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长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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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38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长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
分类号: B929.234
页数: 4
页码: 7-10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宗教志的宗教工作机构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的沿革、职责权限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长春市 宗教 工作机构

内容

一、沿革
  1948年10月长春市区解放,宗教事务工作归长春市人民政府民政局社会科掌管。
  1950年12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65次会议通过《关于处理接受外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方针》、《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等两个文件。1951年1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教育委员会,发布《关于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实施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于1月20日召集市文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主要负责人会议,讨论长春市落实上述三个文件精神的实施办法,成立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专门登记处”(简称“专门登记处”),以此项工作为起点,正式开始了长春市区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专门登记处处长周毅华(市文教局局长兼),副处长2人即项强(市公安局第三处处长兼)、王波(市民政局社会科科长兼)。1951年3月21日,发出第1号《通告》,开始办理登记事宜,办公地址在斯大林大街57号处。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发布文字第72号《命令》,东北人民政府发出文委字第11号文件,要求“各省辖市建立宗教事务处”。根据上述两文件的规定,1951年8月1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成立宗教事务处,负责管理长春市和长春县的宗教事务工作。专门登记处依存,继续主持登记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隶属于长春市人民政府,编制3人。后经东北人民政府文化教育委员会批准,增加2人。编制5人中,处长1人,首任处长周毅华(文教局局长兼)。1953年派梁云霞(女)任专职副处长(1954年周毅华不再兼任处长)。
  1953年12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宗教工作掌管问题的指示》文件,指示各地,宗教事务处掌管天主教、基督教的宗教事务工作,民族事务委员会掌管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的宗教事务工作,无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市县,此三教的宗教事务工作由宗教事务处掌管。无民族事务委员会又无宗教事务处的县,由政府办公室或民政部门掌管。
  根据上述指示,长春市人民政府于1954年1月18日决定,长春市民政局主管的佛教、道教的宗教事务工作,移交给长春市宗教事务处,伊斯兰教的宗教事务工作归长春市政府办公室民族事务科掌管。实际上此时宗教事务处工作人员6名。
  1958年10月23日起始,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等五县,宗教事务工作归长春市宗教事务处指导。
  1962年精简政府机构,宗教事务处编制定员6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宗教事务工作停顿,机构瘫痪。
  1968年3月成立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撤销长春市宗教事务处,宗教事务工作由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办公室民事组掌管。是年7月13日,原宗教事务处工作人员全部去“学习班”。
  1970年10月,原宗教事务处工作人员分别他调或到农村插队落户,宗教事务工作移交给市革委会政治部秘书组掌管。1973年8月,成立中共长春市委统一战线工作办公室,由该室二科分管民族宗教工作。1978年1月,中共长春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内设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处,掌管基督教、天主教、佛教、伊斯兰教工作。1978年10月,中共长春市委决定,恢复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分管宗教事务工作。
  1979年8月决定,恢复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宗教事务处,伊斯兰教工作纳入宗教处。宗教处与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合署办公。处长王志鹏,编制5人。1980年7月10日,原“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宗教事务处”印信作废。
  1983年7月,精简机构,宗教事务处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领导,对外保留长春市人民政府直属处的名义,编制定员5人,设正副处长各1人。天主教、基督教两个爱国宗教组织工作人员编制4人,改为行政编制。1984年9月王志鹏离休,王德才(市民委副主任)兼处长。1985年10月王德才不再兼任,侯铁任处长。1988年7月侯铁调离,咸荣日任副处长(1992年4月任处长)。
  1987年宗教事务处编制4人。1987年7月21日,编制5人。基督教、天主教、佛教、伊斯兰教等四个爱国宗教组织行政编制4人。
  九台市、双阳县设置民族事务委员会,掌管宗教事务工作。榆树、德惠、农安等三县和市内各区的宗教事务工作归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掌管。
  二、职责权限
  宗教事务处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宗教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负责掌管长春市天主教、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方面的工作,巩固和扩大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加强对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教育,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为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为反对霸权主义与维护世界和平而共同奋斗。
  宗教事务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宗教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检查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二)对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三)调查研究长春市宗教方面的情况,就具体工作提出报告和建议。(四)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市县区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五)领导长春市各宗教团体的工作,培训宗教专业干部。(六)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市宗教团体的财务经费使用情况。(七)协同宣传、教育、文化部门和群众团体,做好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八)指导各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做好宗教方面的外事活动和对外宣传工作。(九)协同有关部门,对境外敌对宗教势力的渗透进行斗争。(十)协同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
  宗教事务处的主要权限:(一)申请、管理、使用宗教活动场所维修费。(二)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的恢复、建立和对外开放。(三)审批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外国宗教团体或宗教界人士的大宗财物馈赠。(四)协助了解晋升宗教职务的宗教职业者的历史情况及现实政治表现。(五)审批宗教职业者的跨地区活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志的宗教志,宗教包括宗教工作机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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