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市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蔬菜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07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市场
分类号: F326.13
页数: 12
页码: 132-143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蔬菜市场发展的情况,其中包括了自由购销时期的市场、计划购销时期的市场、管放结合时期的市场等。
关键词: 市场 蔬菜 长春市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长春市的蔬菜市场实行过自由购销、计划购销和管放结合3种购销形式。经过国民经济恢复、“第一个五年计划”、国民经济“大跃进”与三年调整、“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等不同历史时期的曲折发展,蔬菜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出现了国营、集体、私营、个体企业一齐上的局面,流通渠道拓宽,零售网点增多,货源充足,品种齐全,常年满足供应,购销两旺,市场一派繁荣。1988年与1957年相比,社会零售网点由483个增加到2477个,增长4.13倍。从业人员由2187人增加到3752人,增长71.6%(不包括菜农进城自销的人数,下同)。按供应人口比例计算,每个零售点由负担1697人缩减为686人,每个从业人员由服务374人扩大到453人,集市贸易市场由6个增加到98个,增长15倍。商品销售总量由11369万公斤增加到36450万公斤,增长2.2倍。年人均供应量由138.6公斤增加到214.4公斤,增长了54.7%。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最好的年份。
  第一节 自由购销时期的市场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中共长春特别市市委、市政府采取一手抓恢复蔬菜生产解决商品来源,一手抓恢复蔬菜供应市场安定人民生活的措施,蔬菜生产很快恢复,1949年上市商品菜5314万公斤,到1955年增加到8789万公斤,增加65.39%。
  在恢复蔬菜生产的同时,市工商局于1948年12月发布了《指定临时市场》的布告。在指定的9处临时市场中,有东大桥、南关、永春路、永安桥、重庆路、黄河路等6处蔬菜市场。1951年又增加了长江路、八道街、宋家等3处,到1955年已达12处。为菜农进城卖菜和城市单位、个人买菜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
  为了扩大市场零售,方便群众购买,中共长春特别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共中央“蔬菜由职工合作社经营”的指示,组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建立职工消费合作社开展蔬菜零售业务。1949年末建立各类消费合作社63个,其中职工消费合作社22个、街道消费合作社6个、农区消费合作社16个。到1955年发展到85个,增长36.5%。市城区各商业科在蔬菜市场建立6个蔬菜收购调拨站,收购后的蔬菜分拨到辖区职工消费合作社零售。
  市工商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长春市区工农业遭破坏严重、失业人口多的实际,发展了3000多户经营蔬菜的私营商业、小商、小贩,开展自由购销。购销形式主要有以下5种:
  1.农民自产自销,或是在市场零售,或是与零售商店建立固定的购销关系,直接送菜到店。
  2.一部分私营批发商收购后批发给零售商店、小商、小贩。
  3.各区工商科管理的收购站集中收购统一分拨。
  4.一部分用量较大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饮食业直接收购。
  5.小商、小贩摆摊设床零售或游街串巷流动售菜,长途贩运,易地倒卖。
  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实行市场价格,由产销(购销)双方自由议定成交。
  蔬菜产销关系的变化对市场供求影响很大。1949年至1953年间,由于缺少有组织的产销衔接,蔬菜上市量时而供不应求,时而供过于求,一部分私营批发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使蔬菜价格波动很大。每0.5公斤的马铃薯由0.032元涨到0.06元,秋白菜由0.0176元涨到0.06元,大萝卜由0.0177元涨到0.035元,大葱由0.0176元涨到0.0388元,春、夏菜的季节差价较大。1954年,市政府加强了对蔬菜市场的管理,实行最高限价,挂出当日价格,并决定国营土产公司介入蔬菜市场,通过签订产销合同的方式,加强产销衔接,统一组织购销活动,有效地平抑了市场物价,稳定了市场。
  这一时期,由于蔬菜生产得到恢复和稳定发展,城市人口增长幅度不大,供求比较平稳。加之国营、集体、私营、个体等多种经济成分共存,各施所长,互为补充,共同组织市场供应,购销形式灵活,市场繁荣。1955年市区日人均供应量0.33公斤,保证了市场稳定和群众需要。
  第二节 计划购销时期的市场
  1956年1月,在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蔬菜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小商、小贩组成合作商店和共负盈亏的合作小组,由分散经营变为集体经营,划归新成立的国营蔬菜公司统一管理。
  下半年,在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商业第三次分工后,供销合作社商业全力转向农村,设置在市城区的消费合作社归入国营零售公司。市人委在进行机构调整中撤销了工商局,原辖管的4个大型蔬菜市场交由国营蔬菜公司管理,小型蔬菜市场交由区工商科管理,蔬菜市场的功能由自由购销的交易场所变为国营商业的收购基地。并根据吉林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定,国营蔬菜公司对地产蔬菜实行统购包销,除指定的收购站、经批准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用量大的饮食行业在计划内按国家价格到指定的生产队收购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外埠菜统由国营蔬菜公司组织进货,不准其它单位和个人长途贩运,易地倒卖。同时取消了自由市场,农民自给有余的零星商品菜也不准进入城市销售。至此,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市场体系和多渠道经营的网络消失,自由购销的市场被计划购销的单一市场所代替。
  1957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家计划收购的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开放了当时定为不属于国家计划收购的3类(蔬菜)商品的自由市场,允许略高于国家牌价在自由市场销售。
  1958年,国民经济“大跃进”,城市人口增加了6万人。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取消了农民自留地,菜源减少,城乡蔬菜供应紧张。为了缓解供求矛盾,市委、市人委决定扩大菜田播种面积,增加商品菜的供应量。蔬菜公司开展大购大销,实行凭票、证供应。与此同时,根据市委、市人委的规定,合作商店、合作小组过渡为国营企业,一步登天并取消自由市场。以国、合营为主、集体企业为助手、自由市场为补充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体制又变为国、合营商业独家经营的单一体制。
  195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提出了“活而不乱,管而不死,以活为主”的方针。市人委在双阳县召开建立农村初级市场的现场会,有计划地组织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恢复工作,到年底,长春市恢复和建立城乡初级市场51处。其中农村37处、市区14处,除自行车、大牲畜专业市场外,其余都是农副产品为主,蔬菜商品占有很大的比重。1960年,农村恢复农民自留地后,进入集市贸易市场的商品菜量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
  1961年6月,中共中央作出“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并入国营商业企业的小商,小贩划分出来,让他们再度走合作化道路”的决定。按市委指示,蔬菜公司从下半年开始逐步恢复了合作商店、合作小组14个,实行独立经营,在管理上归属蔬菜公司。
  1962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中指出,“集市贸易是国营商业的补充”。据此精神,长春市加快了恢复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工作的速度,到年底恢复到72处,其中市区22处。农民自给有余的蔬菜和菜农完成合同交售任务后的产品,允许到自由市场按市场价格出售。初步恢复了以国、合营为主,集体为辅,集市贸易市场为补充的统一市场体制,市场出现了新的生机。
  1960年至1962年间,由于农业连续3年遭受自然灾害,粮食减产,口粮供应“低标准”,实行“瓜菜代”,蔬菜供应更为紧张。为了保证群众的基本需要,防止商品菜外流、排队抢购和走后门,1963年发放居民购货证,凭证限量供应。人日均供应量只有0.26公斤,不足部分到自由市场购买。但价格超过国家牌价的5~10倍。0.5公斤“耙搂”(扔在地里的白菜帮)0.5元,0.5公斤马铃薯高达1元钱。
  196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市场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提出了“加强管理,缩小范围,逐步代替,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的20字方针。为贯彻这一方针,长春市对集市贸易市场采取代替政策,自由交易的蔬菜上市量逐渐减少。
  1964年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把集市贸易、自由市场作为资本主义倾向加以批判,成为“众矢之的”,集市贸易市场规模缩小,除保留国营商业管理的收购、批发市场外,其它农副产品集市贸易市场先后被取消。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左”的思想干扰下,视“集体商业是削弱社会主义经济”,“保留小商、小贩是保留资本主义残余”,“集市贸易市场是资本主义的尾巴”,采取限制取缔的政策。首先,把从国、合营企业中划分出来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再次并入国营;其次,对市场的管理采取“宁左勿右”、“宁严勿宽”的政策。1968年,市革命委员会又下令封闭了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在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指导下刚刚建立起来的以国、合营为主、集体为辅、集市贸易市场为补充的统一市场体制又退回到国、合营独家经营的单一渠道,市场供应越来越紧张,给群众购买带来更多不便,蔬菜实际供应量也越来越少。1968年,日人均供应量只有0.35公斤。退到了困难时期的水平。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1976年市革命委员会决定推广辽宁省哈尔套“社会主义大集”的经验,在九台县上河湾试点。但由于这种大集是国家组织农民通过集市的形式向供销社交售商品,不准自由交易,允许交易的只是少量的农副(蔬菜)商品,且又15天一集,平时根本不允许交易,起不到活跃物资交流、补充国、合营商业经营不足的作用,集市贸易市场封禁的状况一直延续到1980年。
  1981年,根据吉林省物价委员会、供销合作社、商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局的联合通知规定:“除国家管理的商品外,允许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内进入集市贸易议购议销。”蔬菜商品除国家管理的16个品种外,其它品种实行议购议销。但蔬菜市场还没有真正放开,国营企业独家经营的局面没有改变。
  在计划购销期间,根据计划经济的要求,按照市人委(革命委员会、政府)的规定及产销变化,大体实行以下4种形式:
  1.计划生产、计划收购、计划供应。由市人委(革命委员会、政府)根据供应人口的变化确定生产面积、产量、品种、上市时间,通过市、区下达指令性计划、实行合同订购、计划派购等形式,由国营蔬菜公司对地产菜统购包销。外埠菜统一组织购入,不允许其它单位、个人收购和长途贩运易地倒卖。
  2.国、合营商店按商品菜的可供量组织平均供应。可供商品菜量不足或紧张时,按人口定量(限量)供应,充足时敞开销售。对秋菜实行单位包职工、职工包家属或在居民街委设点按计划定量统一供应。
  3.对完成收购计划外的商品菜和计划管理外的小品种,允许在市场议购议销。
  4.自由销售。在开放自由市场期间,允许农民自给有余和菜农超产部分的蔬菜进入自由市场销售。
  不管实行哪种交易形式,都执行国家规定的计划价格。议购议销或在自由市场出售的商品菜也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内出售,不准突破。
  为了保证菜农的合理收入,市人委(革命委员会、政府)本着亏批发不亏零售的原则,给予倒挂补贴。对黑市和黑市价格严格控制、打击、取缔,保证了蔬菜价格的基本稳定。
  计划购销期间,由于完全靠计划指导生产、消费和确定价格,形成了收购价格高于零售价格的不正常现象,导致商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相背离。
  这一时期,由于受城市供应人口、蔬菜生产面积、产量、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商品菜的购销量一直不够稳定.
  第三节 管放结合时期的市场
  1979年,在国家的统一管理下,长春市逐步放开集市贸易市场。1983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性质、作用、方针、政策,使长春市集市贸易市场有了较快的发展。到1984年,市区有各类市场47处,农村有218处。1985年,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吉林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长春市集市贸易市场有了更快的发展。到1988年发展到321处,其中市区以农副产品为主的市场有98处,比1984年的47处增长了1.09倍。蔬菜商品的成交额10058万元,占集市贸易市场成交总额79808万元的12.6%。
  集市贸易市场的恢复,刺激了城乡之间、埠际之间长途贩运业务的发展,扩大了市区蔬菜市场的辐射功能和补充主渠道的作用。1988年,通过国营、集市贸易市场销往外地的地产蔬菜1278万公斤,购入外埠鲜菜7200万公斤,成为省内最大的商品菜吞吐市场之一。
  随着集市贸易市场的恢复,根据中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又陆续恢复了多种经济成份共存的市场体制。
  1979年,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中共长春市委从解决待业青年就业问题出发,实施了以本单位为主就地安排职工家属中的待业青年的举措。各企事业单位开始兴办集体性质的知青(商店)企业,多数是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服务的附属企业和一部分饮食、服务网点。由于副食蔬菜商品继续实行计划生产、计划收购、计划供应的制度,集体企业发展很少,只有10个,其中国营蔬菜公司兴办了6个。按归口管理的要求,网点设置、商品货源由蔬菜公司统筹安排,在国营公司的支持帮助下按计划管理的模式经营。
  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在社会公有制占优势的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营形式长期共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精神制定了《关于个体商业户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个体商业户在经营形式上既可走街串巷,也可摆摊、设点或自设门市,既可经营,也可代销及鲜活商品的贩运。在经营规模上允许一家一户经营,也可办2~3人的合资店。允许在银行建立帐户,有的可以向银行贷款。需要供应的原材料、燃料和商品购进,按归口行业由商业、供销、工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对待集体企业的办法,凭营业执照供应。在价格上同样享受批零差价。1982年,又作出了对从事个体经营工商户的“知青”网点免收一年管理费的决定。这些政策、规定的实施,使社会上出现了大办商业、饮食服务业的热潮。1983年末,市区国营网点140个,3394人,集体、个体副食蔬菜网点发展到2089户,2421人,其中,集体网点64户,396人,个体网点2025户,2025人。初步恢复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并存的流通网络。
  1984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会议上提出了“国家、集体、个体一齐上”的方针,进一步放宽了发展集体、个体商业网点的政策。在发展对象上,除在职职工、在校学生、在籍军人外,都可从事个体经营。在经营范围上允许兼行跨业。在经营方式上可批零兼营,也可经销、代销、代贮、代运,可办坐商、也可办行商。市区经营副食蔬菜的网点迅速发展。到1984年末,集体、个体网点已达2155户,2482人,与1983年相比,网点增长了8%,从业人员增长2.5%。
  1985年,根据国家经济改革的要求,蔬菜购销实行“大管小活”,取消了议购、议销的最高限价,放开了集市贸易市场价格,集体、个体副食蔬菜网点得到进一步发展。1988年末,集体、个体网点发展到2477个,从业人员3753人,与1984年相比,网点增长了14.9%,从业人员增长了51.2%,并形成了多头经营。在全部网点中,商业系统兴办了123户,1076人;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事业单位及街道兴办64户,387人。这些网点分布在市区各类集市贸易市场、商业街、繁华街道,充分发挥“小快灵”的优势,既经营地产菜,也经营南方鲜嫩蔬菜,出售的品种常年保持在20种以上,货源充足,常年供应。
  1988年,市区共有蔬菜集市贸易市场66处,主要商业街24条和一批位于居民密集区的摊群点。当年全市共销售蔬菜32919万公斤,其中集市贸易市场销售5682万公斤,占销售总量的17.26%。形成国营主渠道与集市贸易市场互为补充,商业、农业、国营、集体、个体一齐上,多渠道少环节的流通新格局。
  随着市场的逐步放宽,购销网点的不断发展,产销关系发生新的变化。
  1983年以后,农村逐步实行土地承包到户,由统一集体生产变为分散个体生产。城区商业实行经营承包到店、部、组。根据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产销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原来实行的计划购销制度已不适应。但蔬菜商品又直接关系到群众生活和市场的稳定,当时还不能全部放开。因此,中共长春市委、市政府在实施蔬菜产销改革的过程中,坚持从实际出发,本着“管住计划、放开市场”的原则,变计划生产、计划收购、计划供应、计划价格为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蔬菜商品实行“大管小活”,作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对占产销总量80%的根菠菜、小白菜、角瓜、茄子、甘蓝、辣椒、西红柿、豆角、黄瓜、秋白菜、秋葱等11种骨干品种实行指令性计划,继续实行计划生产、计划收购、计划供应,计划价格。
  对占产销总量10%的韭菜、水萝卜、春芹菜、春葱、棚黄瓜等5种商品菜实行指导性计划。计划生产、定量收购、计划调拨,浮动价格。定量收购外的商品菜议购、议销。
  对不属于上述16个品种的商品菜,只下达种植面积,不下达种植品种和交售计划,自由上市议购议销。
  国营商业根据不同品种的可供量,对指令性计划的商品菜,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对指导性计划和议购、议销的商品菜,按国家规定的毛利幅度定价敞开销售,明码标价、张榜公布,保持了物价总水平稳中有降。1983年零售加权平均价格每公斤由1982年的0.084元降至0.0823元。
  1985年,蔬菜生产遭受严重的洪涝灾害,生产量减少,市场供应又出现了紧张的局面。为了保护群众的“菜蓝子”,不得不恢复传统的计划收购、超产超收、定量供应的老办法。计划内的春菜按日人均0.25公斤、夏菜0.5公斤、秋白菜一次性25公斤的标准供应,计划外的品种敞开供应。为了保证平均供应水平,防止走后门、卖大份、匿留私分,1986年长春市蔬菜公司制定并公布了《蔬菜供应八条规定》:
  (一)摆销的蔬菜要坚持敞开销售,允许顾客挑选。果菜可以选个、选条(西红柿除外),叶菜可以选捆,大捆菜要拆捆零卖,努力扩大销售。
  (二)认真执行供应政策。日进量大的品种顾客买多少卖多少,日进量一时偏紧的品种,每次供应1~2.5公斤。要主动向顾客作好宣传、解释,采取限量供应是让更多的消费者能够买到菜。
  (三)对集体伙食单位供应,应根据日进菜量的多少确定供应比例,紧俏品种可定为进菜量的15~20%,除日供应量有余外,原则上要保证集体伙食单位的需要。
  (四)坚决纠正不正之风。紧俏商品不准卖大份,不准优亲厚友,不准私留匿分,不准卖给商贩。
  (五)认真贯彻执行物价政策。各蔬菜销售网点、摊床必须挂牌销售,明码实价。坚持以质论价、好菜好价、次菜次价的原则,不准以次顶好,不准就高不就低,有牌价的商品必须执行当日牌价。议购、议销的品种必须坚持果菜20%、叶菜25%的批零差率,不准以任何借口抬高物价。
  (六)卖净菜。筐菜、配套菜要坚持合理作价的原则,要有作价记录,便于监督检查。
  (七)在蔬菜供应中,要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双信”活动。作到价格、数量信得过,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顾客来有迎声去有送语。
  (八)要加强蔬菜陈列和保管。作到摆放整齐,清洁卫生,陈列丰满,保持鲜嫩。
  《蔬菜供应八条规定》的实施,对消除排队走后门现象,控制商品菜外流,保证城区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种做法也存在着地区封锁的弊端,影响了地区之间,埠际之间正常的物资流通。个别单位和个人以关心职工生活、照顾关系单位为名,变相走后门,内部私分商品的现象仍然存在。经过反复教育虽有改进,但没有根本杜绝。
  1987年,蔬菜生产好转,市委、市政府决定对蔬菜产销管理进一步放宽,并根据李鹏总理在全国10大城市蔬菜会议上的讲话及省政府关于“蔬菜要少管多放”的要求,进一步减少统管品种,省管品种由6个减少到一个(只管秋白菜),市管品种由11个减少到6个。统管的品种继续实行计划生产、计划购销。统管外的商品,议购议销排开上市,敞开销售。上市品种,春菜10种以上,夏菜20种以上,冬季保持20种左右。
  这一时期,蔬菜市场实行国家计划指导下的自由购销。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初步地形成了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市场体系,并逐步向商品经济过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各届市委、市政府(市人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产销关系虽然进行过多次调整,但始终坚持一手抓生产,一手抓流通,以生产保流通,以流通促生产的基本原则,保证了各个时期市场的基本供应,改善了群众生活。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蔬菜志

《长春市志 蔬菜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从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生活的角度,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40多年来长春市蔬菜产销发展的历程,再现了历史上许多珍贵的资料,包括生产经验、供应方法,其中包括了产销体制、生产、市场、购销、价格、储存加工、计划管理、技术培训等。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