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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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476
颗粒名称: 长春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章程
分类号: B976.1
页数: 2
页码: 261-262
摘要: 本文记述1986年12月2日长春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章程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长春市 天主教 教务委员会

内容

1986年12月2日
  第一条 本会定名长春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长春市全市性教务组织。宗旨: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团结全地区神长、教友,遵守国家宪法、法令和政策,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祖国四化建设,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与爱国会共同商讨、决定重大教务问题;以圣经为依据,继承发扬耶稣基督创立教会和宗徒传教的传统精神,宣传耶稣福音,推进荣主救灵事业,引导神长、教友恪守天主诫命,爱国爱教,同心协力办好独立自主,自办的教会。
  第三条 本会协调统一和管理全市教务活动,商讨并决定重大教务问题,为全市所有天主教神长、教友的圣事工作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长春市天主教代表会议。代表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会议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会与市天主教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确定。
  第五条 本会委员会由长春市天主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任期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做必要的增补和调整。
  第六条 本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本会领导工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事务,以上所设人员均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任期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做必要的增补和调整。
  第七条 本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八条 本会经费由委员会负责筹措。
  第九条 本会会址设在长春市天主教堂内。
  第十条 本会章程经由长春市天主教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志的宗教志,宗教包括宗教工作机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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