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蒙地开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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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6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蒙地开发
分类号: F301.24
页数: 7
页码: 43-4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清朝时期对长春境内的蒙地封禁与开禁、私垦与准垦的历史过程。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资源 土地开发

内容

蒙地(亦称蒙荒),属于官地,是清王朝分封给蒙古王公的领地。土地所有权归清王朝封建国家。蒙古王公有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清初,蒙地是一片野草丛生人烟稀少的牧区,严禁汉人入境垦种。长春境内的蒙地封禁与开禁、私垦与准垦有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一、招民私垦
  尽管清王朝修筑了柳条边墙,又实行了严格“封禁”政策,但是,并没有阻止住民人进入长春开荒谋生。自康熙年间,关内一些“流民”冲破禁令,私逾边墙,潜入长春境内,开始在第二松花江、新开河、伊通河、沐石河沿岸安家,搭建窝棚,择土而耕,私租蒙荒垦种,或以工抵租换荒垦种。
  大约在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蒙古王公因从招民私垦中增加了财源,得到了实惠,为了更多地增加收入,将长春、农安一带的游牧地,通过“揽头”私自招募汉人垦种收租。据《吉林通志》记载,由于蒙古游牧地“地多租少,流民利之,故至者日众”。河北、山东等地贫民不断流入长春境内,开荒种地并渐成屯落。
  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蒙古王公在私招内地民人张立绪等垦荒种地的同时,又呈请理藩院愿“划出游牧之地”招民垦种。清王朝迫于蒙荒已经开垦的事实,便准其所请,同意划出一块地域“借地养民”,由民人耕地纳租,以资蒙古生计。从此,长春境内的蒙地,就由“招民私垦”阶段,进入了“官准放垦”阶段。
  二、官准放垦
  自清王朝被迫旨准招民垦种后,关内破产流民大批涌入长春一带,垦区急剧扩大。至嘉庆四年(1799年),清王朝派吉林将军秀林会同哲里木盟盟长拉旺,对已开垦的蒙地进行了实地勘察,查得长春境内已有垦民2330户,垦出熟地265648亩,并已租佃多年。嘉庆五年(1800年),经清政府旨准,在伊通边门附近的新立城(位于伊通河东岸,今长春市郊区新立城镇南5公里处),建造衙署,设长春厅、置理事通判,管理垦区民人事务。隶属吉林将军管辖。
  当时,长春厅的辖区是:东至沐石河(今九台市境内的沐石河)190里,与松花江接界;西至巴颜吉鲁克山(今长春市郊区大屯镇富丰山)40里,与喀尔沁达尔罕王接界;南至伊屯边门(今长春市郊区新立城水库附近)8里;北至吉家窝堡(今农安县巴吉垒乡境内)172里,与郭尔罗斯扎萨克公接界。全境划分怀惠、沐德、抚安、恒裕四大乡,民人编为38甲。四大乡所开垦的土地,被称为“老荒”或“大荒”。
  长春厅的设置,标志着汉族人民在长春厅辖区内开垦蒙地的合法化,也是长春境内蒙地开发史上第一个里程碑。嘉庆八年(1803年),由于清王朝允许“流民”垦荒种地,关内“流民”少则几户,多则十几户,陆续迁入长春境内,安家落户,垦荒种地,开荒垦种范围,不断向外扩展。到嘉庆十五年(1810年),又查明长春厅辖地内汉族垦民增至6953户。同时,由于农安地方的居民也日趋增多,又增设了农安乡(今农安县农安镇)。
  长春设治之后,厅辖5乡以外的蒙地仍然禁止开垦。清王朝曾多次发布谕令重申封禁。嘉庆十一年(1806年)七月、嘉庆十三年(1808年)闰五月、嘉庆十五年(1810年)十一月、道光四年(1824年)二月、道光六年(1826年)八月,接连发布谕旨,坚持“不准多垦一亩,增居一户”。(据《吉林通志》)。但是封禁终归封禁,蒙古王公照旧私自容留民人垦荒。到光绪七年至九年(1881—1883年),长春厅编定民户有23975户,编定丁口92135人,已垦熟地40多万垧。光绪十五年(1889年),长春厅升为府,并增设了农安县。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设榆树县,隶新城府。宣统二年(1910年),先后设了德惠县和双阳县。说明长春地域的土地开发规模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三、夹荒丈放
  据《吉林通志》记载:“清时长春府原分四大乡,乡外横跨之地谓之夹荒,地多砂碛,半属不毛。”这类夹荒地带,在当时也属清王朝的禁地。
  道光四年(1824年),蒙古王公在续放农安荒(始称“龙安荒”,俗称“龙湾荒”)之后,又于道光七年(1827年),再次请垦并旨准,开放长春西北部、农安西部及农安东北沐石河以东的荒地,即“夹荒”。夹荒按其方位可分为“西夹荒”和“东夹荒”。西夹荒在伊通河西岸,包括恒裕乡10、11、12、13、14、15甲,东西长100里,南北宽30里。东夹荒分布在怀惠乡沐石河一带,东至松花江西岸,西至沐石河东岸,南至柳条边墙,北至沐石河与松花江汇流处。即今德惠县岔路口、朝阳、五台等3个乡镇及罗圈坨子、茶条岗2个村的土地。因地形似牛角,亦称“牛角荒”。
  东夹荒于道光十一年(1831年)开始招民领垦,比西夹荒开放稍晚些。据《东三省政略》记载,开放的夹荒面积为241611垧。按方报领,每方45垧,外有房园2垧。“西夹荒”招民领垦后,从道光十五年(1835年)开始起租升科。对逐年出现的浮多地亩,每十年清丈一次。在夹荒清丈升科过程中,蒙旗王公、清朝政府同垦种佃民之间屡次发生矛盾,形成多次“抗丈”事件,其中尤以光绪二十年(1894年)的抗丈斗争最为激烈,酿成了流血惨案,震惊全国。
  光绪十六年(1890年),开放农安县西部伏龙泉地方(含今农安县伏龙泉镇及长岭县东南部)夹荒余地,东至三盛玉西沟子(今属农安县),西至小巴山(今属长岭县),南至三青山(今属长岭县),北至郭尔罗斯前旗南境,南北长60里,东西宽60里,总面积168860垧。所有放荒事务,都由设在兴隆镇(今伏龙泉镇)的荒务局掌管。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六月十五日,农安夹荒局发出《丈放夹荒余地艾甘兔荒告示》,招民报领。光绪三十年(1904年)十一月初八日丈放结束。丈放的荒段,按“天、地、人”等字为号,划分为266方,总面积为12760垧。
  宣统二年(1910年),蒙古王公得知于家套、江心馆、鲇鱼岔、老营等地(今德惠县菜园子乡、岔路口镇、松花江乡境内松花江沿岸和江套内的地段),已被民人私垦。为获征租之利并免去以后纷争,决定丈放,对佃民征收地价,发放执照。
  宣统三年(1911年),有绅民纳价包领松花江、沐石河合流处的皇鱼圈(今名黄鱼圈,位于松花江西岸,德惠县松花江乡茶条岗村)附近河套地数千垧时,发现该地在数年前已有民人数十户占据私垦。
  长春境内的蒙地,自开垦“大荒”、“夹荒”多年后,普遍进行耕种。余下的荒地多为沿江河低洼易涝地、砂碱地和零星小片荒地。据《东三省政略》记载,已经开垦的土地面积分布为:长春“四大乡”有耕地273156垧,长春东、西夹荒有耕地91086垧,农安县有耕地210000垧,德惠县有耕地189262.12响。
  四、蒙地丈放手续
  蒙地招民垦种,在嘉庆五年(1800年)以前,全属私招。嘉庆五年设长春厅以后,蒙地招民垦种,在很长的时间内,多数垦民同蒙古王公不直接发生关系,而是由“揽头”(蒙地垦务代理人)从蒙古王公那里大段包揽,然后再提高荒价转放给垦民,从中渔利。也有的自己雇工经营。开放长春四大乡的蒙荒时,就是由王君宠、张廷仁、朱克旺、张立绪等四名揽头,首先包揽大段蒙荒,然后再由垦民从这些揽头手中分领蒙荒,经蒙旗发给白契为证。
  长春开放“夹荒”时,农安县的“揽头”中属哈哩海城子的李瑞和靠山屯的张芳最为著名。据《农安史志资料汇编》记载,道光四年(1824年),李瑞包揽的农安荒,南北宽20里,东西长140里。德惠县有王、于、赵等3名大揽头。其中,揽头王维所包揽的蒙荒在沐石河东夹信子。南至哈拉海河,北至老亮子,东至大江西,西至沐石河,西南至头道嘴子河、二道嘴子封堆,东南至和尚、韩达、高俊、赵禄为界,共作荒价5000吊整。另据《郭尔罗斯前旗开放蒙地调查报告书》记载,王维后代王桂芳1938年初的回忆,称:“我的祖辈于道光十一年(1831年)花五千吊钱从前旗王爷那里报领了这片荒地。全部面积约七万五千垧,其中以每垧上荒二吊,中荒一吊五百文,下荒一吊的价格卖出荒地六万一千垧,剩下的河泡、水洼被靠近的买荒户私自占领了。到咸丰初年(1852年前后),经二十多年时间才卖荒终了。”
  废除“揽头”包领蒙荒,始于光绪年间。光绪四年(1878年)二月十九日,吉林副都统发布《勘放吉林闲荒的告示》中指出:“如有愿领闲荒者务宜安心静候,俟委员勘明议定章程,方许自行报名承领,所有揽头名目一概革除。”光绪末年以后开放的蒙地,按照放荒章程规定,一般都要经过以下的程序,即先由蒙旗扎萨克与官府间协议开放,然后公布章程,接着依次是丈放、报领、开垦、升科、清丈。
  丈放(亦称出放、放荒、勘丈),就是用弓绳测量预定开放的荒地,编成荒号。字号内的土地按肥瘠加以折扣(一般通行的为“三七扣”,即扣除3成,称为实荒),再在号内按方(每方45垧)编号,设立标桩(通常以方或顷为丈放单位)。
  报领,即志愿承领者先到垦务局申报地段,与局员一起到现地踏查,参酌折扣,然后按土地等级报领。垦务局则按编号顺序,发放详记地图、四至、地积、折扣等实有荒地、荒价银、经费银的丈单。报领者在规定期限内,到局缴纳荒价银,经费银并领取汉蒙合璧大照,以明确其“永为管业”。
  开垦,就是报领荒地的人,按照垦务章程规定办完各种手续后,即可在属于自己的荒地里开垦耕种。
  升科,就是指到了章程规定的年份,按熟地开始纳租就叫升科。通常是从领照起的第六年起租,即五年内无租,但期满后仍未垦熟也要照熟地征租。
  清丈,在土地升科之后,再次丈量称为清丈。清丈的目的在于增加浮多地的地租收入。所以,蒙地的新垦章程,都规定升科时必须清丈。
  五、夹荒抗丈斗争
  长春“夹荒”地,自道光七年(1827年)招民垦种以后,在“勘丈加增”过程中,蒙古王公、清朝官府和垦种佃民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多次出现“抗丈”事件。其中,尤以光绪二十年(1894年)四月发生在西夹荒十一、十二、十四、十五甲抗丈斗争最为激烈。
  西夹荒招垦后,于道光十五年(1835年)开始收租,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清丈,并将清丈出来的浮多地,按照熟地加租。之后,每10年清丈一次。西夹荒佃民由于屡次勘丈加租,不堪其扰,遂与郭尔罗斯前旗扎萨克辅国公阿鄂济尔等人,从维护各自的利益出发,就西夹荒纳租的地数和租率问题达成了协议。从咸丰七年(1857年)始,将粮租改为钱租,确定了4甲入册纳租地数为4.5万垧,每垧地一年纳正租420文,并在正租之外,佃民自愿每垧地多纳附加租480文,作为蒙古王公丈地“津贴”和“军需”费用。合计交纳租金900文。条件是蒙古王公允许佃民“在夹荒之间、沟边、泡旁、沙包、碱疤等地,或耕或牧,概置不问。”至此,确定了西夹荒纳租的地数和租率,得到了蒙古王公“永不增租”的许诺,除官府将协议印成告示张贴周知外,还立碑为证。
  4甲佃民与蒙古王公所立之碑,于1982年8月在长春市南关区西四道街原财神庙遗址出土。碑文楷书,题名《夹荒十一、十二、十四、十五甲纳租报竣章程碑记》(以下简称“碑记”),刻碑时间为咸丰八年十月初一日(1858年11月9日),字迹清晰。碑文中记载了夹荒丈放、起租、加租过程,经过三次清丈,土地“开垦已竭”,蒙古王公与民户等议妥,“四甲共出新陈租四万五千垧,照此数咨部报竣,永不加增”。碑文还对每垧地租银的数量、水泡、碱疤等地的处理,民户付给蒙古王公丈量土地和用于军需的费用等等,都作了详细的记述,并“勒石为志”,“永久有信”。
  “碑记”议定之事,到了光绪年间,蒙古王公的后世背弃前约,公然呈请理藩院,要求长春厅对夹荒地进行清丈。理藩院为了维护蒙古王公的特权和利益,一再催促长春厅协助“勘地加增”。此时,西夹荒的佃民,都已从沿泡碱疤沙压等荒地中,开发出许多浮多地,即属于原议中“或耕或牧,概置不问”的耕地,因此,佃民纷纷请求免丈。同时做出让步,愿“照租票分等,按成加租,或请勘出余地,连同原租分成加赋”。但蒙古王公不向理藩院报告实情,亦不接受佃民的合理要求。
  光绪十五年(1889年),当长春撤厅升府之际,吉林将军长顺同新任知府觉罗同勋、蒙旗图普乌鲁济图相勾结,推翻了蒙古王公与佃民永不勘丈增租的前议,委派协领全福和长春知府同勋,于当年10月前往西夹荒,强行清丈。佃民领袖刘勇(又名刘振纲,农安县柳树泉子人,当年38岁),依据前约,凭咸丰七年的“印文存据”,挺身而出,呈请免丈,全福等不准,于是佃民千余人一呼而上,抢夺弓绳,将全福等官员驱逐出勘丈地段。首次抗丈胜利,各甲佃民深受鼓舞。
  光绪十六年(1890年),刘勇邀集岳甸会等六甲佃民“唱戏吃会”,号召和组织佃民坚持抗丈。刘勇被推举为“六甲总会首”,制造传牌和旗帜,每户1人自备器械,相互约定:“如果再来委员勘丈,大家齐心抗拒!”
  光绪十九年(1893年)九月,留吉补用通判张呈泰,防御塔尔干,见佃民“抗拒如故”,便赴前旗会见蒙古王公,筹商免丈加租事宜。一致同意照14万垧地之数,加征地租一倍,“此后永不勘丈”,由蒙古王公“出具印结”,这个协议与“碑记”议定的租率900文相差无几,大多数穷苦佃民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各甲乡绅富户反对以地契“照租加租”,主张“验契均摊”。张呈泰接受乡绅富户的意见,擅改与蒙古王公议定的原则,把增加的租赋,均摊在佃民新开的半属不毛之荒地上。消息一传出,激起佃民2000多人的抗议。
  光绪二十年(1894年),长春、农安一带佃民继续开展“反勘丈”、“反摊租”斗争。三月二十九日,佃民捣毁了设在双城堡的清赋局、官盐局,包围了巡警局。吉林将军长顺派员前往西夹荒“勒验民情”。被派去的汉蒙官员先收买刘勇,使其“背盟投诚”,被委任为官府“差役”,并利用刘勇诱劝岳甸会。岳执意不从,坚持率众抗丈。吉林将军长顺以“刁民滋事造反,聚众抗官”之罪,奏报朝廷派兵弹压。4月12日,清廷军机处调“吉字营”和“齐字营”练军各500名,开往西夹荒。首先进攻徐家店、裕通福屯。十三甲、十四甲2000多名佃民奋起抗争,被打死、烧死80余人,逮捕200余人,佃民领袖岳甸会、刘万有等相继殉难。接着清兵又开进双城堡、朝阳堡(今分属怀德、农安两县管辖)弹压佃民。《长春县志》记载当时情景:“用炮轰击,民未能御”,“弹火横飞,血肉狼藉,无辜乡愚,死亡殆尽”,“殒命者七百五十六人”。史书上称“西夹荒四月惨案”。
  惨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三月,清廷接受黑龙江将军恩泽奏请,同意暂停勘丈。八月十七日,恩泽受命前往长春府查办西夹荒流血事件。十一月,经恩泽和给事中洪良品的奏请,将张呈泰、文韫革职,并将张呈泰发往新疆效力赎罪,永不叙用;将长顺降二级留用,以平息民众复仇的情绪。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六月,清朝政府特委派朝廷官员和长春府、农安县、蒙旗地局主要官员与郭尔罗斯前旗扎萨克,再商夹荒增租问题。一致同意从当年6月起,夹荒各段“按照纳租地数加增一倍计租”,由地方官员会同蒙员印发土地执照,蒙员“出具永免勘丈增租印结”,长达40年之久的西夹荒抗丈斗争宣告结束。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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