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宗教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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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38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宗教事务管理
分类号: B929.234
页数: 20
页码: 10-29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的宗教志的宗教工作机构的宗教事务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清理被占寺庙教会房产、宗教工作会议、宗教理论研讨会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长春市 宗教 事务管理

内容

一、宗教活动场所管理
  1958年实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废除宗教压迫和封建剥削制度,市区内合并寺庙、教堂,其中天主教由两处并为1处,基督教会由8处并为5处,佛教寺庙由16处并为11处。经过改革后缩小和减少了宗教活动场所。“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教的宗教活动完全停顿,各寺、庙、教会、教堂被占用或被破坏。
  第五届全国人大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以后,对贯彻执行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等问题,分别下达了文件,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如中共中央〈78〉65号文件、中共中央统战部〈79〉120号文件等等。长春市宗教事务处根据这些文件规定和要求,对于长春市开放宗教活动场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具体意见。1979年3月15日,中共吉林省委发布〈79〉19号文件,批准长春市天主教堂、长春市基督教会、长春般若寺、长春市长通路清真寺等四处宗教活动场所恢复宗教活动。1983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83〉60号文件,批准长春般若寺、长春地藏寺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寺庙。市宗教事务处于1983年4月25日,以长宗发字〈83〉6号文件,呈报《关于提供列入全国重点保护教堂名单的请示》,建议将长春天主教堂、长春基督教会两处,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单位。1985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以长府〈85〉257号文件,批准长春般若寺、长春市长通路清真寺,列入长春市第四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7年10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出〈87〉138号文件,批准将长春市长通路清真寺、九台县蜂蜜营清真寺,列入吉林省第四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宗教事务处于1986年1月22日,发出长宗发字〈86〉2号文件,《建议将长春市长通路清真寺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寺庙名单》。1988年5月31日,长春般若寺举行对外开放典礼。
  市宗教事务处为加强长春般若寺对外开放后的管理,召开般若寺全体僧人会议,传达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1987年12月31日发出的《关于汉族地区佛教寺庙管理办法》文件,协助般若寺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协助各教安排宗教节日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保证了重点开放寺庙、教堂、教会的宗教活动正常化。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定期对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防火、防盗、防特、防自然灾害为内容的“四防”安全检查,加强了寺庙、教堂、教会的安全工作。
  1986年长春市某些佛教居士和般若寺某些僧人,塑造观音像,企图恢复东北沦陷期间修造的“观音圣场”。“观音圣场”是在日本关东军司令部和伪满洲国政府策划下修造的,它以崇拜“观音”的形式,为伪满洲国的“昌运”和日本帝国发动侵华战争、发动太平洋战争祈祷。一些僧人在暗中进行恢复活动是不妥当的。长春市宗教事务处做了许多规劝工作,说服工作失效后,报请吉林省和长春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部门的批示,市人民政府勒令停止其活动。
  市政府宗教事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文化大革命”期间被迫流落到社会上的10名僧人作了妥善安排,凡愿回寺庙者予以召回。其中尼僧安排到地藏寺、丛林寺、净土庵统一管理,在生活上给予照顾。
  长春市区及五县(市)农村,自1982年以来,出现了57处自发的基督教传教活动场所,参加活动者约1700余人,其中最多者是双阳县。1988年基督教自发活动点发展到118处,其中分布在市区12处,各县106处,仍以双阳县最多,其次是农安县。中共中央〈82〉19号文件明确指出:“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此外,中共中央统战部还发布了《关于原则上不允许基督教徒在家里聚会举行宗教活动的规定的解释》文件,明确地指出,任何人不得设立家庭聚会点;不经爱国宗教组织认可,不得自封传道人;非教牧人员禁止进行传教活动;未经教会同意不能跨区活动等等。长春市宗教事务处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发布的文件精神,协助天主教、基督教爱国组织,对宗教事务工作较重的乡(镇),进行了初步调查整顿。1985年至1988年间,长春市区及五县(市)人民政府,按“三定”(定片、定点、定宗教活动主持人)办法,确定了7个基督教活动点。1988年7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在吉林省宗教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六项要求,即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一次普遍的教育整顿,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构;经常向宗教职业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宣传有关政策规定,使他们知法、守法,依照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行事;对经书流通、圣物出售要加强监督,不能放任自流;加强对寺观教堂常住人员的户籍管理;不经政府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宗教团体和组织;新建、重建、扩建、开放的寺观教堂,均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佛教、道教寺庙需经省政府批准,并报省宗教事务局备案。切实控制超出政策和法律许可范围的不正常的宗教活动。
  长春市宗教事务处一方面向市区县(市)宗教事务工作部门和各宗教爱国组织,宣传这些指令性工作要求,一方面对长春市的宗教活动场所再次进行整顿。
  健全各教的爱国组织,建立寺庙的民主管理机构。除原有的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外,1983年成立了长春市基督教协会、长春市佛教协会、长春市伊斯兰教协会。协助和支持四教爱国组织,召开信徒代表会议,改选和调整了委员。1987年5月,协助召开天主教第六届、基督教第三届信徒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新的一届爱国组织领导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目前,四教六个爱国团体中,委员(或理事)256人,使各教爱国组织逐步发挥了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和教育宗教职业人员,团结教育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为培养年轻的宗教职业人员,支持考送学员深造。1982年考送沈阳神学院学员,天主教1人,基督教2人。考送南京金陵神学院学员基督教1人。考送中国佛学院(北京)1人,南京僧伽学习班2人。伊斯兰教考送沈阳经学院2人。长春市郊区和九台镇自办经学班,有12名学员参加学经。
  组织宗教职业人员学习时事政治、宗教政策、国家法令等。教育宗教界人士,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做到爱国、守法。帮助各教成立了学习领导小组,制定了年度学习计划。1985年2月,开始实行宗教界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交流学习经验,沟通工作情况,传达文件等。1986年夏季,长春市郊和市辖五县农村,遭受特大水灾,长春四教爱国组织,自动捐款、捐物,救济灾民,表达了爱国教徒和四教爱国组织的爱国心和对灾民的慈爱心。四教爱国组织共捐款5395元,粮票6020公斤,衣物等1612件。《长春日报》在8月26日,以“省下一分钱节约一两粮献上一片心”为题,报道了长春市宗教界捐献情形。1988年举办了长春市宗教界人士学习座谈会,分别由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市民委、市政府宗教事务处、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处、市台湾事务工作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讲授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关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关于台湾形势和对台政策。在宗教界开展普法教育,请市普法办和市民委的负责人讲授了《民法》、《民事诉讼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宗教界开展形势教育,请市委讲师团做了《认清改革形势,增强改革信心》的报告。深入各教宣传了党的宗教政策,引导宗教界人士全面正确地认识党的宗教政策。长春市基督教爱国会还开展了“我是一个爱国教徒”为主题的大讨论。
  最近几年来,长春市宗教界先后接待来自美国、英国、西德、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宗教界友好人士,外籍华人和华侨神甫、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宗教界人士115人次,其中仅1985年多达80余人次。人民政府要求我国宗教界接待人员,在接待和交往中,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决反对和拒绝外国教会和个人插手干预我国宗教事务;不接受外国宗教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津贴和办教经费;高度警惕和严密注视,境外宗教敌对势力在我国建立地下宗教组织和反革命组织等渗透活动。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外事办公室、长春市宗教事务处于1986年9月联合发布《关于接待国外宗教团体和人士有关问题的通知》。天主教爱国会制定了《外事工作接待暂行规定》。1986年上半年,宗教事务处召开了四个教的外事接待座谈会。总结工作,查找了问题,重申了请示汇报制度。
  对那些窜入长春市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掩护,进行反 会主义的政治活动,坚决予以抵制。1983年北京市基督教“呼喊派”分子,到长春市活动。宗教事务处根据中共中央〈83〉18号文件、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84〉84号文件要求,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呼喊派”头目李××所制作的录音带和编写的小册子《神的建造》、《祭祀体系》,在基督教少数信徒中有复制(12盘)传播,并有秘密串联活动,但尚未形成团体。宗教事务处配合市公安局,开展教育工作,要求这些人向公安部门坦白交代,交出实物。对参加过串联的30余名教徒,在市基督教爱国会主持下组织了7天学习,揭露和批判“呼喊派”的反社会主义言论,以肃清其政治影响。
  1983年浙江省温州地区瑞安县,基督复临安息日会信徒黄××、黄××等人,在长春以商人身份为掩护,进行非法传教活动。宗教事务处调查实情后,12月报请公安部门予以取缔。
  帮助各宗教团体开办“自养”事业。长春市天主教爱国会创办新大贸易商行,减轻了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又解决了教会自身一些困难。1988年实现纯利润约20万元,上缴税款10万元。榆树县五棵树镇清真寺,创办酱菜厂,其产品远销哈尔滨市,又满足了当地回民生活的需要。德惠县清真寺创办回民食品厂,生产清真食品畅销县内外。长春市长通路清真寺创办的铆焊厂也有了较快的发展。九台镇、农安镇、榆树镇、榆树县五棵树镇、德惠镇等地清真寺,兴办的自养企业,平均每年收益一百余万元,安置78名青年就业,基本实现了自养目标,既增加了教会和清真寺的经济收入,又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
  二、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
  纠正冤案、假案、错案,改正错划右派分子等工作,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宗教事务处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到1982年止,经复查核实,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遭受各种迫害者一律平反,恢复名誉,同时落实了经济政策。
  1958年在宗教界中错划为右派分子,到1980年8月,予以全部纠正。
  “文化大革命”期间,宗教界人士个人、教会、教堂、寺庙的财物,遭到某些单位或个人的查抄、占用。清理和归偿工作颇费周折。原市革命委员会办事组,接收宗教团体许多实物,如钢琴、沙发、地毯、电视机、照像机、录音机、自行车等等,价值约5万余元。南关区人民武装部占用的财物,价值在1万元左右。经多方查找和耐心工作后,大多数退还或赔偿。1981年12月24日,宗教事务处给市财政局《关于请求返还般若寺查抄物资的报告》(〈81〉20号)指出,那个期间,长春市评剧团等单位群众组织,“进驻”般若寺,将寺庙中的袈裟1千件、袍子700件,其它财物15类2203件,查抄占用。后被市财政局仓库接收。根据国务院〈80〉188号文件要求,这些物资应归还般若寺,“物品损坏的可以折价赔款,已处理的物品按帐面价格退还”。长春市财政局按《报告》所提的要求,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经过调查核实,退赔物品折款9162.32元,钢琴等实物17件。
  在长春市红卫纸盒厂劳动的宗教职业人员,即天主教神修人员6名,基督教教牧人员3名,佛教男僧11名,佛教尼僧21名,已超过退休年龄(年长者86岁),1980年1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同在厂职工一样享受退休待遇,有关退休待遇和生活安置问题由纸盒厂负责。
  据1984年2月统计,长春市区四教宗教职业者中,享受工资和各种补贴者26人,其中佛教界13人,伊斯兰教界5人,天主教界3人,基督教界5人。在宗教事业费项下每月支出1006.83元,其中职工工资343.93元,政策性补贴81.00元,生活补贴费581元,另外街道补助74元。
  1980年长春市区内,对宗教职业者主要上层人士,有代表性的各教信徒,进行考核,推选为省政协委员5人,市政协委员6人,市人大代表3人,省、市妇代会代表各1人。配合市政协将宗教界政协委员,组成宗教工作组,制订计划开展活动。1982年扩大宗教界人士的政治安排,长春市区增选省人大代表3人,市人大代表2人,省政协委员3人,市政协委员1人,与原额合计达25人。中共中央下达中发〈82〉19号文件,即《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后,市宗教事务处在宗教界加强了统战工作,1986年初,推选为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的宗教界人士7人,市级者8人,区级者5人,县级者9人(其中有交叉兼有者5人)
  1988年8月统计,长春市推选为省人大、省政协的宗教界人士5人,市级者9人,区级者10人,县级者13人,总共37人(其中5人交叉兼职)。其中天主教界7人,基督教界8人,佛教界8人,伊斯兰教界14人。
  三、清理被占寺庙教会房产
  “文化大革命”期间,长春市区及五县的寺庙、教会、教堂,被30余个单位占用。占用后,有的改做仓库,有的改建为工厂,有的改用为学校,有的改建为职工宿舍。一些寺庙建筑格局被破坏得面目全非。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全面纠正既往在宗教问题上所造成的错误,其中之一便是清理占用宗教活动场所问题。就如何认识和正确落实这项政策和要求,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自1979年起连续发出三份文件,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均加以转发并做出了具体部署。1979年12月3日至9日间,中共长春市委召开统一战线工作会议,市委书记陈钟在讲话中,严肃地批评了那些与中央文件“顶牛”,“跟市委唱对台戏”的单位,这些单位的负责人以所谓的理由,不清理退还教会、教堂、寺庙的房产。市宗教事务处在办理这项工作中遇到了相当大的阻力和困难。
  1980年5月16日,中共长春市委员会以长发〈80〉31号、长春市革命委员会以长革发〈80〉72号,联合发出文件,即《关于限期倒出占用的寺庙教堂的通知》。8月1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出《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意见>的意见》,在这份文件中,对解决长春市各宗教团体的房产问题做了七项具体规定,市宗教事务处按上述文件规定,大力地开展了具体事务性工作。七项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原属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包括其所占用的土地)全部退还给宗教团体,已经拆除无法退还的应折价付款。其继续出租的房屋仍采取由房管部门包(定)租的形式。其包(定)租费仍按“文化大革命”以前的标准付给。
  (二)“文化大革命”以来,房管部门停付宗教团体的包(定)租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结算,所收房租除去维修费、房产税和管理费外,多退少不补。
  (三)长春市印刷厂、南关区人民武装部、南关区园林管理所,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所占用的教堂、寺庙及其附属房屋(包括个人租用),没有给宗教团体缴纳房租的,应从占用之日起付给租金。
  (四)属于对内对外工作需要开放者,占有单位应无条件退还给宗教团体使用。长春市印刷厂、南关区人民武装部、南关区园林管理所、长春市第一〇一中学汽车修配厂,所占用的教堂、寺庙,尚未倒出的部分,应抓紧给以倒出,退还给宗教团体使用。
  (五)东四道街天主教堂院内的大教堂,在市新华书店占用期间被烧毁,应由市文化局责成市新华书店抓紧修复,尽快交还天主教堂使用。
  (六)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包括所占土地),任何部门和租用单位,不经政府宗教事务工作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建、改建或在其院内新建其它房屋。
  (七)长春地区所属五县,均照此办理。
  关于清理归还宗教团体房产的范围,按1984年8月14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复沈阳市文件中的规定执行。即(一)土地改革后正式登记为寺庙教堂财产的;(二)1951年前后对天主教、基督教实行专门登记的宗教团体房产;(三)各地政府正式承认的其他宗教团体或寺庙教堂的房产;(四)大跃进中献出的宗教房产;(五)“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占用的宗教房产。
  长春市宗教事务处根据上述各文件规定,对长春市区及五县(市)的宗教房产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有如下事例:
  长春般若寺:长春市南关区园林管理所占用原“观音圣场”场地问题,经多次协商令其在1984年5月1日前迁出,但进展极为缓慢。为了创造条件尽快迁出,1983年市财政特给该单位拨款7万元做为建房费,但仍未能迁出。1984年6月19日,般若寺僧人出动到场地,强烈要求园林管理所归还占用的场地。在这一事态之下,园林管理所才迁出,般若寺收回该场地。为了使占用般若寺院内房舍的单位尽快迁出,市财政拨付10万元动迁费。这些单位于1984年全部迁出。寺内还有一个纸盒厂,系长春市佛教、天主教、基督教联合创办的自养性企业。1985年8月15日,将纸盒厂移交给吉林省华侨企业公司接办,在大佛寺后院空地建造新厂房。1986年10月新房建成,纸盒厂迁出。1987年般若寺再次修缮,9月23日举行开光仪式,以崭新面貌对社会开放。
  长春地藏寺:被长春市第一〇一中学校办工厂占用,1981年9月全部迁出。1983年8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拨款10万元,对地藏寺开始全面维修,1985年10月完成了土建工程,1986年完成了塑制佛像和殿堂的彩绘等工程,1987年基本完竣。
  长春慈航寺:该寺原有大殿和僧舍三十间,为了尼僧自养,1952年曾在寺内办起生产组,几度更名,1958年称长春市南关区第八服装厂,1962年改称清明服装社,“文化大革命”期间改名文革服装厂。职工45人,其中尼僧43人、居士2人。1973年与胜利服装厂合并后改名劳保服装厂,后又改称第八服装厂。1975年拆除原房十五间,建成临街三层大楼做工厂生产车间,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产权属于房产部门,11名尼僧分别安排到长春市四马路、西五马路地方居住。1983年房产部门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停发的房租,按规定补发10706.81元,拆除的房子赔偿5436元,剩下的十五间退还房产权,由该寺收租管理,第八服装厂继续租用。开始落实宗教政策后,就慈航寺宗教活动场所问题,1984年8月,寺方与厂方商讨但未达成协议,1985年4月、6月,两次协商仍未达成协议。1985年7月24日,尼僧26人、居士2人,开始住进厂长办公室,强行要求解决房产问题,并自行做出《接收慈航寺的决定》。26日开始给中央26位领导人写信,给吉林省和长春市有关部门写信,反映情况,要求收回慈航寺。长春市各有关部门及长春市佛教协会负责人,多次到现场进行调查、协商。市宗教事务处认为,根据国务院〈80〉188号文件精神,即“房屋被改建或拆建者,应折价付款”,第八服装厂已经按文件要求照办,今尼僧要求收回厂房是不现实的,即使收回厂房,今已临街建楼,厂寺不分,僧俗混杂,不适合再做寺庙,亦影响正常的宗教生活。为了妥善地解决慈航寺活动场所问题,经与有关部门商讨研究,提供三处场所供尼僧们选择:(一)长春东四道街十五间房280平方米;(二)长春地藏寺十八间房2613平方米;(三)长春二道河子区前观音寺址大殿六间375平方米。上述选定任何地址,长春市第二轻工业局和第八服装厂,皆愿出资10万元帮助修缮,但此纠纷至1988年底尚未了结。
  长春市天主教堂:“文化大革命”期间,教堂被新华书店占用,做存放图书的仓库。教堂底部被南关区人民武装部占用,做存放弹药的仓库。1979年11月21日,新华书店长江路门市部打开仓库,搬运物品,一群身份不明的人趁机混入,丢下烟头,引起火灾,烧毁了书籍、房盖、顶梁木栏、地板、门窗等,大钟坠地毁坏。事发前后,天主教代表人士多次上访,要求占用单位退还教堂,赔偿损失,修复教堂。经宗教事务处与各占用单位研究,南关区人民武装部所占用做仓库的十三间房子,于1981年全部迁出退还教堂,1982年完成了修缮工程。为解决南关区人民武装部家属所占用的教堂房舍问题,市财政于1983年特拨款1万元做为建房费,由南关区政府办公室维修两间临时住房,请这些家属迅速迁出,但一直拖到1983年9月以后方全部迁出。关于新华书店占房和火灾烧房问题,长春市人民政府于1981年5月27日,发出长府〈81〉101号文件,即《关于解决长春市东四道街天主教堂修复费用的请示》,请求吉林省政府批示解决办法。1985年吉林省财政拨款20万元,修复所烧毁的教堂,是年6月工程开工,当年竣工。
  长春市基督教会:“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长春市印刷厂占用,1981年7月开始退还,是年国庆节前恢复宗教活动。
  榆树镇基督教会:房舍因街道扩建,于1982年6月被拆除。榆树县人民政府决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1983年县财政拨款2.8万元,另拨设置费3000元。这笔款用于建筑基督教活动点所需要的房屋。
  九台镇浴泉庵:原有瓦房民宅一栋七间,劳动基地(菜地)7市亩。“文化大革命”期间,民宅二间被房产部门收去出租给居民,菜地被房产、五金厂、服务公司等单位占用建筑住宅。九台县民委与各部门协商,出租给居民的两间房子退回给浴泉庵,菜地由占用单位折价给浴泉庵经济补偿。
  九台市西营城乡董家村青云寺:土坯结构房二小间,尼僧1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拆除。经与尼僧昌莲商议,不再重建,昌莲的生活费用等由村屯包下来,每年供给300元直至寿终。
  九台镇散居尼僧洞芝、悟性两人,原有劳动自养基地1.5市亩,被县肉联厂占用建筑厂房,经过协商由肉联厂折价赔偿。
  农安县小八家子天主教堂:“文化大革命”期间,教堂一部分被群众拆毁,剩余部分被小八家子村和合隆镇房产所占用,1984年将占用的十九间房子退还给教堂。1986年5月,合隆镇房产所赔款2万元,吉林省宗教事务处拨款4万元,村民委员会退回拆除十四间房子的木料等物资。利用这些物资和款项重建教堂,1986年工程竣工。
  农安县新刘家天主教堂:解放后一直被村学校和乡卫生院占用,后被拆毁,教徒们多次上访。经协商决定,1989年吉林省财政拨款2万元,长春市拨款2.5万元,农安县拨款2万元,新刘家乡拨款8000元,吉林省和长春市天主教会拨款4.7万元。用这些款项重建了一座336平方米的天主教堂。
  1983年2月,长春市区的宗教房产基本清理完毕,退还房子88栋合计15162平方米,其中天主教堂收回22栋6334平方米;基督教会收回14栋1977平方米;佛教寺庙收回45栋6087平方米;伊斯兰教清真寺收回7栋764平方米。补发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停发的房租16.1207万元,拆除房屋补偿费7.6434万元。退回了原宗教团体自管自用房子39栋8845平方米。从1983年1月起,由市财政和占用单位补交房租费52.9万余元,补发拆除房屋补偿费3.1万元。其中天主教堂得38.7万元,基督教会得3.9万元,佛教寺庙得9.5万元,伊斯兰教清真寺得8000元。
  1985年9月24日至8月3日,吉林省宗教事务处与吉林省人民政协宗教工作组联合组成检查团,检查长春市区及五县宗教房产政策落实情况。他们检查后认为,长春市委、市政府对这项工作是重视的,市宗教事务处做了大量工作,“政策落实是比较好的”,存在的问题可分三类,一是应解决的问题需继续督促有关单位迅速落实;二是情况不清的应尽快调查清楚;三是对不合理要求要做解释工作。事后,长春市宗教事务处于1985年9月,以长宗发〈85〉36号文件,发出《关于省宗教检查团检查长春地区宗教房产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
  1985年11月3日统计,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省市县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维修市区及五县宗教团体被破坏的房舍等,共拨款294.0808万余元。1986年拨款15万元,其中省拨九台县六台乡团结村清真寺1万元,农安县小八家子天主教堂2万元,长春市二道河子清真寺1万元,长春市长通路清真寺3万元,长春般若寺3万元,长春市二道河子清真寺2万元。1988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拨款长通路清真寺3万元,长春般若寺3万元,长春地藏寺2万元。
  四、宗教工作会议
  长春市1982年宗教工作会议
  中共长春市委于1982年11月25日召开长春市宗教工作会议。各县委、区委、大专院校党委统战部长,县、区政府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党委、市直机关有关部、委、办、局、群众团体主管统战工作的负责人11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学习了胡耀邦等中央领导人对宗教工作的讲话,学习了中央〈82〉19号文件,讨论了《吉林省民族、宗教工作会议纪要》,总结长春市近四年来的宗教工作,部署了今后工作任务。会议结束时,市委副书记翟象坤代表市委作了总结讲话。27日会议闭幕,12月14日印发了《长春市宗教工作会议纪要》。
  这次会议认为,自党的十一届三中会以来,长春市宗教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天主教、基督教的信徒1.1万余人,佛教人数虽然不多但在汉族中有一定的影响,伊斯兰教在回族等4个少数民族中有较大的影响。为落实宗教政策,做了大量的工作:平反了宗教职业人员和教徒中的冤假错案23件,对被错划为右派分子的21名宗教界人士已全部予以改正;集中力量抓了四处寺庙教堂的恢复维修,西五马路基督教会、长通路清真寺已修复开放,东四道街天主教神甫楼、般若寺部分殿堂修完,恢复了农安县小八家子天主教堂,整顿了九台县营城子基督教活动点,为信教群众解决了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了正常的宗教活动;恢复了对宗教界代表人物的推选工作,在人数上,较前有所增加,有省、市政协委员13名,市、区人大代表6名;落实了宗教团体的房产政策,按25%的标准,分期补还了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停发的宗教房产定租费;清退了宗教团体和个人被查抄的财物,对宗教界上层人士和无生活来源的宗教职业人员,发给了生活补助费,使之老有所养;对信教群众和宗教职业人员进行了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了他们为四化建设服务的积极性;先后召开了四个教的教徒代表会议,恢复了天主教、基督教爱国会的活动;调整了伊斯兰教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送了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中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9名,到省有关部门举办的外事接待人员训练班学习,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活动。在抵制境外敌对宗教势力渗透活动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
  会议认为,为做好今后宗教工作,尚需继续努力,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一)结合学习中共十二大文件和新宪法,向各级干部和群众广泛宣传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提高对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重要性的认识。(二)抓紧解决落实政策中的遗留问题,正确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根据省委指示精神,对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自发出现的宗教活动点,进行调查研究,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搞好整顿,加强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对不属于宗教范围而以宗教为掩盖的违法活动以及危害群众利益的封建迷信活动要进行打击,严重者应给以处理。(三)做好对宗教职业人员的统战工作。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职业人员,是党的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治上帮助他们进步,在生活上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有计划地培养一支接受党的领导、爱国的、拥护社会主义的宗教界人士队伍。目前,着重做好培养各教年轻的宗教职业人员的工作。(四)通过各种渠道向广大信教群众广泛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使他们了解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相信党的政策。培养和扩大信教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和骨干队伍,使其成为宗教工作的依靠力量,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纽带。(五)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使宗教活动正常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主动地开展有益的工作,成为党和政府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六)抵制国际宗教反动势力的渗透。前来长春市探亲访友、游览参观的外国人和旅居国外的侨胞以及港澳同胞中的宗教界人士越来越多,宗教团体要做好对这些人的接待工作,向他们宣传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介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果,以消除偏见和误解,增进互相了解和友谊。坚决抵制和反对任何企图控制我国宗教团体,干涉我国宗教事务的活动。不允许任何外国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在我国传教和散发宗教书刊。要教育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不要接受外国宗教组织提供的津贴和办教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国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索要财物、书刊和宗教用品。
  长春市1984年宗教工作会议
  中共长春市委员会统战部、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84年12月24日召开长春市宗教工作会议。各县委、区委统战部长、政府办公室主管宗教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和宗教工作专(兼)职干部,市直各有关部门、有关大专院校统战部、石碑岭煤矿党委、营城煤矿党委、新立城煤矿党委等单位负责人共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认真传达和学习了中央〈82〉19号《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央〈83〉42号文件《关于在清除精神污染中正确对待宗教问题的指示》,中央统战部〈84)1166号文件《关于原则上不允许基督教徒在家里聚会举行宗教活动的规定的解释》。会议期间,市委副书记范业本作了讲话;省民委副主任丁学郁,作了关于学习中央〈82〉19号文件的辅导报告;长春市民委主任孙景荣作了关于反对和抵制外国敌对宗教势力渗透的讲话;长春市民委副主任兼宗教事务处处长王德才,作了关于长春市两年来宗教工作情况和1985年工作设想的讲话。会议结束时,市委统战部副部长王明月讲了话。26日会议闭幕。
  这次会议主要是重新学习中央有关文件,总结和交流近两年来长春市宗教工作的经验教训。会议所取得的收获是:(一)与会同志提高了对宗教工作的长期性和重要性的认识。重点解决了两个认识问题。第一、认请了宗教发生、发展、消亡的规律,增强了认真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自觉性。第二、认清了只有正确对待信教群众,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为“四化”建设服务的积极性。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在经济、政治上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的信仰差异是次要的。只要我们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就能推动他们和不信教群众一道为实现党的总任务共同奋斗。(二)通过交流工作情况,初步摸索出了管理宗教事务工作的基本经验。其中最主要的是各级党委重视宗教事务工作,这是做好宗教事务工作的根本保证。其次,是认真地解决好宗教活动场所问题,有了稳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才能促使宗教活动正常化,才能使宗教发展趋于稳定。再次,宗教事务工作不只是宗教事务部门一家的事情,它需要许多部门支持和协助。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政策,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对宗教活动进行综合治理,使宗教活动正常化。
  长春市1986年宗教工作会议
  长春市人民政府于1986年7月31日召开了宗教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县(区)政府办公室,市直有关部、委、局和部分厂、矿、大专院校的宗教工作干部,共60多人。会议传达了习仲勋同志在全国宗教事务局(处)长会议上的讲话和吉林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听取了长春市政府宗教事务处关于长春市宗教工作情况和市公安局关于国外敌对宗教势力对长春市渗透情况的汇报,市委常委、副市长袁长华作了总结讲话。1986年8月5日印发了《长春市宗教工作会议纪要》。会议认为,对宗教问题一定要采取“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会议对下一步的宗教工作提出五点要求:(一)继续抓紧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根据吉林省宗教工作会议要求,长春市落实宗教政策遗留问题力争在1986年内解决。(二)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领导:严格防止在农村滥修庙宇。凡恢复和新建佛教庙宇要报长春市政府呈请省政府批准。农村自发的基督教活动,在教育整顿基础上,实行“三定”,即定片(固定地区)、定点(固定活动点)、定人(固定宗教活动主持人)。加强对“自由传道人”的管理,不承认其教牧人员身份,禁止进行所谓传教活动,更不准跨地区串连。加强对寺庙教堂的户籍管理。(三)加强对宗教职业者的团结、教育和培养工作:进一步做好宗教界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各宗教团体建立政治学习制度,推动和帮助宗教职业者学习时事政治和党的宗教政策,普及法律常识,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遵纪守法教育,培养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爱国的、有一定学识、能团结信教群众的年轻的宗教职业人员。(四)加强宗教事务工作部门的自身建设:要搞好各级宗教工作部门的组织建设,努力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五)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中央〈82〉19号文件指出:“加强党的领导,是处理好宗教问题的根本保证。”各县、区政府要有一名负责同志主管宗教工作,经常检查、指导。宗教事务工作部门要做好具体工作,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坚持一事一报。各单位凡遇到宗教问题要加强请示汇报,与宗教工作部门取得密切联系。
  五、宗教理论研讨会
  1987年8月12日至13日,在榆树县召开了“长春市新时期宗教与社会主义相协调研讨会”。市县区宗教界人士、政府民族事务工作和宗教事务工作干部、政治理论工作者等3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宣读了16篇论文。
  这次研讨会,是榆树县伊斯兰教界发起的,是新中国以来长春市首次召开的宗教理论问题研讨会。根据参加会议人员的情况,研讨会规定:不研讨有神和无神的问题;不专门研讨各教教义,各教教义之间不进行比较;不研讨伤害宗教感情的内容。这次研讨会对下列一些问题取得了共识。
  我国国情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相协调有了客观可能性。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无神论者和宗教信仰者可以团结起来,为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而奋斗。就是说,信教的人和不信教的人,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这种差异不影响他们在政治目标和经济利益上的一致性,他们完全可以在建设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一致和协调起来。这一思想,为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相协调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从这一思想出发,相协调是以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为基础,以宪法为准绳的;而不以唯物主义为标准,更不是以消灭宗教或宣扬宗教教义为目的的。
  中国共产党实行了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相协调有了可能性。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党在分析了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的基础上制定的,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是一项长期的政策,绝不是什么权宜之计。实行这一政策,有利于信教、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有利于信教群众之间的团结,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实行这一政策有利于发展我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文化交流;实行这一政策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实现“一国两制”,实现祖国统一,保卫世界和平是完全相适应的。正因为中国共产党实行了这样完全正确的政策,宗教才能谈到与社会主义相协调、相适应。
  新中国宗教发生的根本变化,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相协调有了内在的可能性。我国宗教在政治方面,摆脱了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宗教势力的控制,实行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自传、自治、自养”的方针;实行了民主改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宗教思想方面,在爱国爱教思想的指引下,各教分别提出了“爱国爱教,荣神益人”、“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两世吉庆”等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口号;宗教道德的某些内容可以与社会主义道德相适应。从信徒成分方面看,绝大多数人是拥护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爱国者。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一样,是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宗教职业者的绝大多数是爱国守法、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是爱国爱教的带头人。
  我国宗教文化是祖国文化的一部分,宗教界整理发掘优秀的宗教文化遗产,结合新时期特点研究宗教学术,对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当前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宗教界人士同各国宗教界友好人士的友好往来日益频繁。宗教界人士可以在这一过程中,为增进我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做贡献。宗教界人士还可以在同香港、台湾、海外侨胞中的宗教信仰者的交往中,为实现“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做贡献。
  在探讨宗教与社会主义相协调可能性及表现同时,与会同志也摆了当前宗教与社会主义不协调的因素。在宗教方面,有的地方有人以落实政策为名,主张恢复民主改革时已废除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利用宗教干涉婚姻,干预司法、教育等国家事务;印刷、发行、流传非法的宗教刊物;鼓吹宗教方面的事务是“禁区”,教外人不准介入,进而反对或抵制党和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领导和对宗教职业人员的团结、教育、培养工作;维修宗教活动场所标准太高,增加了信教群众的负担;宗教活动规模过大,影响了社会秩序;有的人在群众患病时,不支持患者去医院就医,主张用宗教医病赶鬼;境外宗教敌对势力对我国实行渗透,反对社会主义,等等。在党政工作人员方面,有的同志有时对不正常的宗教活动没有制止,放任自流;有时干涉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不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该落实的政策不落实,等等。大家认为,为了克服不协调因素,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相协调,要做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界人士要努力学习党的宗教政策和时事政治;要注意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志的宗教志,宗教包括宗教工作机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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