有少量土地的农户佃种。佃农约占总农户的30%~40%。
  据1933年调查,榆树、德惠、九台三县佃户每户平均租种耕地面积是:榆树最多为150亩,一般30亩,最少10亩;德惠最多300亩,一般100亩,最少15亩;九台最多300亩,一般50亩,最少10亩。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侵占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每家佃农平均耕地面积逐年减少。据1946年榆树农村调查资料,每家农户最多租种103亩。
  据1936年调查,农安县境内出租土地20至200垧以上的大中土地所有者有7451户,占总出租土地户数的31.4%,共出租土地191566垧,占总出租土地面积数的76.6%。出租土地10垧以下的小土地所有者有16279户,占总出租土地户数的68.6%,共出租土地58655垧,占总出租土地面积数的23.4%。九台县共有农户32834户,其中地主11823户,自耕农8177户,佃户6800户,自耕兼租佃6034户。在总农户中,佃户和自拼兼租佃户共有12834户,占总农户的39%。
  一、租佃契约
  长春境内租佃手续比较简单,一般经中介人介绍以后,主佃双方议定条件,达成一定的协议,便可定约。通常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一般双方有亲友关系的,由口头商定即可,这是少数。绝大多数需要书面契约。契约形式很不一致,但通常内容大体相同,包括佃户姓名、租地面积、租额、租期、交租方式等。这种契约一般称为“租帖”、“租地文书”、“租票”、“租字”、“租约”等。签定租佃契约要有地主、佃户、介绍人、保证人、代笔人的画押、盖章,并按习惯向地主交纳一定数量的押金。押金多少,与地租多少有关,押金多地租就少些,押金少地租就多些。租期一般以一年为限,也有三年、六年或九年的,但不长于十年。契约到期后解除,地主返还其押金,如果双方同意延续租佃关系,可再立新约。
  二、租佃种类
  租佃一般有死租和活租之分。死租,即定额地租,亦称“铁租”,这是一种较为普通的租佃方式。租额固定,不管年景好坏,租额不增不减。但也有实行“死中有活”,在租契中议定,如逢水旱灾年,可视受灾程度,酌情减免租额。一般是土地肥沃,旱涝保收的耕地多采取这种形式。
  活租,即分成地租,又称“耪青”,又叫“份种”,就是佃户秋后生产的粮食、秸棵等,与地主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分配比例有“四六清”,“对半清”等。地主拿大头,佃户得小头。一般是土地瘠薄,收成不定的耕地采取这种租佃形式。例如榆树县于家烧锅屯,大部分土地低洼易涝,亩产量很低,因此主佃双方按农产品实际收成产量在场院分配。又如德惠县北部,是松花江和饮马河汇合处,水患较多,实行产品四六分成的较多。耪青又分“内耪青”和“外耪青”两种,二者的区别是以在何处吃饭为标志。在地主家吃饭为“内耪青”,在佃户自己家吃饭为“外耪青”。“四六清”的大租(田赋)由地主负担,小租(地方税)由佃户负担。“对半清”的大租、小租皆由地主负担。
  还有一种叫“白租”,一般用于荒地、废耕地,即租种当年免租,以后耕种按议定租额纳租。
  地租形态有粮租、钱租和劳役等。长春境内主要是粮租,钱租少见,劳役地租早期较多,后来渐少。租粮(有的附加秫秸,谷草等品种)一般是高粱、谷子、大豆三色粮,平均交纳。交租时间为农历十月。死租由佃户送往地主家。分成粮租在场院分劈,然后由佃户送往地主家。秋后缴纳地租,叫“下打租”,又称“下缴租”。也有春耕前缴纳地租的叫“上打租”,又称“上缴租”。也有介于两者之间的,即春天交一半,秋天交一半。但多数佃户春天无粮可缴,故长春地区多为“下打租”。
  钱租少见。一般是在城镇周围,交通方便,土质肥沃,种植蔬菜的地方实行钱租。钱租在播种前交纳。
  除粮租、钱租外,还有为地主出工,即劳役地租,主要是帮工抹墙、扒炕、苫房等等。出工日数据契约而异,一般按租种耕地多少计定。
  三、租额
  长春境内粮租较多,一般钱租和劳役地租比较罕见,仅知民国期间,农安县钱租上等地每亩地租银是小洋2元左右,中等地每亩地租银是小洋1.5元左右,下等地每亩地租银是1元左右。
  粮租的租额以土质优劣而定,没有统一标准。一般是租额占产量的30~60%之间。据《蒙古地志》记载,清代租种蒙户的土地,租户于秋收后每垧交租粮5斗,秫秸200捆,盐2斤。也有的租荒地开垦,第一年租额是总产量的1成,第二年2成,第三年3成,第四年则按熟地租额纳租。
  民国时期,农安县每垧粮租一等地2.8石至3石,二等地2石至2.7石,三等地1.8石至2.6石,四等地1石至1.7石。
  长春沦陷时德惠县粮租,上地每垧2.2石,中地每垧2石,下地每垧1石。1932年上地每垧2石,中地每垧1.8石,下地不详。1933年上地每垧2石,中地每垧1.6石,下地每垧1.3石。1933年,榆树县粮租上地每垧2.2石,中地每垧2石,下地每垧1.8石。
  据农安县调查,1934年上地每垧3.2石,中地每垧1.8石,下地每垧1石。1937年上等地每垧3.2石,一般为三色粮,其中高粱1.5石,谷子1.5石,大豆0.2石。中等地每垧1.8石,也多为三色粮,其中高粱0.8石,谷子0.8石,大豆0.2石。下等地每垧1.7石至1.8石,一般为高粱,一色粮。
  活租各时期差别不大。如果地主只出土地,牲畜农具种子等皆由佃户自备,秋收后地主得粮十分之四,如果地主将牲畜农具种子借贷给佃户,则秋后地主得粮十分之五,秸棵也归地主。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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