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放结合时期的市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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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蔬菜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1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管放结合时期的市场
分类号: F326.13
页数: 5
页码: 139-143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79年至1987年长春市蔬菜管放结合时期市场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结合时期 蔬菜市场 长春市

内容

1979年,在国家的统一管理下,长春市逐步放开集市贸易市场。1983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性质、作用、方针、政策,使长春市集市贸易市场有了较快的发展。到1984年,市区有各类市场47处,农村有218处。1985年,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吉林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长春市集市贸易市场有了更快的发展。到1988年发展到321处,其中市区以农副产品为主的市场有98处,比1984年的47处增长了1.09倍。蔬菜商品的成交额10058万元,占集市贸易市场成交总额79808万元的12.6%。
  集市贸易市场的恢复,刺激了城乡之间、埠际之间长途贩运业务的发展,扩大了市区蔬菜市场的辐射功能和补充主渠道的作用。1988年,通过国营、集市贸易市场销往外地的地产蔬菜1278万公斤,购入外埠鲜菜7200万公斤,成为省内最大的商品菜吞吐市场之一。
  随着集市贸易市场的恢复,根据中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又陆续恢复了多种经济成份共存的市场体制。
  1979年,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中共长春市委从解决待业青年就业问题出发,实施了以本单位为主就地安排职工家属中的待业青年的举措。各企事业单位开始兴办集体性质的知青(商店)企业,多数是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服务的附属企业和一部分饮食、服务网点。由于副食蔬菜商品继续实行计划生产、计划收购、计划供应的制度,集体企业发展很少,只有10个,其中国营蔬菜公司兴办了6个。按归口管理的要求,网点设置、商品货源由蔬菜公司统筹安排,在国营公司的支持帮助下按计划管理的模式经营。
  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在社会公有制占优势的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营形式长期共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精神制定了《关于个体商业户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个体商业户在经营形式上既可走街串巷,也可摆摊、设点或自设门市,既可经营,也可代销及鲜活商品的贩运。在经营规模上允许一家一户经营,也可办2~3人的合资店。允许在银行建立帐户,有的可以向银行贷款。需要供应的原材料、燃料和商品购进,按归口行业由商业、供销、工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对待集体企业的办法,凭营业执照供应。在价格上同样享受批零差价。1982年,又作出了对从事个体经营工商户的“知青”网点免收一年管理费的决定。这些政策、规定的实施,使社会上出现了大办商业、饮食服务业的热潮。1983年末,市区国营网点140个,3394人,集体、个体副食蔬菜网点发展到2089户,2421人,其中,集体网点64户,396人,个体网点2025户,2025人。初步恢复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并存的流通网络。
  1984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会议上提出了“国家、集体、个体一齐上”的方针,进一步放宽了发展集体、个体商业网点的政策。在发展对象上,除在职职工、在校学生、在籍军人外,都可从事个体经营。在经营范围上允许兼行跨业。在经营方式上可批零兼营,也可经销、代销、代贮、代运,可办坐商、也可办行商。市区经营副食蔬菜的网点迅速发展。到1984年末,集体、个体网点已达2155户,2482人,与1983年相比,网点增长了8%,从业人员增长2.5%。
  1985年,根据国家经济改革的要求,蔬菜购销实行“大管小活”,取消了议购、议销的最高限价,放开了集市贸易市场价格,集体、个体副食蔬菜网点得到进一步发展。1988年末,集体、个体网点发展到2477个,从业人员3753人,与1984年相比,网点增长了14.9%,从业人员增长了51.2%,并形成了多头经营。在全部网点中,商业系统兴办了123户,1076人;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事业单位及街道兴办64户,387人。这些网点分布在市区各类集市贸易市场、商业街、繁华街道,充分发挥“小快灵”的优势,既经营地产菜,也经营南方鲜嫩蔬菜,出售的品种常年保持在20种以上,货源充足,常年供应。
  1988年,市区共有蔬菜集市贸易市场66处,主要商业街24条和一批位于居民密集区的摊群点。当年全市共销售蔬菜32919万公斤,其中集市贸易市场销售5682万公斤,占销售总量的17.26%。形成国营主渠道与集市贸易市场互为补充,商业、农业、国营、集体、个体一齐上,多渠道少环节的流通新格局。
  随着市场的逐步放宽,购销网点的不断发展,产销关系发生新的变化。
  1983年以后,农村逐步实行土地承包到户,由统一集体生产变为分散个体生产。城区商业实行经营承包到店、部、组。根据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产销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原来实行的计划购销制度已不适应。但蔬菜商品又直接关系到群众生活和市场的稳定,当时还不能全部放开。因此,中共长春市委、市政府在实施蔬菜产销改革的过程中,坚持从实际出发,本着“管住计划、放开市场”的原则,变计划生产、计划收购、计划供应、计划价格为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蔬菜商品实行“大管小活”,作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对占产销总量80%的根菠菜、小白菜、角瓜、茄子、甘蓝、辣椒、西红柿、豆角、黄瓜、秋白菜、秋葱等11种骨干品种实行指令性计划,继续实行计划生产、计划收购、计划供应,计划价格。
  对占产销总量10%的韭菜、水萝卜、春芹菜、春葱、棚黄瓜等5种商品菜实行指导性计划。计划生产、定量收购、计划调拨,浮动价格。定量收购外的商品菜议购、议销。
  对不属于上述16个品种的商品菜,只下达种植面积,不下达种植品种和交售计划,自由上市议购议销。
  国营商业根据不同品种的可供量,对指令性计划的商品菜,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对指导性计划和议购、议销的商品菜,按国家规定的毛利幅度定价敞开销售,明码标价、张榜公布,保持了物价总水平稳中有降。1983年零售加权平均价格每公斤由1982年的0.084元降至0.0823元。
  1985年,蔬菜生产遭受严重的洪涝灾害,生产量减少,市场供应又出现了紧张的局面。为了保护群众的“菜蓝子”,不得不恢复传统的计划收购、超产超收、定量供应的老办法。计划内的春菜按日人均0.25公斤、夏菜0.5公斤、秋白菜一次性25公斤的标准供应,计划外的品种敞开供应。为了保证平均供应水平,防止走后门、卖大份、匿留私分,1986年长春市蔬菜公司制定并公布了《蔬菜供应八条规定》:
  (一)摆销的蔬菜要坚持敞开销售,允许顾客挑选。果菜可以选个、选条(西红柿除外),叶菜可以选捆,大捆菜要拆捆零卖,努力扩大销售。
  (二)认真执行供应政策。日进量大的品种顾客买多少卖多少,日进量一时偏紧的品种,每次供应1~2.5公斤。要主动向顾客作好宣传、解释,采取限量供应是让更多的消费者能够买到菜。
  (三)对集体伙食单位供应,应根据日进菜量的多少确定供应比例,紧俏品种可定为进菜量的15~20%,除日供应量有余外,原则上要保证集体伙食单位的需要。
  (四)坚决纠正不正之风。紧俏商品不准卖大份,不准优亲厚友,不准私留匿分,不准卖给商贩。
  (五)认真贯彻执行物价政策。各蔬菜销售网点、摊床必须挂牌销售,明码实价。坚持以质论价、好菜好价、次菜次价的原则,不准以次顶好,不准就高不就低,有牌价的商品必须执行当日牌价。议购、议销的品种必须坚持果菜20%、叶菜25%的批零差率,不准以任何借口抬高物价。
  (六)卖净菜。筐菜、配套菜要坚持合理作价的原则,要有作价记录,便于监督检查。
  (七)在蔬菜供应中,要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双信”活动。作到价格、数量信得过,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顾客来有迎声去有送语。
  (八)要加强蔬菜陈列和保管。作到摆放整齐,清洁卫生,陈列丰满,保持鲜嫩。
  《蔬菜供应八条规定》的实施,对消除排队走后门现象,控制商品菜外流,保证城区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种做法也存在着地区封锁的弊端,影响了地区之间,埠际之间正常的物资流通。个别单位和个人以关心职工生活、照顾关系单位为名,变相走后门,内部私分商品的现象仍然存在。经过反复教育虽有改进,但没有根本杜绝。
  1987年,蔬菜生产好转,市委、市政府决定对蔬菜产销管理进一步放宽,并根据李鹏总理在全国10大城市蔬菜会议上的讲话及省政府关于“蔬菜要少管多放”的要求,进一步减少统管品种,省管品种由6个减少到一个(只管秋白菜),市管品种由11个减少到6个。统管的品种继续实行计划生产、计划购销。统管外的商品,议购议销排开上市,敞开销售。上市品种,春菜10种以上,夏菜20种以上,冬季保持20种左右。
  这一时期,蔬菜市场实行国家计划指导下的自由购销。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初步地形成了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市场体系,并逐步向商品经济过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各届市委、市政府(市人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产销关系虽然进行过多次调整,但始终坚持一手抓生产,一手抓流通,以生产保流通,以流通促生产的基本原则,保证了各个时期市场的基本供应,改善了群众生活。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蔬菜志

《长春市志 蔬菜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从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生活的角度,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40多年来长春市蔬菜产销发展的历程,再现了历史上许多珍贵的资料,包括生产经验、供应方法,其中包括了产销体制、生产、市场、购销、价格、储存加工、计划管理、技术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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