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官准放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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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63
颗粒名称: 二、官准放垦
分类号: F301.24
页数: 2
页码: 43-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清朝时期设置长春厅,标志着长春境内蒙地开发的合法化。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资源 土地开发

内容

自清王朝被迫旨准招民垦种后,关内破产流民大批涌入长春一带,垦区急剧扩大。至嘉庆四年(1799年),清王朝派吉林将军秀林会同哲里木盟盟长拉旺,对已开垦的蒙地进行了实地勘察,查得长春境内已有垦民2330户,垦出熟地265648亩,并已租佃多年。嘉庆五年(1800年),经清政府旨准,在伊通边门附近的新立城(位于伊通河东岸,今长春市郊区新立城镇南5公里处),建造衙署,设长春厅、置理事通判,管理垦区民人事务。隶属吉林将军管辖。
  当时,长春厅的辖区是:东至沐石河(今九台市境内的沐石河)190里,与松花江接界;西至巴颜吉鲁克山(今长春市郊区大屯镇富丰山)40里,与喀尔沁达尔罕王接界;南至伊屯边门(今长春市郊区新立城水库附近)8里;北至吉家窝堡(今农安县巴吉垒乡境内)172里,与郭尔罗斯扎萨克公接界。全境划分怀惠、沐德、抚安、恒裕四大乡,民人编为38甲。四大乡所开垦的土地,被称为“老荒”或“大荒”。
  长春厅的设置,标志着汉族人民在长春厅辖区内开垦蒙地的合法化,也是长春境内蒙地开发史上第一个里程碑。嘉庆八年(1803年),由于清王朝允许“流民”垦荒种地,关内“流民”少则几户,多则十几户,陆续迁入长春境内,安家落户,垦荒种地,开荒垦种范围,不断向外扩展。到嘉庆十五年(1810年),又查明长春厅辖地内汉族垦民增至6953户。同时,由于农安地方的居民也日趋增多,又增设了农安乡(今农安县农安镇)。
  长春设治之后,厅辖5乡以外的蒙地仍然禁止开垦。清王朝曾多次发布谕令重申封禁。嘉庆十一年(1806年)七月、嘉庆十三年(1808年)闰五月、嘉庆十五年(1810年)十一月、道光四年(1824年)二月、道光六年(1826年)八月,接连发布谕旨,坚持“不准多垦一亩,增居一户”。(据《吉林通志》)。但是封禁终归封禁,蒙古王公照旧私自容留民人垦荒。到光绪七年至九年(1881—1883年),长春厅编定民户有23975户,编定丁口92135人,已垦熟地40多万垧。光绪十五年(1889年),长春厅升为府,并增设了农安县。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设榆树县,隶新城府。宣统二年(1910年),先后设了德惠县和双阳县。说明长春地域的土地开发规模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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