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般若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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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470
颗粒名称: 长春市般若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分类号: D635
页数: 2
页码: 256-257
摘要: 本文记述1986年11月15日长春市般若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长春市 般若寺 民主管理委员会

内容

1986年11月15日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制订的《关于汉族地区佛教道教寺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特成立长春市般若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管理委员会是在市政府宗教事务处领导下,市佛协所属的群众组织。代表全寺僧众和佛教群众,对般若寺实行民主管理,带领全体僧众努力为四化建设做出贡献。
  (二)般若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人选,在市政府宗教事务处的领导下,由般若寺僧众协商推荐拥护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执行政策,热爱佛教,不谋私利,办事公道的僧人代表组成。般若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选,报市政府宗教事务处备案,并抄送市佛教协会。
  (三)般若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遵守宪法、法令和政策,协助政府认真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制订爱国爱教公约和寺庙管理守则。(2)根据多数僧众的意愿,经管委会讨论,征得市政府宗教事务处同意,按照佛教仪式,聘请寺院僧职。(3)确定常住、挂单的入寺人员和起单人员。收徒、收皈依、传戒,需按有关政策规定,经管委会讨论,市佛协同意,主报市政府宗教事务处批准,公安部门办理临时户口,方可留寺考察。(4)组织般若寺全体僧众学习时事政策,贯彻爱国公约,执行管委会的有关规定。教育寺庙僧众爱国爱教,加强团结,互相帮助,遵守早、晚功课制度,坚持修持、学习、劳动三不误,开展佛教的学术研究和资料整理。(5)妥善安排处理好般若寺的宗教事务,对宗教活动的时间、规模和次数进行适当安排,避免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重大的宗教节日的活动计划,应提前报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6)发扬“农禅并重”的优良传统,有选择地举办生产、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7)培养僧伽人员,采取普遍学习文化和重点学习经籍相结合的方法培养僧伽人员,向佛学院选派学员。(8)负责外事接待工作,教育僧众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在接待中及时向市政府宗教事务处请示汇报。(9)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管委会指定一名委员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帐目、现金管理制度,实行经济管理民主化,接受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寺庙的财务开支进行监督。(10)加强防火防盗、文物保护和绿化园林工作,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保护寺庙的建筑,保持寺庙环境优美整洁。(11)加强斋堂管理,改善僧众伙食,注意食品卫生,方便就餐人员,增进身体健康。
  (四)般若寺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寺庙的重要事务,由管委会提交全体僧众讨论,报市佛协,经请示市政府宗教事务处批准执行。
  (五)般若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二年。对不称职的委员可以根据多数僧众的意见,经委员会讨论随时更换,报市政府宗教事务处备案。
  (六)般若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管委会下设佛事、接待、房产、治保、财务、生活等小组。
  (七)会议制度。主任、副主任办公会议、各小组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八)每位委员都应认真履行民主管理委员会职责,并及时反映僧众的意见要求,为管理好般若寺献计献策。
  本章程经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执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志的宗教志,宗教包括宗教工作机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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