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作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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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蔬菜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1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作价原则
分类号: F326.13
页数: 12
页码: 170-181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蔬菜商品作价,遵循促进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稳定物价总水平和菜农合理收入、消费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制定年度、季节和不同品种的价格水平。
关键词: 作价原则 蔬菜 长春市

内容

蔬菜商品作价,遵循促进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稳定物价总水平和菜农合理收入、消费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制定年度、季节和不同品种的价格水平。
  一、收购价格
  1.地产菜收购价格
  地产菜收购价格总水平,是根据种植品种、产量、上市量按正常年景的生产成本和菜农的收入(稍高于粮农,低于城市普通工人的收入)水平确定。歉年减产,生产成本相对提高,收购价格适当提高,幅度不超过6%。丰年产量增加,生产成本相对下降,收购价格适当降低,幅度不超过5%。但要保证菜农丰产丰收。
  根据确定的年度收购价格总水平,制定不同品种的基期价格(基础价格)。以基期价格为基础,确定季节差价和质量差价、品种差价。
  季节差价成“马鞍型”。前期价格高,尾期也略高(俗称后翘),中间逐渐下浮再逐渐上浮。季节价格初期一般每隔3~5天调整1次,旺季1天调整1次或早、晚调整2~3次不等。季节差价的幅度总水平上下浮动不超过10%。初期上浮5~10%,中期下浮15~20%,尾期上浮10~20%。初、尾期差价率为10~100%。质量差价分为1、2、3等,差价率各为10%。品种比价不超过20%。
  1955年至1978年间,收购价格除调整丰歉年的价格外,基本稳定在上一年的基础上。1979年至1988年间,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进行调整和改革。197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指示》,省、市、郊区的物价、农业(蔬菜)、商业等8个部门共同对菜粮比价、地区差价调查结果:15种主要蔬菜同6种主粮交换比率从1966年的3.40:1上升为5.01:1;12种主要生产资料价格水平提高36.4%。1966年至1979年间,地区差价总水平沈阳提高44.2%,哈尔滨市提高42.5%,长春仅提高14.6%。据此,长春市委、市政府决定大幅度提高蔬菜收购价格,比1978年平均提高23.45%。1986年,对市管的菠菜、黄瓜、韭菜、豆角、茄子、西红柿、甘蓝、大萝卜、秋葱、秋白菜等10个品种的收购价格提高1倍。到1988年,长春市区蔬菜平均收购价格达到每公斤15.86分,比1955年的1公斤5.60分提高1.83倍。其中春菜提高1.06倍,夏菜提高3.7倍,秋菜提高73%。
  2.外埠菜收购价格
  外埠菜收购价格,按照国家商业部统一规定的计价原则作价收购,即供货省、市超产有余的蔬菜,按当地批发价格加手续费8~10%,协作支援的蔬菜,按当地收购价格加手续费8~10%。
  二、批发价格
  1.地产蔬菜批发价格
  1949年至1953年自由购销期间,蔬菜经营者直接收购菜农的蔬菜。1954年至1958年国营商业经营地产菜以后,按国家规定的价格,组织产销见面、店队拉手,经营者从菜农手中直接收购,产销之间没有批发环节。
  1959年,根据国家商业部的统一规定,对蔬菜商品实行统购包销,计划生产、计划收购。国营蔬菜公司统一收购和批发给零售企业。市计委把蔬菜商品列入计算消费总水平的价格指数之内。要求既要合理确定收购价格,保证菜农的合理收入,又要平衡蔬菜零售物价总水平,保证消费者合理负担。这样,就形成收购价格高于零售价格的局面。为了保证蔬菜零售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合理收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本着亏批发不亏零售的原则,不管收购价格高低,一律以每年平衡确定的零售价格按果菜回扣20%、叶菜回扣25%的比例确定批发价格。亏损部分由国家财政补贴。
  1960年至1988年间,除个别年份、个别品种受产销、上市量的变化小幅度的调整批发价格外,多数年份的大部分蔬菜批发价格基本稳定。1979年和1986年两次大幅度调整收购价格,但零售价格基本没有调整,个别调整的幅度也较小,批发价格仍没有多大变化。1986年以后,随着市场放开,议购议销和浮动价格的品种增多,这部份蔬菜购批同价,“高来高走”不给予价格补贴。1988年,长春市区蔬菜混合平均批发价格水平每公斤12.46分,比1958年提高1倍。其中春菜提高1.18倍,夏菜提高83.3%,秋菜持平。
  1958年至1988年,蔬菜混合平均批发水平见表110。
  2.外埠菜批发价格
  外埠菜的批发价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从外埠正常购入补充市场和节日供应的品种,本着微利经营的原则,按收购价格加商品流通费、管理费的成本价,再加3%的毛利率制定批发价格。另一部分是平抑市场的品种,按长春市区零售价格,果菜回扣20%、叶菜回扣25%制定批发价格。
  三、零售价格
  蔬菜的零售价格,是按照每年计划平衡的社会零售物价总水平,本着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当年的零售价格、季节差价、质量差价和品种差价。在正常情况下,季节差价为15~20%,质量差价分1、2、3等,各差10%,品种差价20~50%。个别年份剩市(供过于求)的甘蓝、茄子、黄瓜、角瓜、西红柿、春菠菜、小白菜,为防止烂掉,减少社会损失,还采取计量不计价、卖堆菜或削价销售。
  1958年至1983年间,长春市区蔬菜零售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个别年份由于受气候变化和上市量增减等因素的影响,零售价格出现上下浮动。其中浮动幅度超过10%以上的年份,上浮的有1968年22.31%、1972年20%、1976年10%、1978年20%,下浮的有1962年14.5%、1969年10.05%、1971年15.36%,1973年12.18%、1977年15.99%、1981年15.56%。但经过调整后,翌年基本恢复到原来水平。1984年以后,随着购销逐步敞开和品种、质量变化,混合平均价格逐年上浮。1988年比1958年增长81.55%。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蔬菜志

《长春市志 蔬菜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从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生活的角度,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40多年来长春市蔬菜产销发展的历程,再现了历史上许多珍贵的资料,包括生产经验、供应方法,其中包括了产销体制、生产、市场、购销、价格、储存加工、计划管理、技术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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