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宗教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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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387
颗粒名称: 四、宗教工作会议
分类号: B929.234
页数: 4
页码: 24-27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的宗教志的宗教工作机构的宗教事务管理的宗教工作会议的长春市1982年宗教工作会议、长春市1984年宗教工作会议、长春市1986年宗教工作会议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长春市 宗教 工作会议

内容

长春市1982年宗教工作会议
  中共长春市委于1982年11月25日召开长春市宗教工作会议。各县委、区委、大专院校党委统战部长,县、区政府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党委、市直机关有关部、委、办、局、群众团体主管统战工作的负责人11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学习了胡耀邦等中央领导人对宗教工作的讲话,学习了中央〈82〉19号文件,讨论了《吉林省民族、宗教工作会议纪要》,总结长春市近四年来的宗教工作,部署了今后工作任务。会议结束时,市委副书记翟象坤代表市委作了总结讲话。27日会议闭幕,12月14日印发了《长春市宗教工作会议纪要》。
  这次会议认为,自党的十一届三中会以来,长春市宗教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天主教、基督教的信徒1.1万余人,佛教人数虽然不多但在汉族中有一定的影响,伊斯兰教在回族等4个少数民族中有较大的影响。为落实宗教政策,做了大量的工作:平反了宗教职业人员和教徒中的冤假错案23件,对被错划为右派分子的21名宗教界人士已全部予以改正;集中力量抓了四处寺庙教堂的恢复维修,西五马路基督教会、长通路清真寺已修复开放,东四道街天主教神甫楼、般若寺部分殿堂修完,恢复了农安县小八家子天主教堂,整顿了九台县营城子基督教活动点,为信教群众解决了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了正常的宗教活动;恢复了对宗教界代表人物的推选工作,在人数上,较前有所增加,有省、市政协委员13名,市、区人大代表6名;落实了宗教团体的房产政策,按25%的标准,分期补还了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停发的宗教房产定租费;清退了宗教团体和个人被查抄的财物,对宗教界上层人士和无生活来源的宗教职业人员,发给了生活补助费,使之老有所养;对信教群众和宗教职业人员进行了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了他们为四化建设服务的积极性;先后召开了四个教的教徒代表会议,恢复了天主教、基督教爱国会的活动;调整了伊斯兰教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送了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中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9名,到省有关部门举办的外事接待人员训练班学习,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活动。在抵制境外敌对宗教势力渗透活动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
  会议认为,为做好今后宗教工作,尚需继续努力,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一)结合学习中共十二大文件和新宪法,向各级干部和群众广泛宣传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提高对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重要性的认识。(二)抓紧解决落实政策中的遗留问题,正确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根据省委指示精神,对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自发出现的宗教活动点,进行调查研究,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搞好整顿,加强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对不属于宗教范围而以宗教为掩盖的违法活动以及危害群众利益的封建迷信活动要进行打击,严重者应给以处理。(三)做好对宗教职业人员的统战工作。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职业人员,是党的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治上帮助他们进步,在生活上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有计划地培养一支接受党的领导、爱国的、拥护社会主义的宗教界人士队伍。目前,着重做好培养各教年轻的宗教职业人员的工作。(四)通过各种渠道向广大信教群众广泛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使他们了解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相信党的政策。培养和扩大信教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和骨干队伍,使其成为宗教工作的依靠力量,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纽带。(五)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使宗教活动正常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主动地开展有益的工作,成为党和政府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六)抵制国际宗教反动势力的渗透。前来长春市探亲访友、游览参观的外国人和旅居国外的侨胞以及港澳同胞中的宗教界人士越来越多,宗教团体要做好对这些人的接待工作,向他们宣传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介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果,以消除偏见和误解,增进互相了解和友谊。坚决抵制和反对任何企图控制我国宗教团体,干涉我国宗教事务的活动。不允许任何外国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在我国传教和散发宗教书刊。要教育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不要接受外国宗教组织提供的津贴和办教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国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索要财物、书刊和宗教用品。
  长春市1984年宗教工作会议
  中共长春市委员会统战部、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84年12月24日召开长春市宗教工作会议。各县委、区委统战部长、政府办公室主管宗教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和宗教工作专(兼)职干部,市直各有关部门、有关大专院校统战部、石碑岭煤矿党委、营城煤矿党委、新立城煤矿党委等单位负责人共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认真传达和学习了中央〈82〉19号《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央〈83〉42号文件《关于在清除精神污染中正确对待宗教问题的指示》,中央统战部〈84)1166号文件《关于原则上不允许基督教徒在家里聚会举行宗教活动的规定的解释》。会议期间,市委副书记范业本作了讲话;省民委副主任丁学郁,作了关于学习中央〈82〉19号文件的辅导报告;长春市民委主任孙景荣作了关于反对和抵制外国敌对宗教势力渗透的讲话;长春市民委副主任兼宗教事务处处长王德才,作了关于长春市两年来宗教工作情况和1985年工作设想的讲话。会议结束时,市委统战部副部长王明月讲了话。26日会议闭幕。
  这次会议主要是重新学习中央有关文件,总结和交流近两年来长春市宗教工作的经验教训。会议所取得的收获是:(一)与会同志提高了对宗教工作的长期性和重要性的认识。重点解决了两个认识问题。第一、认请了宗教发生、发展、消亡的规律,增强了认真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自觉性。第二、认清了只有正确对待信教群众,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为“四化”建设服务的积极性。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在经济、政治上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的信仰差异是次要的。只要我们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就能推动他们和不信教群众一道为实现党的总任务共同奋斗。(二)通过交流工作情况,初步摸索出了管理宗教事务工作的基本经验。其中最主要的是各级党委重视宗教事务工作,这是做好宗教事务工作的根本保证。其次,是认真地解决好宗教活动场所问题,有了稳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才能促使宗教活动正常化,才能使宗教发展趋于稳定。再次,宗教事务工作不只是宗教事务部门一家的事情,它需要许多部门支持和协助。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政策,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对宗教活动进行综合治理,使宗教活动正常化。
  长春市1986年宗教工作会议
  长春市人民政府于1986年7月31日召开了宗教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县(区)政府办公室,市直有关部、委、局和部分厂、矿、大专院校的宗教工作干部,共60多人。会议传达了习仲勋同志在全国宗教事务局(处)长会议上的讲话和吉林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听取了长春市政府宗教事务处关于长春市宗教工作情况和市公安局关于国外敌对宗教势力对长春市渗透情况的汇报,市委常委、副市长袁长华作了总结讲话。1986年8月5日印发了《长春市宗教工作会议纪要》。会议认为,对宗教问题一定要采取“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会议对下一步的宗教工作提出五点要求:(一)继续抓紧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根据吉林省宗教工作会议要求,长春市落实宗教政策遗留问题力争在1986年内解决。(二)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领导:严格防止在农村滥修庙宇。凡恢复和新建佛教庙宇要报长春市政府呈请省政府批准。农村自发的基督教活动,在教育整顿基础上,实行“三定”,即定片(固定地区)、定点(固定活动点)、定人(固定宗教活动主持人)。加强对“自由传道人”的管理,不承认其教牧人员身份,禁止进行所谓传教活动,更不准跨地区串连。加强对寺庙教堂的户籍管理。(三)加强对宗教职业者的团结、教育和培养工作:进一步做好宗教界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各宗教团体建立政治学习制度,推动和帮助宗教职业者学习时事政治和党的宗教政策,普及法律常识,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遵纪守法教育,培养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爱国的、有一定学识、能团结信教群众的年轻的宗教职业人员。(四)加强宗教事务工作部门的自身建设:要搞好各级宗教工作部门的组织建设,努力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五)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中央〈82〉19号文件指出:“加强党的领导,是处理好宗教问题的根本保证。”各县、区政府要有一名负责同志主管宗教工作,经常检查、指导。宗教事务工作部门要做好具体工作,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坚持一事一报。各单位凡遇到宗教问题要加强请示汇报,与宗教工作部门取得密切联系。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志的宗教志,宗教包括宗教工作机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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