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寺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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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401
颗粒名称: 三、寺庙管理
分类号: K928.75
页数: 2
页码: 59-60
摘要: 本文记述长春市寺庙管理,长春市宗教事务处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规定,在继续完善筹备工作的同时,针对般若寺僧人的状况,多方面地进行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僧人正确理解寺庙实行民主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关键词: 长春市 佛教 寺庙管理

内容

1980年10月6日,长春市政府宗教事务处提出《关于加强般若寺行政领导的工作安排意见》,经中共长春市委和市政府领导审批,开始了对该寺加强管理的筹备工作。1986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关于汉族地区佛教道教寺观管理试行办法》,要求汉族地区的各佛教寺庙,组成管理机构,对佛寺实行民主管理。长春市宗教事务处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规定,在继续完善筹备工作的同时,针对般若寺僧人的状况,多方面地进行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僧人正确理解寺庙实行民主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在此基础上于1986年11月15日,般若寺全体僧人集会,选举产生了民主管理委员会,通过《般若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和《长春般若寺爱国公约》。(《章程》见附录,本书第256页)。委员会由12名僧人组成,主任委员成明,副主任委员息梵、明仁、成实、成开。
  长春般若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聘请寺院僧职:根据《长春般若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按照佛教在每年农历正月十三请职的传统,般若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于1987年2月8日(农历正月十一日)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寺院方丈以外各僧职的人选进行了讨论,经报市政府宗教事务处同意,聘请了寺院首座、监院、副寺、维那、悦众①(悦众:即知事,负责寺内杂务。)、典座、知客、知藏②(知藏:负责经藉文献的保管。)、会计、出纳、纠察等僧职。2月10日(农历正月十三日)举行了请职仪式。
  由民主管理委员会聘请寺院僧职,是对佛教传统规矩的改革。按佛教传统习惯,寺院各僧职在每年正月初八向方丈辞职,正月十三日由方丈重新聘请各僧职,寺院的人事安排权由方丈一手掌管,这种传统的方法已不适应新的形势。般若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成立伊始,绝大多数僧众强烈要求改变过去传统规矩,由民主管理委员会代表僧众意愿实行请职。管委会满足了僧众要求。把这一条写入管委会章程。般若寺全体僧众对这次的请职深感满意,他们说,这次请职代表了多数人的意愿,是般若寺有史以来最圆满的一次请职活动。
  般若寺僧伽学习制度①(僧伽:意译“合”、“众”、“和合众”、“和合僧”、“法众”,即僧团,一般需四人以上。普通称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为出家四僧伽。):般若寺自开放以来,僧人的学习和自我教育等方面,因受维修工程的影响而有所疏忽。一些和尚佛学知识贫乏,对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知之甚少,许多和尚的素质和个人修养很差。为此市政府宗教事务处提议,市佛教协会赞同,决定实行僧伽学习制度。1987年9月决定,维修两间厢房做讲堂,备齐了课堂设备和讲课人员,1987年主要学习佛教基础知识、戒律、丛林常识、朝暮课诵解释和法律常识,以及时事和宗教政策。10月26日,举办开班仪式,市政府宗教事务处、省佛教协会负责人到会讲话,般若寺方丈成刚讲话,他认为:“加强学习是培养爱国爱教僧材的重要途径,只有学习才能修行好,才能成德,也只有学习,才能知法守法,把自己的言行和宗教活动,纳入党和政府领导下的正常轨道。”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志的宗教志,宗教包括宗教工作机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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