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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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473
颗粒名称: 长春市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分类号: B967.234
页数: 3
页码: 259-260
摘要: 本文记述1986年8月9日长春市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长春市 清真寺 民主管理委员会

内容

1986年8月9日
  (一)为了协助政府全面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民族团结,保证清真寺在宪法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特成立长春市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管理委员会是在市政府宗教事务处领导下的回族穆斯林的群众组织,代表长春市回族穆斯林群众,对清真寺实行民主管理。
  (二)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人选,在市政府宗教事务处的领导下,由回族穆斯林群众协商推荐,拥护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执行政策,热心教务,不谋私利,办事公道的阿訇和当地回族穆斯林代表组成。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报市政府宗教事务处备案,并抄送市伊斯兰教协会。
  (三)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四年,对不称职的委员,可以根据多数回族穆斯林群众的意见,经常委会讨论随时更换,报市政府宗教事务处备案。
  (四)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五)会议制度。主任副主任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副主任办公会议、常委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
  (六)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遵守宪法和政策法令,协助政府认真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必要的民主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2.按照多数穆斯林群众的意愿,在市政府宗教事务处协助下,经全体委员会讨论决定,选聘阿訇。
  3.招收海里凡和向伊斯兰教经学院转送学员等,经常委会按照政策规定讨论决定,报市政府宗教事务处审批后执行。
  4.组织清真寺有关人员学习时事政策,贯彻爱国公约,执行管委会的有关规定。
  5.妥善安排处理好清真寺的宗教事务,积极搞好生产自养。
  6.管理保护好清真寺的文物、建筑、树木等,并负责绿化好寺内环境。
  7.对清真寺的房产和经费收支,要加强管理。实行经济民主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每年年末公布一次帐目,接受群众监督,群众捐赠的乜贴均归清真寺集体所有,清真寺的的收入,主要用于清真寺日常开支和维修清真寺等。清真寺的房产、财物任何人无权挪用和占用。
  8.指定一位副主任处理日常事务,但重要事务需要经主任、副主任办公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决定。
  9.协助市回族殡葬服务站,管理好回族墓地。
  (七)清真寺一切宗教活动,应按宪法和政策规定进行,对“三大节日”需要举行较大规模宗教活动,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和阿訇共同商定,在避免妨碍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的原则下进行,否则民主管理委员会应予纠正。
  (八)每位委员都应认真履行民主管理委员会职责,并及时反映回族穆斯林群众的意见要求,为管理好清真寺献计献策。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志的宗教志,宗教包括宗教工作机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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