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划购销时期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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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蔬菜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0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计划购销时期的市场
分类号: F326.13
页数: 5
页码: 134-138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6年至1981年长春市蔬菜计划购销时期市场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购销时期 蔬菜市场 长春市

内容

1956年1月,在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蔬菜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小商、小贩组成合作商店和共负盈亏的合作小组,由分散经营变为集体经营,划归新成立的国营蔬菜公司统一管理。
  下半年,在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商业第三次分工后,供销合作社商业全力转向农村,设置在市城区的消费合作社归入国营零售公司。市人委在进行机构调整中撤销了工商局,原辖管的4个大型蔬菜市场交由国营蔬菜公司管理,小型蔬菜市场交由区工商科管理,蔬菜市场的功能由自由购销的交易场所变为国营商业的收购基地。并根据吉林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定,国营蔬菜公司对地产蔬菜实行统购包销,除指定的收购站、经批准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用量大的饮食行业在计划内按国家价格到指定的生产队收购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外埠菜统由国营蔬菜公司组织进货,不准其它单位和个人长途贩运,易地倒卖。同时取消了自由市场,农民自给有余的零星商品菜也不准进入城市销售。至此,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市场体系和多渠道经营的网络消失,自由购销的市场被计划购销的单一市场所代替。
  1957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家计划收购的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开放了当时定为不属于国家计划收购的3类(蔬菜)商品的自由市场,允许略高于国家牌价在自由市场销售。
  1958年,国民经济“大跃进”,城市人口增加了6万人。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取消了农民自留地,菜源减少,城乡蔬菜供应紧张。为了缓解供求矛盾,市委、市人委决定扩大菜田播种面积,增加商品菜的供应量。蔬菜公司开展大购大销,实行凭票、证供应。与此同时,根据市委、市人委的规定,合作商店、合作小组过渡为国营企业,一步登天并取消自由市场。以国、合营为主、集体企业为助手、自由市场为补充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体制又变为国、合营商业独家经营的单一体制。
  195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提出了“活而不乱,管而不死,以活为主”的方针。市人委在双阳县召开建立农村初级市场的现场会,有计划地组织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恢复工作,到年底,长春市恢复和建立城乡初级市场51处。其中农村37处、市区14处,除自行车、大牲畜专业市场外,其余都是农副产品为主,蔬菜商品占有很大的比重。1960年,农村恢复农民自留地后,进入集市贸易市场的商品菜量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
  1961年6月,中共中央作出“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并入国营商业企业的小商,小贩划分出来,让他们再度走合作化道路”的决定。按市委指示,蔬菜公司从下半年开始逐步恢复了合作商店、合作小组14个,实行独立经营,在管理上归属蔬菜公司。
  1962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中指出,“集市贸易是国营商业的补充”。据此精神,长春市加快了恢复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工作的速度,到年底恢复到72处,其中市区22处。农民自给有余的蔬菜和菜农完成合同交售任务后的产品,允许到自由市场按市场价格出售。初步恢复了以国、合营为主,集体为辅,集市贸易市场为补充的统一市场体制,市场出现了新的生机。
  1960年至1962年间,由于农业连续3年遭受自然灾害,粮食减产,口粮供应“低标准”,实行“瓜菜代”,蔬菜供应更为紧张。为了保证群众的基本需要,防止商品菜外流、排队抢购和走后门,1963年发放居民购货证,凭证限量供应。人日均供应量只有0.26公斤,不足部分到自由市场购买。但价格超过国家牌价的5~10倍。0.5公斤“耙搂”(扔在地里的白菜帮)0.5元,0.5公斤马铃薯高达1元钱。
  196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市场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提出了“加强管理,缩小范围,逐步代替,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的20字方针。为贯彻这一方针,长春市对集市贸易市场采取代替政策,自由交易的蔬菜上市量逐渐减少。
  1964年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把集市贸易、自由市场作为资本主义倾向加以批判,成为“众矢之的”,集市贸易市场规模缩小,除保留国营商业管理的收购、批发市场外,其它农副产品集市贸易市场先后被取消。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左”的思想干扰下,视“集体商业是削弱社会主义经济”,“保留小商、小贩是保留资本主义残余”,“集市贸易市场是资本主义的尾巴”,采取限制取缔的政策。首先,把从国、合营企业中划分出来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再次并入国营;其次,对市场的管理采取“宁左勿右”、“宁严勿宽”的政策。1968年,市革命委员会又下令封闭了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在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指导下刚刚建立起来的以国、合营为主、集体为辅、集市贸易市场为补充的统一市场体制又退回到国、合营独家经营的单一渠道,市场供应越来越紧张,给群众购买带来更多不便,蔬菜实际供应量也越来越少。1968年,日人均供应量只有0.35公斤。退到了困难时期的水平。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1976年市革命委员会决定推广辽宁省哈尔套“社会主义大集”的经验,在九台县上河湾试点。但由于这种大集是国家组织农民通过集市的形式向供销社交售商品,不准自由交易,允许交易的只是少量的农副(蔬菜)商品,且又15天一集,平时根本不允许交易,起不到活跃物资交流、补充国、合营商业经营不足的作用,集市贸易市场封禁的状况一直延续到1980年。
  1981年,根据吉林省物价委员会、供销合作社、商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局的联合通知规定:“除国家管理的商品外,允许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内进入集市贸易议购议销。”蔬菜商品除国家管理的16个品种外,其它品种实行议购议销。但蔬菜市场还没有真正放开,国营企业独家经营的局面没有改变。
  在计划购销期间,根据计划经济的要求,按照市人委(革命委员会、政府)的规定及产销变化,大体实行以下4种形式:
  1.计划生产、计划收购、计划供应。由市人委(革命委员会、政府)根据供应人口的变化确定生产面积、产量、品种、上市时间,通过市、区下达指令性计划、实行合同订购、计划派购等形式,由国营蔬菜公司对地产菜统购包销。外埠菜统一组织购入,不允许其它单位、个人收购和长途贩运易地倒卖。
  2.国、合营商店按商品菜的可供量组织平均供应。可供商品菜量不足或紧张时,按人口定量(限量)供应,充足时敞开销售。对秋菜实行单位包职工、职工包家属或在居民街委设点按计划定量统一供应。
  3.对完成收购计划外的商品菜和计划管理外的小品种,允许在市场议购议销。
  4.自由销售。在开放自由市场期间,允许农民自给有余和菜农超产部分的蔬菜进入自由市场销售。
  不管实行哪种交易形式,都执行国家规定的计划价格。议购议销或在自由市场出售的商品菜也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内出售,不准突破。
  为了保证菜农的合理收入,市人委(革命委员会、政府)本着亏批发不亏零售的原则,给予倒挂补贴。对黑市和黑市价格严格控制、打击、取缔,保证了蔬菜价格的基本稳定。
  计划购销期间,由于完全靠计划指导生产、消费和确定价格,形成了收购价格高于零售价格的不正常现象,导致商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相背离。
  这一时期,由于受城市供应人口、蔬菜生产面积、产量、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商品菜的购销量一直不够稳定。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蔬菜志

《长春市志 蔬菜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从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生活的角度,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40多年来长春市蔬菜产销发展的历程,再现了历史上许多珍贵的资料,包括生产经验、供应方法,其中包括了产销体制、生产、市场、购销、价格、储存加工、计划管理、技术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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