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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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蔬菜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15
颗粒名称: 第五章 价格
分类号: F326.13
页数: 15
页码: 168-182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蔬菜商品季节性强,且又鲜嫩易腐,价格浮动性很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长春市一直坚持保证蔬菜生产者和经营者合理收入、消费者合理负担、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和物价总水平,适时调整蔬菜价格,保持了物价总水平的长期稳定。
关键词: 价格 蔬菜 长春市

内容

蔬菜商品季节性强,且又鲜嫩易腐,价格浮动性很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长春市一直坚持保证蔬菜生产者和经营者合理收入、消费者合理负担、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和物价总水平,适时调整蔬菜价格,保持了物价总水平的长期稳定。1948年至1953年,实行自由购销、自定价格。1954年至1960年,实行国家规定价格。1960年至1982年,实行计划价格。1983年至1988年,实行计划价格与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价格。
  第一节 价格政策
  长春解放初期,蔬菜商品实行自由购销,价格完全靠市场调节,购销双方自定价格成交。但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市场价格被一部分投机商控制,他们利用“叫行”的形式哄定价格,造成市场价格频繁浮动。1953年与1949年相比,几种主要蔬菜价格上涨为马铃薯0.87倍、大白菜2.46倍、大萝卜1.75倍、大葱0.15倍。
  1954年,贯彻执行市政府7月26日发布的《长春市商品牌价的制定程序及牌价暂行管理办法》,蔬菜牌价由市工商管理局、市商业局共同管理,并挂出规定牌价,一律按规定价格交易,抑制了物价的波动。
  1956年,根据国务院批准商业部、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第一次全国大中城市、工矿区蔬菜工作会议的报告》精神,蔬菜产销纳入计划轨道。1959年开始,长春市区蔬菜实行计划生产、计划价格(即统购包销)。每年由市商业局、蔬菜公司根据市场需求量,制定计划生产的播种面积、产量、品种、上市时间和计划价格,并分季、分品种、分上市时间灵活掌握和调整价格,但不得超过总的计划价格水平。
  同年,根据省商业厅《城市蔬菜价格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蔬菜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负责制定省内蔬菜价格的掌握原则,平衡省内8个城市(包括长春)的年度蔬菜购销价格总水平及秋菜主要品种的购销价格水平,并管理长春市11种主要蔬菜品种的价格总水平。
  市物价委员会、商业局根据上级制定的方针、政策,安排本市年度、季节的蔬菜价格水平及主要品种的购销价格、质量标准。制定或调整蔬菜购销差价、里程差价的掌握原则和幅度,并管理7种主要蔬菜品种的价格。
  市蔬菜公司根据市物价委员会、商业局安排的年度、季节和主要品种的价格水平,安排季、月蔬菜价格水平,制定和调整购销差价、季节差价、质量差价和品种差价。
  从1962年开始,在兼顾生产、经营、消费三者利益的前提下,安排价格总水平时,坚持稳定在1961年的基础上。以后,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变化,价格总水平虽有小的调整,但价格总水平都稳定在前一年的基础上,保持了价格的长期稳定。
  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减少计划管理品种。1980年省管品种由11种减少到6种,1988年,只管秋白菜1种。市管品种也呈逐渐减少态势。
  计划管理价格期间,在丰产和市场开放时期,曾实行过议购、议销的价格管理形式,但议价总水平控制在计划价格总水平之内。
  1983年以后,对蔬菜价格管理逐步改革。1983到1984年,蔬菜商品实行“大管小活”,对占80%的大路商品菜11个品种继续实行计划价格,5个品种实行浮动价格,对占20%的小品种实行市场价格,随行就市。社会集体、个体商贩经销和长途贩运进城的蔬菜,自由定价,自由销售。1985年起实行“管放结合”,对10个大路品种执行计划价格(有时实行浮动价格),其余品种全部实行市场价格。
  第二节 作价原则
  蔬菜商品作价,遵循促进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稳定物价总水平和菜农合理收入、消费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制定年度、季节和不同品种的价格水平。
  一、收购价格
  1.地产菜收购价格
  地产菜收购价格总水平,是根据种植品种、产量、上市量按正常年景的生产成本和菜农的收入(稍高于粮农,低于城市普通工人的收入)水平确定。歉年减产,生产成本相对提高,收购价格适当提高,幅度不超过6%。丰年产量增加,生产成本相对下降,收购价格适当降低,幅度不超过5%。但要保证菜农丰产丰收。
  根据确定的年度收购价格总水平,制定不同品种的基期价格(基础价格)。以基期价格为基础,确定季节差价和质量差价、品种差价。
  季节差价成“马鞍型”。前期价格高,尾期也略高(俗称后翘),中间逐渐下浮再逐渐上浮。季节价格初期一般每隔3~5天调整1次,旺季1天调整1次或早、晚调整2~3次不等。季节差价的幅度总水平上下浮动不超过10%。初期上浮5~10%,中期下浮15~20%,尾期上浮10~20%。初、尾期差价率为10~100%。质量差价分为1、2、3等,差价率各为10%。品种比价不超过20%。
  1955年至1978年间,收购价格除调整丰歉年的价格外,基本稳定在上一年的基础上。1979年至1988年间,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进行调整和改革。197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指示》,省、市、郊区的物价、农业(蔬菜)、商业等8个部门共同对菜粮比价、地区差价调查结果:15种主要蔬菜同6种主粮交换比率从1966年的3.40:1上升为5.01:1;12种主要生产资料价格水平提高36.4%。1966年至1979年间,地区差价总水平沈阳提高44.2%,哈尔滨市提高42.5%,长春仅提高14.6%。据此,长春市委、市政府决定大幅度提高蔬菜收购价格,比1978年平均提高23.45%。1986年,对市管的菠菜、黄瓜、韭菜、豆角、茄子、西红柿、甘蓝、大萝卜、秋葱、秋白菜等10个品种的收购价格提高1倍。到1988年,长春市区蔬菜平均收购价格达到每公斤15.86分,比1955年的1公斤5.60分提高1.83倍。其中春菜提高1.06倍,夏菜提高3.7倍,秋菜提高73%。
  2.外埠菜收购价格
  外埠菜收购价格,按照国家商业部统一规定的计价原则作价收购,即供货省、市超产有余的蔬菜,按当地批发价格加手续费8~10%,协作支援的蔬菜,按当地收购价格加手续费8~10%。
  二、批发价格
  1.地产蔬菜批发价格
  1949年至1953年自由购销期间,蔬菜经营者直接收购菜农的蔬菜。1954年至1958年国营商业经营地产菜以后,按国家规定的价格,组织产销见面、店队拉手,经营者从菜农手中直接收购,产销之间没有批发环节。
  1959年,根据国家商业部的统一规定,对蔬菜商品实行统购包销,计划生产、计划收购。国营蔬菜公司统一收购和批发给零售企业。市计委把蔬菜商品列入计算消费总水平的价格指数之内。要求既要合理确定收购价格,保证菜农的合理收入,又要平衡蔬菜零售物价总水平,保证消费者合理负担。这样,就形成收购价格高于零售价格的局面。为了保证蔬菜零售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合理收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本着亏批发不亏零售的原则,不管收购价格高低,一律以每年平衡确定的零售价格按果菜回扣20%、叶菜回扣25%的比例确定批发价格。亏损部分由国家财政补贴。
  1960年至1988年间,除个别年份、个别品种受产销、上市量的变化小幅度的调整批发价格外,多数年份的大部分蔬菜批发价格基本稳定。1979年和1986年两次大幅度调整收购价格,但零售价格基本没有调整,个别调整的幅度也较小,批发价格仍没有多大变化。1986年以后,随着市场放开,议购议销和浮动价格的品种增多,这部份蔬菜购批同价,“高来高走”不给予价格补贴。1988年,长春市区蔬菜混合平均批发价格水平每公斤12.46分,比1958年提高1倍。其中春菜提高1.18倍,夏菜提高83.3%,秋菜持平。
  1958年至1988年,蔬菜混合平均批发水平见表110。
  2.外埠菜批发价格
  外埠菜的批发价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从外埠正常购入补充市场和节日供应的品种,本着微利经营的原则,按收购价格加商品流通费、管理费的成本价,再加3%的毛利率制定批发价格。另一部分是平抑市场的品种,按长春市区零售价格,果菜回扣20%、叶菜回扣25%制定批发价格。
  三、零售价格
  蔬菜的零售价格,是按照每年计划平衡的社会零售物价总水平,本着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当年的零售价格、季节差价、质量差价和品种差价。在正常情况下,季节差价为15~20%,质量差价分1、2、3等,各差10%,品种差价20~50%。个别年份剩市(供过于求)的甘蓝、茄子、黄瓜、角瓜、西红柿、春菠菜、小白菜,为防止烂掉,减少社会损失,还采取计量不计价、卖堆菜或削价销售。
  1958年至1983年间,长春市区蔬菜零售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个别年份由于受气候变化和上市量增减等因素的影响,零售价格出现上下浮动。其中浮动幅度超过10%以上的年份,上浮的有1968年22.31%、1972年20%、1976年10%、1978年20%,下浮的有1962年14.5%、1969年10.05%、1971年15.36%,1973年12.18%、1977年15.99%、1981年15.56%。但经过调整后,翌年基本恢复到原来水平。1984年以后,随着购销逐步敞开和品种、质量变化,混合平均价格逐年上浮。1988年比1958年增长81.55%。
  第三节 价格补贴
  1959年,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蔬菜商品由国营蔬菜公司按照计划规定的收购、零售价格统购包销。购批之间形成价格倒差,初期为5%,1962年以后为20~22.5%,加之统得过死、包的过多,丰年菜多时,供过于求,市场积压,损失增大;歉年菜少时,供不应求,要从外地调入蔬菜补充市场,增大商品流通费,企业经营长年亏损。为了保证市场供应,调动企业经营积极性,国家对蔬菜商品实行亏损经营政策,亏损额由国家财政补贴。补贴的范围包括:计划内购批倒差价格补贴、计划外平抑市场价格补贴、窖贮倒差价格补贴以及商品流通费、管理费等。
  价格补贴额随着供应人口的增多、商品菜经营量的增加以及产销变化,除个别年份有所减少外,多数年份逐年增多。
  1962年,调整播种面积,上市量比上年减少34.1%,购入外埠菜2603万公斤,价格补贴达324万元。1963年至1972年间,地产蔬菜生产比较平稳,外埠菜调入相应减少,价格补贴除个别年份略高外,多数年份保持在30~80万元左右。
  1973年,供应人口由1970年的100万人增加到135万人,增长35%,而蔬菜上市量则由1970年的22864万公斤减少到19800万公斤,减少13.5%。外埠菜购入由1970年的1322万公斤增加到3712万公斤,比1970年增加1.8倍。价格补贴由1970年的28万元增加到159万元,增长4.68倍。
  1974年,郊区贯彻“以菜为主、产稍大于销”的原则,播种面积比1973年增加1354公顷,上市量增加6435万公斤,外埠菜调入减少267万公斤,价格补贴增加到307万元,比1973年的159万元增长93.08%。
  1976年经过调整后,播种面积稳定在17000公顷上下,上市量为28000万公斤左右,外埠菜购入减少到1204万公斤,价格补贴减少到219万元。
  1979年以后,产、销平稳,播种面积、上市量、外埠菜购入相对稳定。但由于大幅度调整收购价格,购批倒差率增大到22.5~25%,价格倒挂补贴逐年增加。1988年达到1625万元。比1962年的324万元增加4倍。
  1962年至1988年间,合计价格补贴11973万元。按供应人口计算,1962年平均每人蔬菜价格补贴为2.7元,1988年达到9.56元,增长2.54倍。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蔬菜志

《长春市志 蔬菜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从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生活的角度,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40多年来长春市蔬菜产销发展的历程,再现了历史上许多珍贵的资料,包括生产经验、供应方法,其中包括了产销体制、生产、市场、购销、价格、储存加工、计划管理、技术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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