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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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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378
颗粒名称:
概述
分类号:
B929.234
页数:
6
页码:
1-6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志的宗教志的概述,长春市区和五县(市)行政区域内,1988年有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长春市
宗教
概述
内容
(―)
长春市区和五县(市)行政区域内,1988年有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四教活动场所有43处(市区内16处),宗教职业者234人(市区内144人)。
佛教:早在1031年前后,契丹族创立的辽朝圣宗时期,在今以农安县城为中心的周边地区,曾有过佛教的弘传,但自金灭辽以后至清朝初约6个世纪,再未发现长春地方有佛教文化遗存。清康熙朝在苏瓦延驿站(今双阳镇)地方,诞生了长春地方第一座佛寺。今有14座佛寺恢复了宗教活动,分布在市区的11座,其中尼僧寺占9座。长春市僧人178名,其中尼僧占159名。市区内僧人124名,其中尼僧105名。国家重点保护寺庙2座,即长春般若寺(男僧寺)、长春地藏寺(尼僧寺),对外开放寺庙是长春般若寺。
伊斯兰教:主要信仰者是回族中一些人口,长春市最早的回族人口,是在清康熙朝初时,落居于今九台市蜂蜜营村一带,大约1680
年稍后,便创建了吉林省第一座清真寺即今九台市胡家回族乡蜂蜜营清真寺。长春市区内的长通路清真寺,诞生于清道光四年(1824),是吉林省和长春市伊斯兰教活动中心。长春市伊斯兰教属于逊尼派。今恢复宗教活动的有19座,分布在市区3座,五县(市)16座。伊斯兰教职业者32名,其中阿訇17名,刀师傅5名,掌教10名。
道教:长春地方道教的传播和修建的宫观,初见于清康熙朝,长春市区道观出现于乾隆朝。1945年至1948年间,绝大多数宫观被拆毁。到1959年以后基本无道教活动,至1984年道士已无,今长春市道教失传。
天主教:长春市天主教最早的信徒,是从中国清代直隶地区(今河北省)迁入长春厅恒裕乡小八家子屯的农民陈启福等5户,清嘉庆二十三年(1818)诞生了天主教聚会点。道光二十年(1840)法国巴黎外方传教会满蒙教区主教方神甫,迈入小八家子屯,资助津贴,从此揭开了罗马教廷在长春地方传播天主教的历史。光绪二十四年(1898)法国神甫沙如理,创立长春东四道街天主教堂。从1840年诞生小八家子天主教堂起,法国、加拿大、意大利、比利时等14国的传教士和与传教有关人员约120余人,先后活动于长春地方。1959年中国重新成立吉林教区,中国神甫王维民被自选自圣为第一任正权主教,从此彻底结束了罗马教廷统治吉林教区的历史。今长春市有天主教堂3处,其中市区1处、农安县2处。天主教职业人员8名,其中神甫2名,修女6名,另有23名修女因高龄,在长春天主教堂养老院颐养。天主教信徒约1万人。
基督教:清光绪十二年(1886)英国基督教长老会国外宣教部,派牧师傅多玛到长春,开创基督教会,从此揭开了基督教在长春地方传播的历史。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止60余年间,长春地方曾有英国、美国、丹麦、挪威、瑞典等五国牧师和与传教有关人员约30余人,先后在长春地方进行传播基督教活动;今长春市有基督教会1处。基督教活动点6处,其中5处分布在各县。信徒约5000人。基督教职业人员16名,其中牧师8名,传道员5名,长老2名,教徒1名。
(二)
长春市的宗教事务工作部门,从解放后到“文化大革命”前的17年间,在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做了大量工作。主要表现在,贯彻执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宗教职业人员实行了争取、团结和教育的工作,组织他们参加反帝爱国、独立自主、自办教会运动,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其它社会服务活动;对宗教界上层人士进行了政治安排,使他们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对广大信教群众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使他们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历次政治运动,基本肃清了暗藏在宗教界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消除了帝国主义在长春市教会中的影响,接管了外国差会、修会所办的学校、医院和慈善机构,驱逐了披着宗教外衣的帝国主义分子;废除了宗教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组织和帮助宗教界开展了国际友好交流活动等。
自1957年以后,宗教事务工作也出现过一些失误。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肆意践踏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科学理论,全盘否定建国以来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取消了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长春市的宗教工作所遭受的破坏是十分严重的。
自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长春市人民政府传达贯彻了全国第九次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中共中央〈82〉19号文件即《关于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下达后,长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在中共长春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肃清“左”的思想影响,努力使宗教工作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开展了许多方面的工作(见本志第一章第二节)。我们深切地体会到,在众多的宗教事务工作中,皆是围绕一个基本问题展开的,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样一项根本政策。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对待宗教问题最根本的政策,是我们宗教事务工作最基本的任务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1982年至1986年的五年间,在中共长春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主持下,召开过三次长春市宗教工作会议,传达了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等文件。各次会议都交流了长春市宗教事务工作情况,部署落实宗教政策所做的具体工作,总结主要经验教训和存在的问题。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最先急待解决的问题,是恢复和开放各宗教的活动场所。到1986年为止的八年间,中共长春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多次召开各种形式会议,听取市、县宗教事务部门的调查报告,听取各爱国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的意见。根据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精神和长春市的自身能力,对各佛寺、清真寺、天主教堂、基督教会等,逐个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实施办法。对30余个占用宗教活动场所的单位,逐个与他们的领导人协商,讨论退还和倒出占用寺庙、教堂、教会的具体步骤和日程。截止1988年退还和倒出所占用的四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房产,总计120余栋2万余平方米,有关部门和占用单位支付了赔偿费、补偿费、房租费,再加上国务院和吉林省以及长春市、县(区)政府拨发的维修费等近300万元(尚不包括乡和村支出的费用)。
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与支持宗教界开展正常的活动,是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可缺少的一种行政手段。长通路清真寺是长春市最早实行民主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1981年4月,选举产生了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1983年10月,长春市基督教成立了长春市基督教协会。1986年11月,长春般若寺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1986年12月,长春市天主教成立了长春市天主教协会。这些机构成立后,都做了许多具体工作,在协助党和政府正确宣传和推动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整顿、清理自发出现的各种“活动点”,取缔了各种非法活动,制止违法,打击犯法活动。宗教界人士普遍认为,那种以传教为名,以宗教信仰自由为名所进行的与宗教信仰相悖的活动,既是对宗教的亵渎,又是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歪曲。各爱国宗教组织积极要求政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有关法规,坚决整顿和取缔,不能允许这些人这些事破坏和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凡属正常的宗教活动,市宗教事务处和有关部门都给予了保护。
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又一项内容,便是加强对宗教职业者和宗教界人士的团结、教育和培养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将各宗教中资历深、声望高、爱国爱教的人士,推选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级人民政协委员。据1988年统计,长春市四教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合计约30余人。这些人士的被推选和他们参政后所开展的工作,得到了宗教界人士和信徒的赞扬,普遍感受到了党和国家对宗教界的关怀,认为党和国家是真心实意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宗教工作部门在恢复和完善四教爱国组织、支持宗教界开展爱国爱教活动方面做了许多工作。长春市第一个宗教爱国组织是1951年诞生的长春天主教爱国委员会,相继诞生了长春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1956)、长春市伊斯兰教协会(1983)、长春市佛教协会(1983)。四教爱国组织中理事(或委员)合计256人,各基督教活动点还有爱国领导小组。四教爱国组织皆制定了《章程》和《爱国公约》,定期召开信徒代表大会,主动开展了许多活动。
宗教信仰自由也体现在中外友好交往方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外宗教界和其他方面的友好人士,有的专程来长春进行宗教访问参观,有的趁参加其他活动之机,参观访问宗教活动场所,有的则是专程到佛寺探亲访友或到教会访问故地。1988年统计,前来长春市的佛寺、清真寺、天主教堂和基督教会参观访问者,有日本、美国、韩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新加坡、奥地利、阿拉伯等国家约115人次,此外,还有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宗教界和其它各界人士的访问参观。在这些交往中,四教严格遵守了中国《宪法》有关条款规定,即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这一中国各宗教在国际交往中所持的最基本的原则。1985年12月,长春天主教召开第八次信徒代表大会,丁鹿樵神甫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坚持独立自办教会的方针下,发展与国际天主教界人士友好往来,坚决反对国外敌对势力渗透和企图重新控制我国天主教的阴谋。”1988年9月,长春市基督教会召开庆祝中国基督教三自革新运动38周年座谈会。市基督教爱国会副主席张新生指出:“做一名基督教徒既要爱国又要爱教,爱国爱教是
一致的,是不矛盾的,但首先要爱国,位置不能摆错。”
加强党对宗教事务工作的领导,是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保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无论在解决各宗教活动场所问题,或是解决恢复宗教活动后各个具体问题,各级政府和宗教事务工作部门所采取的措施,都是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落实的。正是有了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保证,使“文化大革命”期间所造成的各种破坏和沉淀的矛盾,得到了纠正和妥善的解决。自改革开放以来,四个宗教的宗教活动日益活跃,佛寺香火兴旺,伊斯兰教宗教生活稳定有序,天主教和基督教的传播也基本正常。事实表明,党的宗教政策是符合中国实际的,是成功的。
总而言之,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长春市的宗教事务工作,在中共长春市委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取得一些积极成果。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的宗教职业者和广大信徒,爱国爱教,遵规守法,正常有序地开展了宗教活动。今后长春市各级政府宗教事务工作部门尚须继续努力,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宗教事务工作推向新阶段。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少数民族志·宗教志下卷》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长春市志的宗教志,宗教包括宗教工作机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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