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被占寺庙教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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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386
颗粒名称: 三、清理被占寺庙教会房产
分类号: B929.234
页数: 6
页码: 19-24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的宗教志的宗教工作机构的宗教事务管理的清理被占寺庙教会房产,“文化大革命”期间,长春市区及五县的寺庙、教会、教堂,被30余个单位占用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长春市 宗教 教会房产 清理

内容

“文化大革命”期间,长春市区及五县的寺庙、教会、教堂,被30余个单位占用。占用后,有的改做仓库,有的改建为工厂,有的改用为学校,有的改建为职工宿舍。一些寺庙建筑格局被破坏得面目全非。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全面纠正既往在宗教问题上所造成的错误,其中之一便是清理占用宗教活动场所问题。就如何认识和正确落实这项政策和要求,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自1979年起连续发出三份文件,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均加以转发并做出了具体部署。1979年12月3日至9日间,中共长春市委召开统一战线工作会议,市委书记陈钟在讲话中,严肃地批评了那些与中央文件“顶牛”,“跟市委唱对台戏”的单位,这些单位的负责人以所谓的理由,不清理退还教会、教堂、寺庙的房产。市宗教事务处在办理这项工作中遇到了相当大的阻力和困难。
  1980年5月16日,中共长春市委员会以长发〈80〉31号、长春市革命委员会以长革发〈80〉72号,联合发出文件,即《关于限期倒出占用的寺庙教堂的通知》。8月1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出《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意见>的意见》,在这份文件中,对解决长春市各宗教团体的房产问题做了七项具体规定,市宗教事务处按上述文件规定,大力地开展了具体事务性工作。七项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原属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包括其所占用的土地)全部退还给宗教团体,已经拆除无法退还的应折价付款。其继续出租的房屋仍采取由房管部门包(定)租的形式。其包(定)租费仍按“文化大革命”以前的标准付给。
  (二)“文化大革命”以来,房管部门停付宗教团体的包(定)租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结算,所收房租除去维修费、房产税和管理费外,多退少不补。
  (三)长春市印刷厂、南关区人民武装部、南关区园林管理所,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所占用的教堂、寺庙及其附属房屋(包括个人租用),没有给宗教团体缴纳房租的,应从占用之日起付给租金。
  (四)属于对内对外工作需要开放者,占有单位应无条件退还给宗教团体使用。长春市印刷厂、南关区人民武装部、南关区园林管理所、长春市第一〇一中学汽车修配厂,所占用的教堂、寺庙,尚未倒出的部分,应抓紧给以倒出,退还给宗教团体使用。
  (五)东四道街天主教堂院内的大教堂,在市新华书店占用期间被烧毁,应由市文化局责成市新华书店抓紧修复,尽快交还天主教堂使用。
  (六)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包括所占土地),任何部门和租用单位,不经政府宗教事务工作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建、改建或在其院内新建其它房屋。
  (七)长春地区所属五县,均照此办理。
  关于清理归还宗教团体房产的范围,按1984年8月14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复沈阳市文件中的规定执行。即(一)土地改革后正式登记为寺庙教堂财产的;(二)1951年前后对天主教、基督教实行专门登记的宗教团体房产;(三)各地政府正式承认的其他宗教团体或寺庙教堂的房产;(四)大跃进中献出的宗教房产;(五)“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占用的宗教房产。
  长春市宗教事务处根据上述各文件规定,对长春市区及五县(市)的宗教房产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有如下事例:
  长春般若寺:长春市南关区园林管理所占用原“观音圣场”场地问题,经多次协商令其在1984年5月1日前迁出,但进展极为缓慢。为了创造条件尽快迁出,1983年市财政特给该单位拨款7万元做为建房费,但仍未能迁出。1984年6月19日,般若寺僧人出动到场地,强烈要求园林管理所归还占用的场地。在这一事态之下,园林管理所才迁出,般若寺收回该场地。为了使占用般若寺院内房舍的单位尽快迁出,市财政拨付10万元动迁费。这些单位于1984年全部迁出。寺内还有一个纸盒厂,系长春市佛教、天主教、基督教联合创办的自养性企业。1985年8月15日,将纸盒厂移交给吉林省华侨企业公司接办,在大佛寺后院空地建造新厂房。1986年10月新房建成,纸盒厂迁出。1987年般若寺再次修缮,9月23日举行开光仪式,以崭新面貌对社会开放。
  长春地藏寺:被长春市第一〇一中学校办工厂占用,1981年9月全部迁出。1983年8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拨款10万元,对地藏寺开始全面维修,1985年10月完成了土建工程,1986年完成了塑制佛像和殿堂的彩绘等工程,1987年基本完竣。
  长春慈航寺:该寺原有大殿和僧舍三十间,为了尼僧自养,1952年曾在寺内办起生产组,几度更名,1958年称长春市南关区第八服装厂,1962年改称清明服装社,“文化大革命”期间改名文革服装厂。职工45人,其中尼僧43人、居士2人。1973年与胜利服装厂合并后改名劳保服装厂,后又改称第八服装厂。1975年拆除原房十五间,建成临街三层大楼做工厂生产车间,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产权属于房产部门,11名尼僧分别安排到长春市四马路、西五马路地方居住。1983年房产部门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停发的房租,按规定补发10706.81元,拆除的房子赔偿5436元,剩下的十五间退还房产权,由该寺收租管理,第八服装厂继续租用。开始落实宗教政策后,就慈航寺宗教活动场所问题,1984年8月,寺方与厂方商讨但未达成协议,1985年4月、6月,两次协商仍未达成协议。1985年7月24日,尼僧26人、居士2人,开始住进厂长办公室,强行要求解决房产问题,并自行做出《接收慈航寺的决定》。26日开始给中央26位领导人写信,给吉林省和长春市有关部门写信,反映情况,要求收回慈航寺。长春市各有关部门及长春市佛教协会负责人,多次到现场进行调查、协商。市宗教事务处认为,根据国务院〈80〉188号文件精神,即“房屋被改建或拆建者,应折价付款”,第八服装厂已经按文件要求照办,今尼僧要求收回厂房是不现实的,即使收回厂房,今已临街建楼,厂寺不分,僧俗混杂,不适合再做寺庙,亦影响正常的宗教生活。为了妥善地解决慈航寺活动场所问题,经与有关部门商讨研究,提供三处场所供尼僧们选择:(一)长春东四道街十五间房280平方米;(二)长春地藏寺十八间房2613平方米;(三)长春二道河子区前观音寺址大殿六间375平方米。上述选定任何地址,长春市第二轻工业局和第八服装厂,皆愿出资10万元帮助修缮,但此纠纷至1988年底尚未了结。
  长春市天主教堂:“文化大革命”期间,教堂被新华书店占用,做存放图书的仓库。教堂底部被南关区人民武装部占用,做存放弹药的仓库。1979年11月21日,新华书店长江路门市部打开仓库,搬运物品,一群身份不明的人趁机混入,丢下烟头,引起火灾,烧毁了书籍、房盖、顶梁木栏、地板、门窗等,大钟坠地毁坏。事发前后,天主教代表人士多次上访,要求占用单位退还教堂,赔偿损失,修复教堂。经宗教事务处与各占用单位研究,南关区人民武装部所占用做仓库的十三间房子,于1981年全部迁出退还教堂,1982年完成了修缮工程。为解决南关区人民武装部家属所占用的教堂房舍问题,市财政于1983年特拨款1万元做为建房费,由南关区政府办公室维修两间临时住房,请这些家属迅速迁出,但一直拖到1983年9月以后方全部迁出。关于新华书店占房和火灾烧房问题,长春市人民政府于1981年5月27日,发出长府〈81〉101号文件,即《关于解决长春市东四道街天主教堂修复费用的请示》,请求吉林省政府批示解决办法。1985年吉林省财政拨款20万元,修复所烧毁的教堂,是年6月工程开工,当年竣工。
  长春市基督教会:“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长春市印刷厂占用,1981年7月开始退还,是年国庆节前恢复宗教活动。
  榆树镇基督教会:房舍因街道扩建,于1982年6月被拆除。榆树县人民政府决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1983年县财政拨款2.8万元,另拨设置费3000元。这笔款用于建筑基督教活动点所需要的房屋。
  九台镇浴泉庵:原有瓦房民宅一栋七间,劳动基地(菜地)7市亩。“文化大革命”期间,民宅二间被房产部门收去出租给居民,菜地被房产、五金厂、服务公司等单位占用建筑住宅。九台县民委与各部门协商,出租给居民的两间房子退回给浴泉庵,菜地由占用单位折价给浴泉庵经济补偿。
  九台市西营城乡董家村青云寺:土坯结构房二小间,尼僧1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拆除。经与尼僧昌莲商议,不再重建,昌莲的生活费用等由村屯包下来,每年供给300元直至寿终。
  九台镇散居尼僧洞芝、悟性两人,原有劳动自养基地1.5市亩,被县肉联厂占用建筑厂房,经过协商由肉联厂折价赔偿。
  农安县小八家子天主教堂:“文化大革命”期间,教堂一部分被群众拆毁,剩余部分被小八家子村和合隆镇房产所占用,1984年将占用的十九间房子退还给教堂。1986年5月,合隆镇房产所赔款2万元,吉林省宗教事务处拨款4万元,村民委员会退回拆除十四间房子的木料等物资。利用这些物资和款项重建教堂,1986年工程竣工。
  农安县新刘家天主教堂:解放后一直被村学校和乡卫生院占用,后被拆毁,教徒们多次上访。经协商决定,1989年吉林省财政拨款2万元,长春市拨款2.5万元,农安县拨款2万元,新刘家乡拨款8000元,吉林省和长春市天主教会拨款4.7万元。用这些款项重建了一座336平方米的天主教堂。
  1983年2月,长春市区的宗教房产基本清理完毕,退还房子88栋合计15162平方米,其中天主教堂收回22栋6334平方米;基督教会收回14栋1977平方米;佛教寺庙收回45栋6087平方米;伊斯兰教清真寺收回7栋764平方米。补发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停发的房租16.1207万元,拆除房屋补偿费7.6434万元。退回了原宗教团体自管自用房子39栋8845平方米。从1983年1月起,由市财政和占用单位补交房租费52.9万余元,补发拆除房屋补偿费3.1万元。其中天主教堂得38.7万元,基督教会得3.9万元,佛教寺庙得9.5万元,伊斯兰教清真寺得8000元。
  1985年9月24日至8月3日,吉林省宗教事务处与吉林省人民政协宗教工作组联合组成检查团,检查长春市区及五县宗教房产政策落实情况。他们检查后认为,长春市委、市政府对这项工作是重视的,市宗教事务处做了大量工作,“政策落实是比较好的”,存在的问题可分三类,一是应解决的问题需继续督促有关单位迅速落实;二是情况不清的应尽快调查清楚;三是对不合理要求要做解释工作。事后,长春市宗教事务处于1985年9月,以长宗发〈85〉36号文件,发出《关于省宗教检查团检查长春地区宗教房产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
  1985年11月3日统计,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省市县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维修市区及五县宗教团体被破坏的房舍等,共拨款294.0808万余元。1986年拨款15万元,其中省拨九台县六台乡团结村清真寺1万元,农安县小八家子天主教堂2万元,长春市二道河子清真寺1万元,长春市长通路清真寺3万元,长春般若寺3万元,长春市二道河子清真寺2万元。1988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拨款长通路清真寺3万元,长春般若寺3万元,长春地藏寺2万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志的宗教志,宗教包括宗教工作机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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