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开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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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59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土地开发
分类号: F301.24
页数: 19
页码: 40-5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从清代至建国后的土地开发,包括修边“封禁”、 蒙地开发、旗地开发、民地开发、 洼中高湿荒地开发与零星荒地开发。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资源 土地开发

内容

长春土地开发历史悠久而曲折。据文献记载,开发长春土地最早的民族是夫余族。因受历代王朝兴衰的影响,土地开发几经波折,较稳定的开发则自清代始。
  第一节 修边“封禁”
  清初,清朝统治者为了恢复明清战争中破坏了的东北农业,曾一度实行了招垦奖励政策。顺治十年(1653年),颁布了著名的《辽东招民开垦授官例》,鼓励招民开荒,但终因收效甚微,实行十几年就废止了。实际上在这个奖垦时期,也未能开垦至长春地域。
  清康熙九年至二十年(1670至1681年),继顺治朝修筑的“盛京边墙”之后,又修筑了南起开原老城附近,北至船厂(今吉林市)北亮子山的“吉林柳条边”,通称“新边”。
  柳条新边又是满族和蒙古族区域的分界线。长春地跨“新边”的两侧,以西称“边外”,包括今长春市区、郊区、农安、德惠两县的全部和九台市部分地域,为郭尔罗斯前旗蒙古王公的游牧地,亦称“蒙地”或“蒙荒”,列为禁区,不许开垦;以东称“边里”,包括今榆树、双阳两县的全部和九台市大部分地域,定为满族居地,属清王朝“官地”,亦称“旗地”,生产贡品,并将大片荒地作为围场,专供清朝王公贵族八旗放养官马、练习骑射和狩猎之用,也列为禁区,不许蒙古人进入,不准汉族人开垦种田。
  康熙七年(1668年),清王朝废除《辽东招民开垦授官例》以后,为了垄断东北的丰富资源和宝贵物产,并防止满族汉化,以保护“龙兴之地”不被“侵害”为名,亦把长春划为禁区,实行全面“封禁”。规定蒙古王公各守疆界,不许越境。禁止关内各族人民垦荒种地,挖参采珠。此后,历代皇帝亦严格恪守。
  清王朝的“封禁”政策,致使长春境内荒原状态长时间得不到改变。广大农村几乎无人定居,路断人稀,满目荒凉,农耕地很少。据清初李方远所著《张先生传》中记述,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初冬,路过今长春附近时所见情景时写道:“过山海关、历沈阳城、出威远门,即条子边也。过此,无一居民矣。时已初冬月晦,朔风吹面,寒气透衣,满地荒草,沙漠无际。黄羊、山雉群集,古木、怪石嵯峨。”
  至咸丰十年(1860年),清廷接受黑龙江将军特普钦的建议,咸丰皇帝允准东北开始部分开禁。附《柳条边示意图》,供参阅。
  第二节 蒙地开发
  蒙地(亦称蒙荒),属于官地,是清王朝分封给蒙古王公的领地。土地所有权归清王朝封建国家。蒙古王公有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清初,蒙地是一片野草丛生人烟稀少的牧区,严禁汉人入境垦种。长春境内的蒙地封禁与开禁、私垦与准垦有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一、招民私垦
  尽管清王朝修筑了柳条边墙,又实行了严格“封禁”政策,但是,并没有阻止住民人进入长春开荒谋生。自康熙年间,关内一些“流民”冲破禁令,私逾边墙,潜入长春境内,开始在第二松花江、新开河、伊通河、沐石河沿岸安家,搭建窝棚,择土而耕,私租蒙荒垦种,或以工抵租换荒垦种。
  大约在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蒙古王公因从招民私垦中增加了财源,得到了实惠,为了更多地增加收入,将长春、农安一带的游牧地,通过“揽头”私自招募汉人垦种收租。据《吉林通志》记载,由于蒙古游牧地“地多租少,流民利之,故至者日众”。河北、山东等地贫民不断流入长春境内,开荒种地并渐成屯落。
  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蒙古王公在私招内地民人张立绪等垦荒种地的同时,又呈请理藩院愿“划出游牧之地”招民垦种。清王朝迫于蒙荒已经开垦的事实,便准其所请,同意划出一块地域“借地养民”,由民人耕地纳租,以资蒙古生计。从此,长春境内的蒙地,就由“招民私垦”阶段,进入了“官准放垦”阶段。
  二、官准放垦
  自清王朝被迫旨准招民垦种后,关内破产流民大批涌入长春一带,垦区急剧扩大。至嘉庆四年(1799年),清王朝派吉林将军秀林会同哲里木盟盟长拉旺,对已开垦的蒙地进行了实地勘察,查得长春境内已有垦民2330户,垦出熟地265648亩,并已租佃多年。嘉庆五年(1800年),经清政府旨准,在伊通边门附近的新立城(位于伊通河东岸,今长春市郊区新立城镇南5公里处),建造衙署,设长春厅、置理事通判,管理垦区民人事务。隶属吉林将军管辖。
  当时,长春厅的辖区是:东至沐石河(今九台市境内的沐石河)190里,与松花江接界;西至巴颜吉鲁克山(今长春市郊区大屯镇富丰山)40里,与喀尔沁达尔罕王接界;南至伊屯边门(今长春市郊区新立城水库附近)8里;北至吉家窝堡(今农安县巴吉垒乡境内)172里,与郭尔罗斯扎萨克公接界。全境划分怀惠、沐德、抚安、恒裕四大乡,民人编为38甲。四大乡所开垦的土地,被称为“老荒”或“大荒”。
  长春厅的设置,标志着汉族人民在长春厅辖区内开垦蒙地的合法化,也是长春境内蒙地开发史上第一个里程碑。嘉庆八年(1803年),由于清王朝允许“流民”垦荒种地,关内“流民”少则几户,多则十几户,陆续迁入长春境内,安家落户,垦荒种地,开荒垦种范围,不断向外扩展。到嘉庆十五年(1810年),又查明长春厅辖地内汉族垦民增至6953户。同时,由于农安地方的居民也日趋增多,又增设了农安乡(今农安县农安镇)。
  长春设治之后,厅辖5乡以外的蒙地仍然禁止开垦。清王朝曾多次发布谕令重申封禁。嘉庆十一年(1806年)七月、嘉庆十三年(1808年)闰五月、嘉庆十五年(1810年)十一月、道光四年(1824年)二月、道光六年(1826年)八月,接连发布谕旨,坚持“不准多垦一亩,增居一户”。(据《吉林通志》)。但是封禁终归封禁,蒙古王公照旧私自容留民人垦荒。到光绪七年至九年(1881—1883年),长春厅编定民户有23975户,编定丁口92135人,已垦熟地40多万垧。光绪十五年(1889年),长春厅升为府,并增设了农安县。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设榆树县,隶新城府。宣统二年(1910年),先后设了德惠县和双阳县。说明长春地域的土地开发规模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三、夹荒丈放
  据《吉林通志》记载:“清时长春府原分四大乡,乡外横跨之地谓之夹荒,地多砂碛,半属不毛。”这类夹荒地带,在当时也属清王朝的禁地。
  道光四年(1824年),蒙古王公在续放农安荒(始称“龙安荒”,俗称“龙湾荒”)之后,又于道光七年(1827年),再次请垦并旨准,开放长春西北部、农安西部及农安东北沐石河以东的荒地,即“夹荒”。夹荒按其方位可分为“西夹荒”和“东夹荒”。西夹荒在伊通河西岸,包括恒裕乡10、11、12、13、14、15甲,东西长100里,南北宽30里。东夹荒分布在怀惠乡沐石河一带,东至松花江西岸,西至沐石河东岸,南至柳条边墙,北至沐石河与松花江汇流处。即今德惠县岔路口、朝阳、五台等3个乡镇及罗圈坨子、茶条岗2个村的土地。因地形似牛角,亦称“牛角荒”。
  东夹荒于道光十一年(1831年)开始招民领垦,比西夹荒开放稍晚些。据《东三省政略》记载,开放的夹荒面积为241611垧。按方报领,每方45垧,外有房园2垧。“西夹荒”招民领垦后,从道光十五年(1835年)开始起租升科。对逐年出现的浮多地亩,每十年清丈一次。在夹荒清丈升科过程中,蒙旗王公、清朝政府同垦种佃民之间屡次发生矛盾,形成多次“抗丈”事件,其中尤以光绪二十年(1894年)的抗丈斗争最为激烈,酿成了流血惨案,震惊全国。
  光绪十六年(1890年),开放农安县西部伏龙泉地方(含今农安县伏龙泉镇及长岭县东南部)夹荒余地,东至三盛玉西沟子(今属农安县),西至小巴山(今属长岭县),南至三青山(今属长岭县),北至郭尔罗斯前旗南境,南北长60里,东西宽60里,总面积168860垧。所有放荒事务,都由设在兴隆镇(今伏龙泉镇)的荒务局掌管。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六月十五日,农安夹荒局发出《丈放夹荒余地艾甘兔荒告示》,招民报领。光绪三十年(1904年)十一月初八日丈放结束。丈放的荒段,按“天、地、人”等字为号,划分为266方,总面积为12760垧。
  宣统二年(1910年),蒙古王公得知于家套、江心馆、鲇鱼岔、老营等地(今德惠县菜园子乡、岔路口镇、松花江乡境内松花江沿岸和江套内的地段),已被民人私垦。为获征租之利并免去以后纷争,决定丈放,对佃民征收地价,发放执照。
  宣统三年(1911年),有绅民纳价包领松花江、沐石河合流处的皇鱼圈(今名黄鱼圈,位于松花江西岸,德惠县松花江乡茶条岗村)附近河套地数千垧时,发现该地在数年前已有民人数十户占据私垦。
  长春境内的蒙地,自开垦“大荒”、“夹荒”多年后,普遍进行耕种。余下的荒地多为沿江河低洼易涝地、砂碱地和零星小片荒地。据《东三省政略》记载,已经开垦的土地面积分布为:长春“四大乡”有耕地273156垧,长春东、西夹荒有耕地91086垧,农安县有耕地210000垧,德惠县有耕地189262.12响。
  四、蒙地丈放手续
  蒙地招民垦种,在嘉庆五年(1800年)以前,全属私招。嘉庆五年设长春厅以后,蒙地招民垦种,在很长的时间内,多数垦民同蒙古王公不直接发生关系,而是由“揽头”(蒙地垦务代理人)从蒙古王公那里大段包揽,然后再提高荒价转放给垦民,从中渔利。也有的自己雇工经营。开放长春四大乡的蒙荒时,就是由王君宠、张廷仁、朱克旺、张立绪等四名揽头,首先包揽大段蒙荒,然后再由垦民从这些揽头手中分领蒙荒,经蒙旗发给白契为证。
  长春开放“夹荒”时,农安县的“揽头”中属哈哩海城子的李瑞和靠山屯的张芳最为著名。据《农安史志资料汇编》记载,道光四年(1824年),李瑞包揽的农安荒,南北宽20里,东西长140里。德惠县有王、于、赵等3名大揽头。其中,揽头王维所包揽的蒙荒在沐石河东夹信子。南至哈拉海河,北至老亮子,东至大江西,西至沐石河,西南至头道嘴子河、二道嘴子封堆,东南至和尚、韩达、高俊、赵禄为界,共作荒价5000吊整。另据《郭尔罗斯前旗开放蒙地调查报告书》记载,王维后代王桂芳1938年初的回忆,称:“我的祖辈于道光十一年(1831年)花五千吊钱从前旗王爷那里报领了这片荒地。全部面积约七万五千垧,其中以每垧上荒二吊,中荒一吊五百文,下荒一吊的价格卖出荒地六万一千垧,剩下的河泡、水洼被靠近的买荒户私自占领了。到咸丰初年(1852年前后),经二十多年时间才卖荒终了。”
  废除“揽头”包领蒙荒,始于光绪年间。光绪四年(1878年)二月十九日,吉林副都统发布《勘放吉林闲荒的告示》中指出:“如有愿领闲荒者务宜安心静候,俟委员勘明议定章程,方许自行报名承领,所有揽头名目一概革除。”光绪末年以后开放的蒙地,按照放荒章程规定,一般都要经过以下的程序,即先由蒙旗扎萨克与官府间协议开放,然后公布章程,接着依次是丈放、报领、开垦、升科、清丈。
  丈放(亦称出放、放荒、勘丈),就是用弓绳测量预定开放的荒地,编成荒号。字号内的土地按肥瘠加以折扣(一般通行的为“三七扣”,即扣除3成,称为实荒),再在号内按方(每方45垧)编号,设立标桩(通常以方或顷为丈放单位)。
  报领,即志愿承领者先到垦务局申报地段,与局员一起到现地踏查,参酌折扣,然后按土地等级报领。垦务局则按编号顺序,发放详记地图、四至、地积、折扣等实有荒地、荒价银、经费银的丈单。报领者在规定期限内,到局缴纳荒价银,经费银并领取汉蒙合璧大照,以明确其“永为管业”。
  开垦,就是报领荒地的人,按照垦务章程规定办完各种手续后,即可在属于自己的荒地里开垦耕种。
  升科,就是指到了章程规定的年份,按熟地开始纳租就叫升科。通常是从领照起的第六年起租,即五年内无租,但期满后仍未垦熟也要照熟地征租。
  清丈,在土地升科之后,再次丈量称为清丈。清丈的目的在于增加浮多地的地租收入。所以,蒙地的新垦章程,都规定升科时必须清丈。
  五、夹荒抗丈斗争
  长春“夹荒”地,自道光七年(1827年)招民垦种以后,在“勘丈加增”过程中,蒙古王公、清朝官府和垦种佃民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多次出现“抗丈”事件。其中,尤以光绪二十年(1894年)四月发生在西夹荒十一、十二、十四、十五甲抗丈斗争最为激烈。
  西夹荒招垦后,于道光十五年(1835年)开始收租,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清丈,并将清丈出来的浮多地,按照熟地加租。之后,每10年清丈一次。西夹荒佃民由于屡次勘丈加租,不堪其扰,遂与郭尔罗斯前旗扎萨克辅国公阿鄂济尔等人,从维护各自的利益出发,就西夹荒纳租的地数和租率问题达成了协议。从咸丰七年(1857年)始,将粮租改为钱租,确定了4甲入册纳租地数为4.5万垧,每垧地一年纳正租420文,并在正租之外,佃民自愿每垧地多纳附加租480文,作为蒙古王公丈地“津贴”和“军需”费用。合计交纳租金900文。条件是蒙古王公允许佃民“在夹荒之间、沟边、泡旁、沙包、碱疤等地,或耕或牧,概置不问。”至此,确定了西夹荒纳租的地数和租率,得到了蒙古王公“永不增租”的许诺,除官府将协议印成告示张贴周知外,还立碑为证。
  4甲佃民与蒙古王公所立之碑,于1982年8月在长春市南关区西四道街原财神庙遗址出土。碑文楷书,题名《夹荒十一、十二、十四、十五甲纳租报竣章程碑记》(以下简称“碑记”),刻碑时间为咸丰八年十月初一日(1858年11月9日),字迹清晰。碑文中记载了夹荒丈放、起租、加租过程,经过三次清丈,土地“开垦已竭”,蒙古王公与民户等议妥,“四甲共出新陈租四万五千垧,照此数咨部报竣,永不加增”。碑文还对每垧地租银的数量、水泡、碱疤等地的处理,民户付给蒙古王公丈量土地和用于军需的费用等等,都作了详细的记述,并“勒石为志”,“永久有信”。
  “碑记”议定之事,到了光绪年间,蒙古王公的后世背弃前约,公然呈请理藩院,要求长春厅对夹荒地进行清丈。理藩院为了维护蒙古王公的特权和利益,一再催促长春厅协助“勘地加增”。此时,西夹荒的佃民,都已从沿泡碱疤沙压等荒地中,开发出许多浮多地,即属于原议中“或耕或牧,概置不问”的耕地,因此,佃民纷纷请求免丈。同时做出让步,愿“照租票分等,按成加租,或请勘出余地,连同原租分成加赋”。但蒙古王公不向理藩院报告实情,亦不接受佃民的合理要求。
  光绪十五年(1889年),当长春撤厅升府之际,吉林将军长顺同新任知府觉罗同勋、蒙旗图普乌鲁济图相勾结,推翻了蒙古王公与佃民永不勘丈增租的前议,委派协领全福和长春知府同勋,于当年10月前往西夹荒,强行清丈。佃民领袖刘勇(又名刘振纲,农安县柳树泉子人,当年38岁),依据前约,凭咸丰七年的“印文存据”,挺身而出,呈请免丈,全福等不准,于是佃民千余人一呼而上,抢夺弓绳,将全福等官员驱逐出勘丈地段。首次抗丈胜利,各甲佃民深受鼓舞。
  光绪十六年(1890年),刘勇邀集岳甸会等六甲佃民“唱戏吃会”,号召和组织佃民坚持抗丈。刘勇被推举为“六甲总会首”,制造传牌和旗帜,每户1人自备器械,相互约定:“如果再来委员勘丈,大家齐心抗拒!”
  光绪十九年(1893年)九月,留吉补用通判张呈泰,防御塔尔干,见佃民“抗拒如故”,便赴前旗会见蒙古王公,筹商免丈加租事宜。一致同意照14万垧地之数,加征地租一倍,“此后永不勘丈”,由蒙古王公“出具印结”,这个协议与“碑记”议定的租率900文相差无几,大多数穷苦佃民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各甲乡绅富户反对以地契“照租加租”,主张“验契均摊”。张呈泰接受乡绅富户的意见,擅改与蒙古王公议定的原则,把增加的租赋,均摊在佃民新开的半属不毛之荒地上。消息一传出,激起佃民2000多人的抗议。
  光绪二十年(1894年),长春、农安一带佃民继续开展“反勘丈”、“反摊租”斗争。三月二十九日,佃民捣毁了设在双城堡的清赋局、官盐局,包围了巡警局。吉林将军长顺派员前往西夹荒“勒验民情”。被派去的汉蒙官员先收买刘勇,使其“背盟投诚”,被委任为官府“差役”,并利用刘勇诱劝岳甸会。岳执意不从,坚持率众抗丈。吉林将军长顺以“刁民滋事造反,聚众抗官”之罪,奏报朝廷派兵弹压。4月12日,清廷军机处调“吉字营”和“齐字营”练军各500名,开往西夹荒。首先进攻徐家店、裕通福屯。十三甲、十四甲2000多名佃民奋起抗争,被打死、烧死80余人,逮捕200余人,佃民领袖岳甸会、刘万有等相继殉难。接着清兵又开进双城堡、朝阳堡(今分属怀德、农安两县管辖)弹压佃民。《长春县志》记载当时情景:“用炮轰击,民未能御”,“弹火横飞,血肉狼藉,无辜乡愚,死亡殆尽”,“殒命者七百五十六人”。史书上称“西夹荒四月惨案”。
  惨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三月,清廷接受黑龙江将军恩泽奏请,同意暂停勘丈。八月十七日,恩泽受命前往长春府查办西夹荒流血事件。十一月,经恩泽和给事中洪良品的奏请,将张呈泰、文韫革职,并将张呈泰发往新疆效力赎罪,永不叙用;将长顺降二级留用,以平息民众复仇的情绪。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六月,清朝政府特委派朝廷官员和长春府、农安县、蒙旗地局主要官员与郭尔罗斯前旗扎萨克,再商夹荒增租问题。一致同意从当年6月起,夹荒各段“按照纳租地数加增一倍计租”,由地方官员会同蒙员印发土地执照,蒙员“出具永免勘丈增租印结”,长达40年之久的西夹荒抗丈斗争宣告结束。
  第三节 旗地开发
  旗地是对所有权属于八旗土地的通称。在八旗内部,旗地是按等级分配的。《天聪朝臣工奏议》卷上写道:“有人必八家分养之,地土必八家分据之。”
  清王朝实行封禁之初的“边里”旗地,开发很少,多数是未开发的荒原和森林。清军入关奠都北京后,大批旗人“从龙入关”,部分旗地又因此荒芜。康、雍年间,由于流民涌入,私垦盛行,清朝政府唯恐日后大片土地为民人所有,曾采取建立官庄开垦,移旗就垦和“京旗屯田”等办法,开发官荒旗地。
  一、设官庄开垦
  清代,在今长春境内的榆树、九台等地设有官庄,令其垦荒种地,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朝政府决定,在今九台市其塔木镇、莽卡满族自治乡、胡家回族自治乡内,建立“五官庄”,亦称“吉林北五官屯”。其分布是:在其塔木镇境内有2处,即前奇塔穆官庄、后奇塔穆官庄;在莽卡满族自治乡境内有2处,即张家庄子(今名张庄子)官庄、尤家屯(今分称东尤屯、西尤屯)官庄;在胡家回族自治乡境内有1处,即蜂蜜营官庄。据《打牲乌拉志典全书》记载:“查原设五官地领催,于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由拨来帮采蜂蜜之五十户丁内,拣挑七十名编为五屯,承种官地。拣放庄头五名,经理地亩,牧放牛条。”当时,清朝政府规定:“每庄10人,其中庄头1人,庄丁9人。”后来“五官庄”的庄丁增加到140人,每人领种官地15垧,共开发耕地2175垧,每年交仓粮3024石。
  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清朝政府在今榆树县境内设立官庄3处,翌年又增设3处,共有6处。也是每庄10人,其中庄头1人,庄丁9人,每人领种官地12垧,共有耕地720垧,每人每年交仓粮30石。官庄土地依靠庄丁自己动手开垦,地租按丁征收。官庄由庄头直接管理,庄丁为直接生产者。
  兹将光绪十年(1884年),在今九台市胡家回族自治乡蜂蜜营屯建立“五官庄”碑记节录数段如下:
  “圣朝惠养官庄,既划区以疆井恩深旗仆,尤补助于春秋,此常平之古规,与屯田之旧制,实变通而权宜之者也。”
  “查本衙门设立五官屯纳粮庄头外郎壮丁以来,设仓七十间,永储仓谷二万石,按年收谷三千二十四石,粜卖接济丁户,出旧换新,避免霉烂,设仓官一员,委笔贴式二员,管理仓谷事务,征入放出随时具稿呈覆,法良而意美也。”
  “……第查近来仓谷例以尖斗征收,每于持斗入仓之时,其尖流谷于地,以致斗底之谷未免流帽掺杂……查仓场尖斗之收,原为仓耗鼠费而设,何意积久弊生……”
  “拟以嗣后五官屯纳额谷三千二十四石,合斗六千四十八斗,加以耗谷一百八十二斗,共六千二百三十斗,耗谷虽例有明条,拟将尖斗改为平斗收纳,将斗帽合准每斗按市升一升三合计算,应折平斗四百二十斗,以此耗谷附于正额统计,平斗六千六百五十斗,按一百四十屯丁庄头外郎小头等分纳,各归准数,此外丝毫不准多取。”
  “……恐世远年湮,无鉴前车,仍蹈故辙,谕着明条,勒碑仓左五官屯,以垂久远,而肃纪纲,其有未身及者知悉以闻,深幸无负于斯文。”
  从以上节录的碑文看,立碑的目的是改革官庄收租办法,指出尖斗收租的弊病,改尖斗收租为平斗收租,经过折算后,租率固定,不准随意减少和侵吞。“恐世远年湮,无鉴前车,仍蹈故辙,谕着明条,勒碑仓左五官屯,以垂久远,而肃纪纲”。但碑文在旗地开发上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信息。建立官庄是“常平之古规,与屯田之旧制,实变通而权宜之者也。”说明五官庄的建立带有军事屯田性质。五官庄缴纳的旗租,就地建立仓储,备战备荒。同时也可以看出当时官庄庄丁开发土地和缴纳旗租的沉重负担。
  二、移旗就垦
  据民间传说,今九台市东半部的旗地开发较早。地处松花江西岸的莽卡满族自治乡莽卡屯,在清顺治年间,先后有满洲正白旗佟、杨、石三姓大户前来安居开发土地。乾隆年间,又有汉军旗人韩姓也迁入落户垦荒种地。这些早期迁入的户族,随着历史的发展,人口的增加,逐渐地建成了很多村庄。如由他们建立的莽卡、塔库、石屯、舍岭、东哈什蚂等屯,一直沿续至今未变村名。后人称这些早期来此斩草开荒种地的户族为“四大家”,亦称“四大户族”。这“四大家”,经当地群众回忆和据有关资料记载,实为开发莽卡一带疆土的先人。时至今日,居住在莽卡满族自治乡各屯的佟、杨、石、韩“四大户族”的后裔仍属多数。这“四大户族”开发的土地,属于一般旗地范围。
  旗地开发较早的地方,还有今九台市所辖的5个回族聚居的村屯,即胡家回族自治乡的蜂蜜营、红石、宝山和其塔木镇的山前槐、卢家乡齐家村的前央。这5个较大的回民聚居的村屯,均系清康熙年间由关内迁入,垦荒种地,相继形成的村落。其中蜂蜜营村,在土地未开发前,曾是一个放养蜜蜂,盛产蜂蜜的自然场地。后来,清朝打牲乌拉总管衙门,在这里建立了蜂蜜场,生产贡蜜。
  有关蜂蜜营村的土地开发情况,据《九台文史资料》记载,这里的回族居民最早是康熙年间由四川迁来的。但究竟如何迁来,说法不一。其中就有段、唐、尤、邵、丁等姓回族将领从驻地四川迁到九台蜂蜜营一带安家落户,并形成回族聚居的村落。段、唐等两大姓的后裔世世代代生活在这里,一直从事农业劳动。尤姓居于附近的尤家屯,其他家族不知去向。
  段姓后裔段德有保存至今的一份完好的清朝官府书札,为我们真实地了解蜂蜜营开发土地的历史,提供了有力的考证资料。现将其书札全文抄录如下:
  兵部为钦奉
  上谕事,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奉
  上谕马承荫差来赉奏,段应龙发往起程之时,预先奏闻,应给札赏赉,着交兵部,钦此。查据马承先供内,既称段应龙原系伪游击,相应授以游击札,付户部,取缎二匹赏给可也等因。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绿头牌启奏,本日奉旨,依议段应龙着急速前去,钦此。合札该办,钦遵施行,须至此札付者。
  右札付游击段应龙准此
  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给札付
  至康熙中叶以后,清王朝在当时隶属伯都讷副都统辖区的今榆树县西北部,陆续设立了驻防八旗,按旗围拨土地,也开发出相当数量的旗地。其中有八旗公地39472垧,八旗官牧地5236垧,驿站官兵随缺地17599垧,驿站官兵津贴地7517垧。今双阳县城作为盛京(今沈阳市)通往吉林的官道驿站(即苏瓦延站),其附近也有小规模的旗地开发。
  三、招民屯田
  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十月,继拉林、双城堡屯田之后,吉林将军富俊针对伯都讷围场存在大量可垦荒原和在京闲散旗人游荡滋事的情况,提出伯都讷屯田计划,于道光五年(1825年),得以实行。今榆树县的前进、武龙、红星、弓棚、育民、太安、八号、大岗、恩育等乡镇得以大规模地开发。
  伯都讷屯田接受拉林、双城堡屯田一切官办的教训,采取先招民人垦种,地熟之后再移京旗。据《吉林通志》记载:“若仍令旗人开垦,恐各处勉强拨派,多致潜逃,转于旗务屯田无益。莫若招民开垦,成功较易。”遂决定从吉林现有民人中招民垦种。认垦荒地的民人,自备牛具、种籽、农器。每人给领地30大垧,四人联名互保,不准转租典卖,待移驻京旗闲散到日,交京旗地20垧,其余10垧作为己产。在支付费用上,按领地民人计算,每户只给盖窝棚银4两,伙打井银1两2钱,共计5两2钱。一屯以30户计,仅用银156两。
  伯都讷屯田的区域,旧名围场,即伯都讷围场,已荒芜多年,有可垦地20余万垧。以“治、本、于、农、务、滋、稼、穑”八个字为号(又称号荒),每一个字各编为25号(即25屯),共计200屯。每屯各安置京旗30户。
  这次招民屯田的进展很快,从开始到结束,仅用3年时间。第一年来垦荒的民人为1127户,分拨43个屯。第二年来垦荒的民人为917户,分拨31个屯。第三年来垦荒的民人为1556户,分拨46个屯。至道光七年(1827年)止,先后建成120屯,开垦荒地原额105039垧,升科地5814垧。
  伯都讷屯田本为移拨京旗,而京旗多不愿离京。据《吉林将军衙门档案》中记载:至光绪四年(1878年),50余年,京旗并无一户移来,此项地亩均已成熟,经吉林将军铭安奏准,将伯都讷号荒地亩,即10万多垧地,照荒价减半(每地1垧捐市钱1贯零80文,其中以一贯助饷,80文为书役工费),卖给原垦种户,“永为恒产”。从此,屯田正式转为民田了。
  光绪七年(1881年),清朝政府决定开放荒地,招民认垦。吉林设立了荒务总局,在伯都讷设有荒务分局。伯都讷屯田区域未开垦的荒地,被陆续招民认垦,旗地直接转为民地了。
  第四节 民地开发
  民地是指早期一般民户所开垦的土地,又称“陈民地”、“陈地”、“陈民额地”、“银米兼征陈民老地”等,以后又有“续增陈民流民报垦地”、“续增新地”、“新地”、“续行查出地”、“续行查出私开地”等,名目繁多,都是民人私有地。
  清王朝奉行的“封禁”政策,并未禁止住流民进入长春垦荒种地。当时,山东、河北等地,人口众多,灾害频仍,为生存计,一些穷苦农民“闯关东”,冲出柳条边墙,从辽宁向长春地域扩展,逐渐形成村落。清朝政府在既成的事实面前,不得不做出让步。先是承认垦荒,勘丈地亩,入籍纳粮。后来又不得不开放荒地,招民认垦,使大片荒地得以开发。长春境内的榆树、九台和双阳都有民地分布,但占有资料较为系统的是榆树县,故在这节里以榆树县民地开发为例,予以记述。
  康雍年间始,就由宁古塔将军“迁民授荒”。首先开垦今榆树县境内南部、西部生荒(即头、二、三道荒地)。后来编入册档,称为“陈民地”。其范围:北起牛头山,南至营城子,西至松花江沿岸,东至拉林河沿、青山乡一带。中部在卡岔河以西,刘家店以东。开始由宁古塔等地招来民人开垦。后来又有关内难民,来此私垦。雍正元年(1722年),经旗署清查,在今榆树县境内,共丈出原额陈民地99978.5垧,是这里开发的第一批民地。
  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清朝政府对伯都讷地方流民拨地耕种,编入里甲,入籍纳粮。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清政府查出阿勒楚喀(今黑龙江省阿城县)、拉林(今黑龙江省双城县)等处流民242户,全部驱逐至伯都讷地方,每户拨给农具,令其入籍垦种,2年后纳粮。
  嘉庆十三年(1808年)一月,清朝政府在伯都讷所属拉林河西岸(今榆树县怀家、青山、于家乡)一带,查出私垦流民聚居达1000余户,不便强行驱出,令将私垦民户照例编入红册,自翌年起按亩升科起征。至嘉庆十七年(1812年),今榆树境内南部、西部荒地垦竣,垦民已达14349户,划分10甲,开垦原额地257182垧,升科地15285垧。
  道光五年(1825年),今榆树县八里荒地,招民认垦。其范围:在陈民地以南,号荒地以北,今弓棚乡以西地区。原分8甲,后来一、二甲划归扶余县。同年,在八里荒地东部又放垦“东八里荒”,也分8甲。两处共垦荒地原额42779垧,升科地1032垧。
  道光十九年至三十年(1839—1850年),先后开垦今榆树县境内的“盟温站地”、“喀伦站地”、“秀水文报地”、“鸟枪营地”、“民乐田津贴地”,共原额23114垧(其中法特哈门文报地、五常文报地现在长春境外)。
  咸丰五年(1855年),开垦今榆树县境内东南部新立、光明、保寿一带的“凉水泉子”地。计三项,十三牌。第一项:“恭、宽、信、敏、惠”五牌,14606垧。第二项:“文、行、忠、惠”四牌,6365垧。第三项:“敦、厚、崇、礼”四牌,6050垧。这三项原额地共27021垧,升科地1714垧。
  同治八年(1869年),开垦今榆树县拉林河南岸“北河川”地,当时分“兴、安、营、伍、民、乐、田、畴”八个字。后来将“兴、安、营、伍、畴”五个字的土地划归扶余县。尚余原额地13089垧,升科地814垧,统归榆树县。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榆树荒务局丈放“夹荒地”,原额8722垧。翌年又放垦马场地,原额5236垧,升科地354垧;承垦地(与夹荒地同)原额1221垧;“无粮地”(民户报领无主闲荒)原额3072垧。
  在长春民地开发中,做出贡献的还有大批“流人”(即罪犯)。
  康熙二十年(1681年),清朝政府将大批云贵、两广、闽浙等省的“流人”,押送到东北各地。其中有些被安置在从伊通边门起,经由今长春市郊区邢家台、小河台和九台,直到第二松花江左岸一带。据《吉林乡土志》记载,今九台市加工河村的林家屯,“昔康熙年间,有林茂者,携眷自云南迁居于此。后因其族繁殖日多,遂成村落,故名。”另据《长春经济演变》一书记载,沿长春东郊的柳条边,也有大批来自云南、贵州的流人,以何、马、石、赵四大姓为最多,他们承担修边、养马和耕种等差事。现今长春郊区东部的许多居民,即为当年流人的后裔。
  流民和流人不仅在长春境内开垦了大量土地,同时,他们还带来了中原先进的耕作技术,对推动长春农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第五节 洼中高湿荒地开发
  洼中高湿荒地开发始于沦陷时期,当时洼中高地区包括长春县的烧锅、福仁、三岗、龙王、华家桥,农安县的巴吉垒、匡家窝棚、天齐窝棚,长岭县的李药铺等三县九个村,总面积24453.8公顷,旱田5880.59公顷,水田7256公顷,其它980.85公顷。这里是一片低湿平坦中间稍高的盆地,故称“洼中高”。地处闭流区,没有排水出路,雨季形成一片沼泽湿地。土质属第四纪的冲积土层,含强度盐碱性。表土厚50—80厘米,呈黑灰色,有沉积的碱斑,冬季地下水距地表1—2米,夏季低洼地地下水露出地表,水质含盐。
  日本侵略者为了掠夺更多的粮食,供其侵略扩张的需要,曾于1940年4月,由伪满洲土地开发株式会社开始对洼中高土地开发进行设计,制定了《新开河土地改良事业计划书》,计划开发土地总面积为24453.8公顷,其中水田为13000公顷,旱田为4199.9公顷,水面为5343.5公顷,其它(道路、水渠等)为1910.4公顷。土地开发工程的重点是修建太平池水库和灌溉、排水渠系,以及堤防、道路工程。
  1940年5月,由伪满洲土地开发株式会社负责组织指挥,正式开始施工。施工力量绝大多数是从关内山东、河北等地骗招而来的劳工。据伪《满洲农地造成及改良事业实施状态调查》记载,1943年6月末至11月末,参加洼中高地区土地开发工程的劳工总数为9227人,这些劳工常年住席棚、穿“更生布”、有病无医,生活十分艰苦,工作量极其繁重。整个施工期间,劳工死亡者近千人。
  据《东北经济小丛书》记载,从1941年至1943年,日本侵略者还移到洼中高地区4个日本开拓团,人数不多,移入初期,都承担一部分土地开发工程,后于1944年开始种植水稻。
  洼中高土地开发工程进度比较快。至1943年末,太平池水库和灌溉、排水渠系等主体工程已基本竣工。己完成土方量8518980立方米,占设计总土方量的88.9%。1944年,又继续完成其它工程的土方量796652立方米。自1940年至1944年,共开发旱田1.3万公顷,水田1300公顷。1945年夏季和秋季连降大雨,太平池水库大坝决口,烧锅、龙王、黄金、合隆、刘家、华家等地方的部分村屯被淹。
  建国后,1957年农安县提出修复太平池水库计划,并经水利部批准,列入国家计划。
  1958年3月,农安县人民委员会组织动员7个区民工7.2万人,参加太平池水库修复工程。同年5月,又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官兵共8750人参加修复工程。经过4个多月的紧张施工,于同年7月22日全部竣工。1964年开始种植水稻9000亩,1965年水稻种植面积发展到1.5万亩,并在防洪、保田和养鱼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第六节 零星荒地开发
  清末,长春境内的土地经过开发之后,除沿江河两岸仍有一些连片的低洼易涝荒地外,其他均为零星荒地。据《吉林行省档案》记载,到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长春府四乡土地早经招民垦熟,农民向蒙古王公交纳租赋,别无官荒;民间即或稍有荒甸,多则五六亩,少则二三亩,零星分布。”后来,由于战争、天灾、人祸等原因,造成土地荒芜,又出现了一些撂荒地、废弃地。据《农安地方事情》记载,1919年,农安县有荒地12万垧,草甸15处,面积8.46万垧。据《长春经济演变》一书记载,至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长春县(今长春市郊区)尚有荒山一处,面积为382方里;荒地14处,面积17190垧。
  1914年,民国政府颁布了《国有荒地承垦条例》,号召开垦官荒。是年,吉林省公署制定了《吉林全省放荒规则》。1914年以后,双阳、德惠、榆树等县,在陆续出放余荒中,也使零星荒地得到了一些开发。1917年,双阳县开垦山荒3.28万亩,使耕地增至168.98万亩,占总土地面积的49.32%。1919年,德惠县境内松花江的江心岛及其西岸荒地,经吉林省荒务总局正式丈放。其范围包括:上自半拉山子以北,下至菜园子乡“三不管”以南一带蒙荒,也是长春境内最后一次丈放的蒙地(此地系清代打牲乌拉总管衙门管理的晾网地和渔丁的生计地),总面积为2932.62垧。
  沦陷时期,伪满傀儡政权推行“紧急造地计划”,在沿江河一带整修堤防,挖渠排水,虽使农民加重了劳役负担,但将一些受外洪内涝灾害的不可耕地变为可耕地。至1945年“八·一五”光复前,有些县都开垦一些沿江河两岸的低洼易涝荒地,使耕地面积有所增加。仅德惠县就增加开荒面积1.6万垧。但是,也有的县由于日本侵略者推行“集团部落”政策,归村并屯,使低山丘陵地区大面积耕地撂荒。例如,双阳县的耕地就因此而减少1.46万亩。
  建国后,50年代初,由于政府对土地开发采取了“谁开谁有,三年免征农业税”的鼓励政策,曾一度出现了开荒热,多数人强马壮的农户拥有开荒地。仅1952年,农安县就新开荒地25.5万亩,德惠县也新开荒地15万多亩。
  60年代初,为了救灾度荒,增产粮食和蔬菜,在全市范围内掀起了大开小片荒、拣种撂荒地的热潮。1960年仅农安县就开荒(包括恢复撂荒地)39万亩,其中,17个农村人民公社开荒38.5万亩,最多的三盛玉公社开荒8.4万亩,最少的合隆公社开荒2550亩。1962年,全市共开小片荒地201977亩,其中农安县开荒60330亩,德惠县45285亩,榆树县26220亩,双阳县26130亩,九台县25350亩,长春市郊区18622亩。还有一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到各县(区)农村开荒,种植粮菜,建立副食品基地。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农安县建立副食品生产基地的省、市单位就有39个,开垦荒地17212亩。
  “文化大革命”期间,禁止社员开垦小片荒,使长春市的耕地面积有所减少。1978年末,长春市的耕地面积比“文化大革命”前的1965年减少94万亩。
  1987年4月,长春市土地管理局成立以后,狠抓了土地开发,连续三年收效显著。1988年,长春市共开发土地70889亩,其中耕地42622亩,果园林地11507亩,养鱼池12258亩,建设用地4502亩。这一年土地开发重点有三个方面:
  1.开发沿江河低洼荒地种稻
  德惠县低洼易涝荒地面积大,过去长期荒芜。他们采取鼓励农民开发政策,为农民提供无息贷款,3年返还;减免3年农业税和各项摊派费用;可请外地种植水稻的能人到本村落户,传授种植技术;对承包新开水田的农民平价供应生产所需的化肥、农膜、柴油等。全县有14个乡镇开发了江河流域的低洼易涝荒地,种植了水稻。九台市九郊乡地势低洼宜种植水稻,有一些低洼荒地没被利用,他们对土地开发者实行优先使用、优先贷款、优先供种、优先供肥、优先供油的“五优先”办法,鼓励农民开荒种稻。当年就开发水田1200亩。
  2.重碱荒地挖池养鱼
  农安县西南部4个乡境内的重碱地,有大片荒地6万多亩。从1987年开始,利用联合国扶贫资金300万元,发挥当地水库水源充足的优势,组织农民投工,开发400多个精养鱼池,每池平均养鱼面积10亩,形成养鱼水面4000亩。1988年春季,部分鱼池开始试养,到秋季单池最高产鱼3500公斤,最低产鱼750公斤,平均单池产鱼2000公斤。这一年当地农民又自己投资兴建鱼池700多亩。
  3.废弃地复垦还田
  农安县砖厂有废弃地250亩,1988年复垦60亩。德惠县有砖厂117个,每年要“吃”掉耕地200—300亩,直接威胁耕地面积的稳定,县政府认真抓了废弃地复垦,有6个乡镇15个砖厂共复垦耕地101亩,有的砖厂做到了占用1亩复垦1亩。
  1989年,长春市将土地开发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由计划部门下达指标,作为指导性计划。年内计划开发土地3.7万亩,其中耕地2.3万亩。实际开发土地56386亩,其中耕地21569亩。分别完成年度计划的152.4%和93.30%。这一年土地开发的重点是开发江河两岸泡塘周围小片荒地。九台市在松花江、饮马河、沐石河、雾开河4大流域开发低洼荒地种植水稻4000多亩。榆树县以卡岔河干流为骨架,对12条支流实行林、草、田综合开发,以种稻为重点,以稻治涝。对砖瓦砂厂废弃地,恢复耕地。农安县于年初与乡(镇)主管领导,签订了复垦耕地的包保合同,实行目标责任制,年内复垦耕地6040亩。德惠县也在年初就向各砖瓦厂下达了复垦任务。夏家店乡荣林子村砖厂的废弃地,经平整后开垦水田45亩。
  1990年,长春市计划开发垦复土地12000亩,实际完成41027.5亩,完成计划的341.8%,其中开发耕地25082.5亩、园林10506亩,鱼塘4093亩,其它土地1346亩。这一年,长春市土地开发复垦除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外,还纳入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岗位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签订开发复垦土地合同,保证了土地开发计划顺利实现。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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