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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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7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地价
分类号: F301.4
页数: 6
页码: 62-6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境内历代土地买卖的地价标准。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开发 地价

内容

除荒价外,土地买卖中支付的价格,一般叫地价。历代土地买卖有价,概由买卖双方自由商定,官署对城乡地价不作规定。但也有例外,出卖国有公有土地时则由官方公布地价。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也需要法定的地价,即标准地价,为土地典当、抵押、租佃等涉及地价时,起指导和稳定土地市价的作用。
  一、农用土地
  长春地处九河下哨,农用土地地价因地势高低,土质好坏等影响而价格不同。一般漫岗地、平川地,土质好,产量高,旱涝保收的为上则;一些沙包地、盐碱地,特别是洼地低湿,雨季浸水易受涝灾的土地为下则;介于二者之间的为中则。还有距城镇远近,交通是否方便等因素,都对地价差异产生影响。
  清代曾禁止旗民交产,但民间土地买卖仍有发生,由于资料不足,长春早期耕地的地价已无从稽考。据沦陷时期农安县当地老人回忆,大约咸丰五、六年前后(1855~1856年)蒙地的地价是:上地每垧10两白银,中地每垧6、7两白银,下地每垧2、3两白银。还要每年向蒙旗缴纳蒙租。农民说,是因为蒙旗不肯出卖土地,清政府是“借地养民”,以今后永远交纳地租做为条件。这是与购买民地、旗地不同之处。
  宣统元年(1609年),长春开辟商埠时,收买土地分为四等:一等每垧1300吊,二等每响800吊,三等每垧600吊,四等每垧400吊。后来由于地主们嫌价格偏低,对购价稍作调整,增加特等土地一项,每垧为1700吊。修建吉长铁路购地分上地、中地、下地三等,按垧计价。上等土地是高原平街,土地膏腴者,每垧官帖400吊;中地是地势斜坡、参差不齐者,每垧官帖200吊;下地是沙石淹湿者,每垧官帖100吊。
  民国初期,吉林全省在清丈民旗地亩、变卖旗产兼放零荒中,把各项地亩,包括耕地分成三等九级,地亩以垧为单位,征收大洋。标准是:地势平坦,土质肥沃,民户繁多,交通便利者为上等;地势平坦,土质稍薄,民户稀少,运输较难者为中等;地势低洼并有沙石碱卤,且近边僻,繁盛难期者为下等;此外沙石斥卤,不易垦种,地处边僻,繁盛无期,招领不易者为最下等。地亩价格:一等一级每垧征收大洋50元,一等二级40元,一等三级30元。二等一级每垧征收大洋20元,二等二级16元,二等三级12元。三等一级每垧征收大洋9元,三等二级6元,三等三级3元。
  以上变卖旗产适用各等级价格,惟丈放浮多地亩仅适用二等二级至三等三级价格。强调估计地亩价格,要以当地时价为标准,由各县按实际调查,人民生活水平,土地需要的缓急,并分别旗署官产、民旗浮多等,列出价格表,报省核准后施行。
  1915年吉林省清丈局对勘丈清出各浮多地亩地价进行了调整。上等地每垧收吉洋30元;中等地每垧收吉洋25元;下等地每垧收吉洋20元;最下等地每垧收吉洋10元。
  1917年11月,双阳县根据变卖吉林通省旗署官产章程的要求,变卖本县所管的旗属官产,主要是六旗马厂地中的镶黄旗马厂地,以及附属的草甸、柳通。出卖的地价分为两等,上等地垧价大洋6元,次等地垧价大洋3元。荒地、柴山、柳通、草甸,按照勘放官荒章程规定,上等2垧作1垧,收大洋7元,次等3垧作1垧,收大洋4元。所收整价以外,随收经费2成。从卖价看,双阳县变卖旗属官产是执行省定最低价格。
  但是,民国时期在蒙地自报升科中查出的浮多地亩的地价则另有规定。1920年,设吉林全省清理田赋局,发布自报升科章程。按土地好坏分为三个等级收取地价:上地每垧大洋9元,中地6元,下地3元,另外加收2成经费,并当年升科。山林地中的土地以6垧折成1垧,下地以10垧折成1垧,也是当年升科。地价收入的分配按蒙旗5成,田赋局3成,县2成劈分。
  长春沦陷初期,吉林省实业厅对长春各县属境内生熟土地价格进行过调查。据1932年1月21日双阳县上报熟地价格是:上则吉钱8万吊,中则吉钱6万吊,下则吉钱4万吊。
  1937年前后,伪政权对农安、德惠、九台等县地价也进行过调查,现根据档案资料,记述如下:
  1.农安县生熟地价格情况如下表:
  县内按契税赋课土地买卖平均价格是:上地每垧300元、中地120元、下地60元。
  2.德惠县城子街等地熟地价格情况如下表:
  3.九台县生熟地价格情况如下表:
  至于民地和蒙地,土地买卖价格并无差别,土质相同者价格亦相同。但由于民地所处位置为东部和东南丘陵山区,同蒙地相比质量要差一些。所以价格也有差异,如表:
  从九台县看,当时有些宅地的执照与蒙租仍按耕地登记,县城街基地买卖每垧地价为1000至2000元。
  二、城镇街基地
  长春街镇房基地,第一次清丈是在道光年间,经理藩院批准,由吉林将军衙门派员调查街镇店铺房屋。当年把店铺房基分为4等,一等每间收银1两3钱,二等1两1钱,三等9钱,四等8钱。以后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结合清丈升科,又进行过一次清丈和调整赋额。由于资料短缺,情况不详。
  官定城镇街基地价是各地出放街基地价的主要依据,但并非一成不变。各府、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变通,灵活掌握。这一点同农用地价是相同的。
  清代在清赋勘荒中,顺便出放吉林府属境双阳河、额勒赫、兴隆堡等三处空隙街基地。由于地势冲僻不同,虽有零星商民聚集,但多小本生意,盖房凿井,苦于无资。所以这次出放街基地仅是量地,酌收其价,免其常年纳租。由于双阳河街基地处冲途,稍有商贾。街基地价分为五等,地价比同时出放的额勒赫街基地、兴隆堡街基地的地价都高些。这次出放双阳河街基地数量和地价如下表:
  民国初年清查民旗地亩和蒙地自报升科时,对城镇街基地的等别和价格做了规定:凡已成商埠,建筑年代长,交通方便的地方为上等;城镇市埠开辟已久,商贾丛集,陆路通达的地方为中等;城镇市埠开辟未久,商业不甚发达,水路转运不甚通畅的地方为下等;虽经设置勘定街基,而无人购买,招领不易,或穷乡僻壤,人口稀少的地方为最下等。房基地的价格以方丈为单位,分为三等九级:一等一级收大洋8元,一等二级6元,一等三级4元;二等一级收大洋2元,二等二级1.5元,二等三级1元;三等一级收大洋5角,三等二级3角,三等三级1角。
  1923年8月在蒙地自报升科中,依照《吉林省长春农安德惠长岭四县商民自报城镇街基单行章程》规定,对城基和镇基地分三等收取地价:上等城基地每50方丈收大洋4元,中等城基地每50方丈收大洋3元,下等城基地每50方丈收大洋2元。这是城基地地价标准。当年城基地则专指长春旧城和商埠地而言。镇基地则收取上记的半额。此项地价收入一半归蒙旗,一半归地方政府,对半劈分。
  此后对街基地地价进行了调整,分成城基地、镇基地和屯基地三种,规定以方丈为单位,各分三等。城基地每方丈上等收吉洋1元,中等7角,下等5角。镇基地每方丈上等收吉洋5角,中等3角,下等2角5分。屯基地也以方丈为单位,不分等次,每方丈收吉洋3角。
  长春沦陷后,据1936年调查农安、德惠、榆树三县县城区域地价情况如下表:
  解放战争时期,长春市广大农村相继解放,地主、富农人心惶惶,农村很少有买卖土地者,即或发生,地价也相当低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民分得了土地,虽然政策上也准许买卖土地,但土地所有权转移现象极少发生,也无法反映农村地价的实际情况。至50年代农村农业合化成立高级社后,农村土地变为集体所有,土地不再流通。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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