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伊斯兰教界人士爱国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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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472
颗粒名称: 长春市伊斯兰教界人士爱国公约
分类号: B967.234
页数: 1
页码: 258
摘要: 本文记述长春市1986年12月30日长春市伊斯兰教界人士爱国公约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长春市 伊斯兰教 爱国公约

内容

1986年12月30日
  (一)坚决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二)认真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一视同仁,不应歧视;不强迫未满18岁的青少年信教;不强迫儿童学经文;不擅自招收海里凡(有条件的经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可以招收自愿为宗教事业服务的成年人为海里凡,以培养宗教职业接班人);不私自出版宗教刊物及其它宗教宣传品。
  (三)巩固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成果。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封建性的清真寺管理制度、强迫性的宗教负担、干预婚姻自由、歧视、危害妇女权益、限制群众文化娱乐活动、对教徒的宗教惩罚等制度,均不能恢复。
  (四)清真寺要接受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信教群众的监督,建立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阿訇由信教群众自愿选聘,由清真寺管委会呈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备案。
  (五)要爱国守法,不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不干预行政、教育,不利用宗教诈骗钱物和危害人身健康。
  (六)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要维护与不信教群众的团结。不散发非经政府批准出版的宗教书刊,不请非经政府批准的人员做宗教活动。
  (七)宗教活动要贯彻自愿和节约的原则,信教群众自愿参加,不搞铺张浪费。
  (八)认真学习政治时事和政策,努力进行自我教育,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做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的模范。
  (九)协助人民政府揭露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投机倒把分子。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志的宗教志,宗教包括宗教工作机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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