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荒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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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7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荒价
分类号: F301.4
页数: 4
页码: 59-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清朝时期长春境内旧垦地夹荒地的荒价标准。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开发 荒价

内容

领垦蒙荒时支付的地价,一般叫荒价,又称押荒银。据资料记载,长春蒙荒收取押荒银是在嘉庆以后,蒙古王公招垦东西夹荒时才开始收取荒价。直到东北沦陷时期“蒙地奉上”为止,其间一百多年,荒价的征收办法和数量都是在不断变化中。
  清初,长春大荒人烟稀少,蒙古王公为了尽快开发,征收地租,采取鼓励关内民人开垦政策,开荒时不收荒价,待3~6年变成熟地后征收地租。以后关内民人来长春垦荒的人多了,才开始征收荒价。一半归蒙古王公所有,另一半划拨给地方官署做为行政经费。地方官署所得押荒银不列入地方财政收入,收入金额也不稳定,有时蒙古王公有特需要时,经过奏请皇上批准,地方官署就奉旨免劈这部分押荒银了。
  但是,究竟长春何时开始征收荒价一事说法不一,据沦陷时期苏宝麟(郭尔罗斯前旗扎萨克齐默特色木丕勒的秘书)谈话记录,他说:“郭尔罗斯前旗最先开发的是长春一带,时间是嘉庆四年前后。因为规定是‘借地养民’,所以我想没有收过荒价。……开放农安和小双城堡时,收过荒价……”。从苏宝麟谈话记录中可知,蒙荒开发初期并未收过荒价,以后蒙古王公支出日绌,开放夹荒以后,才正式开始收取荒价。
  道光七年(1827年)招垦农安荒,每垧上等荒地中钱15吊,中等荒地10吊,下等荒地5吊。如哈拉海河至松花江一带夹荒是由揽头王维由王府统一买来,再分别卖给开荒户开荒耕种。据沦陷时期德惠县王维的后代王桂芳说:“王维是王府里的当差的。道光十一年用五千吊钱报领了王爷的土地。一共大约七万五千垧。卖出去六万一千垧,剩下的是河泡、水洼没人买,自然都归荒户私占了。卖出时地价是,上荒每垧二吊、中荒一吊五百文、下荒一吊,到咸丰初年卖完的”。从王桂芳谈话中可知:当时领垦荒地时缴纳了荒价。
  伏龙泉一带是光绪十六年(1890年)开发的。旧垦地夹荒的荒价是上等每垧中钱15吊,中等每垧中钱10吊,下等每垧中钱5吊。光绪十九年(1893年)后上地加中钱5吊,即每垧20吊。光绪二十年(1894年)以后改以银两计价,1等荒每垧20两,2等荒每垧8两。
  艾甘兔一带是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六月出示招户承领,到第二年11月止,将所有荒地266方全部放出。据艾甘兔蒙荒事宜总理的呈文透露,共收取荒银125,052.43两,按放荒面积12,760.47垧计算,平均每垧约为10两。
  在长春放垦的荒地中,荒价从开放蒙荒起,以后逐渐扩展到旗荒民荒等所有荒地,其荒地分等和荒价标准,基本相同,无多大区别。但有生荒和熟荒之分。自光绪三十年至三十四年(1904~1908年)止在吉林府、新城府、榆树县等5个府县勘放零荒、征收荒价。五年中,“共放出生荒四万一千九百三十七垧八亩六分六厘,放出熟荒一万一千二百三十八垧九亩五分二厘,共收荒价钱四十六万八千七百二十一千四百五十六文”。(据宣统元年十一月十三日副都统衔吉林巡抚陈昭常给皇上的奏折),按奏折提供资料计算,生熟荒平均每垧荒价约为41.71吊。
  宣统二年(1910年)十二月初四,吉林省给皇帝奏折中,报告吉林府榆树县自宣统元年(1909年)十一月到年底止,出放生熟零荒和征收荒价情况。奏折称:“由吉林府榆树县各属续放生荒三百七十垧零七亩三分,经收荒价钱四千一百九十八千六百七十四文。又续放熟荒五十九垧八亩八分,经收荒价钱一千三百四十千零六百五十八文。统共续放生熟荒地四百三十垧零六亩一分,共收荒价钱五千五百三十九千三百三十二文”。按此奏折计算,生熟荒平均每垧荒价12.8吊。
  征收荒价并非一成不变,自光绪年间开始就可以根据荒地的条件,灵活收取。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六月荒务总局发布清赋放荒并旗地升科章程16条,对荒价作了原则规定,按每垧3吊300文定价,各地可以变通,可以浮动。如地稍肥沃,酌量递加。如距省远近,人烟多寡,是否山僻之区,冲繁之地,都要稍加区别。规定距城镇较远,荒僻之地,分为三等,上等荒每响按9吊900文作价,中等荒每垧6吊600文,下等荒每垧3吊300文。倘其中有互相争领之地,即按每垧19吊800文作价。距城镇较近,人烟稠密地方,人皆乐为垦种,应将上等荒每垧按3吊300文加5倍作价,中等荒每垧按3吊300文加3倍作价,下等荒按3吊300文加1倍半作价。倘其中有互相争领者,仍分等次,酌加7、8、9、10倍作价。凡争领之地并准该领户等自拟价值,呈请核定,择其价最优者放给,以杜包揽积弊。由此看来,清未放荒中的特等地实际上已由招标进入“拍卖”了。所以宣统元年(1909年),副都统衔吉林巡抚陈昭常给皇帝的奏折中,谈及荒价时说:荒价数额并非由官家拟定,是“饬令附近农民公论价值,分别酌收”。
  进入民国以后,随着民田清赋,蒙地清丈升科的开展,对荒价规定得比较细致,有时还随收经费若干。1913年5月,吉林省公署把荒地分为熟荒和生荒,又分上中下三等。熟荒上等每垧中钱180吊,中等150吊,下等120吊。生荒分为柳通地、洋草地、牧羊地。柳通地上等每垧100吊,中等75吊,下等50吊;洋草地上等35吊,中等25吊,下等20吊;牧羊地不分等次,每垧150吊。1914年,吉林省又把民间荒地分成4等,上等每垧吉洋2元,中等1元5角,下等1元,最下等5角。规定放出后第6年升科。凡承领荒地,无论多少,均限6年内垦完。对国有荒地荒价分为5个等级,具体是:产草丰盛者为第一等,每亩1元5角;产草稀短者为第二等,每亩1元;树林未尽伐者为第三等,每亩7角;高低干湿不成片段者为第四等,每亩5角;斥卤砂碛未产草之地为第五等,每亩3角。
  1917年9月26日又将官荒分为上中下三等作价:上等荒价每垧大洋10元,随收经费2成,熟荒加倍;中等荒价每垧大洋7元,随收经费2成,熟荒加倍;下等荒价每垧大洋4元,随收经费2成,熟荒加倍。
  对柴山、柳通、草甸等不能开垦的土地,亦按每年获利大小分为二等作价:上等2垧作1垧,地价7元,随收经费2成,当年升科;次等3垧作1垧,地价4元,随收经费2成,当年升科。
  1926年底,吉林省田赋局对1917年9月26日公布实施的荒价进行了调整,按等加增。原因是“原定章程时,人民买卖地亩价值甚低,钱法尚好,是以荒价从轻规定。现在吉林、双城、扶余、伊通、榆树、双阳等腹地20县地亩时价逐渐升高,钱法又甚毛荒,所有前定荒价若仍按原章核收,实属过轻。”
  调整后的荒价是:原上等每垧10元者改为15元,中等7元者改为11元,下等4元者改为7元。熟荒仍各加倍,应收经费照旧办理,随价核收2成。
  长春沦陷以后,大荒和夹荒地早已开垦完毕,只有散在的零星小片荒地。据1938年九台县调查资料,由于东南丘陵山区地带土质差些,每垧荒价最高是86.70元,每垧平均荒价也是86.70元;中部和西部土质较好的平岗荒地每垧最高荒价是133.30元,平均为108.90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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