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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466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31
页码:
253-283
内容
长春市佛教协会简章
1983年10月15日
第一条 本会是长春市佛教徒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定为长春市佛教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全市佛教徒信仰自由的权利;团结全市佛教徒爱国守法,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争取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
第四条 本会最高机构为全市佛教徒代表会议,每三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在全市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会务。理事由全市佛教徒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连选得连任。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均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连选得连任。
第七条 本会经费由理事会负责筹措。
第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长春市般若寺。
第九条 本简章经全市佛教徒代表会议通过施行。
长春市佛教界爱国公约
1983年10月15日
(一)拥护共产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
(二)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三)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服务工作,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四)宗教活动场所要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实行民主管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
(五)合理安排宗教活动,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六)不利用宗教形式进行非法、违法活动,不从事损害人身健康的宗教活动。
(七)不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进行宗教宣传和散发宗教宣传品,不强行向不信教的人,特别是18岁以下的青少年灌输宗教思想。非开放寺庙不进行公众性的宗教活动。
(八)协助政府揭露和打击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反革命活动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
(九)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警惕国外宗教反动势力的渗透活动,抵制一切有损于社会主义祖国和我国宗教事业的活动。
长春般若寺共住规约
1985年5月12日
马祖创立丛林百丈继制清规,务在安定学者之身心,不得放逸,而后能究明己躬下事,至悟心法源底,方可继佛祖慧命,以修正因行脚之志。无奈正像己往,法当未运,圣贤隐而不做,愚劣澜厕僧伦,以丛林为游食之场,礼清规作泛常之事,欲佛祖慧命不危不绝,讵可得哉!凡正信参禅之士,见闻及此必痛心惊惧。吾济于此,切莫堕于俗流,以至道业荒芜。急宜切遵佛祖规训,调治三业,折伏过非,始得已躬事办。住斯丛林,原为遵行,如或不然无劳共住,故制定规约如下:
(一)犯根本大戒者,出院。
(二)禅贵真参实悟,弄口头禅者,出院。
(三)三五成群,山门外游戏杂话,并闲坐者罚,不服者出院。
(四)私吃荤酒看戏者罚,罚己出院。若因重病,非酒莫疗者,白众方许。吃烟者重罚。故与有过人往复,思害丛林,搅乱好人者出院。
(五)斗争是非,破口相骂,交拳相打,不论曲直出院。
(六)理正而忍,过犯而瞋,理正者当不瞋过犯而慎者出院。
(七)米麦等物,不白住持,私卖用者罚赔,偿己出院。
(八)侵损常住财物及砍竹木花果送人者,罚己出院。
(九)施护入寺,职事私化缘者,量事轻重处罚,不服者出院。
(十)无公事,私走檀护家及本俗者,定非潜修人,即令出院0知而不举者同罚。己眼不明,妄评他人见地,出语不自知非者,即命出院。
(十一)课诵坐香,出坡,不随众者罚,除公事有病外,不服者出院。
(十二)禅堂讲话者罚。本堂不举,待堂外举者堂内职事同罚。
(十三)除公事不在本寮,至各寮纵意放逸者罚,或博奕赌钱者重罚出院,职事不举者同罚。
(十四)无事不得吃二堂,食时不得谈笑,不得争坐位,不得不照位坐,不得未结斋先起,不得自携碗入厨取食,如违者罚。
(十五)凡吃普茶,宜规约,除公事不随众者罚。不得托人取茶果归寮,与取者同罚,常住经书庄严器皿,概不借出,如违者罚,若不得已,白众方借。
(十六)轻视耆德,恶闻直言,妄生诽谤者出院。
(十七)不听职事僧人约束遣调,及不满期告假者罚。
(十八)非重病,背众食者罚。私留亲友歇宿者罚。
(十九)凡受信施物,不白职事人知照,即受者倍罚(除亲戚邻友物)。
(二十)长养须发,概不留单。暑天赤膊不缚裤脚,冬天烘炉火并戴小帽者罚。
(二十一)常住钱物,出入登记。朔望两序公算,失记及含糊者罚。
(二十二)堂中出外生事者严摈,借事起单,永不复入。
(二十三)保留有大过人及年轻者或私招徒众者出院。
(二十四)女众入寺常住,一律不得留单。
(二十五)丛林无僧值,则内外不正,弊何能除!法何能立!为僧值,宜尽心纠察,不得徇情。知有犯者依照款罚。如失罚者,僧值罚受。
以上规约,制为真实办道之规则,同居大众,各宜遵行慎之。
长春市般若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1986年11月15日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制订的《关于汉族地区佛教道教寺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特成立长春市般若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管理委员会是在市政府宗教事务处领导下,市佛协所属的群众组织。代表全寺僧众和佛教群众,对般若寺实行民主管理,带领全体僧众努力为四化建设做出贡献。
(二)般若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人选,在市政府宗教事务处的领导下,由般若寺僧众协商推荐拥护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执行政策,热爱佛教,不谋私利,办事公道的僧人代表组成。般若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选,报市政府宗教事务处备案,并抄送市佛教协会。
(三)般若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遵守宪法、法令和政策,协助政府认真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制订爱国爱教公约和寺庙管理守则。(2)根据多数僧众的意愿,经管委会讨论,征得市政府宗教事务处同意,按照佛教仪式,聘请寺院僧职。(3)确定常住、挂单的入寺人员和起单人员。收徒、收皈依、传戒,需按有关政策规定,经管委会讨论,市佛协同意,主报市政府宗教事务处批准,公安部门办理临时户口,方可留寺考察。(4)组织般若寺全体僧众学习时事政策,贯彻爱国公约,执行管委会的有关规定。教育寺庙僧众爱国爱教,加强团结,互相帮助,遵守早、晚功课制度,坚持修持、学习、劳动三不误,开展佛教的学术研究和资料整理。(5)妥善安排处理好般若寺的宗教事务,对宗教活动的时间、规模和次数进行适当安排,避免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重大的宗教节日的活动计划,应提前报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6)发扬“农禅并重”的优良传统,有选择地举办生产、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7)培养僧伽人员,采取普遍学习文化和重点学习经籍相结合的方法培养僧伽人员,向佛学院选派学员。(8)负责外事接待工作,教育僧众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在接待中及时向市政府宗教事务处请示汇报。(9)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管委会指定一名委员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帐目、现金管理制度,实行经济管理民主化,接受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寺庙的财务开支进行监督。(10)加强防火防盗、文物保护和绿化园林工作,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保护寺庙的建筑,保持寺庙环境优美整洁。(11)加强斋堂管理,改善僧众伙食,注意食品卫生,方便就餐人员,增进身体健康。
(四)般若寺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寺庙的重要事务,由管委会提交全体僧众讨论,报市佛协,经请示市政府宗教事务处批准执行。
(五)般若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二年。对不称职的委员可以根据多数僧众的意见,经委员会讨论随时更换,报市政府宗教事务处备案。
(六)般若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管委会下设佛事、接待、房产、治保、财务、生活等小组。
(七)会议制度。主任、副主任办公会议、各小组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八)每位委员都应认真履行民主管理委员会职责,并及时反映僧众的意见要求,为管理好般若寺献计献策。
本章程经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执行。
长春市伊斯兰教协会章程
1986年12月30日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长春市伊斯兰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性的伊斯兰教团体,其宗旨: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市伊斯兰教人士和穆斯林,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政策法令,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发扬伊斯兰教优良传统,为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和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促进台湾回归祖国,实现祖国统一,为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而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委员会由全市伊斯兰教代表会议协商选举产生,当届委员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四条 本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均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务。
第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会务。秘书长由本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主任、副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委任。
第七条 全市伊斯兰教代表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总结和报告伊斯兰教协会的工作,改选本会委员会。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本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八条 本会经费由主任、副主任负责筹措。
第九条 本会会址设于长春市长通路清真寺。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市伊斯兰教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同。
长春市伊斯兰教界人士爱国公约
1986年12月30日
(一)坚决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二)认真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一视同仁,不应歧视;不强迫未满18岁的青少年信教;不强迫儿童学经文;不擅自招收海里凡(有条件的经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可以招收自愿为宗教事业服务的成年人为海里凡,以培养宗教职业接班人);不私自出版宗教刊物及其它宗教宣传品。
(三)巩固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成果。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封建性的清真寺管理制度、强迫性的宗教负担、干预婚姻自由、歧视、危害妇女权益、限制群众文化娱乐活动、对教徒的宗教惩罚等制度,均不能恢复。
(四)清真寺要接受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信教群众的监督,建立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阿訇由信教群众自愿选聘,由清真寺管委会呈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备案。
(五)要爱国守法,不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不干预行政、教育,不利用宗教诈骗钱物和危害人身健康。
(六)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要维护与不信教群众的团结。不散发非经政府批准出版的宗教书刊,不请非经政府批准的人员做宗教活动。
(七)宗教活动要贯彻自愿和节约的原则,信教群众自愿参加,不搞铺张浪费。
(八)认真学习政治时事和政策,努力进行自我教育,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做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的模范。
(九)协助人民政府揭露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投机倒把分子。
长春市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1986年8月9日
(一)为了协助政府全面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民族团结,保证清真寺在宪法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特成立长春市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管理委员会是在市政府宗教事务处领导下的回族穆斯林的群众组织,代表长春市回族穆斯林群众,对清真寺实行民主管理。
(二)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人选,在市政府宗教事务处的领导下,由回族穆斯林群众协商推荐,拥护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执行政策,热心教务,不谋私利,办事公道的阿訇和当地回族穆斯林代表组成。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报市政府宗教事务处备案,并抄送市伊斯兰教协会。
(三)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四年,对不称职的委员,可以根据多数回族穆斯林群众的意见,经常委会讨论随时更换,报市政府宗教事务处备案。
(四)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五)会议制度。主任副主任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副主任办公会议、常委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
(六)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遵守宪法和政策法令,协助政府认真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必要的民主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2.按照多数穆斯林群众的意愿,在市政府宗教事务处协助下,经全体委员会讨论决定,选聘阿訇。
3.招收海里凡和向伊斯兰教经学院转送学员等,经常委会按照政策规定讨论决定,报市政府宗教事务处审批后执行。
4.组织清真寺有关人员学习时事政策,贯彻爱国公约,执行管委会的有关规定。
5.妥善安排处理好清真寺的宗教事务,积极搞好生产自养。
6.管理保护好清真寺的文物、建筑、树木等,并负责绿化好寺内环境。
7.对清真寺的房产和经费收支,要加强管理。实行经济民主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每年年末公布一次帐目,接受群众监督,群众捐赠的乜贴均归清真寺集体所有,清真寺的的收入,主要用于清真寺日常开支和维修清真寺等。清真寺的房产、财物任何人无权挪用和占用。
8.指定一位副主任处理日常事务,但重要事务需要经主任、副主任办公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决定。
9.协助市回族殡葬服务站,管理好回族墓地。
(七)清真寺一切宗教活动,应按宪法和政策规定进行,对“三大节日”需要举行较大规模宗教活动,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和阿訇共同商定,在避免妨碍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的原则下进行,否则民主管理委员会应予纠正。
(八)每位委员都应认真履行民主管理委员会职责,并及时反映回族穆斯林群众的意见要求,为管理好清真寺献计献策。
长春市天主教爱国会章程
1985年12月13日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长春市天主教爱国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长春市天主教神长教友组成的爱国爱教的群众团体,其宗旨为: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市神长教友,发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参加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祖国统一,为增进与国际天主教人士的友好往来,反对霸权主义,保卫世界和平而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长春市天主教代表会议。
第四条 本会设委员会,在长春市天主教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会务。
第五条 本会委员会由长春市天主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连选可连任。
第六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委员会中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委员会决议,处理会务。
第七条 本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领导工作。下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事务。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均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连选可连任。
第八条 本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九条 长春市天主教代表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委员会议每一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正、副主任召集,必要时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条 本会经费,由常务委员会负责筹措。
第十一条 本会设于长春市东四道街天主教会院内。
第十二条 本会章程由长春市天主教代表会议通过执行。
长春市天主教爱国公约
1985年12月13日
(一)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贯彻执行党的十二大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而贡献力量。
(二)在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
(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坚决摆脱国外宗教团体的控制,不允许任何外国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干涉我国教会事务和来我国进行传教活动,不接受国外教会或个人附带任何条件的捐赠,不收听国外宗教电台的广播。
(四)警惕外地天主教内不法分子的渗透活动,自觉做到:不接待不法分子,不参加非法、违法活动;发现不法分子的违法活动要及时向当地爱国小组和政府报告,予以制止。
(五)遵守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不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进行传教活动。教会不得干预政治、干预教育、干预婚姻,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六)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学习时事政治,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跟上时代的前进步伐。
(七)积极协助人民政府揭露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
长春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章程
1986年12月2日
第一条 本会定名长春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长春市全市性教务组织。宗旨: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团结全地区神长、教友,遵守国家宪法、法令和政策,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祖国四化建设,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与爱国会共同商讨、决定重大教务问题;以圣经为依据,继承发扬耶稣基督创立教会和宗徒传教的传统精神,宣传耶稣福音,推进荣主救灵事业,引导神长、教友恪守天主诫命,爱国爱教,同心协力办好独立自主,自办的教会。
第三条 本会协调统一和管理全市教务活动,商讨并决定重大教务问题,为全市所有天主教神长、教友的圣事工作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长春市天主教代表会议。代表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会议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会与市天主教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确定。
第五条 本会委员会由长春市天主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任期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做必要的增补和调整。
第六条 本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本会领导工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事务,以上所设人员均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任期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做必要的增补和调整。
第七条 本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八条 本会经费由委员会负责筹措。
第九条 本会会址设在长春市天主教堂内。
第十条 本会章程经由长春市天主教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
长春市天主教教务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12月12日
(一)为了确保圣事圣祭的纯洁性,使长春市各堂区的教务工作,沿着正常的轨道健康地发展,使教友过着正常的宗教生活,适应爱国爱教、荣主救灵事业的发展,市教务委员会根据天主十诫、圣教四规和基督圣训,按教务的传统精神,结合市区的教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希各堂区认真执行。
(二)市所属各堂区应在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教务活动。各堂、点的神职人员,经协商确定后,由主教任命并向当地政府和省教务委员会备案。活动内容,应按教会传统礼仪规定,施行七件圣事,举行弥撒圣祭、讲道理,不得擅自变更或简化。
(三)恢复或新建堂口,由当地教会向省教务委员会申报,经与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后,由堂口按规定办理。
(四)各堂口要严格执行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有关教务的九项规定。
(五)各堂区对请求领受婚配圣事的教友,应先交看结婚登记证书后举行婚配圣事,无结婚登记证书者不予婚配并教育他们知法守法。
(六)各堂区集体诵念的经文和使用的圣书、圣物、占礼单、圣像、书刊和画像等,必须经中国天主教两会一团批准的,不得擅自印刷和刻印。
(七)各堂区神甫外出终付,如需做弥撒,应在教堂和活动点内进行。如需在教友家举行弥撒圣祭,须经当地政府宗教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八)国内各兄弟教区来访或探亲的神职人员如需举行圣祭时,需持介绍信经本堂神父同意后方可进行。
(九)各堂区要严防不良分子冒充神职人员在我教区内以施行圣事为名进行非法活动,如有发现,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协助查实,不得纵容包庇,如有违反,要追究责任。
(十)本规定经长春市两会通过后施行。
长春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
1984年10月31日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长春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长春市基督教爱国组织,宗旨: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市基督教徒,热爱祖国,遵守政府法令,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巩固和发展三自爱国运动成果,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动员和教育广大基督徒为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促进台湾回归祖国、实现祖国统一,为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而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委员会由长春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协商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第四条 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均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由本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执行会务。在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向本会委员会提出增补或罢免本会委员。
第六条 本会得按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
第七条 长春市基督教代表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本会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开。本会常务委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八条 本会经费由常务委员会负责筹措。
第九条 本章程经长春市基督教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同。
长春市基督教爱国公约
1984年10月31日
(一)全市基督教徒必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拥护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热爱祖国,积极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二)教会必须遵循党的政策,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自觉地抵制和清除非法违法活动和宗教活动混乱现象。
(三)教会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走三自爱国的道路,自觉地抵制外国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不收听国外电台的宗教广播,不传播国外讲道录音带及书刊传单等,如有者一律上交市“两会”。不准许国外传道人在本市讲道。
(四)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到爱国守法,宗教不干预政治、教育、文化和婚姻。
(五)宗教活动做到不妨碍生产秩序、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六)非现职牧师、长老,不准施洗,不得发展信徒和举行圣餐礼。未经政府同意和市“两会”批准的非正式传道人员,不得随意讲道,不得聚众在家庭布道。
(七)不得利用基督教“医病赶鬼”,不得“说方言”、“跳灵舞”等;不得搞非法违法、危害人民身心健康活动;不得强迫和拉拢不信教的人入教;不得以宗教为名,搞诈骗钱财和制造谣言迷惑群众。
(八)教会不得发展精神病患者或理智不健全的人入教;不得向不满18岁以下的青少年灌输宗教思想和接纳他们参加宗教活动。
(九)要高举反帝爱国旗帜,加强革命大团结,自觉地清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帝国主义“分而治之”的人为分裂。努力求同,凡不利于联合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联合团结的事不做,不断巩固扩大和发展联合教会的成果,以荣耀上帝。
长春市基督教协会章程
1983年10月15日
(一)本会定名为长春市基督教协会。是全市性教务组织。
(二)本会宗旨:团结全市信奉三位一体唯一天父和承认耶稣基督为主的基督教信徒,在同一位圣灵的带领下,依照同一本圣经,同心协力,办好自治、自养、自传的教会。
(三)本会为长春市教会和信徒在圣工上提供服务,并统一协调和管理长春市教务活动事宜。
(四)本会与长春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在规定期间内联合召开长春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市基督教代表会议是本会最高机构。
(五)本会委员会由长春市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六)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均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七)本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执行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的会务。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向全体委员会提名增补或调整委员。
(八)本会全市代表会议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及代表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和长春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根据情况召开。
(九)本会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人。总干事由本委员会选举产生,副总干事由总干事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任命。
(十)本会经费由常务委员会负责筹措。
(十一)本会会址设于长春市基督教会后院办公楼。
(十二)本会章程经长春市基督教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同。
发展慕道友和处理求洗入教问题的规范条例
1987年6月30日
为了建立和健全长春市基督教会各项规章制度,对要求受洗入教的新信徒制定下列条件,以作教会行使圣工的准则:
(一)教会应注意培养慕道友的信心和灵性的完美,务使每个加入教会的信徒都能为主发光,作教会虔诚的信徒,作国家的好公民。
(二)要对慕道友进行基督教基本要道的培训,全国“两会”出版的《要道问答》是很好教材,有学习能力的慕道友必须认真学习,熟读牢记。
(三)教会对慕道友新入教者,要进行关于三自爱国运动、宗教政策和守法教育,使每个加入教会的信徒都能懂得爱国、爱教,走三自道路的意义和重要性。
(四)接收慕道友入教,必须有一年以上的考道时间,并参加所在教会举办的慕道友求洗学习班,经过传道人考核小组对其信、德等各方面的考核,合格者方可受洗入教。
(五)凡要求受洗入教的慕道友,必须有两名已经受洗多年的信徒为其推荐负责,作介绍人,必须持有教会所在地的户口方能给予受洗。
(六)凡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和患精神病者均不得吸收入教。
(七)点水礼和浸礼的仪式和意义同样有效。对点水礼和浸礼,市基督教会每年各举行一次。接受那种仪礼,由受洗者自行选择。联合教会传道人不应强调原教派的礼仪特点。应互相尊重,不要因此引起纷争,更不要互相攻击。
(八)举行浸礼应考虑设备条件和社会影响。教堂内有浸礼池的应在教堂内举行,无浸礼池的教会可设立简易的浸礼池,不要到江河池塘中受浸,严格防止在冬天为准予受洗者举行浸礼,以确保受洗者的安全和健康。
(九)施行点水礼和浸礼,须由本省、市现任圣职人员,即受过按立礼的牧师或相当于牧师职称的长老为求洗入教人施行圣礼,一般信徒和执事均无权给慕道友施洗,施洗者不得向受洗人收取任何财物。
(十)信徒受洗入教后,教会如发现其有违犯教规之处,并屡教不改者,或有触犯国家法律行为者,教会应予处分,严重者应予除名(开除教籍)。
本条例经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市基督教协会,1987年6月30日,负责人员会议通过,各地教会应遵照执行。
长春庚子教案
中国北方省区的义和团运动,是帝国主义列强宗教侵略引发的。长春官衙和民众,接受了山东省和直隶地区义和团运动的影响和推动。光绪二十六年(1900)夏,长春知府谢汝钦秉承清廷旨意,“招募义和团练”,出现官办义和团,团勇45人团首5人。当奉天城义和团攻击烧毁天主教盛京总堂的消息传到长春后,长春官办义和团于六月十六日(7月12日)“焚英人医师住宅”,十七日“焚英人施医院”,十八日焚正在施工中的二道沟俄国火车站。以上共毁宗教房舍98间。7月25日俄国侵略军出兵侵入中国东北地区,镇压东北地区民众,形势恶化,长春官办义和团于9月8日遣散。在其存在的57天中,长春府支出经费1830吊。
烧小八家子天主教堂:1900年7月,北满教区主教蓝禄业,通知教区所属的外籍传教人员,急速集中长春外走。小八家子教堂神甫古若瑟接到通知后,将一般财物藏匿进教堂院内枯井里,细软贵重物品装上马车。正在整装待发之际,村内信徒们要求古神甫留下,有人钻到马车底下以死相阻,在群众的推拥下,车老板被马车辗坏一条腿。深夜,古神甫等赶到长春,乘火车去哈尔滨,之后,有的去俄国伯力,有的去俄国海参崴。1900年8月,逃亡到海参崴的13名天主教人员中,南满教区法国传教人员4人,北满教区法国神甫有蓝、桑、古、孟、沙、路、戴、施等8人,另有中国籍1人姓名不详。
法国神甫们撤出小八家子天主教堂后,当地信徒十分惊恐,有的主张自毁教堂以求自安,有的主张武装保卫教堂。两种主张相持不下。几天后,长春知府传小八家子村的“圣衣会”、“玫瑰会”、“祈祷会”等团体的正副会长12人到长春府衙议事。途中丁凤翔会长恐身遭不测而溜走①(丁凤翔系小八家子村“丁圣家”丁安泰神甫之长子,丁安泰丧妻后于1886年(51岁)在营口晋铎。丁凤翔生两子一女皆是天主教信徒,长子丁化南1926年晋铎,次子丁丙南1915年晋铎,女儿是修女。),11人到了府衙。长春知府谢汝钦表示如下意图:他希望小八家子村自毁教堂,以便安心度日。11位正副会长当即拒绝了谢知府的要求,不欢而回。第二天下午二时,长春知府派遣孙国彦率领府兵20人到小八家子村。
小八家子村经过法国神甫们50余年的经营,已经形成了一个设防的据点,村四周构筑了围墙,挖了防护水壕,壕上种植成排的树木。围墙留有四个通口,每个通口都有炮楼,有炮勇昼夜守护。教会大墙的四个角各装一门土炮。在教堂的钟楼上架有望远镜。义和团刚一兴起,教堂将做大礼用的小酒桶,套上铁皮烟筒,扎上红布,抬到钟楼顶上,从鱼鳞窗户伸出去,冒充大炮,说是从二道沟(俄国铁路“借用地”)借来的俄国大炮。将信徒组成“保卫团”、“保卫队”、“团会”,用二三十支长短枪、百余支猎枪、洋炮等武装起来,以对抗义和团。但由于法国传教士们外走,武装对抗未成事实。
长春府派出的清兵到达小八家子村后,先在教堂围墙上,用白灰粉刷写“改邪归正”四个大字,随后强令村民和教徒,用半小时左右时间拆除神甫楼的一角,用百余捆干柴架在教堂门里点燃,立刻烈火冲满全堂,燃烧三天三夜,烧毁教堂,“平瓦房36间,洋楼一座,带楼式瓦房一座”。
烧双阳教堂:8月9日,双阳河屯义和团民在北山、龙头门子、小油坊一带集结,冲入苏瓦延街教堂加以捣毁。之后冲到北街教徒赵心田家“寻仇”。赵心田是当时较有势力的大户,入“洋教”后横行市里,民愤很大,义和团杀死赵家4口。相继杀死教徒郭玉昆、杨福林等2人。是日下午,义和团民直奔苏瓦延驿站北4里,双阳河西岸的沿河屯天主教堂,追杀素有民恨的教堂创办人刘永宽和宋约翰(传教者,俗称假洋鬼子),意夺回被教堂霸占的耕地。当地村民为迎接义和团渡过双阳河,特在河西架起一座简易木桥。当义和团冲到教堂时,刘永宽全家已逃离,捉住了宋约翰,宋哀求宽恕,表示:“再也不来了”,旋被放出。义和团放火,烧教堂草房11间。后来,村民为纪念这一事件,将沿河屯改名架桥屯,久之,谐音贾家桥屯,相沿至今。
庚子地方赔款①(1901年9月7日,清政府被迫与11国签订《辛丑条约》,第六款规定,中国赔款按当时的人口数计算,每人一两,共四亿五千万两,分39年付清,年息4%,到1940年本息共计九亿八千二百余万两。全国平均每人要分摊二两以上。《辛丑条约》生效后,各国又要求地方性赔款,东北地区赔款合计246.766万两白银。):当法国天主教南满教区与盛京将军,订立地方赔款约章后,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1902年1月29日),北满教区主教蓝禄业,致函吉林将军长顺,要求赔偿吉林境内教堂损失34.57万两白银,不久又表示:“本主教厚待宽宏”,减至22万两,要求吉林将军在七日内答复。翌日,长顺在复函中指出:“主教索取过巨,吉省力不能办”,同时申明:“吉林赔款,须详查损失确数……再行酌办”。长顺委派吉林副都统成勋、宁古塔副都统庆禄、吉林分巡道文韫、协领富荫等人,与蓝禄业谈判。“推宕十数月,磋磨几十次”,10月19日达成协议,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1903年1月20日)订立《吉林天主教案合同》五条。吉林当局赔偿天主教各地损失54万吊(合银约18万两),分四次付清,“用于吉林各处教堂房屋及堂内圣物器皿事项,并恤抚教民孤苦,以及教民被毁房屋财物”。到光绪三十年(1904)8月,天主教吉林地方庚子赔款案了结。
正当中法吉林议赔之际,英国关东耶稣教长老会会正劳旦理到吉林城,但“静观形势,绝言不谈赔款”。当中法赔款数额议定后,立即提出索赔清单。经过四个多月的“再四蹉商”,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1903年1月20日),文韫与劳旦理,订立《吉林耶稣教案合同》八条,吉林地方赔款24万吊(约合银9万两),分两次付清。
据吉林府和长春府调查报告,法国和英国两教,提出的烧毁教堂数和杀死教徒数与事实不符,英国劳旦理说,吉林全境杀死教民9人,烧毁教堂和教徒房屋408间,丢失钱6万吊、宝银4锭……等。法国蓝禄业说,吉林全境杀死教民35人,烧毁教堂和教徒房510间,两教合计死教民44人,毁房918间。吉林将军及吉林、长春两知府,不接受两教的指控和索赔要求。对全境进行了详尽的调查,调查结果是:北满教区内有4位神甫被杀,即1900年7月16日法国赖神甫在余庆(庆城县)被击毙,7月20日法国荣神甫在北林子(绥化县)被击毙,7月30日法国束神甫在呼兰被击毙,8月初中国神甫张伯多禄在北新城子被击毙。中国天主教信徒被杀死7人,其中6人在双阳境内。关于毁房情况,吉林府和长春府合计,天主教堂和基督教会共13所539间,占两府两教房间总数的23.2%,其中长春府境内(含隶属于吉林府的双阳地方),毁两教房4所151间。光绪二十八年二月五日(1902年3月14日)长春知府呈文,申明府属各地下列各教堂未遭受损失:恒裕乡九甲王户窝堡屯(今农安新刘家乡)教堂、对龙山屯教堂,十甲齐家窝堡屯(今公主岭市境内)教堂,十一甲大青山屯(今公主岭市境内)教堂,十三甲莲花山屯(今公主岭市境内)教堂。怀惠乡四甲朱家城子屯教堂等6处,长春城内的讲书堂、圣书会等亦未受损失。英法两教负责人提出的损失数,夸大其实,用谎言和谣言,要挟吉林地方当局,欺骗世界舆论①(田志和:《清代东北地方庚子赔款始末》、《东北师大学报》,1988年第六期。)。
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十二日(1901年9月24日),吉林将军发布《保护外国传教招安教民复业》告示,要求各府县:“嗣后,遇有各国传教,务宜设法保护。未能复业教民,妥为招安”。长春知府于10月21日出示《晓谕》,农安县衙于11月3日在市面公开张贴。
义和团运动被镇压下去了,俄国侵略军于9月23日占领了吉林将军所辖全境,各国传教士纷纷返回教堂教会。法国神甫古若瑟引一营俄军进驻小八家子村,从吉林地方当局赔款中分劈5万两白银,开始新建教堂,1908年落成哥特式双尖峰大堂。双阳沿河屯刘家,用分得的赔款,修建17间砖瓦房(今房无存),但教堂没有复建。
日本帝国设在长春市区的宗教机构
日本侵略势力自伸入长春以后,日本帝国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亦随之逐渐伸入到长春,其活动场所大都建在日本“南满铁路附属地”内。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长春成为日本帝国统治中国东北地区的政治中心,成为日本帝国宗教界,在中国东北地区开展活动的重要城市。日本关东军还指使伪满洲国政府在长春修建“神社”、“忠灵庙”等类非宗教机构的建筑物。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日本帝国所建立的各种宗教机构,随日本帝国投降而全部解散,其建筑物绝大多数被民众拆除,或改为他用。本志书附录,将分布在长春市区的日本各宗教活动机构,逐一记述,以警世人,永世勿忘日本帝国主义侵略长春的痛史。
本愿寺派长春别院(即西本愿寺)①(东北沦陷后,1933年更名本愿寺“新京”别院。):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建立,布教者1922年清水硕山,属真宗。信徒约450户2500人。地址在大同大街大同胡同209号,今北安路15号即市第二实验中学院内。
大谷派东本愿寺:1936年12月建立,布教者1922年鼻山哲赖,属真宗。信徒约200户。地址在祝町2丁目6号,今市宽城区珠江路文化馆后院,尚有残存建筑物(东、西本愿寺址各书记载歧异,本志从《长春市志·文物志》载录)。
大正寺:1919年建立,布教者海野俊严,属曹洞宗,信徒约300户。地址在曙町4丁目4号,今宽城区吴淞路(宁波路小学校址)。
高野山金刚寺:1915年3月建立,布教者上田智龙,属真言宗(东密),信徒约75户250余人。地址在祝町2丁目12号,今宽城区珠江路。
日尚山经王寺:1917年8月建立,布教者青山兹启,属日莲宗,信徒约80户。地址在曙町2丁目,今宽城区吴淞路。
满蒙山净土院:又名长春寺、稻和神社,1915年9月建立,布教者福田阐正,属净土宗,信徒约180户310人,地址在曙町4丁目2号,今宽城区吴淞路4一2号处,已拆除改建为民宅楼。
大谷寺长春布教所(东北地区沦陷后,更名大谷寺“新京”布教所):1919年10月建立,属真宗,地址在曙町2丁目22号,今宽城区吴淞路。
日本山妙法寺:地址在永乐町3丁目17号,今宽城区广州路小胡同内。最早是中国傻大爷庙,1932年改建为日本妙法寺“新京”别院,日莲宗。其遗址在今宽城区文教印刷厂处。
天台宗满洲布教所:1932年1月建立,又名寿命院,地址在永乐町3丁目15号,今宽城区广州路。
延历寺别院:又名观音寺,1934年3月建立,属天台宗,地址在今南关区惠民路302号处。
长谷寺别院:1940年4月建立,属真言宗,地址在当时的神泉路402号处,今朝阳区清华路。
妙心寺“新京”别院:1935年建立,属临济宗,地址在当时的神泉路404号处,今朝阳区清华路。
曹洞宗“新京”别院:1937年11月建立,属曹洞宗,地址在当时的顺天区万宝街801号处,今朝阳区天宝街。
高台山佛立寺:1936年4月建立,属日莲宗,地址在当时的宝清胡同515号处,今朝阳区岳阳街。
本门法华寺布教所:1932年10月建立,属法华宗,地址在曙町2丁目22号处,今宽城区新发街道办事处址,1973年在该址新建楼房。
天理教长春布教所(东北地区沦陷后更名天理教“新京”布教所):地址在东二条通31丁目,今宽城区东二条31号。清光绪三年(1877)建。布教者鹈殿宽,信徒约60户。
金光教长春教会所(东北地区沦陷后更名金光教“新京”教会所):地址在祝町2丁目,今宽城区珠江路。清光绪十二年(1886)建。布教者藤岗荣槌。信徒约70户。
关长教会:地址在富士町,今宽城区黑水路。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建。
天理教大陆宣布所(满洲传道厅):在曙町3丁目,今宽城区吴淞路。设立年代无考。信徒约110户,布教者生月利平。
“国都”教会:地址在羽衣町,今宽城区杭州路,设立年代无考。
圣若瑟堂:设立年代不详。地址在东光路302号,今南关区曙光路9号处,即中医院托儿所址。本堂神甫法国姚泽东。姚神甫在日本帝国从事传教40余年,1934年调到中国吉林教区,1937年10月2日调到长春,委任“罗马教廷驻伪满洲帝国代表部”的参事官,兼理圣若瑟堂事务。圣若瑟堂是一座小型天主教堂,面积约300平方米(一栋小楼),信徒全部是在长春的日本人,1939年8月8日,举行祝圣式信徒100人。圣若瑟堂同时又是“罗马教廷驻满代表部”的分馆,姚泽东在此襄助“罗马教廷驻满代表部”代表高德惠,办理与伪满洲国的交涉事宜。姚泽东于1945年去日本。
日本“新京”圣书公会:1913年1月12日,在中国大连创立。1932年在长春创立,地址在长春富士町4—14号处,今宽城区黑水路。布教者岛田信,信徒150人,教会年经费1266.78日元。全称基督教圣书公会满洲支会,总支会会址在奉天城。
日本长春基督教会(东北地区沦陷后更名日本“新京”基督教会):1917年创立,地址在中央通9丁目,今宽城区四平路口处。布教者石川四郎,隶属于日本国基督教会满洲中会。信徒187人,教会年经费4524日元。
日本“新京”美以美会:1932年5月创立,地址在今长春东朝阳路201号,隶属于日本美以美会满洲部会大连教区。布教者小林矩表,信徒77人,教会年经费2403日元。
日本救世军满洲大队“新京”小队:1936年7月创立,地址在长春大经路五马路南。布教者1人名不详。无军兵(信徒),年经费1346日元。
日本长春圣教会(东北地区沦陷后更名日本“新京”圣教会):1930年创立,地址在长春入船町3—23号,今宽城区宁波路。布教者1人名不详。信徒65人,教会年经费2500日元。
日本组合基督教“新京”教会:1933年2月创立,地址在长春老松町22号,今宽城区香港路。布教者1人名不详。信徒87人,教会年经费3640日元。
满洲基督教会第一教区“新京”教会:1933年10月15日创立,地址在今吉林大路44号。布教者1人名不详。信徒34人,教会年经费1090日元。
“新京”神社:原名长春神社,地址在中央通,今长春火车站正前方一华里处,即斯大林大街32号,遗址改建为吉林省人民政府机关第一幼儿园。清宣统三年(1911)7月,居住在长春日本“南满铁路附属地”的37名日本人,发起倡仪和募资,1916年4月15日,举行奠基礼并开始施工,是年,建成简易神社。1920年5月,日本国政府拨款,改建成现代化神社,1932年12月,更名“新京”神社。内供奉日本天照大神、大国主命、明治天皇等神位。每年5月15日、9月15日,举行神社祭。主持者井山香木。神社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其中正殿和偏殿占地1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建筑采用日本神殿式设计,砖木瓦结构,紫铜房盖。
1948年10月,长春市人民政府民政局接管,1954年改为长春市政府机关第二保育院。1955年吉林省与长春市两政府机关共同使用,正殿为市幼儿园,偏殿为省幼儿园。
日本神武殿:1936年建成,地址在今朝阳区立信街6号。长春解放后改建为吉林大学礼堂,1957年著名学者于省吾题名“鸣放宫”。占地面积3286.92平方米,地表上两层地下一层,日本庙宇式建筑风格,大殿坐西朝东,门前筑两鼎盒式香炉,白墙黑瓦。神武殿系日本人为祭祀神武天皇而修建的一座宫殿。殿内设有神殿、拜殿和祀务所等。除进行祭祀活动外,这里还是日本人培养武士道精神,练习武功的场所,经常进行训练的项目主要有日本柔道、击剑、散打等,还经常进行肉搏、劈刺等军事项目的训练。每逢神武天皇的祭祀日,神武殿内信徒们就抬着神武天皇的牌位外出游行。神武殿地下室内存放着为侵略中国而死的日本武士和军人的骨灰。
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神武殿大院改用为国民党政府军校。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由东北师范大学接收,1950年归吉林大学使用。
建国忠灵庙:1938年9月14日破土动工,1939年8月工程竣工,占地面积45.6万平方米,总投资140万元伪国币。土方工程等重体力劳动,全部由长春市民无偿承担。庙址在今朝阳区工农广场以南,斯大林大街121号(今空军预备学校院内)。
该庙建筑分参道、外庭、内庭三部分,还有一些附属建筑。前门和中门间的道路称参道,长600余米。前门朝向东北高13米,进前门50米,参道按45度角慢弯转向南,至300米处,在参道的东侧建“庙务所”和“参考纪念馆”,参道南部水池上建“照忠桥”,桥长30米宽17米。过桥150米处又以45度角慢弯转向西南,入中门。
入内门为内庭即忠灵庙的主要建筑,包括祭殿、灵殿、配殿、角楼、回廊等。
祭殿跨度38米,建筑面积905平方米,室内立柱为大理石,院中的两侧建有东、西配殿,环结祭殿、配殿,内门建有回廊,其墙上绘满壁画,四角建有角楼。所有屋顶都有琉璃瓦葺盖。
祭殿后面为灵殿,两殿之间为禁域。灵殿方形,面积49平方米,用于摆设死者的灵牌。
建国忠灵庙是日本关东军专为伪满洲国统治当局修建的,庙内供奉侵占中国东北地区被中国官兵民众击毙的日本侵略分子们的灵牌,供奉为日本帝国侵华而毙命的中国汉奸和文武官吏们的灵牌。每年固定的祭祀活动有20次,临时性的祭祀活动多次。今尚存祭殿、配殿、内门、回廊。1984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帝俄设在长春地方的东正教堂
东正教亦称正教,与天主教、新教并称为基督教三大派别。基督教产生后不久,逐渐分化为以希腊地区为中心的东派,以拉丁语地区为中心的西派。1054年东西两派正式分裂,以君士坦丁堡为中心的大部分东派教会自称“正教”。在宗教仪式中以希腊语为主,故又称为希腊正教,除主教以外,一般神职人员可以结婚,不承认罗马教皇是普世教会首脑,而只承认他是罗马主教和西部教会的牧首。16世纪末,莫斯科都主教脱离君士坦丁堡而自主,成为使用古斯拉夫语的俄罗斯正教,受沙皇俄国的控制并成为国教。正教在全球有15个自主教会。主要分布于希腊、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南斯拉夫、俄国、塞浦路斯等国。
清康熙五十四年(1715)俄国派遣正教传教使团到中国北京,雍正五年(1727)中俄签订《恰克图条约》,清政府同意俄国正教使团在北京派驻常设机构,事实上这个使团机构成为俄国政府驻在北京的代表,俄国东正教正式出现于中国。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签订《中俄密约》,俄国迫使清政府同意“借地修路”,俄国政府攫夺了在中国东北地区修筑铁路的特权(满洲里至绥芬河)。1898年俄国又攫夺了修筑东清铁路支线的特权(哈尔滨至大连)。俄国在修筑铁路过程中,违背不平等《条约》和《合同》的规定,又擅自在铁路沿线和各火车站周边,圈占土地称之曰铁路“借用地”,俄国在这些“借用地”内,修筑仓库、军营、警察署、学校、商店、员工宿舍等。这些“借用地”由俄国直接管理,独立于中国行政主权之外,实际上各“借用地”成为俄国在中国东北地区的特殊形式的小块殖民地。
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11月,东清铁路支线建成,1903年7月14日,东清铁路干线和支线正式联运。俄国在修筑铁路支线时,1899年在长春旧城西北5公里处设立火车站,名曰二道沟火车站,地址在今长春火车站北面长春机车车辆工厂院内。二道沟火车站占地约5.7平方公里,有俄国铁路员工87人。大约到1905年以后,以火车站为中心铺设四条街道,兴建了货物处、学校、俱乐部、商店、兵营、警察署等等,基本上形成了俄式小镇,这就是俄国在长春的铁路“借用地”。1935年3月,苏联将中东铁路卖给了伪满洲国,23日日本“满铁”接管了原俄国铁路“借用地”。1936年1月,关闭二道沟火车站。1937年1月,日本“满铁”将原俄国铁路“借用地”“让渡”给伪满洲国。
随着铁路的修建和通车,大批俄国员工及其家属、大批俄国军警等涌进东北地区,为了使这些人满足宗教生活需求,1898年在哈尔滨香坊修建第一座教堂“圣尼古拉教堂”。1901年至1908年至间,在东清铁路沿线共修建14座教堂。这些教堂中的信徒都是俄国人。这些教堂统辖关系十分复杂,有的属于俄罗斯正教驻北京传道团管辖,有的属于俄罗斯正教海参崴都主教区管辖。1922年3月11日,“俄罗斯正教国外临时主教公会议”,宣布管辖哈尔滨教区。1922年9月,哈尔滨教区首任主持都主教麦弗基。哈尔滨教区后改为“大主教区”,由梅列基任大主教,最高管理机构是监理局,下设教务会议,下辖11个管区。
在今长春地方,俄国相继建立三座教堂。
尼古拉伊圣教堂:译音汉写亦作尼各来耶夫司克正教堂、尼古拉伊圣教堂,俗名宽城子俄国教堂。1908年创立,地址在长春二道沟火车站俄国铁路“借用地”内,今宽城区一匡街西头长春机车车辆工厂门外附近。创立人苏哈诺夫祭司长。隶属于哈尔滨阿列克谢夫斯克教堂。日本接管俄国铁路“借用地”后,将该教堂改用仓库。长春解放后,该址是宽城区长盛小学的校办工厂,神职人员住宅改建成民宅。
乌拉基米鲁圣教堂:译音汉写亦作弗拉基米尔教堂,俗称窑门俄国教堂。创立于1922年,地址在当时的哈尔滨至大连铁道线上的窑门车站俄国铁路“借用地”内(今吉林省德惠火车站)。
司巴索普欧布拉基金斯拉亚(译音)教堂:亦译作主易圣容教堂。建于1923年至1924年间。地址在当时的哈尔滨至大连铁道线上的老少沟车站,在德惠火车站北,今德惠县松花江乡老少沟村老少沟火车站。这座教堂附属于窑门教堂。
1945年8月,苏联红军出兵中国东北地区,哈尔滨大主教区与“俄罗斯正教国外临时主教公会议”割断关系,接受俄罗斯正教莫斯科牧首区管辖。1946年1月,俄罗斯正教莫斯科牧首区牧首阿列克赛决定,成立“东亚都主教区”,管辖中国和朝鲜境内的俄罗斯正教会。6月又改名为“莫斯科牧首区东亚牧首代表处”,聂斯脱利大主教升为都主教,任东亚的全权代表。1950年8月,莫斯科牧首区决定,中国境内所有东正教堂均归中国东正教会(北京总会)大主教维克托尔管辖,正式成立隶属于俄罗斯正教莫斯科牧首区管辖的“中国东正教会”,总会设在北京。原哈尔滨大主教区改为“中国东正教哈尔滨分会”。原主教尼堪德尔为北京总会大主教维克托尔的副手。1955年莫斯科牧首区决定,给予“中国东正教会”以“自主”地位。1956年“自主”的“中国东正教会”正式成立。
在这个东正教内部调整隶属关系过程中,长春和德惠两俄国教堂前途问题,发生重要转变。
1951年12月27日,东正教会哈尔滨教区教务会主席、祭司长果利金,函信请求关闭长春教会,经长春苏联侨民分会函证,经请示长春市人民政府专门登记处同意,准其关闭。其全部财产转交给哈尔滨教区教务会管理。
附:
证明信书
现在通知给哈耶克希亚教会长,转给哈尔滨克里夫街依里雅祭司长,他接希腊教哈尔滨区教务会指示,封闭长春市主教管区教会,并将所属东亚管区莫斯科教长全部财产,转给希腊教哈尔滨管区教务会管理。
教务会主席兼祭司长果利金 主事巴德林
1951年12月27日
尼克莱教区教务会声明
长春市人民政府:
呈给记录的抄本一份,因教区教务会缺乏资财,封闭了地方教会,其所属东亚教区莫斯科教长之祭司财产,转给希腊教会哈尔滨教区教务会管理。教区教务会请求按封闭教会之决定,将上述之财产运往哈尔滨。谨此呈请。
教务会主席M·奥卧克利斯坚
1952年1月16日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志的宗教志,宗教包括宗教工作机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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