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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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蔬菜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1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购销
分类号: F326.13
页数: 24
页码: 144-167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蔬菜购销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收购、销售、菜籽经营等。
关键词: 购销 蔬菜 长春市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随着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要求,长春市的蔬菜购销活动实行过自由购销、计划购销、多渠道经营等3种不同的购销形式,实行近郊基地(一线)菜为主、邻近农区(二线)菜为辅、外埠(三线)调剂的基本原则,不断扩大购销渠道,既保护了地产菜的扩大生产,提高菜农的收入,又保证了市场的基本需要,改善了群众生活。
  第一节 收购
  一、地产(一线)菜的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长春特别市政府在东大桥、南关、永春路、永安桥、重庆路、黄河路、长江路、八道街、宋家等地设立9处菜市场,在市工商局的统一管理下自由收购。收购的个人和单位主要是“菜贩子”;较大的菜商与菜农建立固定关系,按约定的品种、数量、时间送菜进城,定期结算;较小的菜商在市场收购。消费合作社与部分菜农签订收购合同,按合同要求定期、定量、定品种送菜到分拨站,统一结算。需菜量大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市场直接收购。国营土产公司收购一部分易于运输、保管的果菜调剂余缺。
  随着市场的兴旺,交易活动的扩大,出现了垄断批发商和“司秤”人员,他们有的囤积居奇,有的以帮助菜农“叫行”为名,牟取好处,影响市场物价。1954年,市政府加强了菜市场的管理,取缔了市场垄断商和“司秤”人员,规定了国家牌价,不论单位和个人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价格交易,稳定了市场。同年,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工矿林区蔬菜产销工作领导的通知》的要求,国营土产公司开始经营大宗的地产蔬菜,并统一组织收购,收购量稳步增长。1955年收购总量为8789万公斤,比1949年的5314万公斤增长65.39%。在收购总量中,国营商业、职工消费合作社占30%左右,私营商业占70%左右。
  1956年,完成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以后,商业的购销活动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同年3月,成立长春市蔬菜公司,成为统一经营管理全市蔬菜购销业务的专业企业,城区管辖的4个蔬菜收购分拨站划归蔬菜公司管理。下半年市工商局撤销,将菜市场交国营蔬菜公司管理,作为蔬菜收购的基地。蔬菜公司按市制定计划实行统购包销,不允许其它单位和个人收购蔬菜。由于产销关系的变化,在统购包销总政策的规范下实行多种形式的收购。
  1.计划收购
  从1956年起,按蔬菜生产和市场需要品种、数量、质量、上市时间,实行计划收购。计划收购的品种主要有:根菠菜、小白菜、角瓜、茄子、甘蓝、辣椒、西红柿、豆角、黄瓜、秋白菜、秋葱等11类20多个品种。1959年开始全部实行统购包销。为了保证收购计划的完成,市蔬菜公司向生产社队常年派出驻队员,按计划具体落实播种面积、品种、数量、质量和上市时间。产品由菜农送到指定的蔬菜收购分拨站,由生产、收购、零售三方检斤、验质、划等、划价后,送往零售商店,实行生产、收购、零售三角结算。收购分拨站执行市里统一规定的倒挂收购价格,并按里程给予菜农运输补贴。标准是:5至10公里每公斤蔬菜补助2厘,10.5至15公里补助4厘,15公里以上补助6厘。
  蔬菜收购分拨站的价格倒挂金额、管理费、运输补贴,统由市财政按计划拨款支付。政策性亏损金额,随着收购量的增加,物价上浮等因素而逐年增加。1969年为47.8万元,1980年达到523.6万元,最多年份达到1625万元。计划收购的形式一直沿用到1988年。
  2.派购
  1962年,蔬菜列入“二类商品”后,在坚持计划生产、计划收购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完成计划收购任务,开始时实行派购。即按市场需要的品种、数量分派到区、公社落实到队,按派购量收购。派购的比例为生产总产量的70~80%,个别品种达到90%以上。派购偏重于品种、数量,忽视播种面积的计划管理,影响总产量,出现了品种单一,上市集中的问题,实行2年后停止。
  3.议购
  议购分为两个时期。一是计划收购时期,对计划外的春芹菜、水萝卜、春香菜、春葱、生菜、尖椒、角瓜、夏芹菜、油菜、菜花、冬瓜、玉瓜、窝瓜、胡萝卜、芥头、雪里蕻、茴香、秋香菜、蒜苗、韭菜、豇豆、蛇豆等30余个小品种在物价总水平的控制下,由产、购、销三方临时共同议定价格收购。生产者没有出价权,完全按国家规定价格出售。不同的是没有列为计划收购的品种。二是改革开放后,计划收购和合同收购以外的品种及超产部分实行议价收购。菜农自定价格,购销双方协商成交。为稳定市场,1984年,物价局规定了最高限价,1986年取消。议购价格随行就市,靠市场调节。
  4.合同收购
  1980年以后,国家逐步减少计划管理品种,由11种减少到6种。放开管理的品种中,多数是群众需要的大宗品种。对这部分品种实行合同收购。1984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后,为保证菜农生产的自主权,对计划管理的品种,按计划要求实行了合同订购。合同收购和合同订购的品种,按计划价格收购,给予价格倒挂。对合同收购、合同订购外的品种和超合同部分,实行议价收购,不享受价格倒挂补贴。
  5.自由选购
  1985年,市场放开以后,国营蔬菜公司取消了零售商店不准自由收购的规定,除国家计划管理的菠菜、黄瓜、茄子、甘蓝、豆角、秋白菜、秋葱外,其他的商品菜,允许零售商店与生产乡、村、户挂钩直接收购,允许到集市贸易市场(主要是光复路市场)自由选购,价格随行就市,高来高走,保持微利。为了解决零售商店没有更多现金的困难,收购分拨站在光复路市场设立服务组,实行产、购、销三角结算,统付现金。
  二、邻近农区(二线)菜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对邻近市县蔬菜的收购,主要是靠私营商贩长途贩运,解决本市供应不足。进入计划管理时期以后,由国营商业统一组织收购。贯彻执行地产地销的原则,对长春市供应不足的夏、秋菜到邻近市县收购。收购的基本方法是按长春市需要与对方协商合同收购。收购的地区有市辖5县、白城、吉林、四平等地区。收购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求得对方的支持和援助,长春市需要对方又有余的黄瓜、茄子、豆角、甘蓝、秋葱、秋白菜、马铃薯等,按当地价格合同订购。另一种是对方市场供应有余,且又难以集中收购的夏、秋菜,征得对方同意后,市蔬菜公司组织人力、物力、运力,到当地市场按市场价格零星收购,按长春市批发价分拨给零售商店。此外,还允许零售商店派人、派车到邻近市县收购。购入后,经收购分拨站记入收购量,原数拨给收购商店,享受价格倒挂和运输补贴,余利归商店。这种收购形式,多用于夏菜供应不足的年份。1980年,从双阳、农安、怀德等县收购175万公斤豆角,收购价格0.25元,批发价格0.15元、零售价格0.18元。既解决了余菜地区菜农卖菜难的问题,保证了农民收入,又缓解了长春市供应紧张,增加零售商店的合理收益,领导、商店、群众三满意。1985年以后,蔬菜市场放开,恢复了私营商业长途贩运易地转卖,对邻近市县的收购量逐年扩大。1988年,市城区私营个体商贩购入二线菜7200万公斤,比1982年的3620万公斤增长1倍,这部分菜除供应市内外,还销往邻近经济区一部分。
  三、外埠(三线)菜收购
  外埠菜收购主要是解决调剂品种和补充本地的供应不足。
  1952年,开始由私营商业企业和长途贩运商贩购进少量的细菜。国营土产公司在淡季时,也购入一部分节日需要的新鲜菜。从1956年蔬菜公司成立后,逐年扩大外埠菜调入,保证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日的市场需要。每年从10月初至来年的4月末,蔬菜公司采购批发商店派出30余名采购员分赴广东、四川、福建、浙江、江苏等近30个省、市,通过当地蔬菜公司合同订购韭菜、元葱、辣椒、蒜薹、菜花、茄子、黄瓜、油菜、根菠菜、马铃薯等20余种细菜、新鲜菜供应市场。购入后,由蔬菜批发商店与对方结算,并按基价加费用、损耗后的成本价格拨给地产菜收购分拨站,按4个城区供应人口的比例(南关区24.5%、宽城区22.5%、朝阳区39.5%、二道河子区13.5%),以长春市批发价格分拨到各零售商店。倒挂、亏损金额由地产菜收购分拨站统一结算,市财政拨款。
  1985年以后,“国家、集体、个体一齐上”,外埠菜购入逐年增加,1988年国营企业购入1940万公斤。对这一部分蔬菜国家不给倒挂补贴,价格随行就市,高来高走。
  秋白菜、大葱的收购,坚持以地产为主,外采为辅的原则,由省蔬菜公司统一掌握。长春市场供应不足,首先从省内调剂解决,解决不了的由省蔬菜公司报中央商业部,经过全国平衡后,按就地就近的原则到指定的山东、河北、辽宁一带以当地价格合同订购。1962年秋白菜受灾,王大经副书记亲自坐阵指挥从省内和山东调进3000万公斤,按基价加费用、损耗后的成本价拨给地产菜收购分拨站,收购分拨站按长春市批发价拨给零售商店。倒挂、亏损金额由地产菜收购分拨站统一结算。计划内按计划执行,超计划或计划外的经市批准财政拨款。
  第二节 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长春市的蔬菜销售根据不同季节、不同品种实行不同的销售方法。
  一、春夏菜销售
  1949至1955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批转中财委〈目前副食品产销情况及今后措施的报告〉的指示》精神,长春市蔬菜商品由消费合作社经营,随进随销。经营比重占社会销售总量的30%左右,大部分零售业务靠私营商业和小商贩经营。较大的商店前店后库,较小的商店和一部分有条件的摊点,床上面是摊床下面是窖,边贮存边零售。对易失水份的小白菜、菠菜、生菜、香菜、春葱,适时洒浇清水,减少损耗,保持蔬菜的鲜嫩,净菜出售,经营精细。一部分小商贩游街串巷出售净菜。对长期用户送货上门,定期结帐或临时赊欠,经营比重占50%左右。此外,还有大批农民进城自销产品,占20%左右。蔬菜价格完全靠市场调节随行就市。经营形式多样,市场活跃。
  1956年完成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统一市场确立后,蔬菜的购销活动按国家政策纳入计划管理。根据市委、市人委的规定,实行计划生产、计划收购、计划供应。1956年至1957年,产销关条变化不大,可供量与需求量基本相适应,绝大部分菜实行按计划供应量敞开销售。1958年,国民经济开始“大跃进”,城市人口增加,需求量扩大,可供商品量与市场需求量的缺口越来越大,被迫实行了凭票供应。1960年,市场供应更加紧张,按市委决定发放居民购货证,凭证定量供应。定量的标准按可供量随时调整,多则每次每户1.5~2.5公斤,少则每户0.5~1公斤,个别时候2~3天供应一次。由于农业连续3年遭受自然灾害,粮食供应实行“低标准”、“瓜菜代”。1962年,蔬菜销售实行划片、定点、凭票、限量供应。“文化大革命”期间,蔬菜供应市场虽遭破坏,但蔬菜系统的干部、职工在极其困难的环境中,坚持按可供量平衡供应,保证了群众的基本需要。1973年,为稳定市场减少排队,实行了发放蔬菜购货卡片,定点、定量、凭卡片巡回供应的方法。上述做法,按不同年份的可供量更换使用,一直沿用到1978年。在这期间,蔬菜销售一直遵循丰年丰产时按计划敞开供应,个别丰产品种凭证不限量供应,歉年菜缺时凭票限量供应的基本原则,不断扩大零售业务。在销售旺季,以固定零售网点、门市部为轴辐射200多个临时售菜摊、床,雇用适量的临时工卖菜。最多的1966年雇用临时工1750人,最少的1977年雇用临时工600多人。1978年以后,停止雇用临时工,不足人员由内部调剂,缓解了群众买菜难的问题。
  1983年至1988年除国家计划管理的菠菜、黄瓜、豆角、甘蓝、茄子5个品种继续按计划定量供应外,其它品种敞开销售。1985年,改统购包销为“大管小治”,蔬菜商品经营实行国家、集体、私营、个体一齐上的方针,春夏菜的销售全部敞开。各年度春夏菜分品种供应情况见表103~104。
  二、秋菜销售
  1949年至1955年,对秋白菜、大萝卜、马铃薯、秋葱等主要秋菜实行自由销售。1956年以后,实行按计划定量供应。供应的基本原则是“安排居民,保证军需,照顾一般(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供应的具体时间、数量、价格、运输,由市统筹安排。供应方法有以下4种:
  一、1956年至1963年,由零售商店、门市部供应。除固定的零售点外,还在居民稠密地区,主要街委设立临时销售点,实行统一经营,分点销售。由于秋菜供应时间(10天左右)集中,供应量大,许多职工不得不占用工作时间排队买菜,且又造成市场供应压力过大。
  二、1964年至1975年,改变由零售商店供应,实行单位包职工、职工包家属的办法。各单位按职工和职工家属人数,到蔬菜分拨站办理秋菜购买调令,交付定金,到指定的社、队拉菜,运力自理。经分拨站检斤、划等、划价,开具五联单,按零售价格回扣15%结算。这种做法,缓解了市场供应压力,解决了职工购买秋菜的困难。但也耗费了单位许多人力、物力,有半个月左右的时间不能正常生产和工作。
  三、1976年至1983年,取消了单位包职工、职工包家属的做法,实行四统一:统一收购、统一运输、统一价格、统一供应的办法。每年按总产量进行生产社(队)、居民(街)委、交通安全组三者之间的产、销、运力平衡。按平衡计划到指定的生产社(队)拉菜,运到指定的居民(街)委,按委设点,由蔬菜公司与居民(街)委共同组织按委、按组定量供应。执行统一规定的等级价格标准。运费由农商二家共同负担。每公斤菜生产单位负担2厘,分拨站负担4厘。付给出车单位4厘,2厘作为秋菜供销管理费用,最后由分拨站结算。这种做法,产销直接见面,减少了分拨环节;商品菜直接到达,减少迂回运输;职工按居民(街)委统一安排购菜,减轻了单位负担;缓解了市场压力,方便群众购买,加快了供应速度。
  四、1984年至1988年实行多渠道销售。蔬菜市场放开以后,对秋菜供应实行管放结合。国营蔬菜公司控制计划供应的70%,其余30%由生产单位自行销售。同时允许集体、个体、私营商店、商贩在市内经营或运往外地销售。
  三、调剂品种菜销售
  调剂品种菜的销售,主要是在地产菜淡季从外埠调入的短缺品种和平时市场需要的不足品种,保证淡季和“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的市场供应。主要品种有黄瓜、茄子、豆角、元葱、西红柿、韭菜、菠菜、芹菜、甘蓝、蒜薹等10多个品种。重点供给新华、永昌、桂林、东风、红旗、重庆、长江、永春、东盛等大型商店,按照“保证军需,安排科研、大专院校、机关、团体,照顾居民”的原则,以理论价格加5~6%的毛利敞开销售。为平抑市场物价的个别品种按计划价格加5~6%的毛利销售。
  在保证市区供应的同时,丰年还向外地调出一部分春、夏、秋菜。
  1979年市场开放以后,市区集市贸易市场的蔬菜销售量逐年扩大。
  第三节 菜籽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菜籽由私营商业、小商贩经营。1956年完成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后,一百余户私营商店、小商贩组成公私合营菜籽商店,在国营蔬菜公司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经营。
  蔬菜菜籽的经营,按照国家的规定实行“四自一辅”(自繁、自选、自留、自用,国家辅以必要调剂)和“四化一供”(种子生产专业化、质量标准化、加工机械化、品种布局合理化、统一组织供应)的方针,每年根据市政府(人委)确定的蔬菜生产计划(包括播种面积、种植品种)制定菜籽购销计划。对临时需要的品种,生产社、队提出计划,随时采购,有计划地组织供应。菜籽的来源,长春地区能够繁殖的品种,除个别少量品种菜农自繁自用外,多数品种组织市、乡蔬菜良种场和农安、镇赉农场等6处500公顷的繁殖基地自繁,订购包销。受气候影响,长春地区不能繁殖的品种,在黑龙江、河北、山东、山西、内蒙古等省、自治区建立20余处繁殖基地实行计划繁殖,定点收购。个别不宜建立繁殖基地,又适合长春地区种植的品种,本着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原则与全国各地建立稳定的购货渠道,实行合同订购。同时,在保证自给、自用的前提下,还供给天津、北京、上海、广东、四川等地黄瓜、辣椒、茄子、架豆角等优良品种。自繁的品种共有30大类100多种。互通有无购入的品种有10余大类40余种,调出的品种有4大类20余种。平均每年销售量在70~75万公斤,最少的1953年10余万公斤,最多的1958年达80余万公斤。经销比重为70%供给长春地区,30%支援外地。
  为防止个别年份、季节受冻、风、旱、涝以及病虫害造成补种、抢种出现的菜籽不足,本着购大于销的原则,常年保持库存2.5套菜籽。一套保证当年生产需要,一套保证灾年生产需要,半套保证余缺调剂。有效地保证了蔬菜生产的需要。
  菜籽购销中,严格把住质量关(菜籽的纯度、发芽率标准)。自繁品种,坚持实行播种,盛果,采摘时节采购人员三到位,检测验收。菜籽入库、出库、销售前坚持发芽试验。纯度不够、达不到发芽率75~85%的菜籽,不入库、不出库、不销售,保护了蔬菜的正常生产和菜农的劳动成果。
  为支援农业,方便生产,菜籽销售实行优质服务。供给地区内生产单位的菜籽,实行送货到社、队、田间、地头。销往外地和调剂的菜籽,实行代发、代运。对个别地区生产社、队,农民、农村小学教师自留地需要的少量菜籽,实行代邮、代寄,多方满足需要,保证生产。
  30多年来,菜籽商店(1个总店4个分店)坚持信誉服务,企业经营效益逐年提高。1988年销售总额150万元,经营利润11万元。与1956年相比,分别增长了4倍和2倍。为促进地产菜的生产发展做出了贡献。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蔬菜志

《长春市志 蔬菜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从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生活的角度,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40多年来长春市蔬菜产销发展的历程,再现了历史上许多珍贵的资料,包括生产经验、供应方法,其中包括了产销体制、生产、市场、购销、价格、储存加工、计划管理、技术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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