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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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44
颗粒名称: 概述
分类号: F301.2
页数: 9
页码: 1-9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长春市土地资源的主要特征、长春土地开发、长春解放后,广大农村先后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等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资源 概述

内容

土地资源是由多种自然条件组成并受人类影响的自然综合体。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自然资源,是农业生产不可代替的生产资料。
  长春这块土地处于吉林省中北部。北和西北部与扶余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为邻,西与长岭县和公主岭市相接,南接伊通县和磐石县,东与永吉、舒兰两县毗邻,东北部隔拉林河与黑龙江省的双城、五常两县相望。境内北起北纬45°15',南至北纬43°05',南北长217.5公里;西起东经124°18',东至东经127°02',东西宽223公里。
  长春市辖九台市、榆树县、农安县、德惠县、双阳县和郊区,以及朝阳、南关、宽城、二道河子4个城区。1990年全市共有151个乡镇,其中建制镇为51个。4个城区辖7个乡(镇)、50个街道办事处。总人口为637.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05.1万人;总户数158.5万户,其中农村户数92.9万户;农村劳动力163.5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40.4%。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310人。
  据1988年土地利用现状详查资料,长春总土地面积2057119.13公顷,比统计面积1888100公顷多8.95%。其中耕地面积1353817.01公顷,人均占有耕地0.21公顷,每个农业劳动力负担耕地0.95公顷。
  一
  长春市土地资源的主要特征是:
  1.长春地貌具有山地、丘陵、台地和平原等多种类型。低山面积占6.3%,丘陵面积占13%,台地面积占53%,平原面积占26.4%。土壤种类多,成土母质有岩石风化残积物与坡积物、黄土状沉积物、冲积物、风积物等,生成土壤共有暗棕壤、白浆土、黑土、黑钙土、草甸土、冲积土、盐土、碱土、砂土、沼泽土、泥炭土、水稻土等12个土类。多种多样的地貌和土壤类型,为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经营,促进农业生产商品化、专业化提供了良好的地理环境和土质条件。
  2.长春耕地绝大多数分布在平原和山间平川上,地势平坦开阔。长春有耕地1353817.01公顷,占全市总土地面积的65.81%,其中有水田99806.06公顷。耕地占吉林省总耕地面积的24.6%。小于2度的坡耕地973948.2公顷,占耕地面积的71.9%。地块集中连片,耕层土壤质地比阻适中,适于大型农业机械耕作,也有利于农业运输机械化。这些耕地生产潜力大,是长春商品粮生产基地的主要物质条件。但由于长春市垦殖指数较高,垦荒潜力不大。
  3.长春市位于东北大平原中部,土质肥沃。土壤以黑土和黑钙土为主。其中高肥广适应的有354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1.4%,中肥中适应的有839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50.8%,二者合计占耕地总面积的72.7%。这些土壤土层及腐殖质层深厚,土壤物理性状良好,酸碱度适中,各种养分含量及总贮量均较丰富,保肥及供肥力强,潜在肥力大,适种性广。有的土壤虽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碍因素,适种范围小些,如果采取培肥地力,加强管理,也会变成高产稳产地块。肥沃的土壤,成为长春市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但从建国后两次土壤普查资料看,耕地土壤肥力逐渐退化,耕层腐殖质含量减少,盐化、碱化面积有所扩大,土地日趋板结,耕性越来越差。水土流失也日趋严重。
  4.长春地处吉林省中部,热量条件优于东部,而水分条件又优于西部。热量和水分条件适中,四季分明,光照充足,雨热同季,光热水等条件对各种主要农作物生育期保证率都比较高,完全能够满足一年一熟农作物的生长。农业气候不利因素,是气象灾害多。主要有低温冷害,洪涝内涝、干旱,霜冻和冰雹。特别是低温冷害,对农作物收成影响很大,出现频率为61%。这种年份,水稻减产42%,高粱减产29%,大豆减产29%,玉米减产13%,谷子减产不大,粮豆平均减产27%。
  5.长春植被属长白山植物区系向蒙古植物区系过渡的中间地带。由于人类长期生活和从事经济活动的影响,原始植被已不复存在,大部地区已开垦为农田,仅存有小面积的次生天然森林植被和草原植被。森林植被为阔叶林,以蒙古栎为主,还有落叶松、樟子松、油松、山杨、锻树、白桦、水曲柳、胡桃楸等,分布在东部和南部的低山丘陵。草原植被主要为羊草草原,分布在西部波状台地平原。中部波状台地大部分已开垦为农田,以人工农田防护林为主,造林树种以杨树为主,兼有榆树、柳树等。这些植被对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小气候,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耕地起到重要作用。但草原植被退化严重,产草量逐年减少。森林植被生产力低,人们说:“远看青山在,近看不成材。”
  6.长春市是吉林省省会所在地,是全省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它位于东北地区的腹心地带。按直线距离计算,东到图们江口和西到阿尔山的苏蒙边界,均为500公里左右,南到大连为630公里,北到黑河为720公里,大致位于东北地区的几何中心。交通方便,经济发达,地理位置十分优越。
  二
  长春土地开发历史悠久。考古发掘证明,在旧石器晚期就有人类活动的遗迹。到新石器时代,氏族部落组织就已经相当发达,过着定居的生活,而且进行农耕和畜牧生产,并兼有狩猎和渔业。从夏商开始,一直到唐宋元明各代,长春农耕业几经兴废,土地开发利用几经扩大,又几经收缩,清代以后才得以比较稳定地大规模地开发利用。
  清初实行鼓励开发的政策。乾隆五年(1740年)清政府对东三省又实行封禁政策,禁止汉民进入长春地区开荒种地;同时大力发展旗田和官庄,移京旗垦边。封禁政策虽严,但并未能阻止汉民自关内迁来长春开荒。当时以伊通河流域发展最为迅速。清廷迫于事实,开始弛禁,于嘉庆五年(1800年)设长春厅,置理事通判,管理农垦事务。光绪十五年(1889),长春厅升为府,设荒务局,主管蒙荒开垦造册,清丈升科,征收土地赋税,并增设农安县。到清末全面开禁时,前后仅用100多年的时间,长春的土地基本上开垦完毕。
  清政府为了保证支用浩繁的经费,加强了土地赋税的征收工作。从康熙年间开始对旗地、陈民老地厉行清丈,清查隐漏。以后又对蒙地也实行清丈,清查浮多,增加租额。
  在土地赋税征收上,由于土地权属形态不同,清政府分别对待。蒙地佃民直接向蒙古王公缴纳地租,称为“蒙租”或“王租”,不对清政府承担田赋义务,史称“有租无赋”。这种状况,在长春土地管理史上属于一种特例。后来,地方官署从荒价和蒙租中劈分一部分,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可以看作是变相赋税。清政府为保护旗人生计,旗地租赋负担比民地轻,康熙朝旗地每亩征豆1升,草1束。而民地每亩征银3分,折算后,大约民地负担是旗地的36倍。雍正、乾隆朝旗地改征粮米,民地银米兼征,经折算后,大约民地负担是旗地的5倍,而且对旗地面积还要进行三七折扣后计征。
  清代长春土地处于开发利用时代。从丈放荒地开始,到勘丈升科和征收赋税,就是清代长春土地管理的基本内容。
  民国时期的土地管理基本上沿袭清代的做法。但在开发水田,建立税收地籍,涉外用地管理等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
  民国初年,北洋政府将各项官旗地亩,从清政府手里接收过来,整顿租册,令各县政府照原额征收旗租,继续对佃民进行地租剥削。不久,由于军阀连年混战,需要大量经费,北洋政府便开始变卖各项官旗地亩,以比租额高数十倍的地价出售。因多数佃民只能种地糊口,无力留置,大多数官旗地亩集中到大地主、大商人手里。九台、榆树的官庄地、双阳的马厂地、文报津贴地以及沿松花江晾网地等官署旗地都在这一时期变卖成为私产。
  鉴于清代勘丈升科的经验,逐段土地绳丈,费工费力,实难付诸实施。因此,吉林省于1917年改为自报升科。长春自报升科分为民旗地亩和蒙地两种类型分别进行。
  民旗地亩自报升科期限,原定自1917年9月1日起至1919年6月底止,分三期结束。实际上,直到1922年10月底,长春境内绝大多数民旗地亩才算报竣。
  蒙地自报升科时间晚于民旗地亩,要求自1921年7月开始至1922年7月分三期具实呈报。实际上,到1927年4月才大体告一段落。
  由此可知,长春自报升科大约历经十年时间基本完成。其间限期虽一延再延,但成绩还是不小的。基本上把长春税收地籍建立起来,增加了财政收入,发放了地照,土地权属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
  通过变卖旗产,自报升科和丈放余荒,民国政府不仅攫取了大量财富,也改变了土地占有关系,使部分佃农获得了土地,上升为自耕农,但更多的土地则集中到大地主、大商人手中,土地兼并之风愈演愈烈。
  1915年,民国政府和日本政府签订了《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规定日本人在南满和内蒙一带有土地商租权利,当时长春、德惠、农安和双阳四县都在商租区域内。但由于地方政府极力限制,日本企图通过商租土地而侵占中国领土的阴谋没有得逞。
  民国时期,吉林省政府积极提倡开发水田,曾多次要求各县如有低洼地亩,要劝导农民开垦种稻,并提倡绅商组织稻田公司,集股合资经营。对各县水田发展情况要求详细调查,列出花名册,逐年限期报省。在省政府的倡导下,长春地区江河沿岸的低洼易涝荒地逐渐开发成水田,也有少数把具有灌溉条件的旱地改成水田,为长春地区土地利用开辟一个新领域。
  民国时期在土地管理机构上比清代有所加强。1913年3月,长春、农安、德惠等县,都在县公署民政科内设专人管理地政工作;1915年5月,各县设立清丈分局,后改为清查土地事务处;1928年又在各县政府民政科设专人负责地政工作。这些机构,全面管理长春地区放荒、清丈、清查城镇街基地、变卖旗署官产,发放地照和日常地政工作。对蒙地则设立蒙租局,掌管蒙地征租和土地登记工作。
  长春沦陷后,日本侵略者通过直接掠夺、商租、移民和进行“地籍整理”等形式,掠夺长春的土地资源,为其长期独霸东北,扩大侵略战争服务。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略者把民国时期长春的国有地、公有地和权属不明的土地都直接收归“国有”,还以“军用地”、“铁路用地”、“都邑计划用地”等名目侵占大量土地。在所谓“地籍整理”中,也都将“浮多地”、“私垦地”收归“国有”。
  东北沦陷后,商租范围扩大到全东北,商租者由日本人扩大到朝鲜人。许多土地由中国籍变为日本籍。
  1935年先后成立“满洲拓植会社”、“鲜满拓植会社”,分别由日本移民和朝鲜移民组成“开拓团”,进入长春地区九台、双阳、长春等县。“开拓团”以低价强迫收买农民的土地,并将大批当地农民驱逐到边远山区开荒种地,迫使许多农民流离失所,另辟生路。日本移民者掠夺了大片土地后,很少自行经营和耕种,而是把大多数土地出租,或者雇佣中国劳工耕种,实际上日本移民成了长春的地主,农民成了佃户,形成了殖民地土地占有关系。
  日本侵略者还通过伪满傀儡政权在长春进行了“地籍整理”和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地籍整理”是集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权属调查于一体的土地资源调查。伪满傀儡政权为加强控制土地资源,先后成立了土地局、地籍整理局等机构,从1936年8月开始分期分批地进行土地调查和测量。到1945年日本投降前,长春地区的“地籍整理”基本完成,摸清了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和分布状况,审查和确定了土地所有权,做成了“地籍登录簿”,绘制了“地籍整理图”,并在“商租土地”审定中,把日本人抢占的土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其合法化。这完全是适应日本侵略者长期占领东北的需要而进行的一项土地管理基础工作。其目的是为日本帝国主义掠夺东北土地和土地产品提供依据,并以此巩固封建土地私有制度和殖民地土地占有关系。
  为适应日本长期占领东北的需要,伪满傀儡政权确定长春市为“国都”,成立“国都建设局”,对长春市区土地利用和建设重新进行了一次全面规划,开始实施“国都建设计划”。规划包括旧城、满铁附属地、商埠地及其以外的179平方公里的土地。强行压价收买土地并完成了全市精密地籍测量,建立了城市地籍,扩建了市区,使长春成为日伪统治东北的中枢。
  日本帝国主义侵占的这些土地,直到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才回到祖国的怀抱。1946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处理日伪土地的指示》,规定“所有东北境内一切日伪地产、开拓地、满拓地以及日本人和大汉奸所有地,应立即无代价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所有”。按照这个指示日本侵略者抢占的土地才分到农民手中,一些被强行赶出家乡的农民,陆续返回原籍,收回自己的土地。
  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长春市政府为了增加土地税收,成立了地政局、土地登记处和测量队,进行了土地权利清理和土地总登记工作,公布了《土地改良物税征收规则》、《征收定期土地增值税办法》等文件。但是,随着解放战争的迅速发展,国民党政府控制区域急剧缩小,除完成公布了中山、东荣、中正等区的标准地价外,其他工作均无多大进展。
  榆树、农安、德惠、九台等解放区,在中国共产党和民主政府的领导下,进行了减租减息和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和殖民地土地占有制,为发展生产,支援解放战争做出了贡献。
  三
  长春解放后,广大农村先后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按照《中国土地法大纲》的要求,发动群众,消灭了封建地主剥削制度,平分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解决了农民土地问题,完成了长春土地关系史上的伟大变革。
  为了发展农村经济,自1950年开始,大力发展农民互助合作组织,从互助组发展为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6月长春市建立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律归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是集体土地的代表。至此,长春农村土地所有制,由解放后个体农民所有变为农民集体所有。
  从建国初期农业合作化开始,40年来,中共长春市委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农用土地管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土地产出能力:养畜积肥,提高农家肥质量,大力培肥地力;利用草炭资源改良土壤,实行秸稞还田,增加耕层土壤腐殖质含量;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修水库、筑堤坝,防洪治涝,采取综合措施,搞好水土保持,防止土壤侵蚀,保护耕地,大力植树造林,充分发挥林业生态效益,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与此同时,中共长春市委和长春市人民政府还加强城市土地管理工作。1949年12月初,长春市政府在城区开展了私人房地产登记工作,没收了敌伪汉奸、官僚资产阶级及反革命首要分子的房地产,确定了私人合法的房地产权。对产权来源不明或不能确定者,一律由市政府暂为代管,保护了私人房地产的合法权益。对划拨给机关、部队、学校、工厂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一系列法规性文件,按规定收取土地使用费(地租),对于加强城市国有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国有土地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1952年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展了全市房地产总登记。此后,又进行了房地产普查、土地普查、城镇房地产权登记等土地登记和地籍测量工作,使城市地籍不断更新,不断完善。
  对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划拨国有土地,或征用集体土地、个人土地,保证了国民经济建设对土地的需要。对多征少用,征而不用,浪费土地的,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另行分配给需要土地的单位使用或交给生产队耕种。
  但是,在实行新的土地管理制度中,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局限,加上对我国国情、市情的误解,致使在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上,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存在着弊端。城乡土地、地政处于长期分管局面,政出多门,多头管地,多支笔批地;建设用地无偿无限期地使用,造成土地资源大量浪费,土地资产大量流失;耕地观念淡化、滥占耕地的现象日趋严重。由于人口年年增、耕地年年减,人均耕地面积不断下降,土地供求形势十分严竣,实行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要求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对1982年以来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一次清查,并决定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同年6月25日,颁布了建国以来第一部土地管理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为依法管理土地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共长春市委和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中发[1986]7号文件精神和《土地管理法》,把“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作为基本国策来抓,并于1987年4月决定成立了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同年年底开始正式办公,负责长春市城乡土地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工作,到1990年底长春市土地管理已经完成开创阶段的工作任务。
  在开创阶段,长春市土地管理局主要完成了以下几项工作:建立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土地管理机构,充实了土地管理队伍;不失时机地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国土观念教育和土地法律法规宣传;完成了长春市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查清了长春市土地资源的数量、分布和权属情况;编制了各县(市)、郊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了耕地;狠抓了建设用地管理体制建设,实现了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范化;初步建立健全了城乡地籍;组建了土地监察队伍,建立了市、县、乡三级土地监察网络。
  现在,长春市土地管理工作,已经由开创阶段转入深化改革和全面建设阶段。工作的重点是:在抓好土地资源管理的基础上,着重抓好土地资产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使用制度;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领导,高度垄断土地出让市场,防止了土地资产流失。近几年来,长春市土地市场日臻规范,土地法规愈加完善,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土地管理制度积累了新经验,为更好地管好用好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开辟了新局面。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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