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天主教教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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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477
颗粒名称: 长春市天主教教务管理暂行规定
分类号: B976.1
页数: 2
页码: 262-263
摘要: 本文记述1987年12月12日长春市天主教教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长春市 天主教 教务管理

内容

1987年12月12日
  (一)为了确保圣事圣祭的纯洁性,使长春市各堂区的教务工作,沿着正常的轨道健康地发展,使教友过着正常的宗教生活,适应爱国爱教、荣主救灵事业的发展,市教务委员会根据天主十诫、圣教四规和基督圣训,按教务的传统精神,结合市区的教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希各堂区认真执行。
  (二)市所属各堂区应在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教务活动。各堂、点的神职人员,经协商确定后,由主教任命并向当地政府和省教务委员会备案。活动内容,应按教会传统礼仪规定,施行七件圣事,举行弥撒圣祭、讲道理,不得擅自变更或简化。
  (三)恢复或新建堂口,由当地教会向省教务委员会申报,经与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后,由堂口按规定办理。
  (四)各堂口要严格执行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有关教务的九项规定。
  (五)各堂区对请求领受婚配圣事的教友,应先交看结婚登记证书后举行婚配圣事,无结婚登记证书者不予婚配并教育他们知法守法。
  (六)各堂区集体诵念的经文和使用的圣书、圣物、占礼单、圣像、书刊和画像等,必须经中国天主教两会一团批准的,不得擅自印刷和刻印。
  (七)各堂区神甫外出终付,如需做弥撒,应在教堂和活动点内进行。如需在教友家举行弥撒圣祭,须经当地政府宗教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八)国内各兄弟教区来访或探亲的神职人员如需举行圣祭时,需持介绍信经本堂神父同意后方可进行。
  (九)各堂区要严防不良分子冒充神职人员在我教区内以施行圣事为名进行非法活动,如有发现,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协助查实,不得纵容包庇,如有违反,要追究责任。
  (十)本规定经长春市两会通过后施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志的宗教志,宗教包括宗教工作机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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