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志》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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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43
颗粒名称: 《长春市志》凡例
页数: 2
页码: 1-2

内容

一、本志的编纂,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确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和科学分析的态度,务求思想性、科学性与资料性相统一。
  二、本志的断限:上限因事而异,下限止于1988年底。
  三、本志的记述范围,以《长春市志》下限时间的长春市行政区划为准。个别历史资料按这一规定难以处理的,仍按历史行政区划记述,并作必要的说明或注释。
  四、《长春市志》采用两级结构,即由总志和若干分志组成,记述层次为章、节、目。内容比较复杂的分志,在章前设篇。
  五、总志与大部分分志都设“人物”一章(不标数序)。关于立传人物,坚持在世人和外国人不立传的原则;坚持以当代人物为主兼及各个历史时期人物的原则;坚持以正面人物为重点兼及反面人物的原则。对于不够立传标准但需入志的人物,主要采取以事系人的方法,同时也采用表、录的形式加以记载。
  六、总志与大部分分志都设《大事记》一章(不标数序),原则上采取历史编年体,记录足以反映历史进程和各历史阶段基本特征的大事。
  七、总志与部分分志必要时设《附录》。
  八、入志人物均直书其名,必要时酌加职务,但不加尊称。
  九、本志的境内地名,除历史地名外,今名以《长春市地名录》为准。国内境外的今地名,以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使用历史地名均加注今名。
  十、本志涉及的外国人名、地名、国名的译名均以新华社的《外国人名译名手册》为准。
  十一、本志内容记述中的历史年代沿用通称。但自1931年“九·一八”事变起到1945年“八·一五”日本帝国主义投降为止,这一时期统称为沦陷时期。
  十二、本志涉及的历史纪年,辛亥革命前,以中国传统纪年为主,加注公元纪年;辛亥革命后,以公元纪年为主,一般不加注民国纪年。除引文与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用伪满纪年与日本纪年。
  十三、本志的用字一律以国务院文字改革委员会公布的《简化汉字总表》、文化部和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历史人名、地名为防混淆酌用繁体字。
  十四、本志的标点符号一律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为准。
  十五、本志的数字书写一律以1987年1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出版局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为准。
  十六、本志涉及的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以《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2月27日)为准。
  十七、本志的引文统一使用页末注(脚注),注码标在引文之后。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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