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自由购销时期的市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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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蔬菜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0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自由购销时期的市场
分类号: F326.13
页数: 2
页码: 132-134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48年至1955年长春市蔬菜自由购销时期市场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购销时期 蔬菜市场 长春市

内容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中共长春特别市市委、市政府采取一手抓恢复蔬菜生产解决商品来源,一手抓恢复蔬菜供应市场安定人民生活的措施,蔬菜生产很快恢复,1949年上市商品菜5314万公斤,到1955年增加到8789万公斤,增加65.39%。
  在恢复蔬菜生产的同时,市工商局于1948年12月发布了《指定临时市场》的布告。在指定的9处临时市场中,有东大桥、南关、永春路、永安桥、重庆路、黄河路等6处蔬菜市场。1951年又增加了长江路、八道街、宋家等3处,到1955年已达12处。为菜农进城卖菜和城市单位、个人买菜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
  为了扩大市场零售,方便群众购买,中共长春特别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共中央“蔬菜由职工合作社经营”的指示,组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建立职工消费合作社开展蔬菜零售业务。1949年末建立各类消费合作社63个,其中职工消费合作社22个、街道消费合作社6个、农区消费合作社16个。到1955年发展到85个,增长36.5%。市城区各商业科在蔬菜市场建立6个蔬菜收购调拨站,收购后的蔬菜分拨到辖区职工消费合作社零售。
  市工商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长春市区工农业遭破坏严重、失业人口多的实际,发展了3000多户经营蔬菜的私营商业、小商、小贩,开展自由购销。购销形式主要有以下5种:
  1.农民自产自销,或是在市场零售,或是与零售商店建立固定的购销关系,直接送菜到店。
  2.一部分私营批发商收购后批发给零售商店、小商、小贩。
  3.各区工商科管理的收购站集中收购统一分拨。
  4.一部分用量较大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饮食业直接收购。
  5.小商、小贩摆摊设床零售或游街串巷流动售菜,长途贩运,易地倒卖。
  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实行市场价格,由产销(购销)双方自由议定成交。
  蔬菜产销关系的变化对市场供求影响很大。1949年至1953年间,由于缺少有组织的产销衔接,蔬菜上市量时而供不应求,时而供过于求,一部分私营批发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使蔬菜价格波动很大。每0.5公斤的马铃薯由0.032元涨到0.06元,秋白菜由0.0176元涨到0.06元,大萝卜由0.0177元涨到0.035元,大葱由0.0176元涨到0.0388元,春、夏菜的季节差价较大。1954年,市政府加强了对蔬菜市场的管理,实行最高限价,挂出当日价格,并决定国营土产公司介入蔬菜市场,通过签订产销合同的方式,加强产销衔接,统一组织购销活动,有效地平抑了市场物价,稳定了市场。
  这一时期,由于蔬菜生产得到恢复和稳定发展,城市人口增长幅度不大,供求比较平稳。加之国营、集体、私营、个体等多种经济成分共存,各施所长,互为补充,共同组织市场供应,购销形式灵活,市场繁荣。1955年市区日人均供应量0.33公斤,保证了市场稳定和群众需要。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蔬菜志

《长春市志 蔬菜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从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生活的角度,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40多年来长春市蔬菜产销发展的历程,再现了历史上许多珍贵的资料,包括生产经验、供应方法,其中包括了产销体制、生产、市场、购销、价格、储存加工、计划管理、技术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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