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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长春般若寺共住规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469
颗粒名称:
长春般若寺共住规约
分类号:
K928.75
页数:
3
页码:
254-256
摘要:
本文为1985年5月12日长春般若寺共住规约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长春市
般若寺
共住规约
内容
1985年5月12日
马祖创立丛林百丈继制清规,务在安定学者之身心,不得放逸,而后能究明己躬下事,至悟心法源底,方可继佛祖慧命,以修正因行脚之志。无奈正像己往,法当未运,圣贤隐而不做,愚劣澜厕僧伦,以丛林为游食之场,礼清规作泛常之事,欲佛祖慧命不危不绝,讵可得哉!凡正信参禅之士,见闻及此必痛心惊惧。吾济于此,切莫堕于俗流,以至道业荒芜。急宜切遵佛祖规训,调治三业,折伏过非,始得已躬事办。住斯丛林,原为遵行,如或不然无劳共住,故制定规约如下:
(一)犯根本大戒者,出院。
(二)禅贵真参实悟,弄口头禅者,出院。
(三)三五成群,山门外游戏杂话,并闲坐者罚,不服者出院。
(四)私吃荤酒看戏者罚,罚己出院。若因重病,非酒莫疗者,白众方许。吃烟者重罚。故与有过人往复,思害丛林,搅乱好人者出院。
(五)斗争是非,破口相骂,交拳相打,不论曲直出院。
(六)理正而忍,过犯而瞋,理正者当不瞋过犯而慎者出院。
(七)米麦等物,不白住持,私卖用者罚赔,偿己出院。
(八)侵损常住财物及砍竹木花果送人者,罚己出院。
(九)施护入寺,职事私化缘者,量事轻重处罚,不服者出院。
(十)无公事,私走檀护家及本俗者,定非潜修人,即令出院0知而不举者同罚。己眼不明,妄评他人见地,出语不自知非者,即命出院。
(十一)课诵坐香,出坡,不随众者罚,除公事有病外,不服者出院。
(十二)禅堂讲话者罚。本堂不举,待堂外举者堂内职事同罚。
(十三)除公事不在本寮,至各寮纵意放逸者罚,或博奕赌钱者重罚出院,职事不举者同罚。
(十四)无事不得吃二堂,食时不得谈笑,不得争坐位,不得不照位坐,不得未结斋先起,不得自携碗入厨取食,如违者罚。
(十五)凡吃普茶,宜规约,除公事不随众者罚。不得托人取茶果归寮,与取者同罚,常住经书庄严器皿,概不借出,如违者罚,若不得已,白众方借。
(十六)轻视耆德,恶闻直言,妄生诽谤者出院。
(十七)不听职事僧人约束遣调,及不满期告假者罚。
(十八)非重病,背众食者罚。私留亲友歇宿者罚。
(十九)凡受信施物,不白职事人知照,即受者倍罚(除亲戚邻友物)。
(二十)长养须发,概不留单。暑天赤膊不缚裤脚,冬天烘炉火并戴小帽者罚。
(二十一)常住钱物,出入登记。朔望两序公算,失记及含糊者罚。
(二十二)堂中出外生事者严摈,借事起单,永不复入。
(二十三)保留有大过人及年轻者或私招徒众者出院。
(二十四)女众入寺常住,一律不得留单。
(二十五)丛林无僧值,则内外不正,弊何能除!法何能立!为僧值,宜尽心纠察,不得徇情。知有犯者依照款罚。如失罚者,僧值罚受。
以上规约,制为真实办道之规则,同居大众,各宜遵行慎之。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志的宗教志,宗教包括宗教工作机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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