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价格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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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蔬菜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1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价格政策
分类号: F326.13
页数: 3
页码: 168-170
摘要: 本节记述了解放初期至1985年长春市蔬菜价格政策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价格政策 蔬菜 长春市

内容

长春解放初期,蔬菜商品实行自由购销,价格完全靠市场调节,购销双方自定价格成交。但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市场价格被一部分投机商控制,他们利用“叫行”的形式哄定价格,造成市场价格频繁浮动。1953年与1949年相比,几种主要蔬菜价格上涨为马铃薯0.87倍、大白菜2.46倍、大萝卜1.75倍、大葱0.15倍。
  1954年,贯彻执行市政府7月26日发布的《长春市商品牌价的制定程序及牌价暂行管理办法》,蔬菜牌价由市工商管理局、市商业局共同管理,并挂出规定牌价,一律按规定价格交易,抑制了物价的波动。
  1956年,根据国务院批准商业部、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第一次全国大中城市、工矿区蔬菜工作会议的报告》精神,蔬菜产销纳入计划轨道。1959年开始,长春市区蔬菜实行计划生产、计划价格(即统购包销)。每年由市商业局、蔬菜公司根据市场需求量,制定计划生产的播种面积、产量、品种、上市时间和计划价格,并分季、分品种、分上市时间灵活掌握和调整价格,但不得超过总的计划价格水平。
  同年,根据省商业厅《城市蔬菜价格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蔬菜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负责制定省内蔬菜价格的掌握原则,平衡省内8个城市(包括长春)的年度蔬菜购销价格总水平及秋菜主要品种的购销价格水平,并管理长春市11种主要蔬菜品种的价格总水平。
  市物价委员会、商业局根据上级制定的方针、政策,安排本市年度、季节的蔬菜价格水平及主要品种的购销价格、质量标准。制定或调整蔬菜购销差价、里程差价的掌握原则和幅度,并管理7种主要蔬菜品种的价格。
  市蔬菜公司根据市物价委员会、商业局安排的年度、季节和主要品种的价格水平,安排季、月蔬菜价格水平,制定和调整购销差价、季节差价、质量差价和品种差价。
  从1962年开始,在兼顾生产、经营、消费三者利益的前提下,安排价格总水平时,坚持稳定在1961年的基础上。以后,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变化,价格总水平虽有小的调整,但价格总水平都稳定在前一年的基础上,保持了价格的长期稳定。
  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减少计划管理品种。1980年省管品种由11种减少到6种,1988年,只管秋白菜1种。市管品种也呈逐渐减少态势。
  计划管理价格期间,在丰产和市场开放时期,曾实行过议购、议销的价格管理形式,但议价总水平控制在计划价格总水平之内。
  1983年以后,对蔬菜价格管理逐步改革。1983到1984年,蔬菜商品实行“大管小活”,对占80%的大路商品菜11个品种继续实行计划价格,5个品种实行浮动价格,对占20%的小品种实行市场价格,随行就市。社会集体、个体商贩经销和长途贩运进城的蔬菜,自由定价,自由销售。1985年起实行“管放结合”,对10个大路品种执行计划价格(有时实行浮动价格),其余品种全部实行市场价格。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蔬菜志

《长春市志 蔬菜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从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生活的角度,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40多年来长春市蔬菜产销发展的历程,再现了历史上许多珍贵的资料,包括生产经验、供应方法,其中包括了产销体制、生产、市场、购销、价格、储存加工、计划管理、技术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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