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地价与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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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7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地价与地租
分类号: F301.4
页数: 12
页码: 59-7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土地的荒价、地价和地租。
关键词: 长春市 地价 地租

内容

第一节 荒价
  领垦蒙荒时支付的地价,一般叫荒价,又称押荒银。据资料记载,长春蒙荒收取押荒银是在嘉庆以后,蒙古王公招垦东西夹荒时才开始收取荒价。直到东北沦陷时期“蒙地奉上”为止,其间一百多年,荒价的征收办法和数量都是在不断变化中。
  清初,长春大荒人烟稀少,蒙古王公为了尽快开发,征收地租,采取鼓励关内民人开垦政策,开荒时不收荒价,待3~6年变成熟地后征收地租。以后关内民人来长春垦荒的人多了,才开始征收荒价。一半归蒙古王公所有,另一半划拨给地方官署做为行政经费。地方官署所得押荒银不列入地方财政收入,收入金额也不稳定,有时蒙古王公有特需要时,经过奏请皇上批准,地方官署就奉旨免劈这部分押荒银了。
  但是,究竟长春何时开始征收荒价一事说法不一,据沦陷时期苏宝麟(郭尔罗斯前旗扎萨克齐默特色木丕勒的秘书)谈话记录,他说:“郭尔罗斯前旗最先开发的是长春一带,时间是嘉庆四年前后。因为规定是‘借地养民’,所以我想没有收过荒价。……开放农安和小双城堡时,收过荒价……”。从苏宝麟谈话记录中可知,蒙荒开发初期并未收过荒价,以后蒙古王公支出日绌,开放夹荒以后,才正式开始收取荒价。
  道光七年(1827年)招垦农安荒,每垧上等荒地中钱15吊,中等荒地10吊,下等荒地5吊。如哈拉海河至松花江一带夹荒是由揽头王维由王府统一买来,再分别卖给开荒户开荒耕种。据沦陷时期德惠县王维的后代王桂芳说:“王维是王府里的当差的。道光十一年用五千吊钱报领了王爷的土地。一共大约七万五千垧。卖出去六万一千垧,剩下的是河泡、水洼没人买,自然都归荒户私占了。卖出时地价是,上荒每垧二吊、中荒一吊五百文、下荒一吊,到咸丰初年卖完的”。从王桂芳谈话中可知:当时领垦荒地时缴纳了荒价。
  伏龙泉一带是光绪十六年(1890年)开发的。旧垦地夹荒的荒价是上等每垧中钱15吊,中等每垧中钱10吊,下等每垧中钱5吊。光绪十九年(1893年)后上地加中钱5吊,即每垧20吊。光绪二十年(1894年)以后改以银两计价,1等荒每垧20两,2等荒每垧8两。
  艾甘兔一带是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六月出示招户承领,到第二年11月止,将所有荒地266方全部放出。据艾甘兔蒙荒事宜总理的呈文透露,共收取荒银125,052.43两,按放荒面积12,760.47垧计算,平均每垧约为10两。
  在长春放垦的荒地中,荒价从开放蒙荒起,以后逐渐扩展到旗荒民荒等所有荒地,其荒地分等和荒价标准,基本相同,无多大区别。但有生荒和熟荒之分。自光绪三十年至三十四年(1904~1908年)止在吉林府、新城府、榆树县等5个府县勘放零荒、征收荒价。五年中,“共放出生荒四万一千九百三十七垧八亩六分六厘,放出熟荒一万一千二百三十八垧九亩五分二厘,共收荒价钱四十六万八千七百二十一千四百五十六文”。(据宣统元年十一月十三日副都统衔吉林巡抚陈昭常给皇上的奏折),按奏折提供资料计算,生熟荒平均每垧荒价约为41.71吊。
  宣统二年(1910年)十二月初四,吉林省给皇帝奏折中,报告吉林府榆树县自宣统元年(1909年)十一月到年底止,出放生熟零荒和征收荒价情况。奏折称:“由吉林府榆树县各属续放生荒三百七十垧零七亩三分,经收荒价钱四千一百九十八千六百七十四文。又续放熟荒五十九垧八亩八分,经收荒价钱一千三百四十千零六百五十八文。统共续放生熟荒地四百三十垧零六亩一分,共收荒价钱五千五百三十九千三百三十二文”。按此奏折计算,生熟荒平均每垧荒价12.8吊。
  征收荒价并非一成不变,自光绪年间开始就可以根据荒地的条件,灵活收取。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六月荒务总局发布清赋放荒并旗地升科章程16条,对荒价作了原则规定,按每垧3吊300文定价,各地可以变通,可以浮动。如地稍肥沃,酌量递加。如距省远近,人烟多寡,是否山僻之区,冲繁之地,都要稍加区别。规定距城镇较远,荒僻之地,分为三等,上等荒每响按9吊900文作价,中等荒每垧6吊600文,下等荒每垧3吊300文。倘其中有互相争领之地,即按每垧19吊800文作价。距城镇较近,人烟稠密地方,人皆乐为垦种,应将上等荒每垧按3吊300文加5倍作价,中等荒每垧按3吊300文加3倍作价,下等荒按3吊300文加1倍半作价。倘其中有互相争领者,仍分等次,酌加7、8、9、10倍作价。凡争领之地并准该领户等自拟价值,呈请核定,择其价最优者放给,以杜包揽积弊。由此看来,清未放荒中的特等地实际上已由招标进入“拍卖”了。所以宣统元年(1909年),副都统衔吉林巡抚陈昭常给皇帝的奏折中,谈及荒价时说:荒价数额并非由官家拟定,是“饬令附近农民公论价值,分别酌收”。
  进入民国以后,随着民田清赋,蒙地清丈升科的开展,对荒价规定得比较细致,有时还随收经费若干。1913年5月,吉林省公署把荒地分为熟荒和生荒,又分上中下三等。熟荒上等每垧中钱180吊,中等150吊,下等120吊。生荒分为柳通地、洋草地、牧羊地。柳通地上等每垧100吊,中等75吊,下等50吊;洋草地上等35吊,中等25吊,下等20吊;牧羊地不分等次,每垧150吊。1914年,吉林省又把民间荒地分成4等,上等每垧吉洋2元,中等1元5角,下等1元,最下等5角。规定放出后第6年升科。凡承领荒地,无论多少,均限6年内垦完。对国有荒地荒价分为5个等级,具体是:产草丰盛者为第一等,每亩1元5角;产草稀短者为第二等,每亩1元;树林未尽伐者为第三等,每亩7角;高低干湿不成片段者为第四等,每亩5角;斥卤砂碛未产草之地为第五等,每亩3角。
  1917年9月26日又将官荒分为上中下三等作价:上等荒价每垧大洋10元,随收经费2成,熟荒加倍;中等荒价每垧大洋7元,随收经费2成,熟荒加倍;下等荒价每垧大洋4元,随收经费2成,熟荒加倍。
  对柴山、柳通、草甸等不能开垦的土地,亦按每年获利大小分为二等作价:上等2垧作1垧,地价7元,随收经费2成,当年升科;次等3垧作1垧,地价4元,随收经费2成,当年升科。
  1926年底,吉林省田赋局对1917年9月26日公布实施的荒价进行了调整,按等加增。原因是“原定章程时,人民买卖地亩价值甚低,钱法尚好,是以荒价从轻规定。现在吉林、双城、扶余、伊通、榆树、双阳等腹地20县地亩时价逐渐升高,钱法又甚毛荒,所有前定荒价若仍按原章核收,实属过轻。”
  调整后的荒价是:原上等每垧10元者改为15元,中等7元者改为11元,下等4元者改为7元。熟荒仍各加倍,应收经费照旧办理,随价核收2成。
  长春沦陷以后,大荒和夹荒地早已开垦完毕,只有散在的零星小片荒地。据1938年九台县调查资料,由于东南丘陵山区地带土质差些,每垧荒价最高是86.70元,每垧平均荒价也是86.70元;中部和西部土质较好的平岗荒地每垧最高荒价是133.30元,平均为108.90元
  第二节 地价
  除荒价外,土地买卖中支付的价格,一般叫地价。历代土地买卖有价,概由买卖双方自由商定,官署对城乡地价不作规定。但也有例外,出卖国有公有土地时则由官方公布地价。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也需要法定的地价,即标准地价,为土地典当、抵押、租佃等涉及地价时,起指导和稳定土地市价的作用。
  一、农用土地
  长春地处九河下哨,农用土地地价因地势高低,土质好坏等影响而价格不同。一般漫岗地、平川地,土质好,产量高,旱涝保收的为上则;一些沙包地、盐碱地,特别是洼地低湿,雨季浸水易受涝灾的土地为下则;介于二者之间的为中则。还有距城镇远近,交通是否方便等因素,都对地价差异产生影响。
  清代曾禁止旗民交产,但民间土地买卖仍有发生,由于资料不足,长春早期耕地的地价已无从稽考。据沦陷时期农安县当地老人回忆,大约咸丰五、六年前后(1855~1856年)蒙地的地价是:上地每垧10两白银,中地每垧6、7两白银,下地每垧2、3两白银。还要每年向蒙旗缴纳蒙租。农民说,是因为蒙旗不肯出卖土地,清政府是“借地养民”,以今后永远交纳地租做为条件。这是与购买民地、旗地不同之处。
  宣统元年(1609年),长春开辟商埠时,收买土地分为四等:一等每垧1300吊,二等每响800吊,三等每垧600吊,四等每垧400吊。后来由于地主们嫌价格偏低,对购价稍作调整,增加特等土地一项,每垧为1700吊。修建吉长铁路购地分上地、中地、下地三等,按垧计价。上等土地是高原平街,土地膏腴者,每垧官帖400吊;中地是地势斜坡、参差不齐者,每垧官帖200吊;下地是沙石淹湿者,每垧官帖100吊。
  民国初期,吉林全省在清丈民旗地亩、变卖旗产兼放零荒中,把各项地亩,包括耕地分成三等九级,地亩以垧为单位,征收大洋。标准是:地势平坦,土质肥沃,民户繁多,交通便利者为上等;地势平坦,土质稍薄,民户稀少,运输较难者为中等;地势低洼并有沙石碱卤,且近边僻,繁盛难期者为下等;此外沙石斥卤,不易垦种,地处边僻,繁盛无期,招领不易者为最下等。地亩价格:一等一级每垧征收大洋50元,一等二级40元,一等三级30元。二等一级每垧征收大洋20元,二等二级16元,二等三级12元。三等一级每垧征收大洋9元,三等二级6元,三等三级3元。
  以上变卖旗产适用各等级价格,惟丈放浮多地亩仅适用二等二级至三等三级价格。强调估计地亩价格,要以当地时价为标准,由各县按实际调查,人民生活水平,土地需要的缓急,并分别旗署官产、民旗浮多等,列出价格表,报省核准后施行。
  1915年吉林省清丈局对勘丈清出各浮多地亩地价进行了调整。上等地每垧收吉洋30元;中等地每垧收吉洋25元;下等地每垧收吉洋20元;最下等地每垧收吉洋10元。
  1917年11月,双阳县根据变卖吉林通省旗署官产章程的要求,变卖本县所管的旗属官产,主要是六旗马厂地中的镶黄旗马厂地,以及附属的草甸、柳通。出卖的地价分为两等,上等地垧价大洋6元,次等地垧价大洋3元。荒地、柴山、柳通、草甸,按照勘放官荒章程规定,上等2垧作1垧,收大洋7元,次等3垧作1垧,收大洋4元。所收整价以外,随收经费2成。从卖价看,双阳县变卖旗属官产是执行省定最低价格。
  但是,民国时期在蒙地自报升科中查出的浮多地亩的地价则另有规定。1920年,设吉林全省清理田赋局,发布自报升科章程。按土地好坏分为三个等级收取地价:上地每垧大洋9元,中地6元,下地3元,另外加收2成经费,并当年升科。山林地中的土地以6垧折成1垧,下地以10垧折成1垧,也是当年升科。地价收入的分配按蒙旗5成,田赋局3成,县2成劈分。
  长春沦陷初期,吉林省实业厅对长春各县属境内生熟土地价格进行过调查。据1932年1月21日双阳县上报熟地价格是:上则吉钱8万吊,中则吉钱6万吊,下则吉钱4万吊。
  1937年前后,伪政权对农安、德惠、九台等县地价也进行过调查,现根据档案资料,记述如下:
  1.农安县生熟地价格情况如下表:
  县内按契税赋课土地买卖平均价格是:上地每垧300元、中地120元、下地60元。
  2.德惠县城子街等地熟地价格情况如下表:
  3.九台县生熟地价格情况如下表:
  至于民地和蒙地,土地买卖价格并无差别,土质相同者价格亦相同。但由于民地所处位置为东部和东南丘陵山区,同蒙地相比质量要差一些。所以价格也有差异,如表:
  从九台县看,当时有些宅地的执照与蒙租仍按耕地登记,县城街基地买卖每垧地价为1000至2000元。
  二、城镇街基地
  长春街镇房基地,第一次清丈是在道光年间,经理藩院批准,由吉林将军衙门派员调查街镇店铺房屋。当年把店铺房基分为4等,一等每间收银1两3钱,二等1两1钱,三等9钱,四等8钱。以后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结合清丈升科,又进行过一次清丈和调整赋额。由于资料短缺,情况不详。
  官定城镇街基地价是各地出放街基地价的主要依据,但并非一成不变。各府、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变通,灵活掌握。这一点同农用地价是相同的。
  清代在清赋勘荒中,顺便出放吉林府属境双阳河、额勒赫、兴隆堡等三处空隙街基地。由于地势冲僻不同,虽有零星商民聚集,但多小本生意,盖房凿井,苦于无资。所以这次出放街基地仅是量地,酌收其价,免其常年纳租。由于双阳河街基地处冲途,稍有商贾。街基地价分为五等,地价比同时出放的额勒赫街基地、兴隆堡街基地的地价都高些。这次出放双阳河街基地数量和地价如下表:
  民国初年清查民旗地亩和蒙地自报升科时,对城镇街基地的等别和价格做了规定:凡已成商埠,建筑年代长,交通方便的地方为上等;城镇市埠开辟已久,商贾丛集,陆路通达的地方为中等;城镇市埠开辟未久,商业不甚发达,水路转运不甚通畅的地方为下等;虽经设置勘定街基,而无人购买,招领不易,或穷乡僻壤,人口稀少的地方为最下等。房基地的价格以方丈为单位,分为三等九级:一等一级收大洋8元,一等二级6元,一等三级4元;二等一级收大洋2元,二等二级1.5元,二等三级1元;三等一级收大洋5角,三等二级3角,三等三级1角。
  1923年8月在蒙地自报升科中,依照《吉林省长春农安德惠长岭四县商民自报城镇街基单行章程》规定,对城基和镇基地分三等收取地价:上等城基地每50方丈收大洋4元,中等城基地每50方丈收大洋3元,下等城基地每50方丈收大洋2元。这是城基地地价标准。当年城基地则专指长春旧城和商埠地而言。镇基地则收取上记的半额。此项地价收入一半归蒙旗,一半归地方政府,对半劈分。
  此后对街基地地价进行了调整,分成城基地、镇基地和屯基地三种,规定以方丈为单位,各分三等。城基地每方丈上等收吉洋1元,中等7角,下等5角。镇基地每方丈上等收吉洋5角,中等3角,下等2角5分。屯基地也以方丈为单位,不分等次,每方丈收吉洋3角。
  长春沦陷后,据1936年调查农安、德惠、榆树三县县城区域地价情况如下表:
  解放战争时期,长春市广大农村相继解放,地主、富农人心惶惶,农村很少有买卖土地者,即或发生,地价也相当低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民分得了土地,虽然政策上也准许买卖土地,但土地所有权转移现象极少发生,也无法反映农村地价的实际情况。至50年代农村农业合化成立高级社后,农村土地变为集体所有,土地不再流通。
  第三节 地租
  解放前地主通过土地出租获得的收入,一般称为地租。地主土地租给佃户耕种收租,不劳而获;佃户租种地主土地交租,甘受剥削,这就是地主与佃户之间的租佃关系。解放前,长春境内的佃农比较多,地主出租地中有60~70%由无地或只有少量土地的农户佃种。佃农约占总农户的30%~40%。
  据1933年调查,榆树、德惠、九台三县佃户每户平均租种耕地面积是:榆树最多为150亩,一般30亩,最少10亩;德惠最多300亩,一般100亩,最少15亩;九台最多300亩,一般50亩,最少10亩。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侵占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每家佃农平均耕地面积逐年减少。据1946年榆树农村调查资料,每家农户最多租种103亩。
  据1936年调查,农安县境内出租土地20至200垧以上的大中土地所有者有7451户,占总出租土地户数的31.4%,共出租土地191566垧,占总出租土地面积数的76.6%。出租土地10垧以下的小土地所有者有16279户,占总出租土地户数的68.6%,共出租土地58655垧,占总出租土地面积数的23.4%。九台县共有农户32834户,其中地主11823户,自耕农8177户,佃户6800户,自耕兼租佃6034户。在总农户中,佃户和自拼兼租佃户共有12834户,占总农户的39%。
  一、租佃契约
  长春境内租佃手续比较简单,一般经中介人介绍以后,主佃双方议定条件,达成一定的协议,便可定约。通常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一般双方有亲友关系的,由口头商定即可,这是少数。绝大多数需要书面契约。契约形式很不一致,但通常内容大体相同,包括佃户姓名、租地面积、租额、租期、交租方式等。这种契约一般称为“租帖”、“租地文书”、“租票”、“租字”、“租约”等。签定租佃契约要有地主、佃户、介绍人、保证人、代笔人的画押、盖章,并按习惯向地主交纳一定数量的押金。押金多少,与地租多少有关,押金多地租就少些,押金少地租就多些。租期一般以一年为限,也有三年、六年或九年的,但不长于十年。契约到期后解除,地主返还其押金,如果双方同意延续租佃关系,可再立新约。
  二、租佃种类
  租佃一般有死租和活租之分。死租,即定额地租,亦称“铁租”,这是一种较为普通的租佃方式。租额固定,不管年景好坏,租额不增不减。但也有实行“死中有活”,在租契中议定,如逢水旱灾年,可视受灾程度,酌情减免租额。一般是土地肥沃,旱涝保收的耕地多采取这种形式。
  活租,即分成地租,又称“耪青”,又叫“份种”,就是佃户秋后生产的粮食、秸棵等,与地主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分配比例有“四六清”,“对半清”等。地主拿大头,佃户得小头。一般是土地瘠薄,收成不定的耕地采取这种租佃形式。例如榆树县于家烧锅屯,大部分土地低洼易涝,亩产量很低,因此主佃双方按农产品实际收成产量在场院分配。又如德惠县北部,是松花江和饮马河汇合处,水患较多,实行产品四六分成的较多。耪青又分“内耪青”和“外耪青”两种,二者的区别是以在何处吃饭为标志。在地主家吃饭为“内耪青”,在佃户自己家吃饭为“外耪青”。“四六清”的大租(田赋)由地主负担,小租(地方税)由佃户负担。“对半清”的大租、小租皆由地主负担。
  还有一种叫“白租”,一般用于荒地、废耕地,即租种当年免租,以后耕种按议定租额纳租。
  地租形态有粮租、钱租和劳役等。长春境内主要是粮租,钱租少见,劳役地租早期较多,后来渐少。租粮(有的附加秫秸,谷草等品种)一般是高粱、谷子、大豆三色粮,平均交纳。交租时间为农历十月。死租由佃户送往地主家。分成粮租在场院分劈,然后由佃户送往地主家。秋后缴纳地租,叫“下打租”,又称“下缴租”。也有春耕前缴纳地租的叫“上打租”,又称“上缴租”。也有介于两者之间的,即春天交一半,秋天交一半。但多数佃户春天无粮可缴,故长春地区多为“下打租”。
  钱租少见。一般是在城镇周围,交通方便,土质肥沃,种植蔬菜的地方实行钱租。钱租在播种前交纳。
  除粮租、钱租外,还有为地主出工,即劳役地租,主要是帮工抹墙、扒炕、苫房等等。出工日数据契约而异,一般按租种耕地多少计定。
  三、租额
  长春境内粮租较多,一般钱租和劳役地租比较罕见,仅知民国期间,农安县钱租上等地每亩地租银是小洋2元左右,中等地每亩地租银是小洋1.5元左右,下等地每亩地租银是1元左右。
  粮租的租额以土质优劣而定,没有统一标准。一般是租额占产量的30~60%之间。据《蒙古地志》记载,清代租种蒙户的土地,租户于秋收后每垧交租粮5斗,秫秸200捆,盐2斤。也有的租荒地开垦,第一年租额是总产量的1成,第二年2成,第三年3成,第四年则按熟地租额纳租。
  民国时期,农安县每垧粮租一等地2.8石至3石,二等地2石至2.7石,三等地1.8石至2.6石,四等地1石至1.7石。
  长春沦陷时德惠县粮租,上地每垧2.2石,中地每垧2石,下地每垧1石。1932年上地每垧2石,中地每垧1.8石,下地不详。1933年上地每垧2石,中地每垧1.6石,下地每垧1.3石。1933年,榆树县粮租上地每垧2.2石,中地每垧2石,下地每垧1.8石。
  据农安县调查,1934年上地每垧3.2石,中地每垧1.8石,下地每垧1石。1937年上等地每垧3.2石,一般为三色粮,其中高粱1.5石,谷子1.5石,大豆0.2石。中等地每垧1.8石,也多为三色粮,其中高粱0.8石,谷子0.8石,大豆0.2石。下等地每垧1.7石至1.8石,一般为高粱,一色粮。
  活租各时期差别不大。如果地主只出土地,牲畜农具种子等皆由佃户自备,秋收后地主得粮十分之四,如果地主将牲畜农具种子借贷给佃户,则秋后地主得粮十分之五,秸棵也归地主。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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