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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长春市伊斯兰教协会章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471
颗粒名称:
长春市伊斯兰教协会章程
分类号:
B967.234
页数:
2
页码:
257-258
摘要:
本文记述1986年12月30日长春市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长春市
伊斯兰教协会
章程
内容
1986年12月30日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长春市伊斯兰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性的伊斯兰教团体,其宗旨: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市伊斯兰教人士和穆斯林,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政策法令,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发扬伊斯兰教优良传统,为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和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促进台湾回归祖国,实现祖国统一,为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而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委员会由全市伊斯兰教代表会议协商选举产生,当届委员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四条 本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均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务。
第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会务。秘书长由本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主任、副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委任。
第七条 全市伊斯兰教代表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总结和报告伊斯兰教协会的工作,改选本会委员会。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本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八条 本会经费由主任、副主任负责筹措。
第九条 本会会址设于长春市长通路清真寺。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市伊斯兰教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志的宗教志,宗教包括宗教工作机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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