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基督教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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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480
颗粒名称: 长春市基督教协会章程
分类号: B977.234
页数: 1
页码: 265
摘要: 本文记述1983年10月15日长春市基督教协会章程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长春市 基督教 协会章程

内容

1983年10月15日
  (一)本会定名为长春市基督教协会。是全市性教务组织。
  (二)本会宗旨:团结全市信奉三位一体唯一天父和承认耶稣基督为主的基督教信徒,在同一位圣灵的带领下,依照同一本圣经,同心协力,办好自治、自养、自传的教会。
  (三)本会为长春市教会和信徒在圣工上提供服务,并统一协调和管理长春市教务活动事宜。
  (四)本会与长春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在规定期间内联合召开长春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市基督教代表会议是本会最高机构。
  (五)本会委员会由长春市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六)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均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七)本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执行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的会务。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向全体委员会提名增补或调整委员。
  (八)本会全市代表会议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及代表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和长春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根据情况召开。
  (九)本会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人。总干事由本委员会选举产生,副总干事由总干事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任命。
  (十)本会经费由常务委员会负责筹措。
  (十一)本会会址设于长春市基督教会后院办公楼。
  (十二)本会章程经长春市基督教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志的宗教志,宗教包括宗教工作机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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