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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宗教活动场所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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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384
颗粒名称:
一、宗教活动场所管理
分类号:
B929.234
页数:
5
页码:
10-14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的宗教志的宗教工作机构的宗教事务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经过改革后缩小和减少了宗教活动场所。“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教的宗教活动完全停顿,各寺、庙、教会、教堂被占用或被破坏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长春市
宗教
场所管理
内容
1958年实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废除宗教压迫和封建剥削制度,市区内合并寺庙、教堂,其中天主教由两处并为1处,基督教会由8处并为5处,佛教寺庙由16处并为11处。经过改革后缩小和减少了宗教活动场所。“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教的宗教活动完全停顿,各寺、庙、教会、教堂被占用或被破坏。
第五届全国人大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以后,对贯彻执行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等问题,分别下达了文件,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如中共中央〈78〉65号文件、中共中央统战部〈79〉120号文件等等。长春市宗教事务处根据这些文件规定和要求,对于长春市开放宗教活动场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具体意见。1979年3月15日,中共吉林省委发布〈79〉19号文件,批准长春市天主教堂、长春市基督教会、长春般若寺、长春市长通路清真寺等四处宗教活动场所恢复宗教活动。1983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83〉60号文件,批准长春般若寺、长春地藏寺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寺庙。市宗教事务处于1983年4月25日,以长宗发字〈83〉6号文件,呈报《关于提供列入全国重点保护教堂名单的请示》,建议将长春天主教堂、长春基督教会两处,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单位。1985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以长府〈85〉257号文件,批准长春般若寺、长春市长通路清真寺,列入长春市第四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7年10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出〈87〉138号文件,批准将长春市长通路清真寺、九台县蜂蜜营清真寺,列入吉林省第四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宗教事务处于1986年1月22日,发出长宗发字〈86〉2号文件,《建议将长春市长通路清真寺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寺庙名单》。1988年5月31日,长春般若寺举行对外开放典礼。
市宗教事务处为加强长春般若寺对外开放后的管理,召开般若寺全体僧人会议,传达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1987年12月31日发出的《关于汉族地区佛教寺庙管理办法》文件,协助般若寺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协助各教安排宗教节日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保证了重点开放寺庙、教堂、教会的宗教活动正常化。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定期对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防火、防盗、防特、防自然灾害为内容的“四防”安全检查,加强了寺庙、教堂、教会的安全工作。
1986年长春市某些佛教居士和般若寺某些僧人,塑造观音像,企图恢复东北沦陷期间修造的“观音圣场”。“观音圣场”是在日本关东军司令部和伪满洲国政府策划下修造的,它以崇拜“观音”的形式,为伪满洲国的“昌运”和日本帝国发动侵华战争、发动太平洋战争祈祷。一些僧人在暗中进行恢复活动是不妥当的。长春市宗教事务处做了许多规劝工作,说服工作失效后,报请吉林省和长春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部门的批示,市人民政府勒令停止其活动。
市政府宗教事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文化大革命”期间被迫流落到社会上的10名僧人作了妥善安排,凡愿回寺庙者予以召回。其中尼僧安排到地藏寺、丛林寺、净土庵统一管理,在生活上给予照顾。
长春市区及五县(市)农村,自1982年以来,出现了57处自发的基督教传教活动场所,参加活动者约1700余人,其中最多者是双阳县。1988年基督教自发活动点发展到118处,其中分布在市区12处,各县106处,仍以双阳县最多,其次是农安县。中共中央〈82〉19号文件明确指出:“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此外,中共中央统战部还发布了《关于原则上不允许基督教徒在家里聚会举行宗教活动的规定的解释》文件,明确地指出,任何人不得设立家庭聚会点;不经爱国宗教组织认可,不得自封传道人;非教牧人员禁止进行传教活动;未经教会同意不能跨区活动等等。长春市宗教事务处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发布的文件精神,协助天主教、基督教爱国组织,对宗教事务工作较重的乡(镇),进行了初步调查整顿。1985年至1988年间,长春市区及五县(市)人民政府,按“三定”(定片、定点、定宗教活动主持人)办法,确定了7个基督教活动点。1988年7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在吉林省宗教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六项要求,即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一次普遍的教育整顿,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构;经常向宗教职业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宣传有关政策规定,使他们知法、守法,依照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行事;对经书流通、圣物出售要加强监督,不能放任自流;加强对寺观教堂常住人员的户籍管理;不经政府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宗教团体和组织;新建、重建、扩建、开放的寺观教堂,均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佛教、道教寺庙需经省政府批准,并报省宗教事务局备案。切实控制超出政策和法律许可范围的不正常的宗教活动。
长春市宗教事务处一方面向市区县(市)宗教事务工作部门和各宗教爱国组织,宣传这些指令性工作要求,一方面对长春市的宗教活动场所再次进行整顿。
健全各教的爱国组织,建立寺庙的民主管理机构。除原有的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外,1983年成立了长春市基督教协会、长春市佛教协会、长春市伊斯兰教协会。协助和支持四教爱国组织,召开信徒代表会议,改选和调整了委员。1987年5月,协助召开天主教第六届、基督教第三届信徒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新的一届爱国组织领导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目前,四教六个爱国团体中,委员(或理事)256人,使各教爱国组织逐步发挥了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和教育宗教职业人员,团结教育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为培养年轻的宗教职业人员,支持考送学员深造。1982年考送沈阳神学院学员,天主教1人,基督教2人。考送南京金陵神学院学员基督教1人。考送中国佛学院(北京)1人,南京僧伽学习班2人。伊斯兰教考送沈阳经学院2人。长春市郊区和九台镇自办经学班,有12名学员参加学经。
组织宗教职业人员学习时事政治、宗教政策、国家法令等。教育宗教界人士,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做到爱国、守法。帮助各教成立了学习领导小组,制定了年度学习计划。1985年2月,开始实行宗教界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交流学习经验,沟通工作情况,传达文件等。1986年夏季,长春市郊和市辖五县农村,遭受特大水灾,长春四教爱国组织,自动捐款、捐物,救济灾民,表达了爱国教徒和四教爱国组织的爱国心和对灾民的慈爱心。四教爱国组织共捐款5395元,粮票6020公斤,衣物等1612件。《长春日报》在8月26日,以“省下一分钱节约一两粮献上一片心”为题,报道了长春市宗教界捐献情形。1988年举办了长春市宗教界人士学习座谈会,分别由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市民委、市政府宗教事务处、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处、市台湾事务工作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讲授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关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关于台湾形势和对台政策。在宗教界开展普法教育,请市普法办和市民委的负责人讲授了《民法》、《民事诉讼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宗教界开展形势教育,请市委讲师团做了《认清改革形势,增强改革信心》的报告。深入各教宣传了党的宗教政策,引导宗教界人士全面正确地认识党的宗教政策。长春市基督教爱国会还开展了“我是一个爱国教徒”为主题的大讨论。
最近几年来,长春市宗教界先后接待来自美国、英国、西德、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宗教界友好人士,外籍华人和华侨神甫、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宗教界人士115人次,其中仅1985年多达80余人次。人民政府要求我国宗教界接待人员,在接待和交往中,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决反对和拒绝外国教会和个人插手干预我国宗教事务;不接受外国宗教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津贴和办教经费;高度警惕和严密注视,境外宗教敌对势力在我国建立地下宗教组织和反革命组织等渗透活动。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外事办公室、长春市宗教事务处于1986年9月联合发布《关于接待国外宗教团体和人士有关问题的通知》。天主教爱国会制定了《外事工作接待暂行规定》。1986年上半年,宗教事务处召开了四个教的外事接待座谈会。总结工作,查找了问题,重申了请示汇报制度。
对那些窜入长春市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掩护,进行反 会主义的政治活动,坚决予以抵制。1983年北京市基督教“呼喊派”分子,到长春市活动。宗教事务处根据中共中央〈83〉18号文件、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84〉84号文件要求,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呼喊派”头目李××所制作的录音带和编写的小册子《神的建造》、《祭祀体系》,在基督教少数信徒中有复制(12盘)传播,并有秘密串联活动,但尚未形成团体。宗教事务处配合市公安局,开展教育工作,要求这些人向公安部门坦白交代,交出实物。对参加过串联的30余名教徒,在市基督教爱国会主持下组织了7天学习,揭露和批判“呼喊派”的反社会主义言论,以肃清其政治影响。
1983年浙江省温州地区瑞安县,基督复临安息日会信徒黄××、黄××等人,在长春以商人身份为掩护,进行非法传教活动。宗教事务处调查实情后,12月报请公安部门予以取缔。
帮助各宗教团体开办“自养”事业。长春市天主教爱国会创办新大贸易商行,减轻了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又解决了教会自身一些困难。1988年实现纯利润约20万元,上缴税款10万元。榆树县五棵树镇清真寺,创办酱菜厂,其产品远销哈尔滨市,又满足了当地回民生活的需要。德惠县清真寺创办回民食品厂,生产清真食品畅销县内外。长春市长通路清真寺创办的铆焊厂也有了较快的发展。九台镇、农安镇、榆树镇、榆树县五棵树镇、德惠镇等地清真寺,兴办的自养企业,平均每年收益一百余万元,安置78名青年就业,基本实现了自养目标,既增加了教会和清真寺的经济收入,又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志的宗教志,宗教包括宗教工作机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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