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收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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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蔬菜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1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收购
分类号: F326.13
页数: 13
页码: 144-156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蔬菜收购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地产(一线)菜的收购、邻近农区(二线)菜收购、外埠(三线)菜收购等。
关键词: 收购 蔬菜 长春市

内容

一、地产(一线)菜的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长春特别市政府在东大桥、南关、永春路、永安桥、重庆路、黄河路、长江路、八道街、宋家等地设立9处菜市场,在市工商局的统一管理下自由收购。收购的个人和单位主要是“菜贩子”;较大的菜商与菜农建立固定关系,按约定的品种、数量、时间送菜进城,定期结算;较小的菜商在市场收购。消费合作社与部分菜农签订收购合同,按合同要求定期、定量、定品种送菜到分拨站,统一结算。需菜量大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市场直接收购。国营土产公司收购一部分易于运输、保管的果菜调剂余缺。
  随着市场的兴旺,交易活动的扩大,出现了垄断批发商和“司秤”人员,他们有的囤积居奇,有的以帮助菜农“叫行”为名,牟取好处,影响市场物价。1954年,市政府加强了菜市场的管理,取缔了市场垄断商和“司秤”人员,规定了国家牌价,不论单位和个人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价格交易,稳定了市场。同年,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工矿林区蔬菜产销工作领导的通知》的要求,国营土产公司开始经营大宗的地产蔬菜,并统一组织收购,收购量稳步增长。1955年收购总量为8789万公斤,比1949年的5314万公斤增长65.39%。在收购总量中,国营商业、职工消费合作社占30%左右,私营商业占70%左右。
  1956年,完成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以后,商业的购销活动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同年3月,成立长春市蔬菜公司,成为统一经营管理全市蔬菜购销业务的专业企业,城区管辖的4个蔬菜收购分拨站划归蔬菜公司管理。下半年市工商局撤销,将菜市场交国营蔬菜公司管理,作为蔬菜收购的基地。蔬菜公司按市制定计划实行统购包销,不允许其它单位和个人收购蔬菜。由于产销关系的变化,在统购包销总政策的规范下实行多种形式的收购。
  1.计划收购
  从1956年起,按蔬菜生产和市场需要品种、数量、质量、上市时间,实行计划收购。计划收购的品种主要有:根菠菜、小白菜、角瓜、茄子、甘蓝、辣椒、西红柿、豆角、黄瓜、秋白菜、秋葱等11类20多个品种。1959年开始全部实行统购包销。为了保证收购计划的完成,市蔬菜公司向生产社队常年派出驻队员,按计划具体落实播种面积、品种、数量、质量和上市时间。产品由菜农送到指定的蔬菜收购分拨站,由生产、收购、零售三方检斤、验质、划等、划价后,送往零售商店,实行生产、收购、零售三角结算。收购分拨站执行市里统一规定的倒挂收购价格,并按里程给予菜农运输补贴。标准是:5至10公里每公斤蔬菜补助2厘,10.5至15公里补助4厘,15公里以上补助6厘。
  蔬菜收购分拨站的价格倒挂金额、管理费、运输补贴,统由市财政按计划拨款支付。政策性亏损金额,随着收购量的增加,物价上浮等因素而逐年增加。1969年为47.8万元,1980年达到523.6万元,最多年份达到1625万元。计划收购的形式一直沿用到1988年。
  2.派购
  1962年,蔬菜列入“二类商品”后,在坚持计划生产、计划收购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完成计划收购任务,开始时实行派购。即按市场需要的品种、数量分派到区、公社落实到队,按派购量收购。派购的比例为生产总产量的70~80%,个别品种达到90%以上。派购偏重于品种、数量,忽视播种面积的计划管理,影响总产量,出现了品种单一,上市集中的问题,实行2年后停止。
  3.议购
  议购分为两个时期。一是计划收购时期,对计划外的春芹菜、水萝卜、春香菜、春葱、生菜、尖椒、角瓜、夏芹菜、油菜、菜花、冬瓜、玉瓜、窝瓜、胡萝卜、芥头、雪里蕻、茴香、秋香菜、蒜苗、韭菜、豇豆、蛇豆等30余个小品种在物价总水平的控制下,由产、购、销三方临时共同议定价格收购。生产者没有出价权,完全按国家规定价格出售。不同的是没有列为计划收购的品种。二是改革开放后,计划收购和合同收购以外的品种及超产部分实行议价收购。菜农自定价格,购销双方协商成交。为稳定市场,1984年,物价局规定了最高限价,1986年取消。议购价格随行就市,靠市场调节。
  4.合同收购
  1980年以后,国家逐步减少计划管理品种,由11种减少到6种。放开管理的品种中,多数是群众需要的大宗品种。对这部分品种实行合同收购。1984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后,为保证菜农生产的自主权,对计划管理的品种,按计划要求实行了合同订购。合同收购和合同订购的品种,按计划价格收购,给予价格倒挂。对合同收购、合同订购外的品种和超合同部分,实行议价收购,不享受价格倒挂补贴。
  5.自由选购
  1985年,市场放开以后,国营蔬菜公司取消了零售商店不准自由收购的规定,除国家计划管理的菠菜、黄瓜、茄子、甘蓝、豆角、秋白菜、秋葱外,其他的商品菜,允许零售商店与生产乡、村、户挂钩直接收购,允许到集市贸易市场(主要是光复路市场)自由选购,价格随行就市,高来高走,保持微利。为了解决零售商店没有更多现金的困难,收购分拨站在光复路市场设立服务组,实行产、购、销三角结算,统付现金。
  二、邻近农区(二线)菜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对邻近市县蔬菜的收购,主要是靠私营商贩长途贩运,解决本市供应不足。进入计划管理时期以后,由国营商业统一组织收购。贯彻执行地产地销的原则,对长春市供应不足的夏、秋菜到邻近市县收购。收购的基本方法是按长春市需要与对方协商合同收购。收购的地区有市辖5县、白城、吉林、四平等地区。收购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求得对方的支持和援助,长春市需要对方又有余的黄瓜、茄子、豆角、甘蓝、秋葱、秋白菜、马铃薯等,按当地价格合同订购。另一种是对方市场供应有余,且又难以集中收购的夏、秋菜,征得对方同意后,市蔬菜公司组织人力、物力、运力,到当地市场按市场价格零星收购,按长春市批发价分拨给零售商店。此外,还允许零售商店派人、派车到邻近市县收购。购入后,经收购分拨站记入收购量,原数拨给收购商店,享受价格倒挂和运输补贴,余利归商店。这种收购形式,多用于夏菜供应不足的年份。1980年,从双阳、农安、怀德等县收购175万公斤豆角,收购价格0.25元,批发价格0.15元、零售价格0.18元。既解决了余菜地区菜农卖菜难的问题,保证了农民收入,又缓解了长春市供应紧张,增加零售商店的合理收益,领导、商店、群众三满意。1985年以后,蔬菜市场放开,恢复了私营商业长途贩运易地转卖,对邻近市县的收购量逐年扩大。1988年,市城区私营个体商贩购入二线菜7200万公斤,比1982年的3620万公斤增长1倍,这部分菜除供应市内外,还销往邻近经济区一部分。
  三、外埠(三线)菜收购
  外埠菜收购主要是解决调剂品种和补充本地的供应不足。
  1952年,开始由私营商业企业和长途贩运商贩购进少量的细菜。国营土产公司在淡季时,也购入一部分节日需要的新鲜菜。从1956年蔬菜公司成立后,逐年扩大外埠菜调入,保证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日的市场需要。每年从10月初至来年的4月末,蔬菜公司采购批发商店派出30余名采购员分赴广东、四川、福建、浙江、江苏等近30个省、市,通过当地蔬菜公司合同订购韭菜、元葱、辣椒、蒜薹、菜花、茄子、黄瓜、油菜、根菠菜、马铃薯等20余种细菜、新鲜菜供应市场。购入后,由蔬菜批发商店与对方结算,并按基价加费用、损耗后的成本价格拨给地产菜收购分拨站,按4个城区供应人口的比例(南关区24.5%、宽城区22.5%、朝阳区39.5%、二道河子区13.5%),以长春市批发价格分拨到各零售商店。倒挂、亏损金额由地产菜收购分拨站统一结算,市财政拨款。
  1985年以后,“国家、集体、个体一齐上”,外埠菜购入逐年增加,1988年国营企业购入1940万公斤。对这一部分蔬菜国家不给倒挂补贴,价格随行就市,高来高走。
  秋白菜、大葱的收购,坚持以地产为主,外采为辅的原则,由省蔬菜公司统一掌握。长春市场供应不足,首先从省内调剂解决,解决不了的由省蔬菜公司报中央商业部,经过全国平衡后,按就地就近的原则到指定的山东、河北、辽宁一带以当地价格合同订购。1962年秋白菜受灾,王大经副书记亲自坐阵指挥从省内和山东调进3000万公斤,按基价加费用、损耗后的成本价拨给地产菜收购分拨站,收购分拨站按长春市批发价拨给零售商店。倒挂、亏损金额由地产菜收购分拨站统一结算。计划内按计划执行,超计划或计划外的经市批准财政拨款。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蔬菜志

《长春市志 蔬菜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从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生活的角度,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40多年来长春市蔬菜产销发展的历程,再现了历史上许多珍贵的资料,包括生产经验、供应方法,其中包括了产销体制、生产、市场、购销、价格、储存加工、计划管理、技术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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